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人才公寓试行管理办法
广州南沙新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
广州南沙新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二零一八年四月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立法目的 (1)第二条定义与适用范围 (1)第三条管理职责 (2)第四条政府份额持有机构 (3)第二章规划建设与房源筹集 (3)第五条房源筹集方式 (3)第六条新建房源方式 (4)第七条盘活存量房源方式 (5)第八条土地供应 (5)第九条规划选址 (6)第三章审核配售 (6)第十条申请对象 (6)第十一条申请流程 (6)第十二条分配程序 (7)第十三条配售过程的社会监督 (7)第四章共有产权住房相关事项约定 (7)第十四条销售价格确定 (7)第十五条产权份额 (8)第十六条购房合同签订 (8)第十七条信贷优惠政策 (8)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 (8)第十九条使用约定 (9)第二十条限售期规定 (9)第二十一条上市流转 (10)第二十二条抵押管理 (11)第二十三条继承和赠与管理 (11)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费 (11)第二十五条维修资金 (11)第五章监督管理 (12)第二十六条对房地产经纪人的要求 (12)第二十七条信息化管理 (12)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弄虚作假的责任 (12)第二十九条违反使用约定的责任 (13)第三十条信用信息管理 (13)第六章附则 (13)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13)广州南沙新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快建设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与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开发建设,向符合条件人群提供,销售均价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建设、筹集、配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人才公寓入住管理方案
人才公寓入住管理方案背景为了更好的解决城市人才住房问题,许多城市实行了人才公寓的建设和管理。
人才公寓的房源通常是政府或企业提供的,面向的对象是有一定专业技能和创新能力、在城市工作或创业的高层次人才。
人才公寓的管理涉及到公共设施、住房配套、租赁规则等多个方面,需要科学的管理方案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
概述人才公寓入住管理方案是为了在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维护过程中,规范人才公寓的管理,保证入住的人才有一个良好、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同时最大化人才公寓资产价值,最终实现人才和公寓的双赢。
人才公寓入住管理方案主要涉及以下内容:入住管理1.入住条件:人才公寓的入住条件由政府或企业制定,基本条件通常包括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工作或创业证明等,并进行相关的职业资格及信誉度审核。
2.入住协议:人才公寓与租户签订入住协议,明确租赁期限、房屋租金和管理费用等相关条款。
同时要求租户在日常生活中言行举止严格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寓规定。
3.入住礼包:为了让入住的租户能够更好的融入社区和提高生活品质,人才公寓可以提供入住礼包,内含节能用品、家居用品等,此举旨在提高租户对公寓的满意度和对生活的质量。
设施管理1.安全设施:人才公寓的安全设施是保证住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需要完善的防火、防盗、安全出入口等设施来确保安全。
2.通讯设施:人才公寓需要提供高速、稳定的网络和通讯设施,以方便住户和公寓管理机构之间的交流和信息传递。
3.公共设施:人才公寓需要提供餐厅、图书馆、健身房、休闲区等社区公共设施,以便住户在生活和工作上得到更好的支持和便捷。
日常管理1.楼层服务:人才公寓需要配备专业的楼层服务人员,确保楼层物品和设施的正常维护和日常管理。
2.外部服务:人才公寓需要提供外部服务,如清洁、垃圾处理、绿化或修缮等,保障生活环境清洁舒适。
3.物业管理:人才公寓的物业管理由专业机构或政府部门承担,要保证规范、高效的服务,以达到公寓和住户之间的共赢。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4•【字号】宁政发〔2017〕99号•【施行日期】2017.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17〕9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4日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人才安居条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在本市创业创新,加快建设人才强市和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动。
第三条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
(二)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的A、B、C、D、E、F类人才的认定条件。
(三)本市户籍,且住房未达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第四条企业须与各类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A、B、C类人才,可不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
第五条人才安居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型重点企业。
第六条成立南京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市人才安居工作有关重大事项。
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房产部门设立办公室,承担人才安居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人才安居具体工作。
第二章安居方式与标准第七条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
南京人才公寓运营管理方案
南京人才公寓运营管理方案1. 引言人才公寓是为吸引和留住高素质人才而设立的专门住宅区。
南京市作为中国的省会城市之一,吸引了大量的优秀人才。
为了更好地解决人才住房问题,南京市决定建设人才公寓,为来南京工作和学习的人才提供舒适便捷的住宿条件。
本文档将提出南京人才公寓的运营管理方案,旨在确保人才公寓的高效运营和优质服务。
2. 运营管理目标南京人才公寓的运营管理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人才公寓应提供宽敞明亮的房间和各种基本生活设施,以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
房间的清洁和维护应得到保证,确保住户能够得到良好的生活体验。
2.2 提供便捷的服务设施人才公寓应提供便捷的服务设施,如24小时前台服务、快递接收和管理、公共区域的清洁和维护等。
住户在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需求,应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和满足。
