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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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

连云港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

连云港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维护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秩序,明确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中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建设,均属违法建设。

第三条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区)人民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连云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管委会)统一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

市城管、国土、规划、城建、住房、交通、水利、林业、公安、工商、法制、经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的相关工作。

实行联合执法的,由属地政府牵头,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成立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委员会,市政府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组织、宣传、监察、城管、国土、规划、城建、公安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控违办”),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主任,市城管局局长任常务副主任,市城管局、市国土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并从城管、国土、公安、城建、规划、住房等部门抽调专职人员集中办公。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相应成立禁控违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禁控违工作。

第五条市控违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禁控违工作的计划、监督、检查、考评等工作;研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加强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禁控违工作的检查、指导;在市禁控违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指挥重大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苏政办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26日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态空间管控第三章修复与补偿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是指《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批准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录、范围。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称、范围发生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为准。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管控措施制定、修复补偿、执法监管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生态保护红线应当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各类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执行其法律法规。

第三条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

对不同类型和保护对象,实行共同与差别化的管控措施;若同一生态空间兼具2种以上类别,按最严格的要求落实监管措施,确保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划定并严守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工作负总责;设区市人民政府是严守本辖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落地。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9〕1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9〕1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16日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含功能板块管委会,下同)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关事务包括保障政府机关运行的经费管理、资产使用管理、节约能源资源和后勤服务等各项事务。

第四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绿色低碳、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科学设置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职责范围内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拟订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办法

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办法

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办法为依法推进全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营造良好城市环境,根据《××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市政府××号令)和《××市控制和查处违法艰涩后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结合××实际,经研究决定将全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纳入区人民政府绩效目标考核。

具体办法如下。

一、组织机构及考核对象区人民政府授权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协调办),对下列单位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实行绩效考核:1、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街道);2、××区园林局、××区水务局(以下简称两局);3、××规划分局、区城管、房产、交通、建设、公安、监察、工商、文化、卫生、环保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以下简称相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对街道办事处、园林、水务等单位的考核内容为:1、拆除存量违法建设的查处;2、控制新增违法建设;3、处理群众投诉、媒体曝光工作情况;4、一票否决指标控制情况。

5、对相关单位的考核按照《××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由区协调办对其协助、配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情况进行通报。

三、考核办法绩效考核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标准,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具体办法如下:1、考核标准。

月度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标准,每个单位考核满分为100分,达标分值为70分(不含70分,具体见考核细则),70分为基本达标,70分以下为不达标。

2、考核方式。

由区协调办组织,对各街道、区园林、区水务等单位的绩效考核采取日常检查、网上督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日巡查上网,每月考核排序、通报,年终考评奖惩。

3、考核结果。

各街道、园林局、水务局年度考核均分80分以上(不含80分)的为“先进单位”,70分以上的(不含70分)为“达标单位”。

连云港市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连云港市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连云港市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民房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连云港市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民房建设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除外,但应当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1号令),在开工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具体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本办法所称民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独立拥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居(村)民个人(家庭)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仅供其本人(家庭)居住生活的低层建筑,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现有住房的围墙、大门、楼梯等附属构筑物或设施。

第三条连云港市规划局是城市规划区内民房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民房规划管理实行“分局受理、市局终审、批管分开”制度(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的民房规划管理另行规定)。

民房规划管理实行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制度。

第四条民房建设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民房建设工程所在地点与城市规划实施的关联程度,将市区分为两类区域,即:中心城区、农村地区。

(一)中心城区是现状中心城区和规划中心城区的合称,包括新海城区和连云城区两部分。

现状中心城区是指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规划中心城区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内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使用各类建设用地的范围。

具体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二)农村地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除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

第五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除经市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危房,且根据具体情况和城市规划实施的关联程度可以批准按原址原规模进行维修排险或翻建外,禁止建设民房:(一)位于城市旧城区和棚户区成片开发改造控制范围内的(近期旧城区和棚户区改造地块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文公布);(二)位于已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覆盖范围内、以及近期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三)位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二级及以上保护范围、河流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用地范围、公路、铁路、车站、码头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四)其他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依法实行规划控制范围内的。

