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赣府厅发[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行政服务行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服务事项办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坚持依法、公开、便民、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省直部门设立的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由本部门管理。

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名称可为“**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第五条省直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本部门集中受理、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管理办法、工作制度组织实施;(二)对进驻中心(窗口)的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三)对涉及本部门多个机构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联办会审制度;(四)对需要本级人民政府多个部门审批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五)对需要上报转报有关部门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代理代办制度;(六)对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中心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七)本部门决定由其行使的其他职责。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赣府发[1995]6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赣府发[1995]6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赣府发〔1995〕60号1995年10月4日)《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必须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条例》是我省第一部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是我省各级政府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障政府行为法制化,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一项极为重要的职责。

要把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作为严格依法办事的关键环节来抓,作为新时期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认真组织和开展对《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首先必须学习、宣传好《条例》。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在今年年底以前,应当有计划、有步骤、有领导地认真组织和开展对《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要在学习、掌握《条例》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的基础上,深入细致地学习掌握好具体条款,并把对《条例》的学习同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结合起来,作为行政执法及其监督工作岗前培训的内容。

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播媒体,利用专栏、专题、座谈、演讲、知识竞赛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宣传《条例》,使《条例》为社会公众所知晓,从而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洪府厅发〔2015〕138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南昌市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29日南昌市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升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质量和水平,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南昌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重大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进行监督。

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四条法制审核应当坚持合法性、适当性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审核依据。

第五条法制审核应当在案件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后、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进行。

第六条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机构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案件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重大行政许可等决定文书;(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四)法制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江西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西省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西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西省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西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西省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19.03.07•【字号】赣法府建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19.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西省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现将《江西省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19年3月7日江西省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法治政府建设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

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和省委十四届十次全会、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着力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完善体制机制,着力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优化政府职能。

提高行政效能,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推进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公共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2.加强政府立法。

认真组织实施年度立法计划,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实施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4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实施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4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实施的意见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实施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44号省政府各部门:为促进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以下简称法规规章)的有效贯彻实施,发挥制度建设的更大效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法规规章有效实施的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是法治政府是否建成的重要衡量标准。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我省法规规章的不断完善,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有法可依的问题已经得到较好解决。

当前,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一些意见、诉求,更多是由于法规规章实施成效不佳,有法不依、失于规制导致的。

因此,如何提高法规规章的实施效能,发挥制度规范的更大作用,日益成为一项更加重要和紧迫的任务。

必须进一步完善法规规章实施体系,明确一些必然的实施路径,真正将“纸面上的法”落实为“行动中的法”,切实提升法规规章的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法规规章的认同感,加快推进法治江西建设进程,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法规规章实施的程序性任务(一)实施准备阶段的主要任务法规规章颁布后的3个月内,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应当将实施方案、步骤和有关措施书面报告省政府。

1、制定实施方案对于新公布的法规规章,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后30日内,制定贯彻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做好具体部署工作,确保法规规章在全省范围内得以有效实施。

江西省工信委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工信委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工信委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26•【字号】赣工信法规字【2016】412号•【施行日期】2016.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工信委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赣工信法规字【2016】412号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43号)。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工信委2016年8月2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14日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决定内容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核实查对、分析研判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本地、本部门法制力量建设,使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同级政府所属部门法制审核工作的指导、监督,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指导。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14•【字号】赣府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目标要求,围绕全省加快打造“三大高地”、实施“五大战略”,大力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着力解决当前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确定的总体目标,让政府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开展,更好贯彻党中央部署、顺应人民群众期待,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江西、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点任务(一)坚持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1.认真落实党委统一领导法治政府建设。

按照省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部署要求,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的各方面、全过程。

各级政府要主动向党委报告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对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要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年终述职述法内容,完善全链条述法机制,述法考评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以下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市、县〔区〕政府,不再列出)2.全面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3(000)021
【摘要】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已经2003年9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智权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总页数】4页(P19-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J], ;
2.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延安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延安市行政执法委托办法》的通知 [J], ;
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试行)》《江苏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J], ;
5.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北京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属内设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活动。

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本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其他内设工作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对下属机构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行政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依法行政。

第六条经批准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按照受委托的权限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并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评议考核结果列入本系统年终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章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职责第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以及其他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人员为执法监督人员。

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执法监督证件后,方可从事执法监督工作。

第九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职责:(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三)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职责情况;(四)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受委托执法的资格及执法权限、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五)对举报、投诉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六)法律文书的使用及立卷归档的情况;(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情况;(八)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九)行政执法机关其他法定职责的情况。

镇依法行政工作总结(五篇)

镇依法行政工作总结(五篇)

