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5版)
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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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 为了加强广告管理,推动广告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利用广告媒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特制定本细则。
2. 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的活动。
二、广告内容管理
1.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2.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信息,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三、广告经营活动管理
1. 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 广告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并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四、广告发布管理
1. 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应当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
2. 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三)有中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
五、广告监督管理
1. 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其依法开展执法活动。
六、法律责任
1.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2. 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附则
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仅为《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概要,具体内容请查阅正式文件。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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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执法机关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二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9、《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10、《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1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1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1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1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16、《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十五条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实用文档1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1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20、《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21、《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22、《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2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24、《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25、《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二条26、《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二条27、《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三条28、《广告管理条例》第五条29、《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六条3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3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3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33、《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3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35、《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第二款36、《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3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38、《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39、《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40、《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五条实用文档41、《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42、《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四条43、《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44、《关于禁止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45、《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46、《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47、《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48、《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49、《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三条50、《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第二条5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三条52、《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第三条53、《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54、《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七条55、《直销管理条例》第六条56、《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57、《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58、《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59、《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60、《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61、《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6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第四条实用文档63、《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64、《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65、《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66、《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67、《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三条68、《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一条69、《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70、《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第二条71、《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第十条72、《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73、《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74、《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五条75、《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76、《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77、《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第十三条二款78、《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79、《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条第二款80、《黑龙江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六条81、《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款82、《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83、《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二条84、《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一款85、《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条第四款实用文档86、《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87、《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四条88、《哈尔滨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89、《哈尔滨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四条90、《哈尔滨市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91、《哈尔滨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款92、《哈尔滨市私营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93、《哈尔滨市私营企业条例》第七条9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三条95、《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款9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第一款97、《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98、《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九条99、《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100、《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六条10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10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条103、《黑龙江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条例》第四条第一款104、《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第六条10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106、《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107、《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108、《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实用文档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实用文档实用文档实用文档实用文档实用文档.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共11项)一、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015年广告法修订解读 PPT