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提高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效率,规范我市违法建设的查处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涉嫌违法建设行为治理的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局)与规划局(分局)职责分工:城管局负责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失效仍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规划局(分局)负责对违法建设及其对城乡规划影响程度的认定,以及经批准获得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的许可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二、城管局经初步调查发现以下情况的,不列入违法建设认定与查处范畴:(一)按照简政放权、便民高效原则,下列情形无需重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仅对路面、路缘石、侧石、绿化、隔离栏等进行局部维修、出新,不改变道路线形、断面的;2.不改变管位轴线和管径的地下管线局部更新;3.雨水口连接管、入户管等零星管线;以上无需重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项由市规划局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定期研究进行修订增补后公布。

(二)按照现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情形尚未明确纳入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1.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2.住宅建筑外墙空调架、雨棚、防盗窗、单层太阳能设备等设施;3.建筑内部装修(不包括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4.无烟灶台、室外烟道、中央空调室外机隔音改造设施;5.业主在专有使用权范围内设置的宠物棚、鸽舍、围栏等设施;6.简易通信天线、车辆进出道闸、交通信号灯、护栏、电子警察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7.各类标志、标线、界桩、监测和监控设施;8.大中型或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外的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9.简易公共自行车亭、公交车亭、门岗;10.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其他建设工程。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0•【字号】连政办发[2010]163号•【施行日期】201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连政办发〔2010〕1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69号)和《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连发〔2010〕2号),设立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

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拟订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和开发利用标准。

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方案

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方案

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方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是保障城市规划和安全发展的重要举措。

本篇文献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就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实施方案进行具体说明,包括:法律法规的完善、宣传教育的加强、责任体系的健全、技术手段的运用和监督机制的建立。

一、法律法规的完善为了有效地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首先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包括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文件。

在完善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要着重明确违法建设的定义和处罚标准,明确违法建设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同时,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中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各部门的合作和配合。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使其意识到违法建设的危害性和违法行为的后果。

二、宣传教育的加强为了提高公众对违法建设的认识和了解,还需要加强对违法建设的宣传教育。

通过组织开展宣传咨询活动、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出版相关宣传材料等方式,向公众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公众的违法建设意识,使其明白违法建设的危害性和损害公共利益的后果。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的宣传教育,使相关从业人员充分认识到违法建设行为的严重性,从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对违法建设的监督和控制。

三、责任体系的健全为了保障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还需要建立健全责任体系。

包括建立违法建设查处机构、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和职责,并建立定期报告,及时反馈违法建设情况。

此外,还需加强对责任人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对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认识和能力,确保责任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

四、技术手段的运用为了提高对违法建设的监督和控制能力,需要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

包括使用遥感技术、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对城市建设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建设行为。

同时,还可以通过建立违法建设行为数据库,加强对违法建设信息的整理和分析,提高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效率。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开发园区建设发展规范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开发园区建设发展规范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开发园区建设发展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0•【字号】连政办发[2012]161号•【施行日期】2012.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开发园区建设发展规范的通知(连政办发〔2012〕1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连云港市开发园区建设发展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10日连云港市开发园区建设发展规范开发园区是工业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的重要载体和平台,是加快推进我市沿海开发的主阵地。

为指导全市开发园区的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和科学发展,加快建设环境优美、功能完备的现代化工业新城区,特制定本规范。

一、总则本规范主要依据国家、省对开发园区建设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市开发园区建设实际现状制定,是全市开发园区在建设发展中参照执行的指导性规范,是评价与考核开发园区建设发展水平的重要依据。

执行本规范的开发园区是指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和参照省级经济开发区管理的园区(以下简称省级开发区)。

其他园区的建设发展可参照本规范。

列入本规范管理的开发园区名单如下:1.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2. 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省级)3. 东海经济开发区(省级)4. 赣榆经济开发区(省级)5. 赣榆海洋经济开发区(省级)6. 灌云经济开发区(省级)7. 连云港化学工业园(省级)8. 海州经济开发区(省级)9. 连云经济开发区(省级)10. 徐圩经济开发区(省级)11. 灌云县临港产业区(拟升格省级开发区)12. 灌南经济开发区(拟升格省级开发区)13. 新浦经济开发区(拟升格省级开发区)二、规划布局1.基本要求。

