报关单各栏目之间的逻辑关系填制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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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栏目间的对应逻辑关系

(一)备案号、贸易方式、征免性质、用途、征免之间的逻辑关系

(二)进口报关单

出口报关单

(二)“成交方式”、“运费”、“保费”各栏目间的逻辑关系

(三)实际成交使用的成交方式与适用海关允许使用的成交方式对应关系表

运费、保费以及杂费填写的目的是为了计算完税价格时扣除和计入的需要。因此,运费、保费以及杂费栏是否需要填写要根据成交方式是否包括这些费用以及完税价格的审定原则来确定。

(三)装货港(指运港)与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的逻辑关系

1.装货港与起运国(地区)的逻辑关系(进口货物报关单栏目)

2.指运港与运抵国(地区)的逻辑关系(出口货物报关单栏目)

(四)“经营单位”与“收发货单位”两栏目间的逻辑关系

(五)实际成交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的逻辑关系

(六)其他比较重要的逻辑关系

(1)件数与包装种类的逻辑对应关系,包装种类为散装或裸装,则件数栏一定填写“l”。如果是件货,件数一定是该包装种类下的数量。需要注意分单填报的情形件数应该是所申报货物的件数。

(2)毛重等于净重加上外包装的重量。净重不能大于毛重。需要注意分单填报的情形,毛、净重应该是所申报货物的毛净重,而不是所有货物的总净重、总毛重。

(3)总价等于单价乘以数量(以成交计量单位计)。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缮制的技巧

技巧一:根据贸易方式可基本确定备案号,征免性质和征免栏。

当贸易方式是一般贸易时,如果备案号栏为空,那么征免性质栏可填一般征税,征免栏可填照章征税,如果经营单位代码的第六位为“2、3或4”时,征免性质分别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征免栏也为照章征收。

当贸易方式是来料加工时,备案号栏第一位代码一定是B,征免性质栏为来料加工,征免栏为全免。

当贸易方式是进料对口是,备案号栏第一位代码一定是C,征免性质栏为进料加工,征免栏为全免。

当贸易方式无代价抵偿时,备案号栏为空,征免性质栏为其他法定,征免栏为全免。

技巧二:贸易术语可以确定成交方式,运费,保费栏。(出口时海关电子操作系统自动默认运费、保费栏为逻辑相减,最终得到的成交价格为FOB加,不包括海外运费,保险费的价格,而进口时则相反,默认为逻辑相加,最终得到的是包括海外运保费的CIF价格。)

当成交的贸易术语为CIF、CIP、DAF、DES、DEQ、DDU、DDP时,成交方式填CIF,运费和保费栏都为必填栏。

当成交的贸易术语为CFR、CPT时,成交方式填CFR(C&F或CNF),运费栏必填,保费栏不填。

当成交的贸易术语为EXW、FCA、FAS、FOB时,成交方式填FOB,

运费和保费栏不填。

技巧三:出口时发生中转,应如何确定装运港,起运国?

当我国的货物运往B国的A港口再装运至C国时,如果与B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发生商业性交易(即货物的物权转让),起运国为我国,装运港为A港口;如果是与B国发生商业性交易,起运国为B国,装运港为A港口。

技巧四:代理进出口时,经营单位和收发货单位应如何确定?

当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时,经营单位填报代理进出口的企业名称及代码,收发货单位填报委托进出口的企业名称或代码。

当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总额以的设备、物品时,经营单位填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文名称及代码,收货单位也填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文名称或代码;如果时投资总额以外的设备物品或是用于生产产品的原材料,应视为一般委托,经营单位填报代理进口的企业名称及代码,收货单位填报外商投资企业中文名称或代码。

技巧五:法定计量单位和实际成交计量单位不一致时应如何填报?

当实际成交计量单位和法定计量单位一致,且无第二法定计量单位时,在数量及单位的第1行填报数量及法定的计量单位,第2、3行空。

当实际成交计量单位和法定计量单位一致,但还有第二法定计量单位时,在数量及单位的第1行填报数量及第一法定的计量单位,在第2行填报数量及第二法定的计量单位。第3行空。

当实际成交计量单位和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但还有第二法定计量单位时,在数量及单位的第1行填报数量及第一法定的计量单位,在第2行填报数量及第二法定的计量单位,在第3行填报数量及实际成交计量单位。

当实际成交计量单位和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且无第二法定计量单位时,在数量及单位的第1行填报数量及法定的计量单位,第2行空,在第3行填报数量及实际成交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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