![2015年广告法修订解读 PPT](https://img.taocdn.com/s3/m/328b32f6998fcc22bcd10dc0.png)
商业广告以消费者为宣传对象。接受广告信息的人成为广告受众。只有当广告受众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才转化为消
商业广告是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工具。
2018/7/29
二、广告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广告法的定义及调整对象 1、广告法的定义 广义的广告法:调整广告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
告专业技能的广告经营者为其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并通过广告发布者将广告信息传播 出去,从而形成了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的以经济关系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同时众多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直接存在着社会分工,相互之间需要协调配合,从而形成 广告经营者之间、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之间的经营关系。
广告法修订解读
目录
广告法概述
广告法修订 解读
相关案例
广告法概述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 告法》三审草案
2018/7/29
一、广告的概述
广告:广而告之,是商品经营者或者社会成员(有偿地)
利用媒介像公众传 播商品信息和其他信息,以达到自我表现的宣传表现方式。
5、《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关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
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 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2018/7/29
四、《广告法》确定的主体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
律规范的总称。涉及我国广告法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有十几种, 行政规章有近百个,这些规定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完备的以《广 告法》为核心的广告监督管理制度。
广告法实施细则范文(4篇)
![广告法实施细则范文(4篇)](https://img.taocdn.com/s3/m/999b1353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84.png)
广告法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广告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广告主、发布广告的代理人、代言人、接受广告委托从事广告活动的人(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规范广告活动。
第三条广告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广告法》、本细则和有关规定,提高广告自律意识,加强广告创作和发布管理。
第四条国家广告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广告监管,保障广告活动的依法开展。
第五条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广告活动予以指导和协调,加强与国家广告监管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第六条广告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信誉并具备广告从业人员。
第二章广告主体和广告的形式第七条广告主体应当以真实、准确、充分表达产品或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为原则进行广告创作,不得给消费者造成误导。
第八条广告主体应当确保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陈述。
第九条广告创作应当以形象、口号、文字、音频、视频、图片等方式进行,不得违反社会公共道德。
第十条广告以商标、公司名称、店名、字号等形式进行商业宣传,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广告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不得发布具有社会、民族、宗教、性别歧视等内容的广告。
第十二条广告经营者不得发布可引起公众对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的广告。
第十三条广告经营者不得发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广告。
第三章广告审核和发布第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在创作和发布广告前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广告审核应当着重检查广告与产品、服务之间的真实性、准确性、易懂性、合理性。
第十六条广告经营者应当在广告创作和申报前将广告计划书、广告产品、服务的真实材料等提交国家广告监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广告经营者应当在广告发布前向国家广告监管部门申报广告计划,并提交广告产品、服务的真实材料。
广告法实施细则(二篇)
![广告法实施细则(二篇)](https://img.taocdn.com/s3/m/1de2fbf1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36.png)
广告法实施细则《广告法实施细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用于补充和解释广告法的具体实施细则。
下面是对《广告法实施细则》的详细解读,共计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广告内容和宣传方式的真实、合法、文明、健康,调整广告活动的秩序,规范广告经营行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广告是肯定产品、服务或者组织的广泛宣传,包括电视广告、广播广告、出版广告、互联网广告、户外广告等方式的广告。
第三条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代言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秉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依法规范广告活动。
第四条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代言人应当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知识产权。
第五条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代言人应当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倡导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不得发布虚假、夸大和误导性的广告。
第六条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代言人应当尊重和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七条国家支持和推动广告行业自律,加强广告行业协会和组织的建设,规范行业自律的内容和程序,加强行业经验和信息的交流,提高广告行业的科学管理和发展水平。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八条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代言人应当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夸大和误导性的广告。
第九条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损害国家形象和利益的内容;(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三)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内容;(四)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内容;(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
第十条广告应当明确标明广告发布者的名称、广告经营者的名称、广告代言人的姓名和其代言人的身份。
第十一条广告不得冒用或者模仿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和其它组织的名义。
第十二条广告不得使用下列手段或者方法:(一)超过波动的声、光、电、化学等物理因素;(二)特殊频率、节拍或者形状、颜色等;(三)不利于保护环境或者对人体危害较大的其他手段或者方法。
富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制度页abx
![富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制度页abx](https://img.taocdn.com/s3/m/a30ce45002020740be1e9b85.png)
富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制度一、法定行政机关昆明市富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址:富民县永定镇农贸路68号。
二、执法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研究、拟定我县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
(二)主管全县范围内各类企业、公司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确认其企业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地位,核发有关证照;依法核定登记注册单位的名称;依法监督检查登记注册单位的登记注册行为。
(三)依法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或变相传销、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及其他市场违法违章行为和案件;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开展各类交易市场的登记及统计工作。
(四)依法监督管理经济合同,组织查处合同欺诈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
(五)依法监督管理注册商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商标的使用和印刷进行监督管理。
(六)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广告法律、法规,依法审批广告经营资格和监督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
(七)依法监督管理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网络经营行为;参与监督管理金融、证券、劳动力、房地产、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市场和期货市场。
(八)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九)依法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规范其经营行为。
(十)负责本局行政案件的审批、复议、听证和应诉工作。
(十一)负责本局机构设置、人员、干部管理、工资福利待遇、基层建设、教育培训、老干部工作。