开发园区规划应严格执行《连云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相应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地域特点,突出本区域经济、社会、生态、景观、文化等特征,科学处理产业与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综合交通等之间的关系,构建现代化、精品化的生态经济园区。

连云港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28•【字号】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连云港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4年10月28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扬尘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城市建成区裸露地面,或者在工程施工、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绿化建设和养护、矿山开采、考古发掘等活动中产生的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资金保障机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

开发园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本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做好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降尘监测、工业企业内物料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和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拆除工程、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弃置场、城市道路保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港口、地方铁路、国省公路、水运、民用机场等交通运输领域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储备土地的裸地、矿山开采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31•【字号】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管理办法(2022年10月31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巡查、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土地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文物保护、消防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作联动、源头控制、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违法建设在土地、房屋征收搬迁时依法不予补偿。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第七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在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当在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制定和实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政策和工作措施,将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开发园区、徐圩新区、云台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职责,开展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相关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工作。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环境质量底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38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环境质量底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38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环境质量底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环境质量底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环境质量底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13日连云港市环境质量底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改善我市环境质量,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环境短板,严守环境质量底线,按照环境质量“只能改善,不能恶化”的原则,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要围绕环境质量底线,根据环境质量管控目标,优化产业发展布局,科学测算区域内各类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充分衔接相关规划的环境质量目标和达标期限要求,合理确定分区域分阶段的环境质量底线目标。

第二章环境质量管控要求第三条大气环境质量管控要求。

到2020年,我市PM2.5浓度与2015年相比下降20%以上,确保降低至44微克/立方米以下,力争降低到35微克/立方米。

到2030年,我市PM2.5浓度稳定达到二级标准要求。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2020年大气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含船舶)SO2控制在3.5万吨,NOx控制在4.7万吨,一次PM2.5控制在2.2万吨,VOCs控制在6.9万吨。

2030年,大气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含船舶)SO2控制在2.6万吨,NOx控制在4.4万吨,一次PM2.5控制在1.6万吨,VOCs控制在6.1万吨。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深化全省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情况通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深化全省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情况通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深化全省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30•【字号】苏建办[2009]415号•【施行日期】200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深化全省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情况通报(苏建办〔2009〕415号)各市建设局(委)、规划局、房产局、城管(市容)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建工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州工业园区城乡建设局,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全省建设系统始终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坚持以制度改革为重点,以权力运行为核心,以源头治理为抓手,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环节,精心组织,深入发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狠抓各项工作落实,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为进一步深化治理商业贿赂,我厅对全省建设系统近年来的商业贿赂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剖析,在查找原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策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全省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情况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规模越来越大,发生在城乡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现象也日益突出。

面对艰巨繁重的反腐倡廉任务,全省建设系统各单位高度重视商业贿赂治理工作,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围绕组织领导、思想建设以及重点领域的责任制落实和制度建设开展工作,不断深化和巩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成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明确提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纪检部门重点抓、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每年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任务作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任务分解。

印发了《江苏省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和《江苏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及商业贿赂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等4个规范性文件。

结合“八荣八耻”等主题教育活动,突出思想政治引导,把树立先进典型和开展警示教育有机结合,着力增强党员领导干部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不断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确保了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三到位”。

