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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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津住建质安〔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市住建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2021年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工作要点》,已经我委2021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3月26日2021年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工作要点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天津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新征程的起步之年,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义重大。

全市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作部署,严守质量安全底线,为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一、提高政治站位,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安全发展(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等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营造住建领域安全生产良好局面。

(责任单位:质安处、宣传处)(二)夯实安全生产责任。

坚持人民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18•【字号】津建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区质安支队,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18日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委托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清单辨识、方案评审、条件验收、领导带班、挂牌督办、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周边环境、水文地质、施工工期、工艺要求、劳动力安排、分部分项施工、机械设备、设施等条件,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2.03•【字号】建质安[2005]121号•【施行日期】2005.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安[2005]121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必要资金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00五年二月三日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防止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系指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以直接工程费合计为基数乘以相应系数计算确定的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改善所必须的费用。

第四条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监督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和划拨。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按《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建筑〔2004〕640)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详见附表)。

在工程概算未编制的,按附表最高限额取费。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建筑[2014]1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建筑[2014]1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建筑【2014】1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行为,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一四年元月三日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以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活动,是指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依法将其所承包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分包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招标范围内可以分包的专业工程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得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承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不得将分包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的分包行为进行审核确认和检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其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总承包单位进行管理。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其承包范围内对施工活动负总责,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建质安[2008]183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3.05【实施日期】2008.03.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建质安[2008]183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市城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市建委起草了《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附件: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二○○八年三月五日附件: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委九届三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高效能管理”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模式,狠抓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全面开展质量创优活动,强化建筑节能质量监管,继续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严格依法行政,全面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高标准抓好文明施工管理,以崭新的面貌迎接奥运会的召开,为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2008年质量安全管理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创鲁班奖(国优奖)4项,评选结构海河杯奖150项,海河杯奖130项,其中金奖海河杯30项;评选市级文明工地奖240个,其中市级文明示范工地60个;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率100%,减少工程质量通病,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建设安全生产事故控制在市安委会下达的指标范围之内;建筑业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控制在2.0以下,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4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维护城市市容整洁,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房屋拆除等施工活动及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质量和人员健康安全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对施工现场实行联合检查制度。

环保、市容环境、卫生、质监、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行企业负责、中介评估、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在相关合同中明确勘察、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远程视频监控。

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维护城市市容整洁,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房屋拆除等施工活动及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质量和人员健康安全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对施工现场实行联合检查制度。

环保、市容环境、卫生、质监、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行企业负责、中介评估、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在相关合同中明确勘察、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远程视频监控。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一次性存入规定的银行专项账户,在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时,一并提供专项账户存款有效凭证,没有提供专项账户存款凭证的,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其使用、划拨接受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八条施工现场实行安全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达标评估制度。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正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号)《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3年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月21日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利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政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市政道桥、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依法承担相应的施工安全责任。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07•【字号】津住建质安函〔2019〕72号•【施行日期】2019.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住建质安函〔2019〕72号市质安总队,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试点工作的函》(建质质函〔2019〕10号)相关要求,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9年5月7日天津市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试点工作的函》(建质质函〔2019〕10号)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通过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完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及项目质量安全行为,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及其他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重点工作(一)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宣贯工作。

通过监督执法抽查检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观摩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和传达学习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纳入监管人员培训业务学习内容,并指导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组织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内部培训。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2.31•【字号】建质安〔2004〕1511号•【施行日期】200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天津市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我市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标准。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含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应执行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包括总则、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拆除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和附则。

第二章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四条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设立施工现场围档。

围档应设置合理,整齐划一,应采用灯光装饰。

建筑工程应当根据工程地点、规模、施工周期和区域文化,设置与周边建筑艺术风格相协调的实体围挡。

市容景观道路及主干道的建筑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地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对施工所占用的场地四周设置金属彩板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横不留隙,竖不留缝,底部用直角扣牢。

第五条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实体大门,宽度不得大于6米,严禁透视及敞口施工。

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防止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列》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系指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以直接工程费合计为基数乘以相应系数计算确定的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改善所必须的费用。

第四条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监督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和划拨。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按《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建筑〔2004〕640)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详见附表)。

在工程概算未编制的,按附表最高限额取费。

第六条建设单位按标段所确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资金,应于办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之前一次性存入指定的建设银行专项帐号。

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时,应当将建设银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存款凭证作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建设单位提供所需费用的书面承诺”的附件一并提供。

凡未提供专项存款凭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安全备案。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存入专项资金后,应将存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施工单位。