(十二)负责本局经费预算、资金使用、国有资产管理和社会保险等工作。
(十三)负责本局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行风建设和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十四)管理、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等群众团体的工作。
《新广告法》解读
![《新广告法》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1a97133ce2bd960590c67789.png)
大众传播媒介主要分为两大类:印刷类和电子类。
公益广告纳入调整范围:
第七十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 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 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 广告。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新广告法禁用词汇
与权威有关 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专家推荐、质量免检、无需 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国家XX 领导人推荐、国家 XX 机关推荐、 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 与欺诈有关 涉嫌欺诈消费者 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 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 涉嫌诱导消费者 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更便宜了、没有他就XX、错过就 没机会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 与时间有关 限时必须具体时间(目前看京东消息是这样说) 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 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 精品团、单品团(必须 有活动日期) 严禁使用 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应对办法 从情感诉求上出发
例:旧广告法:一座XX广场一个城市中心 新广告法:我驻进城的心,你住进我的心
从广告创意出发
例:旧广告法:9月9日盛大开盘/耀世开盘 新广告法:如果9月9日街上没人,别担心,他们可能来这了
2、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 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 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 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 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 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广告绝对化用语
![广告绝对化用语](https://img.taocdn.com/s3/m/5e005d6e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79.png)
广告绝对化用语篇一:绝对化广告用语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绝对化广告用语规范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一、标题通用类:1、避免出现主观色彩的字眼,如“惊现”、“惊爆”、“竟然”、“竟”、“胆敢”等,标题不得使用侮辱个人、民族和国家的字眼。
2、禁止使用“最好”、“最佳”、“金牌”、“名牌”、“优秀”、“资深”、“最佳”、“最赚”“超赚”、“第一”、“唯一”、“最新”、“最高”“最先”、“巨星”、“著名”、“第一品牌”等绝对性和夸大用语。
3、“奢侈”、“至尊”、“顶级享受”等带有炫富内容的广告语禁止出现在各类广告中。
二、行业通用类教育类:1、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广告中一律不得出现“最好”、“资深教师”、“名牌”等词语。
2、文化辅导类招生广告或简章,广告中一律不得出现“最好”、“最佳”、“金牌”、“名牌”、“优秀教师”、“资深教师”等用语。
房产类:1、宣传词语使用要规范:规定房产广告在词语使用上有一些禁区:不得使用第一、唯一、首席、楼王、极品、冠军、绝版等绝对性和夸大表述房地产项目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不得出现未经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确认的评比、排序等对房地产项目综合评价的内容;不得出现融资和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变相融资内容,不得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等承诺,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
2、不得滥用最低价揽客:规定使用“起价”、“最低价”等文字描述房地产价格的,字体、字号应相同;对使用“一口价”、“清盘价”等词语描述房地产价格的,如果仅为指定房源价格,必须加以注明,否则视为是指其在售所有房源价格。
承接下放的级行政审批事项
![承接下放的级行政审批事项](https://img.taocdn.com/s3/m/6914d7b3ce2f0066f5332284.png)
政和县承接下放的县级行政审批事项
时间:2015年6月28日
机构 序号 项目名称
经济信 息和商 务局
内、外资投资 1 项目(技改项
目)核准
卫生和 计划生 育局
医疗机构麻醉
2
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购用
印鉴卡
县国土 资源局
县水利 局
3
拆迁永久性测 量标志审批
占用农业灌溉 4 水源、排灌工
程设施审批
水工程管理范 5 围内防护林采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八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条。依本办法第十二 条第一至五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广播电 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 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届满需继 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六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依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 的单位,如需拟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 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 类)》。 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六个月按本办法规定 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3、市下放,依据是“中共南平市委办公室、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县(市、
2、《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移民开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和项目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指【2010】146号)第十条:县级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新版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0af94f9210a6f524ccbf8598.png)
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新《广告法》,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加强医疗广告管理,国家工商总局拟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从今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淫秽、迷信、荒诞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等8项内容。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5新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六)淫秽、迷信、荒诞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施行细则(工商总局令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施行细则(工商总局令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cea0d5f2fab069dc502201d3.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二OO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一条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其他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第三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第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办理广告经营许可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二)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三)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四)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按照《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参照《条例》、本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本人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
第七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广告经营者登记手续:(一)设立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向具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企业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dd1a0436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0d.png)
1. 为了加强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制定本细则。
2. 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布的广告活动。
二、广告主体
1. 广告主体是指从事广告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2. 广告主体应当依法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内容
1. 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2. 广告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广告发布
1. 广告发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广告发布的规定。
2. 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
五、广告代理
1. 广告代理是指受广告主委托,为广告主提供广告策划、设计、制作、发布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2. 广告代理应当依法取得广告代理许可证。
六、广告监管
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广告监督管理。
2. 广告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七、法律责任