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方案

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方案

02
违法建设现状分析
违法建设的地域分布
城市中心区域
该区域通常为商业和居住的繁华地带,违法建设多集中在旧城区和历史街区,破坏了原有的城市肌理和风貌。
郊区及农村
在郊区和农村地区,违法建设多出现在城乡结合部和农村集体土地上,部分地区存在大规模的违法建设工业园区和住 宅区。
风景名胜区
这些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多涉及私搭乱建、违规改造和破坏景观等问题,对景区的环境和文化造成严重影 响。
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对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城 市规划的认识和法律意识。
鼓励公众参与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众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同时加强 对公众意见的吸纳和反馈,提高公众对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的参与度和满意度 。
查处违法建设的措
违法建设的类型和特点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未取得规划许可
一些业主在未经过正规程序审批的情况下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将工业用地、农 业用地等非建设用地用于建设。
部分业主在进行建设活动时未取得或伪造 规划许可证件,导致所建建筑物不符合城 市规划要求。
违规扩建、加层
建筑质量低劣
部分业主在已有的建筑物上进行扩建或加 层,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报建。
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 施方案
汇报人: 2023-12-02
目录
• 引言 • 违法建设现状分析 • 控制违法建设的策略和方法 • 查处违法建设的措施和程序 • 实施方案的组织和保障措施 • 实施方案的时间安排和效果评估
引言
01
背景和目的
违法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 定进行建设,破坏城市规划、影响城市功能和布局、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 生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XX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XX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XX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XX市XX县区操纵与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夏政规[2009]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土地与建设管理,及时有效地操纵与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促进城乡经济与社会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与《XX市操纵与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城乡违法建设行为的操纵与查处工作。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地区,是指纸坊街道、庙山开发区、藏龙岛开发区与大桥XX县区。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与与建设有关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者未按照以上行政许可证件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第三条操纵与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水办事处、开发区办事处(统称办事处,下同),梁子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简称风景区管委会,下同)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分解并落实区人民政府下达的绩效考核目标。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操纵与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协调、考核等操纵与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做好本辖区操纵与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与巡查,严格操纵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操纵与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机构的要紧职责:(一)制订全区操纵与查处违法建设目标管理工作责任制;(二)受理单位与个人有关违法建设的报告及举报信;(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作;(四)管辖区域或者者管理职责不明确的,指定有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五)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重大、突出问题与跨区域违法建设的操纵及查处工作;(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规划、土地、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政策的宣传与教育;(七)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操纵与查处违法建设的绩效考核目标;(A)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操纵与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事项。

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法建筑物、构建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持续状态。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6〕140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6〕140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6〕1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24日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提出的“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的要求,根据住建部和省关于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会议精神,结合我市“三改一拆两清理”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用三年整治攻坚,一年总结提升,全面推进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通过高位督办,联合执法,实现拆旧禁新;逐步形成违法建设管控长效机制,不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为建设“干净、方便、顺畅”连云港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原则,各县、区(功能板块)要全面彻底地开展违法建设排查摸底工作,建立违法建设档案数据库。

要坚决遏制新增违建,逐步消化存量,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治理程序;要坚持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要坚持联防联动,推动综合治理,确保形成由上而下、统一指挥、综合协调、条块结合、各司其责、共同治理的工作格局。

三、目标任务坚持“全面排查、分类推进、突出重点、集中拆违”的原则。

按照市“三改一拆两清理”工作部署,全面清查并处理全市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最新版)

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最新版)

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

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

经济开发区,市农业三场(农场、渔场、林场)等。

调整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因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

本办法适用范围随之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规划、土地、建筑、房产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或不按批准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

给社会造成的直接危害仍然存在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建(构)筑物未经规划等部门验收且有违法建设情形。

第四条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实施本办法,核查违法建设事实,处理违法建设行为。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二)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擅自占地进行建设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三)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

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市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市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查违办)负责具体协调落实、监督实施和检查督办。

第六条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一)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地产权证时。