2.3 提供安全保障人才公寓应加强安全防护措施,保障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人才公寓应配备监控设备、安全门禁系统,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培训。
2.4 提供社交交流平台人才公寓应为住户提供社交交流的平台,如共享休闲区、文化活动等。
通过组织各种社交活动,帮助住户建立联系,提高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3. 运营管理策略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南京人才公寓应采取以下运营管理策略:3.1 精细化管理人才公寓应采取精细化的管理方式,设置专门的运营管理团队,负责房间分配、设施维护、服务管理等各项工作。
管理团队应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3.2 引入科技手段人才公寓应引入科技手段,如物联网技术、智能化设备等,提高运营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通过智能门锁、智能家居设备等,住户可以方便地控制房间的温度、灯光等,提升居住体验。
3.3 持续改进人才公寓应建立持续改进的机制,定期进行运营管理的评估和反馈。
根据住户的反馈意见和需求,及时调整和改进运营管理方案,提升服务质量和用户满意度。
3.4 加强安全管理人才公寓应加强安全管理,设立安全小组负责安全工作。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07•【字号】东府〔2019〕37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9〕3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9年5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四章轮候与配租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入户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的公共租赁住房审批、分配及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公积金、税务、银保监、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人才公寓宿舍管理制度
人才公寓宿舍管理制度一、申请入住1. 公寓面向全国各地招聘的人才,申请入住者需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工作或学习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面试。
2. 公寓将根据申请者的背景、工作性质、居住需求等因素,决定是否通过其入住申请。
3. 入住者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押金和租金。
4. 入住者需接受公寓规定的入住培训,并按照规定遵守公寓的管理制度。
二、宿舍分配1. 公寓将根据入住者的工作性质、工作地点等因素,合理安排宿舍的分配。
2. 宿舍分配原则上以单人、双人或者四人间为基本单位,根据入住者的需求和可行性,可以进行适度调整。
3. 宿舍内部分配床位不得私自调换,入住者需按照分配结果居住,不得私自擅自更改。
4. 公寓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宿舍进行调整和调配,入住者须配合并积极配合。
三、居住管理1. 入住者需遵守公寓的规章制度,保持宿舍内的卫生和整洁,不得擅自将私人物品堆放在公共区域。
2. 入住者需节约用水用电,爱护公共设施,不得私自损坏或者破坏公共设备和设施。
3. 入住者需遵守公寓的安全规定,不得擅自在宿舍内吸烟、酗酒、使用明火等不安全行为。
4. 公寓设有24小时安保巡逻,入住者需遵守安保人员的指示,不得影响公寓的正常秩序和工作。
5. 公寓配备专门的维修人员和服务人员,入住者如有需求可以及时联系相关人员进行维修和服务。
四、社区活动1. 公寓将定期组织入住者参加各类社区活动,如品牌活动、健身活动、文化活动等,旨在促进入住者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2. 公寓会不定期举办各类主题聚会、座谈会等活动,入住者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求参加。
3. 公寓鼓励入住者自主组织小型活动,如团建活动、志愿活动等,增进彼此之间的了解和合作。
五、违规处理1. 如发现入住者有违反公寓规定的行为,公寓有权对其进行警告、罚款、调整宿舍等处理,严重者可终止其入住资格。
2. 入住者如有投诉或者建议,可以及时向公寓管理部门反映,公寓将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并及时回复。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吸引和留住人才,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
# 第三条管理原则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人才住房需求得到合理满足。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管理机构成立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 第五条职责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租赁政策、审核租赁资格、监督租赁合同执行等。
第三章租赁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租赁对象人才公寓主要面向本地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等。
# 第七条租赁条件申请租赁人才公寓的个人或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1. 符合本地区人才认定标准;2. 在本地区有稳定工作;3. 无不良信用记录;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租赁程序# 第八条申请申请人需提交个人简历、工作证明、人才认定证书等相关材料。
# 第九条审核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人符合租赁条件。
# 第十条配租通过审核的申请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公寓,并签订租赁合同。
# 第十一条入住签订合同后,申请人办理入住手续,领取公寓钥匙。
第五章租赁合同与费用#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租赁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维修责任等。
# 第十三条租金和押金租金根据市场行情和政策规定确定,押金按照一个月租金标准收取。
# 第十四条费用支付租金和押金应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
第六章使用与维护# 第十五条使用规定承租人应合理使用公寓,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
# 第十六条维护责任承租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定期检查和维修。
第七章退出与续租# 第十七条退出机制租赁期满或承租人不再符合租赁条件时,应退出公寓。
