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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成本费用核算办法

第一章⋯ ⋯⋯⋯⋯⋯⋯⋯⋯⋯⋯⋯⋯⋯⋯⋯⋯⋯⋯⋯⋯⋯⋯3

第二章山完全成本目构成⋯⋯⋯⋯⋯⋯⋯⋯⋯⋯⋯⋯⋯⋯⋯3

第三章山生成本目构成⋯⋯⋯⋯⋯⋯⋯⋯⋯⋯⋯⋯⋯⋯⋯4

第一材料⋯⋯⋯⋯⋯⋯⋯⋯⋯⋯⋯⋯⋯⋯⋯⋯⋯⋯⋯⋯⋯⋯⋯4

第二外燃料力⋯⋯⋯⋯⋯⋯⋯⋯⋯⋯⋯⋯⋯⋯⋯⋯⋯⋯⋯6

第三工薪酬⋯⋯⋯⋯⋯⋯⋯⋯⋯⋯⋯⋯⋯⋯⋯⋯⋯⋯⋯⋯⋯6

第四固定分及折旧⋯⋯⋯⋯⋯⋯⋯⋯⋯⋯⋯⋯⋯⋯⋯7

第五⋯ ⋯⋯⋯⋯⋯⋯⋯⋯⋯⋯⋯⋯⋯⋯⋯⋯⋯⋯⋯⋯⋯8

第六安全用⋯⋯⋯⋯⋯⋯⋯⋯⋯⋯⋯⋯⋯⋯⋯⋯⋯⋯⋯⋯⋯9

第七山境恢复治理保金⋯⋯⋯⋯⋯⋯⋯⋯⋯⋯⋯⋯⋯⋯11

第八展金⋯⋯⋯⋯⋯⋯⋯⋯⋯⋯⋯⋯⋯⋯⋯⋯⋯⋯⋯11

第九可持展基金⋯⋯⋯⋯⋯⋯⋯⋯⋯⋯⋯⋯⋯⋯⋯⋯⋯⋯12

第十修理⋯ ⋯⋯⋯⋯⋯⋯⋯⋯⋯⋯⋯⋯⋯⋯⋯⋯⋯⋯⋯⋯⋯12

第十一源用⋯⋯⋯⋯⋯⋯⋯⋯⋯⋯⋯⋯⋯⋯⋯⋯⋯⋯⋯⋯12

第十二停工失⋯⋯⋯⋯⋯⋯⋯⋯⋯⋯⋯⋯⋯⋯⋯⋯⋯⋯⋯⋯13

第十三其他制造用⋯⋯⋯⋯⋯⋯⋯⋯⋯⋯⋯⋯⋯⋯⋯⋯⋯⋯13

第四章主成本、税金附加及期用构成⋯⋯⋯⋯⋯⋯⋯15

第一主成本⋯⋯⋯⋯⋯⋯⋯⋯⋯⋯⋯⋯⋯⋯⋯⋯⋯⋯⋯15

第二主税金及附加⋯⋯⋯⋯⋯⋯⋯⋯⋯⋯⋯⋯⋯⋯⋯⋯15

第三售用⋯⋯⋯⋯⋯⋯⋯⋯⋯⋯⋯⋯⋯⋯⋯⋯⋯⋯⋯⋯⋯15

第四管理用⋯⋯⋯⋯⋯⋯⋯⋯⋯⋯⋯⋯⋯⋯⋯⋯⋯⋯⋯⋯⋯17

第五章山成本用核算科目的置和使用⋯⋯⋯⋯⋯⋯⋯⋯⋯20第一成本用核算科目名称和号⋯⋯⋯⋯⋯⋯⋯⋯⋯⋯⋯⋯20

第二成本核算科目使用明⋯⋯⋯⋯⋯⋯⋯⋯⋯⋯⋯⋯⋯⋯⋯20

第六章山成本用的集和核算⋯⋯⋯⋯⋯⋯⋯⋯⋯⋯⋯⋯⋯25

第一要素用的集和分配⋯⋯⋯⋯⋯⋯⋯⋯⋯⋯⋯⋯⋯⋯⋯25

第二分配助生成本⋯⋯⋯⋯⋯⋯⋯⋯⋯⋯⋯⋯⋯⋯⋯⋯⋯51

第三分配制造用⋯⋯⋯⋯⋯⋯⋯⋯⋯⋯⋯⋯⋯⋯⋯⋯⋯⋯⋯52

第四精成本集⋯⋯⋯⋯⋯⋯⋯⋯⋯⋯⋯⋯⋯⋯⋯⋯⋯⋯⋯53

第七章山品成本的算和表⋯⋯⋯⋯⋯⋯⋯⋯⋯⋯⋯⋯⋯53

第一山品成本算的原和要求⋯⋯⋯⋯⋯⋯⋯⋯⋯⋯⋯53

第二山品成本的算方法⋯⋯⋯⋯⋯⋯⋯⋯⋯⋯⋯⋯⋯⋯54

第三山成本用表⋯⋯⋯⋯⋯⋯⋯⋯⋯⋯⋯⋯⋯⋯⋯60

第八章附⋯ ⋯⋯⋯⋯⋯⋯⋯⋯⋯⋯⋯⋯⋯⋯⋯⋯⋯⋯⋯⋯⋯⋯60

第一章总则

一、本办法制定依据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2008年《企业会计讲解》、《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集团会计核算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文件并结合公司的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相关的会计

制度、法律及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的法律及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矿山企业。