1.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违法广告活动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广告主体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需要注意的是,《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一部已经发布多年的法规,随着广告行业的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变化,部分内容可能需要适时修订。
广告管理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5ffc1a62561252d380eb6e1b.png)
广告管理条例2003-01-02 09:19:44(国务院1987年10月26日颁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告管理,推动广告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利用广告媒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第三条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四条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第七条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应当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
第八条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五)弄虚作假的;(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第九条新闻单位刊播广告,应当有明确的标志。
新闻单位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
第十条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为卷烟做广告。
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名酒,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做广告。
第十一条申请刊播、设置、张贴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一)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省辖市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者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的证明;(二)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本届、本年度或者数届、数年度连续获奖的证书,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和颁奖部门;(三)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四)标明专利权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五)标明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六)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广告,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七)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八)其他各类广告,需要提交证明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的证明。
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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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1.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告管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2.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广告活动的基本原则3.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健康、有益,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4. 第四条广告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5. 第五条广告不得含有民族歧视、地域歧视、性别歧视等违反平等原则的内容。
三、广告内容和形式6. 第六条广告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行业标准。
7. 第七条广告形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利用虚假信息、夸大宣传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8. 第八条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9. 第九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10. 第十条广告不得含有封建迷信、淫秽、赌博、暴力等不良内容。
四、广告发布11. 第十一条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取得广告发布许可。
12. 第十二条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广告真实、合法。
13. 第十三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虚假广告。
14. 第十四条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广告发布管理制度,确保广告发布活动合法合规。
五、广告经营15. 第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广告经营许可。
16. 第十六条广告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经营管理制度,确保广告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17. 第十七条广告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广告、夸大宣传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六、法律责任18. 第十八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9. 第十九条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细则规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0. 第二十条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利用虚假广告、夸大宣传等方式误导消费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21.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摘要,具体内容请以官方发布为准。
广告管理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531def25aaea998fcc220ecd.png)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发了加强广告管理,推动广告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利用广告媒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第三条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四条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兼营广告业务和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第七条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应当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
第八条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五)弄虚作假的;(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第九条新闻单位刊播广告,应当有明确有标志。
新闻单位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
第十条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为卷烟做广告。
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名酒,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做广告。
第十一条申请刊播、设置、张贴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一)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省辖市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者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的证明;(二)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本届、本年度或者数届、数年度连续获奖的证书,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和颁奖部门;(三)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四)标明专利权和商品广告,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五)标明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六)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广告,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七)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八)其他各类广告,需要提交证明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的证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新修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调整有关广告监管规章相应条款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新修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调整有关广告监管规章相应条款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eacc4ec458f5f61fb736662f.png)
5、第十八条中“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依据《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6、第十九条中“依据《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2、第十五条中“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3、第十六条中“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依据《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依据《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5、第十五条中“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依据《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1、第十四条中“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新修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调整有关广告监管规章相应条款的决定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来自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修改颁布后,现行广告监督管理规章中适用原《细则》的有关条款,需要依据现行《细则》中的相应条款进行调整。现决定对下列规章的相关条款作如下调整:
一、《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1、第十一条中“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2、第十二条中“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依据《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广告管理暂行条例
![广告管理暂行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66fac04d6bd97f192379e94f.png)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告的管理,正确发挥广告在促进生产、扩大流通、指导消费、活跃经济、方便人民生活以及发展国际经济贸易等方面的媒介作用,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收取费用的劳务、服务,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电影刊登、播放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条专营广告的广告公司和兼营或者代理广告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广告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未经登记,或者申请登记未获批准的,不得承办广告业务。
承办外商广告的单位,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私人不得经营广告业务。
第五条申请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的单位(以下简称广告刊户),必须是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或经过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
第六条广告内容必须清晰明白,实事求是。
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蒙蔽或者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有缺陷的处理商品、试制和试销商品,都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不得给人以误认。
第七条广告刊户申请刊登、播放、设置、张贴下列广告时,应当出具证明:一、医药、食品类商品广告,必须有卫生机关的证明;二、度量衡器类商品广告,必须有计量机关的证明;三、标明获奖荣誉的商品广告,必须有颁奖部门的证明;四、使用商标的商品广告,必须有注册商标的证明;五、标明质量合格的商品广告,必须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鉴定证明。
广告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查验以上证明,并在广告中注明。
第八条广告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一、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二、有损我国各民族尊严的;三、有反动、淫秽、丑恶、迷信内容的;四、有诽谤性宣传的;五、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
第九条广告经营单位对于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的版面、位置、时间、地点、形式的安排,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宣传政策和经济政策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33d017e7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07.png)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6.01•【文号】•【施行日期】199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标准(1994年6月1日)前言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告宣传的管理,维持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制定本标准的依据是:(一)《广告管理条例》;(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三)广告管理各单项规章;(四)国家涉及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五)国际上通行的广告宣传准则。
第三条本标准为广告发布前审查的基本标准。
凡违反国家有关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广告,一律不得发布。
第一章通则第四条广告必须真实、合法、健康、明白,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第五条广告必须具有可识别性,并能使公众清晰辩明广告客户。
第六条下列广告,不得发布:(一)损害国家、民族利益和尊严的;(二)宣传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的;(三)宣传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服务的;(四)使用中国国旗、国徽标志及国歌音响的;(五)欺诈、虚假的;(六)有淫秽、迷信、恐怖、荒诞、丑恶内容及其他有悖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道德标准的;(七)污辱、诽谤或贬低他人的;(八)有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九)不利于社会安定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十)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十一)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中明确规定禁止出现的;(十二)违反国际惯例和道德准则的;(十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七条广告中宣传产品或服务的特性、构成、生产方法、价格、用途、质量、产地、担保必须准确,不得使公众产生误解。
第八条广告应尊重他人权利。
广告涉及他人名义、名誉、形象、言论、专有标记、注册商标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必须在发布前经权利人书面同意。
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广告宣传。
第九条广告涉及专利权的,必须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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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修订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
第一条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其他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第三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第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办理广告经营许可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二)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三)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四)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按照《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参照《条例》、本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本人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
第七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广告经营者登记手续:
(一)设立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向具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企业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申请兼营广告业务应当办理广告经营许可登记的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第八条广告客户申请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外的媒介为卷烟做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九条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广告,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交验营业执照。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提交本单位的证明。
(三)个人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证明。
(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交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第十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发布商品广告,应当交验符合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的质量证明。
第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发布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一)报刊出版发行广告,应当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机关核发的登记证。
(二)图书出版发行广告,应当提交新闻出版机关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证明。
(三)各类文艺演出广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刊播下列内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一)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应当提交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
(二)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第十三条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应当提交各类证明的原件或有效复制件。
第十四条广告代理收费标准为广告费的15%。
第十五条国内企业在境外发布广告,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在境内承揽和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在中国注册的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
违反规定者,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代理和发布广告,代理者和发布者均应负责审查广告内容,查验有关证明,并有权要求广告客户提交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对于无合法证明、证明不全或内容不实的广告,不得代理、发布。
广告经营者必须建立广告的承接登记、复审和业务档案制度。
广告业务档案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七条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其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并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
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发布更正广告的费用分别由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承担。
第十八条违反《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九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无证照经营广告业务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按照企业登记管理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新闻单位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