# 第十八条续租规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申请续租,经审核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八章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违规行为承租人有擅自转租、改变房屋结构等违规行为的,管理办公室有权终止合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事局绍兴市区人才公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事局绍兴市区人才公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1•【字号】绍政办发[2006]153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事局绍兴市区人才公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绍政办发〔2006〕153号)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人事局制订的《绍兴市区人才公寓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一日绍兴市区人才公寓管理规定(试行)(市人事局2006年7月27日)第一条为支持企业引进人才,鼓励外地高校毕业生来绍创业,规范市区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行为,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人才公寓是引进人才在绍创业期间的政策性租赁用房,主要为市区企业引进的暂无住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周转用房。
第三条人才公寓由政府统一规划,按照国家、省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和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建设。
第四条人才公寓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30至45平方米内,只租不售,并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接受当地社区管理。
第五条下列人员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一)从绍兴市区外(含本市高校中越城区外生源)引进到市区企业单位工作、无市区住房(包括私房、公房、暂住房等)的全日制高校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二)户籍在市区、在市区企业单位工作、居住条件确有困难(指家庭住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三)来市区“先落户、后就业”的市区以外生源的应届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四)经批准认可的其他人才。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租住条件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统一向市人事局申报,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绍兴市区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应届大学毕业生应提供市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介绍信;其他人员应提供本人学历证书、户籍证明、身份证、经鉴证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住房或租房情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08•【字号】•【施行日期】2022.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对象及条件第三章申请程序第四章租赁年限及优惠政策第五章租赁管理第六章退出管理第七章附则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竞争力,优化人才安居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中共湛江市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北部湾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公寓,是指由政府、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或其他社会力量建设筹集(房源不足情况下,可通过购买、租赁等其他方式筹集),向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提供的周转性住房。
人才公寓按照“政府主导、只租不售、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模式进行租赁和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拥有住房(含商务公寓),是指通过购买(转让)、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不动产权证的住房(含商务公寓)。
第三条湛江市市区(指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开区、湛江奋勇高新区、湛江海东新区)范围内人才公寓的申请、分配、租赁、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通过人才公寓为人才提供住房、租金优惠等形式实现人才安居保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市区人才公寓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才公寓资格审核、公示、监督管理等工作。
赤坎住房保障中心、霞山住房保障中心和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开区、湛江奋勇高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是市区人才公寓实施管理部门,负责其具体管理的人才公寓的分配、租后管理等相关工作。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08•【字号】•【施行日期】2022.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审核、分配第三章优惠政策第四章租赁管理第五章附则梅州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才公寓管理,优化人才安居环境,为我市人才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梅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梅州市区(指梅江区、梅县区)范围内市政府人才公寓的使用、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市政府集中统筹、专项用于解决符合条件人才居住的过渡性周转住房。
第四条人才公寓按照“政府主导、财政支持、只租不售、周转使用、契约管理”的模式进行租赁和使用管理。
政府建设、购买的人才公寓,有关资产划转、运营、管理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人才公寓管理工作小组在市委人才办指导下,负责人才公寓分配、运营、管理等事项的政策研究和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
市人才公寓管理工作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人员组成。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市人才公寓管理工作小组工作;对人才公寓的管理维护进行监督;对申请人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情况进行确认。
市委组织部负责人才公寓需求调查摸底分析工作,参与制订入住人才公寓的人才层次与类别标准。
