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会实务】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管理费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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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管理费如何处理
【提问内容】
老师:您好!我公司在外省市设有几个分公司,本着强化总分公司管理的目的,给下属几个分公司定了管理费上交指标。
我的问题是:1、总公司收到分公司上交的管理费,需要开发票吗?如需要,开什么发票?需要做收入吗?如果不用开的话,是否可以双方仅仅做“往来款”挂账?分公司又如何入账?涉及税收方面的具体法规?2、第一个问题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处理吗?国家有无具体法规?赐教!谢谢。
【专家回复】
1、总公司收到分公司上交的管理费,需要开发票吗?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开具发票的前提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取得了生产经营收入,且是对外发生的经营业务行为,总分公司并不是对外的,故不需要开具发票。
直接签订协议入账即可。
2、如需要,开什么发票?需要做收入吗?如果不用开的话,是否可以双方仅仅做“往来款”挂账?分公司又如何入账?涉及税收方面的具体法规?
回复:签订协议,以协议入账,分公司作为费用、总公司作为收入,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不会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