产权证规定的房产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一致。

(二)工商、环保、文化、卫生、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

(三)供水、供电、电信、燃气等企业在为建成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提供服务时。

第二章处理办法第七条行使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权机关应当制定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167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167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1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维护法制统一,保持政令畅通,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要求,按照国家对涉及产权保护、限制排除公平竞争、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等领域的文件清理工作布署,市政府组织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对本次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要停止执行,并不再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凡是备注为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或者实施单位要加快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报市政府审查批准。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23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主体文号发文时间1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7〕99号2007年5月30日2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7〕211号2007年12月18日3连云港市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8〕120号2008年10月15日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区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108号2008年10月16日5关于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市政府连政发〔2003〕69号6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4〕138号2004年10月11日7连云港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号2011年2月18日8连云港市市容环境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6〕134号2006年7月21日9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4〕6号2014年11月12日10连云港市优秀科技人员奖励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159号2009年12月31日11连云港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5〕3号12连云港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09〕1号2009年10月22日13连云港市航道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3〕3号2013年6月28日14连云港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8号2010年9月29日15连云港市市区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3〕178号2003年11月6日16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82号2009年7月9日17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1999〕173号18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4〕165号2004年12月22日19连云港市市区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93号2008年9月5日20关于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省以上劳模待遇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4〕115号2004年6月4日21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云台山隧道管理的通告市政府1993年12月31日22连云港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3号2010年6月29日2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线管理和实施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6号2011年7月26日关于加强燃气汽车管理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6〕129号2006年8月30日25连云港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33号2008年3月20日26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74号2008年7月21日27连云港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7〕206号2007年12月6日28连云港市雷击灾害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2号2010年6月1日29连云港市市级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2〕4号2012年10月10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规范市区残疾人车管理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6〕187号2006年12月14日31连云港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1998〕154号1998年8月20日32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府连政发〔2010〕104号2010年7月28日3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5〕172号2005年11月7日3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10〕155号2010年10月8日35连云港市非生产许可证小化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4〕157号2004年7月23日关于在全市实施气瓶安全条码信息化管理的通告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3号2011年8月24日37连云港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市政府连政发〔2002〕170号2002年10月8日39连云港市加快发展民办教育暂行规定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5〕131号2005年8月31日40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2〕104号2002年6月14日41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11号2008年1月22日42连云港市行政处罚监督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2〕87号2002年5月15日关于在全市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1999〕39号1999年3月26日44连云港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5号2011年11月11日45连云港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7〕23号2007年2月6日附件2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主体文号发文时间实施主体备注1连云港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1994〕82号1994年5月24日市总工会连云港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市政府连政发〔1998〕74号1998年4月17日市财政局3关于批转市财政局连云港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1998〕97号1998年5月28日市财政局4连云港市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行政区划土地收取土地年租金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1998〕112号1998年10月28日市国土局5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1998〕197号1998年11月9日市水利局修改6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0〕97号2000年6月21日7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市政府连政发〔2000〕106号2000年7月5日市人社局8转发市医改办关于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2个文件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0〕101号2000年7月19日市人社局9批转市房改办等单位关于做好离退休职工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1〕31号2001年3月16日市住房局10连云港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1〕73号2001年5月10日市国土局11连云港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1〕111号2001年7月30日12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防洪实施细则市政府连政发〔2001〕150号2001年10月20日市水利局修改13转发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关于规范村(居)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1〕155号2001年10月22日市民政局14连云港市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1〕202号2001年12月18日市人社局15转发关于对实行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1〕191号2001年12月29日市人社局16关于公布减免涉及人防易地建设费相关文件规定清理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2〕30号市民防局17连云港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2〕70号2002年4月15日市城管局18关于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2〕78号2002年4月22日市水利局19连云港市市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2〕108号2002年6月19日市国土局20关于调整部分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2〕115号2002年7月1日市城管局21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2〕142号市法制办22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市人民政府令2号2002年9月30日市民政局23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市政府连政发〔2002〕169号2002年10月10日市民政局修改24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意见市政府连政发〔2002〕年187号2002年10月30日市民防局修改25连云港市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2﹞192号2002年11月11日市档案局26连云港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3〕80号2003年5月13日市国土局修改27转发连云港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3〕90号2003年6月2日市质监局28连云港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3〕192号2003年11月6日市人社局29连云港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4〕35号2004年2月20日市建设局30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连云港市区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14〕29号2004年3月10日市总工会31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4〕76号2004年5月27日市公积金中心32市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机关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4〕151号2004年7月13日市法制办33连云港市海域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4〕206号2004年9月20日市海洋渔业局修改3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4〕5号2004年10月29日市政府办35连云港市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4〕266号2004年12月27日市卫计委36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4〕267号2004年12月27日市卫计委37连云港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5〕51号2005年3月22日市审计局38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石梁河水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5〕107号2005年6月6日市水利局修改39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5〕133号2005年9月1日市卫计委40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将部分市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