专项资金存款凭证复印件作为施工单位向市、区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领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有效凭证之一。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按《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程》(DB29-113-2004)、《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建质安[2004]1511号)和《建设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保证对安全文明施工的投入,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专项使用。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8.27•【字号】建筑[2008]880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标准》的通知(建筑[2008]880号)为确保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全面、统一、规范、准确、有效,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天津市行政机关归集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津政令第87号)和《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筑[2008]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信用信息组成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自主评价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四部分。

人员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三部分。

(一)企业的基本信息包含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资质等级、注册经济类型、资质年检情况等。

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所在单位、执业资格类别、级别、专业等。

(二)自主评价信息包括企业概况、经营理念、业绩等,篇幅不超过1000字。

要客观真实,能够全面反映自身的实际信用状况。

(三)良好信用信息主要指省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社会团体颁布的获奖信息;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工商、银行、税务机关做出的信用评价;社会中介机构认定的体系认证;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专利等。

(四)不良信用信息按市场主体的行为分为交易、安全、质量、文明施工、履约履职和其他六个方面(详见附件《天津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信用信息标准》)。

依据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受到的处理情况划分为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

1、下列情形为提示信息:(1)被建筑市场监管部门记录,但未受到处罚的行为;(2)受到通报、警告、限期整改处罚的行为。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14•【字号】津建筑[2012]1091号•【施行日期】2012.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建筑〔2012〕1091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区,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自全市新开工项目实施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以来,各施工企业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建筑〔2012〕141号)的有关规定,普遍加强了施工现场项目部实名制管理。

经广泛征求意见,我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2年11月14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的实施意见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建筑〔2012〕141号),为落实好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设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下或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下工程,适当降低施工项目部配置实施标准(标准详见附表)。

建设规模在1-3万平方米或工程造价1000-3000万元工程应按《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相关要求配置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

二、建设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下或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下工程,在同一项目中,项目经理可兼任施工项目部各管理岗位,其他岗位可相互兼任。

每人任职不得超过三个岗位。

任职人员应取得《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兼职的岗位由企业出具任命书。

工程技术负责人可由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职称、且5年以上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历的人员担任。

三、工程造价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建设规模在50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下的同类工程,可配置同一个施工项目部实施管理,但最多不超过3项工程。

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100号令

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100号令

【发布单位】天津市【发布文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日期】2006-04-28【生效日期】2006-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天津市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4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维护城市市容整洁,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房屋拆除等施工活动及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质量和人员健康安全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对施工现场实行联合检查制度。

环保、市容环境、卫生、质监、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行企业负责、中介评估、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在相关合同中明确勘察、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远程视频监控。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2.28•【字号】建质安[2006]162号•【施行日期】2006.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安[2006]162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实现建筑施工安全的标准化、规范化,推动我市建筑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依据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全面推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领导,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

以对企业和施工现场的综合评价为基本手段,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化。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工作目标:通过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施工现场推行标准化管理,实现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化、安全管理流程的程序化、场容场貌的秩序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标准化,促进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自我保障体系。

目标实施时间为2006年至2008年。

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包括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两部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及有关规定进行评定。

2007年底,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全部达到“基本合格”,特、一级企业的“合格”率应达到100%;二级企业的“合格”率应达到70%以上;三级企业及其他施工企业的“合格”率应达到50%以上。

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防止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列》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系指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以直接工程费合计为基数乘以相应系数计算确定的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改善所必须的费用。

第四条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监督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和划拨。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按《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建筑〔2004〕640)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详见附表)。

在工程概算未编制的,按附表最高限额取费。

第六条建设单位按标段所确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资金,应于办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之前一次性存入指定的建设银行专项帐号。

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时,应当将建设银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存款凭证作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建设单位提供所需费用的书面承诺”的附件一并提供。

凡未提供专项存款凭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安全备案。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存入专项资金后,应将存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施工单位。

专项资金存款凭证复印件作为施工单位向市、区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领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有效凭证之一。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按《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程》(DB29-113-2004)、《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建质安[2004]1511号)和《建设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保证对安全文明施工的投入,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专项使用。

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建筑安全》
【年(卷),期】2005(020)007
【摘要】@@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防止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列>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总页数】2页(P6-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
【相关文献】
1.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 [J], 张初兴
2.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 [J],
3.解读《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质量评估标准》 [J], 翟家常;郄顺其
4.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J],
5.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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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建质安[2005]12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2.03
【实施日期】2005.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安[2005]121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必要资金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二月三日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防止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系指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以直接工程费合计为基数乘以相应系数计算确定的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改善所必须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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