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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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保险监管制度

一、保险监管制度综述

1.保险监管的一般理论

保险监管的基本内涵。从保险监管的主体来说,狭义上的保险监管只是国家保险业监督机关对经营保险业务的主体和参与保险活

动主体的主体资格以及其实施的保险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而广义上的保险监管不仅包括国家保险业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督,还包括行业自律管理机构和保险公司内部的控制管理。

保险监管的主体。保险监管的主体主要有以下三方:第一是国家,国家的监督管理处于保险监督管理的核心地位。第二是行业自律组织,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等保险组织在保险市场中的行为。第三是保险公司。

保险监管的对象。保险监管的对象即被监管者;保险监管的目标。我国《保险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保险业监管模式是严格监管。一方面,强调保险业监管机构的权利,建立比较完善的保险业监管规则体系,有效防止不正当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处理好监管规则上的严格性与保险市场调节机制的关系,保护保险企业开发保险产品、从事公平竞争的积极性。

二、我国保险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1.我国保险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保险法律法规制度尚不完善。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不到位,容易引发信用危机。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业发展形成了诸多限制,如市场准入门槛过高等。

偿付能力监管不到位。我国的偿付能力大多采取事后监管模式,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被保险人的权益,但此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已出现不足,不利于保险业的长久持续发展。

监管主体力量薄弱,监管人员素质偏低。我国现行的保险监管体制是从保监会到地方保监局的自上而下的单一分业监管模式。

2.问题成因分析

从保险监管来看,造成上述问题长期存在的原因有:

保险监管目标不明确,重点不突出。保险监管过分关注市场准入监管,忽视经营监管;过分强调一般行为性监管,而忽视了对保险企业财务和偿付能力的监管,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相违背,不仅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得不到应有的效果,而且也不适用于中国保险监管人员数量有限、素质不高的实际情况。

监管手段单一化。大量保险监管法律法规的颁布,无视保险监管的连续性,甚至自相矛盾。

保险监管的执法缺乏相关规定。首先,没有专门的程序规定,保险监管执法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忽视对本地区保险监管的事先防范。其次,缺乏既懂法律又懂业务的专门执法人才,不能满足执法

现实的需要。

三、保险监管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1.保险监管的国际比较

英国《保险公司法》规定,政府的工贸大臣享有对保险业实行全面监管的权力,而保险监管的具体机构是金融服务监管局属下的保险监管部。保险局的监管以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为监管中心,对保险费率、保险条款等,一般不进行干预。英国的保险监管的特点是强调监管与自律并重,并依法监管。英国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依法监管、强化偿付能力监管,营造宽松的投资环境,信息披露透明化,保险契约自由化。

美国于1871年成立了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其主要目标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确保费率的充足性、合理性和非歧视性,其中对保护消费者最重要的是偿付能力监管”。美国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平宽松的市场准入,放松费率管制,加强偿付能力监管,严格规定投资比例。

2.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学习一些成熟的经验,对于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我们可以得到以下观点:

保险监管越来越倾向于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监管。我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保险监管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化。经营性金融机构介入相互

间经营领域的趋势愈演愈烈,金融集团化发展和混业经营模式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大势所趋。

保险监管主体和保险监管手段越来越多元化。对于保险业的监管,仅仅依靠国家保险业监督管理机关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以及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机构。

四、保险监管的立法建议及其完善

1.立法建议

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严格限制兜底条框的制定,虽然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无法可依的局面,但正是由于其宽泛性而导致监管的不明确化,做好法律法规规章的衔接工作,完善立法和执法程序。

2.如何完善

建立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信用评级体系。当前保险业发展面临的不确定因素很多,保险业自身风险防范能力仍较弱。我们必须把风险防范工作重视起来,建立以风险为导向的保险监管,制定和完善风险预警制度,防范和化解风险。公开、公正的信用评级不仅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和监管成本,而且有助于保险公司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是保险监管的三大支柱之一,是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防范保险业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要严格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尽快建立全面的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同时加强对信息的披露,保障群众对保险监管的知情权。监管主体在对保险公司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要注意统筹现场监管

和非现场监管,应积极着力于统一保险业信息化平台、建立功能强大的保险中央信息数据库,完善保险信息披露机制和健全保险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努力提高我国保险监管的信息化水平,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采燕:保险法教程[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社,2009

[3]房永斌、孙云英,保险法规监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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