镇依法行政工作总结____年以来,我镇在县委、县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严格____《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政府《____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____》以及《泉州市人民政府____<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____》的要求,立足我镇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严肃纪律,紧扣法治领域突出问题,抓住制约突出问题的关键节点,创新解决关键节点问题的载体抓手,为____镇推进“依法治镇”、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切实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务公开。

现将今年我镇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有关情况和____年的工作思路汇报如下:一、____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一)明确责任,完善组织领导。

一是完善组织领导。

我镇党委、政府始终把依法行政作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人员变动,及时调整普法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以镇党委书记为组长,综治副书记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普法依法治镇工作领导小组,做到人员变动、组织不乱、工作不断。

镇依法行政工作小组加强对各级依法治村、依法治企、依法治校、依法治院领导小组的指导、检查,上下联动,不断完善机制体制。

二是明确各级责任。

明确领导小组工作职责,领导小组负责全镇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部署,制定工作计划、制度,引导全镇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序推进。

领导小组下设普法依法治镇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把普法依法治镇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经费投入到位。

同时镇党政班子成员挂钩到有关行政村、企事业单位,负责督查和指导依法治村工作,对工作重视、成效显著的村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落实的村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有关部门具体抓,一级抓一级的管理体系。

三是科学制定方案。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____”普法工作原则,立足我镇实际,科学制定《____镇____年普法依法治镇工作意见》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考核,确保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全面落实,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执法考核与政绩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考核相结合的新型考核监督机制,加大对干部执法工作的考核监督力度。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细则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细则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细则(征求意见二稿)第一条为了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等规定,就本省市场监管执法监督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执法监督,是指在本省范围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及其相关行为进行的检查、审核、评议、纠正等活动。

本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执法监督应当坚持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统筹解决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实施本业务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市场监管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依法履行市场监管执法职责情况;(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六)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情况;(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制度落实情况;(八)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九)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七条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下列方式:(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二)公平竞争审查;(三)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听证;(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五)行政复议;(六)专项执法检查;(七)执法评议考核;(八)执法案卷评查;(九)法治建设评价;(十)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八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执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制度,明确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机构。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正).doc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正).doc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正)发文单位: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6-12-20执行日期:1996-12-20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工作制度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四章附则&nbsp;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守本条例。

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权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行政府和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二)行政执法主体和程序的合法性;(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六)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七)行政复议情况;(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措施和工作制度;(二)受理行政复议;(三)受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四)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五)协调行政执法争议;(六)审查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七)培训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档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第二章监督工作制度第七条对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章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行政执法监督监察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监察制度

Innovation is the only way out. Eliminate yourself, otherwise competition will eliminate u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行政执法监督监察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肃行政执法纪律,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促进依法、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南昌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检查、收费、征收、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

凡在本县境内从事行政执法行为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县政府法制办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县监察局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行政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察和处分。

第四条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履行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

第五条行政执法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第六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最低限额为处罚标准。

第七条行政执法单位不得违规、重复抽样,不得收取抽样检测费用。

第八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对内设部门的检查予以联合,不得多部门、多次对同一管理单位进行检查。

第九条行政执法单位对依法受理的审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期限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慎重使用行政强制措施,能够就地封存的,不得异地封存;不得违规收取抵押金或保证金;不得草率拘押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单位不得强制管理对象接受自愿性质的服务。

行政单位没有提供服务或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法律规定要求的,不得收取服务费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9•【字号】赣府厅字[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5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现将《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机关效能,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发展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赣发[2009]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的通知》(赣办发电[2008]108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努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创建最优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全省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努力实现以下目标:一是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得到增强;二是随意执法、执法不公,乱收费、乱罚款和“吃、拿、卡、要、报”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执法作风有明显转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有明显上升;三是行政执法有关制度进一步健全,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权责不明的现象得到纠正;四是执法程序进一步规范,形成按法定程序办事的习惯。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2021年)-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2021年)-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2021年)正文:----------------------------------------------------------------------------------------------------------------------------------------------------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2014年8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一次修正2021年6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层级监督。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部门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

审计、财政、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职责:(一)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二)定期研究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听取行政执法监督情况报告;(三)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四)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五)督察、考核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7•【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施行日期】2003.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已经2003年9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依照法定的执法权限和职责分工,将执法责任分解到所属执法机构,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并对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行政机关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权责明确、执法严明、有错必纠。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设区市、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还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分别在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的领导下,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本机关建立、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下级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三)组织宣传、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和本办法;(四)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其他工作职责。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1)-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1)-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1)正文:----------------------------------------------------------------------------------------------------------------------------------------------------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1995年8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工作制度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权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行政府和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二)行政执法主体和程序的合法性;(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六)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七)行政复议情况;(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措施和工作制度;(二)受理行政复议;(三)受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四)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五)协调行政执法争议;(六)审查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七)培训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档案。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7•【字号】赣府厅发[2012]75号•【施行日期】2012.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2]7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重大部署,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一)行政执法工作面临新的形势。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省在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取得明显成效,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增强,行政执法效能不断提高,有力地推进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当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在新的形势下,我省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着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些地方和领域社会矛盾有所增加,因行政执法工作不规范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程序不健全、执法形象不文明、执法监督不到位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粗暴野蛮执法、随意执法、选择执法的情况时有发生。