《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今起实施
《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今起实施展开全文信息时报讯(记者奚慧颖通讯员穗建)作为国际化大都市、国家重要中心城市的广州,对全国乃至世界各地人才都颇具吸引力。
不过,要先“安居”才能“乐业”。
为此,国内不少城市都推出了“人才公寓”及配套政策,满足各层次人才的住房需求。
日前,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印发《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高层次以及中高层次人才提供过渡性住房支持,进一步完善本市人才安居保障体系。
《办法》对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分配管理进行了规范,并对市本级人才公寓的分配对象和分配程序进行了明确。
记者梳理发现,今后广州市人才公寓的筹建来源将非常多样化,除了此前征求意见阶段已经披露的“鼓励在穗高校、科研机构筹建”,还明确了政府存量公房、拆迁安置房、回迁安置房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作为人才公寓使用。
据悉,该《办法》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亮点一:筹建方式多样化中心城区新增供应宅地保障房及人才公寓至少占30%《办法》首先明确了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方式,共有7大类13种,来源颇为多样化。
一是通过价值创新园区、重大创新功能区、产业园区配套建设。
二是普通商品住宅项目配建。
三是城市更新项目配建。
四是利用政府储备用地集中建设。
五是利用社会存量用地建设。
六是盘活政府存量房源和社会房源。
七是搭建供需平台,区政府可以向提供市场房源的出租人发放投资补助、向承租房屋的用人单位发放租金补贴等方式,支持用人单位直接租赁市场房源。
普通商品住宅项目配建是人才公寓的来源之一。
《办法》规定,年度招拍挂出让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应配建不少于总建筑面积10%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公寓。
并且鼓励企业将通过招拍挂取得的自持租赁住房用作人才公寓,市、区政府可以结合市场租金水平给予适当的补贴。
政府存量公房、拆迁安置房、回迁安置房在满足一定条件后也作为人才公寓使用。
其中,村民回迁安置房剩余房源,可以通过团租方式,统筹用作人才公寓使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4•【字号】宁政办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4日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人才安居住房建设,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满足各类人才安居需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8〕1号)和《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宁政发〔2017〕99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安居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其他主体投资建设,为解决本市人才安居需求的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人才安居住房建设采用政府投资建设、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企事业单位建设等方式。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安居住房的规划、建设、移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人才安居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投资相结合、建设规模与安居需求相匹配、建设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贯彻“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实现资源集约化、建筑智能化。
第五条人才安居住房实行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
配建、竞建的人才安居住房与所在地块商品住宅统一规划、同步建设、配套共享。
集中建设的人才安居住房应充分考虑选址布局合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完善。
在二类居住用地上建设的人才安居住房,以及在其他用地上建设的供应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的人才安居住房,应严格按居住区配套标准建设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设施;在其他用地上建设的人才安居住房,供应对象为单身的,应配置满足日常生活服务的公共配套、市政设施等。
南沙区人才公寓试行管理办法
南沙区人才公寓试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强市战略,为高层次以及中高层次人才提供过渡性住房支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关于加快建设人才高地的决定》(暂定名)、《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穗府办规…2016?9号)、《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公寓,是指南沙区通过各种途径筹集与建设,向符合条件的高端领军人才、骨干与储备人才供应的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沙区人才公寓的使用、运营和管理。
第四条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服务产业、服务发展,分类实施、梯度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成立南沙区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区人才安居工作有关重大事项。
区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区住房保障部门,承担人才安居日常管理工作。
区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公寓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
区组织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区国资部门、区物价部门、区建设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区科技部门、区教育部门、区卫生部门、区财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才公寓相关工作。
在区属国企中择优选择专业机构作为人才公寓的受托管理单位,负责受政府委托管理并维护人才公寓物业。
第六条区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管理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二章建设和筹集管理第七条人才公寓可以通过配建、集中新建等方式建设,也可以通过购买、租赁市场房源,接管、盘活政府存量房源,以及接受捐赠房源等方式筹集。
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实施人才公寓建设。