5〕138号市财政局41连云港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5〕183号2005年11月29日市法制办42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6〕8号2006年1月13日市公积金中心43连云港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市政府1号令2006年1月18日市城管局44连云港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6〕17号2006年2月7日市建设局45关于全面推行新一轮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6〕33号市法制办46连云港市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6〕107号2006年5月25日市物价局47关于加强田湾核电站厂外淡水管线安全保护的通告市政府连政发〔2006〕132号2006年7月21日市发改委48连云港市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6〕159号2006年10月23日市档案局49连云港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6〕210号2006年11月16日市城管局修改50连云港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6〕191号2006年12月22日市法制办51连云港市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6〕195号2006年12月27日市政府办52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特别通行标志办法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6〕254号2007年1月4日市国安局53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连云港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7〕237号2007年1月9日市卫计委54连云港市行政执法证件核发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7〕40号2007年3月15日市法制办55关于转发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2007年3月15日市法制办56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7〕60号2007年3月31日市水利局57连云港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7〕89号2007年5月10日市海洋渔业局58市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7〕107号2007年6月25日市民政局59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7〕188号2007年9月25日市公积金中心60连云港市档案史料捐赠奖励办法市政府办公室2007年9月30日市档案局61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2〕年173号2007年10月16日市民防局修改62连云港市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7﹞174号2007年10月19日市公安局修改63连云港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7〕205号2007年12月6日市民政局64连云港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7〕233号2007年12月30日市国土局65关于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7〕234号2007年12月31日市住房局66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12号2008年1月25日市司法局67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市政府连政发〔2008〕55号2008年4月25日市卫计委68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实施意见市政府连政发〔2008〕60号2008年5月14日市民防局修改69连云港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8〕64号2008年6月5日市工商局修改70连云港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8〕77号2008年7月8日市住房局71关于进一步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市政府连政发〔2008〕85号2008年7月24日市信访局72连云港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8〕128号2008年10月29日市住房局73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8〕142号2008年11月21日市商务局74《连云港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126号2008年12月2日市交通局75连云港市海域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8〕155号2008年12月4日市海洋渔业局修改76连云港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149号2008年12月28日市政府办77全市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实施细则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19号2009年3月6日市民政局78连云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9〕48号2009年3月30日市发改委79关于重新公布连云港市海岸线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9〕51号市海洋渔业局80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9〕57号2009年4月7日市政府办81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9〕58号2009年4月7日市政府办82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53号2009年5月13日市建设局83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66号2009年6月15日市经信委84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84号市经信委修改85市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打击传销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9〕102号2009年7月31日市工商局86连云港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112号2009年9月24日市人社局87连云港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发〔2009〕186号2009年12月6日市民政局修改88连云港市聘用外国专家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09〕2号2009年12月11日市人社局修改89连云港市气象探测环境与设施保护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10〕56号2010年4月10日市气象局90连云港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4号2010年7月2日市交通局91连云港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5号2010年9月8日市经信委92连云港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6号2010年9月8日市经信委93连云港市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7号2010年9月10日市海洋渔业局修改市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遗留问题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10〕123号2010年9月19日市司法局95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用价格杠杆服务全市沿海开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10〕205号2010年12月26日市物价局96连云港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11号2010年12月27日市卫计委97连云港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2号2011年3月3日市规划局98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4号2011年5月15日市建设局连云港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5号2011年5月15日市建设局100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7号2011年5月30日市法制办101关于进一步明确连云港港口水域功能的通告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8号2011年6月2日连云港海事局102关于印发促进淮海工学院大学科技园发展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9号2011年7月7日淮海工学院大学科技园103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0号2011年7月21日市国土局关于禁止在西大堤北侧部门海域进行增养殖及捕捞作业的通告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1号2011年7月26日市海洋渔业局105连云港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2号2011年8月7日市农委106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4号2011年9月25日市城管局107连云港市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6号2011年12月11日市审计局108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7号2011年12月15日市政府办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社会发展顾问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8号2011年12月15日市政府办110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9号2011年12月15日市政府办111连云港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21号2011年12月27日市人社局112连云港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22号2011年12月30日市住房局113连云港市内河港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23号2011年12月31日市交通局114连云港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24号2011年12月31日市建设局115连云港市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25号2011年12月31日市发改委116连云港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2〕1号2012年2月17日市交通局修改117市区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2〕2号2012年2月29日市国土局118连云港市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2〕3号2012年5月6日市财政局修改119连云港市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3〕1号2013年2月17日市城管局120连云港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3〕2号2013年2月28日市质监局121连云港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3〕4号2013年8月23日市残联122连云港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3〕5号2013年11月2日市公安局123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市政府连政规发〔2014〕1号2014年1月11日市建设局12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连政规发〔2014〕2号2014年2月19日市政府办125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4〕3号2014年2月27日市人社局126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4〕4号2014年10月30日市城管局修改127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4〕5号2014年11月10日市住房局128连云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连政规发〔2014〕7号2014年12月20日市审计局129连云港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5〕1号2015年5月8日市人社局130连云港市市区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5〕2号2015年5月22日市民政局131连云港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5〕4号2015年12月22日市环保局132连云港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6〕2号2016年9月1日市经信委133连云港市地名管理办法连政规发〔2016〕1号2016年9月1日市民政局134连云港市市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7〕1号2017年3月15日市药监局135连云港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连政规发〔2017〕2号2017年7月3日市法制办136连云港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7〕3号2017年7月12日市工商局137连云港市校车使用管理规定市政府连政规发〔2017〕4号2017年7月19日市教育局138连云港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连政规发〔2017〕5号2017年8月30日市住房局——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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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秩序,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以下称禁控违)适用本办法。

