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务筹划答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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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增值税税务筹划

一:甲、乙两个企业为生产资料批发商,甲企业不含税年销售额为70万元,年可抵扣金额为60万元,乙企业不含税年销售额为60万元,年可抵扣金额为50万元,由于两个企业未达到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税务机关采取小规模纳税人征收方式,两个纳税人的年纳税额为3.9[(70+60)×3%]万元,如何对纳税人身份进行筹划?(合并后的增值税纳税额为3.4万元,比合并前节税0.5万元。)

解析:甲企业抵扣率=60÷70×100%=85.71%>82.35%

乙企业抵扣率=50÷60×100%=83.33%>82.35%

因为,甲乙两个企业的扣税率都大于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所以两者适宜选择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可以考虑将两个企业合并为一个批发商,这样年不含税销售额可以达到130万元,而合并后的增值税纳税额为3.4[(130-110) ×17%]万元,比合并前节税0.5万元。

二:某锅炉生产厂有职工280人,每年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万元,其中安装、调试收入为600万元。该厂除生产车间外,还有锅炉设计室负责锅炉设计及建安设计工作,每年设计费为2200万元。另外该厂下设6个全资子公司,其中有A建安公司,B运输公司等,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方案一:该厂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方案二:由于该厂是生产锅炉的企业,其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即安装、调试、设计等收入很难达到销售总额的50%以上,将该厂设计室划归A建安公司,随之设计业务划归A建安公司,由建安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并由建安公司负责缴纳税款。请比较?(增值税负担率为10.2%,将该厂设计室划归A建安公司后税收负担率为3.48%)

方案一:该厂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这主要是因为该厂属于生产性企业,而且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未达到总销售额的50%。由此,该企业每年应该缴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2800+2200)×17%=8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税额为850-340=510万元。增值税负担率为:510/5000×100%=10.2%。由于该厂增值税负担率较高,闲置了其参与市场竞争,经济效益连年下滑。为了改变现状,企业对税收进行了如下筹划。

方案二:由于该厂是生产锅炉的企业,其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即安装、调试、设计等收入很难达到销售总额的50%以上,因此要解决该厂的问题,必须调整现行的经营范围及核算方法。具体筹划思路是:将该厂设计室划归A建安公司,随之设计业务划归A建安公司,由建安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并由建安公司负责缴纳税款。

将该厂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划归A建安公司,将安装调试收入从产品销售的收入中分离出来,归建安公司统一核算缴纳税款。

结果如下:该锅炉厂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600=2200万元,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200×17%=374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应纳增值税为374-340=34万元

A建安公司应就新锅炉设计费、安装调试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应缴纳营业税为(60+2200)×5%=140万元

此时,税收负担率为(34+140)÷5000×100%=3.48%,比筹划前的税收负担率降低了6.74个百分点。

三:某木制品厂(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木质地板砖,并代客户施工,该厂2008年施工收入为50万元,地板砖销售收入为60万元,地板砖所用原材料含税价格3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该厂2009年生产经营状况与2009年8月基本相同,则该厂有两套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继续维持2008年的生产经营现状

方案二:将施工收入增加到60万元,地板砖销售收入降低为50万元

从税务筹划的角度出发,该厂2009年应当选择哪套方案?(方案一应纳税额12.782万元,方案二应纳税额=3.63万元)

答案:方案一是,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该厂的生产经营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于增值税销售收入大于施工收入,因此全部收入应当合并缴纳增值税。该厂应缴纳税如下:销项税额=110/(1+17%)*17%=15.98万元;进项税额=30/(1+17%)*17%=4.36万元;应纳增值税=15.98-4.36=11.62万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1.62*10%=1.162万元;共计应纳税额=11.62+1。162=12.782万元。

方案二时,该厂的生产经营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于缴纳营业税的施工收入大于增值税销售收入,因此,全部收入应当合并缴纳营业税。纳税如下:应纳营业税=110*3%=3.3万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3.3*10%=0.33万元,共计应纳税额=3.63万元

四.某大型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一是商品七折销售;而是购物慢200元赠送价值60元的商品(成本40元,均为含税价);三是购物满200元,返还60元的现金。假定该上场销售利润率为40%,销售额为200元的商品成本为120元。消费者同样购买200元的商品,仅考虑增值税负担时,对于该商场选择哪种方式最为有利呢?(方案一2.9元,二11.62元,三14.52元)

答案:1,打折销售时,商品七折,200元的商品140元,应纳增值税=[140/(1+17%)*17%]-[120/(1+17%)*17%]=2.9元;

2,购物满200元赠送价值60元的商品时,应纳增值税=200/(1+17%)*17%-120/(1+17%)*(1+17%)=11.62元。

赠送60元的商品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60/(1+17%)*17%-40/(1+17%)*17%=2.9元合计应缴纳增值税:11.62+2.9=14.52元

3,销售200元的商品,返还60元现金,应缴纳增值税11.62元。200/(1+17%)*17%-120/(1+17%)*(1+17%)=11.62元

上述三种,在只考虑企业增值税负担时,方案一最优,此时企业上缴的增值税额最少,后两种方案次之。

五.红枫纸业集团因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发生销售业务4笔,共计4000(含税)万元,货物已全部发出。其中,两笔业务共计2400万元,货款两清;一笔业务600万元,两年后一次结清;另一笔一年后付500万元,一年半后付300万元,余款200万元两年后结清。请结合直接收款、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具体规定,对该集团的增值税业务进行筹划分析。(如果企业全部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项税额581.20万元。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可以达到推迟纳税的效果,分别计算推迟纳税的销项税额具体金额及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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