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准确把握新形势和新要求,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

(二)牢固树立科学执法理念。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责,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

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江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

江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

江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4.20•【字号】赣交法字[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赣交法字〔2008〕5号二00八年四月二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证各项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监察机构在本级交通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其他工作机构和受交通行政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规定,负责组织实施相关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四)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五)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七)行政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八)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九)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情况;(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监督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一)调查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年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实施情况,包括配套文件的制定、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二)审查下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三)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四)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五)审查下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4件和修改16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4件和修改16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4件和修改16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09•【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施行日期】2021.06.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4件和修改16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4件和修改16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5月28日第68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易炼红2021年6月9日(此件主动公开)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4件和修改16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省政府对现行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废止4件和对16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废止4件省政府规章(一)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1997年6月2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2004年6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修正,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修正)。

(二)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

(三)江西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2006年11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公布)。

(四)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公布,2012年11月2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修正,2017年12月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修正,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修正)。

二、对16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1.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送有关机关备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8月4日第29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鹿心社2014年8月16日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层级监督。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其法制机构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

监察、审计、财政、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职责:(一)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二)定期研究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听取行政执法监督情况报告;(三)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四)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五)督察、考核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职责:(一)拟定有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二)按照本办法提出行政执法监督方案,并组织实施;(三)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依职权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四)监督和管理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五)联系和培训聘请的行政执法监督员;(六)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

行政执法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及时反映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或者建议;(二)应邀参加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和专项调查;(三)办理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事项。

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遵纪守法、忠于职守、作风正派、清正廉洁。

行政执法监督员名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事项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四)涉企收费行为的合法性;(五)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六)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实行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后的三个月内,负责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实施方案、步骤和有关措施书面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施行一年后,负责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法律、法规、规章学习宣传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情况;(二)法律、法规、规章配套制度建设情况;(三)法律、法规、规章贯彻落实取得的成效;(四)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五)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选择若干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针对性地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执法检查计划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执法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执法检查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执法检查方案。

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二)执法检查的时间和地点;(三)执法检查的方式和步骤;(四)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五)执法检查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执法检查组应当在执法检查结束后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执法检查报告。

对执法检查报告中反映的重要问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规定报送有关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二)是否越权设定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减免税等事项;(三)是否越权作出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四)不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五)是否按规定程序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六)依法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与上位法相抵触、越权设定行政权力、越权限制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二)不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依职权组织制定机关进行协调;(三)违反制定、发布程序的,建议制定机关补正程序后重新发布;(四)制定机关逾期不纠正或者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下列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自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决定、备案报告报送有关机关备案:(一)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依法应当听证的行政审批行为;(二)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行为;(三)对公民处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十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财物的行政处罚行为;(四)责令拆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行为;(五)需要备案的其他重大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报备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行政审批事项是否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目录以及承诺时限一致;(二)有无应当准予行政审批而不准予、不该准予行政审批而准予的情况;(三)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四)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否只罚不管、以罚代管或者以罚代刑;(五)行政强制是否有法定依据;(六)是否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是否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七)依法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实地调查核实证据。

经审查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议有关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纠正;对逾期不纠正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法制等部门应当依职权对涉企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减轻企业负担。

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涉企收费项目是否与上级行政机关公布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一致;(二)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是否存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强制企业赞助捐赠、参加培训、加入社团等变相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四)依法需要监督的其他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等部门应当建立企业负担调查信息平台,完善对违法收费行为的举报和反馈机制。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检查计划应当严格控制检查的次数、范围和规模等。

因投诉举报、上级部署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对企业进行临时性行政检查的,组织检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每季度末将临时性行政检查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本办法所称涉企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了解和调查的行为。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报备的行政检查计划,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是否有法定依据;(二)是否存在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三)依法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经审查发现行政检查计划存在前款所列问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进行专项调查:(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行政执法监督事项;(二)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行政执法监督事项;(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涉嫌严重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控告、检举,以及集中反映某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业的问题;(四)新闻媒体反映的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事件;(五)需要专项调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专项调查事项,由其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组成专项调查小组,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行政执法监督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专项调查小组成员与被调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专项调查小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开展调查工作:(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被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二)调取或者复制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材料;(三)询问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人员;(四)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五)召开听证会。

被调查对象或者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协助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不得隐匿、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三条调查结束后,专项调查小组应当在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理由、过程、结论、依据以及处理建议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调查报告进行研究,并根据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

经审查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有应当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情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