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包括对违法建设进行巡查、监控、劝阻、制止、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等。

第三条[违法建设界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建设,均属违法建设。

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行为及产生的建(构)筑物和设施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市对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以县、区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协作联动、依法追责原则,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连云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领导和组织本区域内的禁控违工作。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

第五条[考核奖惩]将禁控违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市、县区(管委会)、乡镇(街道)、社区(村组)之间要建立目标考核和责任制度,逐级签订《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目标责任状》,制定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体系,将责任状签订和完成情况作为各级年度考核、责任追究依据。

第六条[财政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禁控违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增加投入,将禁控违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举报与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

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违法建设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控违委与控违办职责]成立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委员会,市政府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

委员会领导全市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听取禁控违工作汇报,讨论季度工作计划,研究决定重大拆违事项,协调处理禁控违工作相关事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控违办”),在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负责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全市禁控违工作的计划、监督、检查、考评等工作。

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主任,市城管局局长任常务副主任,市城管局、市国土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并从城管、国土、城建、规划、水利、交通等部门抽调专职人员集中办公。

第九条[县区政府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内禁控违工作的责任主体,统筹本辖区禁控违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建立禁控违长效管理机制;受理相关部门提出的强制拆除申请,并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应成立禁控违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禁控违工作。

第十条[乡镇街道职责]各乡镇(街道)是其辖区内禁控违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辖区范围内违法建设巡查、处置、督查、考核和依法组织违法建设拆除工作。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职责]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建房及林场、农场居民建房除外)未取得、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

国土部门负责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行为,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认定;配合城管等部门对涉及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规划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的规划源头管控和过程监管工作,并对是否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进行认定;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相关执法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

城建部门负责查处违反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住宅装饰装修和建筑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违法建设行为,并对前述违法行为进行认定。

住房部门负责查处未办理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基本建设程序的违法行为;配合城管等执法部门对涉及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暂停产权交易。

交通部门负责查处位于国、省、县道两侧控制红线内,航道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组织对其执法区域内违法建设的认定,下达处罚决定,配合属地人民政府实施拆违。

水利部门负责查处位于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和湖泊水域线内的违法建设,组织对其执法区域内违法建设的认定,下达处罚决定,配合属地人民政府实施拆违。