第二章矿山完全成本项目构成

矿山生产企业核算实行完全成本法,以反映企业生产、销售、管理、融资等全部生产经营成本。矿山完全成本包括综合成本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三项费用。

综合成本包括生产成本及营业税金及附加。

生产成本包括可控生产成本和不可控制造费用(即固定提取费用)。

可控生产成本包括直接生产成本与可控制造费用(即一般制造费用)。

直接生产成本指井下生产班组为矿山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耗费及支出,包括直接材料、直

接燃料动力、直接职工薪酬等项目;可控制造费用(即一般制造费用)指井上生产班组、车

间管理人员、矿委会等发生的各项耗费及支出,包括材料、燃料动力、职工薪酬、修理费、

停工损失、其他制造费用等项目;不可控制造费用(即固定提取费用)包括折旧费、维简费、安全费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转产发展资金、可持续发展基金、资源费用等项目。

具体分类参见下表:

一、完全成本

销售管理财务

二、综合成本

费用费用费用

营业税金

三、生产成本

及附加

不可控制

四、可控生产成本

造费用

可控制造

五、直接生产成本

费用

直接材直接职直接燃

料工薪酬料动力

第三章矿山生产成本项目构成

矿山生产成本的基本构成。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矿山开采特点和矿山企业改革发展

要求,将矿山生产成本项目界定为材料、外购燃料动力、职工薪酬、折旧费、维简费、安全

费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转产发展资金、可持续发展基金、修理费、资源费用、停

工损失和其他制造费用十三部分。

第一节材料

材料成本项目的构成。

一、支护用品。指矿山井下各种支护材料和用品,包括木材、单体液压支柱、顶梁、金

属支架、金属支柱、绞接顶梁、水泥支架、锚杆、金属网等。

二、火工产品。指用于原矿生产并计入原矿成本的火药、雷管和导火线等。

三、大型材料。指原矿生产使用并计入原矿成本的钢铁管、钢轨、钢丝绳、电缆、输送

胶带等五项。

四、专用工具。指原矿生产专用工具,包括风镐、电风钻、矿灯、7.5KW及以下的电动机和水泵,200A及以下的低压防爆开关、1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局扇、自救器、综合保护器、瓦斯检定器等。由于使用年限短、数量多、流动性大、更换频繁,不作固定资产

核算,而作材料核算。

五、配件。指矿山生产各项设备修理中使用的各种配件。

六、建工材料。指原矿生产使用并计入原矿成本的砖、瓦、砂、石、水泥等建筑材料。

七、劳保用品。指用于原矿生产并计入原矿成本的按劳保用品发放给职工的劳动保护用

品。

八、油脂及选液。指原矿和精矿生产使用的润滑油脂、浮选液等。

九、水。指精矿生产所耗用的水。

十、其他材料。包括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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