林业部门负责查处擅自占用、毁坏林地的违法建设,组织对其执法区域内违法建设的认定,下达处罚决定,配合属地人民政府实施拆违。

环保部门对利用违法建设进行经营活动的,依法不予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等。

消防部门负责查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对不能提供合法手续的建筑物不提供消防验收,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市场监督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建设材料的行为,查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对违法建设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对利用违法建设、擅自改变住宅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据有关部门的处理决定,依法责令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安部门负责参与、指导禁控违涉稳情报信息收集、维稳风险评估,及时处置突发治安事件;对禁控违工作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及时制止和查处。

第十二条[公共服务单位与生产企业职责]相关公共服务单位和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和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的建设项目提供服务;(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具正式的设计施工图纸;(三)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承建、监理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售预拌混凝土。

第十三条[宣传教育职责]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乡规划和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做好禁控违的宣传工作。

第三章巡查第十四条[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利用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卫星遥感监测、电子政务网络、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建立违法建设信息共享共用平台,在国土、规划、城建、城管、交通、水利、林业、市12345在线平台等部门之间,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

第十五条[县区巡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制定巡查管控方案,建立由县区(管委会)、乡镇(街道)、社区(村组)组成的管控网络,确定责任单位,及时发现违法建设并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巡查]城管、国土、城建、交通、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制定违法建设巡查管控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

市12345在线平台应当安排信息采集员加强巡查,发现违法建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及时分解任务至各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十七条[乡镇街道巡查]乡镇(街道)应组建专职禁控违工作队伍,并加大对相关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禁控违巡查队伍要以社区和村组为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劝阻违法建设行为,清理涉嫌违法建设的材料;对辖区内征收地块、“城中村”以及纳入旧城改造的区域,应当明确责任人,制订巡查措施,强化巡查管控。

第十八条[社区村组巡查]社区(村组)对重点地块应当安排专人重点看守,在道路出入要口设立查报站,严防从事违法建设的材料进社区(村组)入户;对已经发现的在建违建,属地巡查队伍要安排人员重点值守,防止突击偷建抢建。

第十九条[小区巡查]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将管理规约、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实行装饰装修登记制度,禁止无合法建设手续的建筑材料和施工人员等进入小区。

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小区内违法建设,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属地乡镇(街道)和相关执法部门。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所在社区承担违法建设巡查责任。

第二十条[巡查职责]巡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巡查管控方案规定的时段和责任区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二)发现违法建设(包括开挖基坑、地下施工、基础或者主体施工等情形)应当及时制止、报告,并采取影像记录或者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三)发现有堆放建筑材料的,对无法说明合理使用需求的,责令限期移除;逾期不处理的,由所在地乡镇、街道组织清除。

第二十一条[巡查方案备案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相关部门违法建设工作方案应当报市控违办备案,各街道、乡镇及区相关部门违法建设管控方案应当报所在县、区(管委会)控违办事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巡查情况报告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禁控违工作情况实行周报制,按时将周工作情况报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抄报市控违办。

乡镇(街道)巡查情况实行周报制,每周将本辖区巡查情况报上一级控违办。

社区(村组)巡查情况实行日报制,每天将本辖区巡查情况报所在乡镇(街道)。

第四章认定第二十三条[需规划部门认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由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认定意见:(一)规划部门在批后监管中发现的违法建设;(二)城管等执法部门在日常执法中,对违法建设主体(当事人)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供的规划权证材料的真伪及有效性难以把握的;(三)其他需要认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规划认定的具体要求]需要商请规划部门进行规划认定的,城管等部门应当制作《商请规划认定函》,规划部门在收到《商请规划认定函》后,对于一般违法建设,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认定意见;对于疑难复杂的违法建设,可提交本级政府研究后再出具规划认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违法建设的情形]有下列建设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建设:(一)擅自在建(构)筑物顶部、退层、露台、花池、设备平台建设阳光房、活动板房、增设玻璃顶等构件或进行封闭的;(二)在住宅底层院内、配建的停车场地等进行房屋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四)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反村庄规划强制性内容、城乡规划技术标准,超过合理误差的建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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