鼓励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等方式参与人才公寓建设和筹集。
第八条新建人才公寓以“人才公寓”名义立项,纳入计划管理。
南沙人才特区实施方案
南沙人才特区实施方案南沙人才特区是广州南沙自贸试验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南沙区域创新发展的重要引擎。
为了更好地推动南沙人才特区的建设,提升南沙区域的人才吸引力和创新能力,特制定了南沙人才特区实施方案。
一、加强人才政策支持。
南沙人才特区将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政策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培养、留用、激励机制,为人才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空间。
同时,完善人才评价考核体系,激励人才在南沙人才特区的创新创业活动。
二、优化人才服务保障。
南沙人才特区将建设一批高水平的人才公寓和人才公寓,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和便利的生活服务,为引进的人才提供良好的生活保障。
同时,加强人才子女教育、配偶就业等配套服务,营造良好的人才生活环境。
三、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
南沙人才特区将积极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加强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人才提供更多的创新平台和机会。
同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人才在南沙人才特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四、打造人才创新创业平台。
南沙人才特区将建设一批人才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和创新创业园区,提供人才创业的场地、资金、政策等全方位支持。
同时,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为创业人才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降低创业风险,推动创业活动的蓬勃发展。
五、加强人才交流合作。
南沙人才特区将加强与国内外人才交流合作,吸引更多的国际人才来南沙工作和创业。
同时,积极参与国际人才交流合作项目,加强南沙人才特区与国际人才市场的对接,促进人才资源的国际化。
六、加强人才政策宣传。
南沙人才特区将加强人才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向社会各界宣传南沙人才特区的人才政策和人才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人才来南沙发展。
七、强化人才服务监督。
南沙人才特区将建立健全人才服务监督机制,加强对人才政策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人才政策的有效实施,为人才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保障。
综上所述,南沙人才特区实施方案将全面推动南沙区域人才发展,为南沙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助力南沙区域成为国际化的现代化城市。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高端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高端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15•【字号】揭府办〔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高端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揭府办〔2016〕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揭阳市高端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五届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15日揭阳市高端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努力构建人才高地,大力引进我市紧缺的高层次人才”的要求,解决人才住房的后顾之忧,鼓励和吸引外地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人才工作精神和《关于购建揭阳市高端人才公寓实施方案》(揭府办〔2012〕10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端人才公寓是指为我市企事业单位(不包括中央及省驻揭单位)引进非本市户籍的高端人才提供的住房,产权暂归口市房管局,由市房管局负责购置及管理,做到统一购建,统一管理。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高端人才公寓的购建和使用等协调工作和高端人才入住资格的初步审核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高端人才公寓建设监管工作;市房管局负责高端人才公寓购置和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人才公寓购建和管理的专项经费核拨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一位副秘书长担任主任委员,市委组织部、市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审计局、国资委、房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揭阳市高端人才公寓人才入住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高端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者的人才资格评审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珠府〔2021〕63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ZFGS-2021-11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人才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1日珠海市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住房分配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面向个人配租(售)第三节面向单位配租第四章流转退出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落实“珠海英才计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人才住房的用地规划、筹集建设、分配使用、流转退出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符合“珠海英才计划”类别的人才、港澳优秀人才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的人才。
本办法所称人才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租售价格和处分条件等,面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人才配租配售的住房。
人才住房优先面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产业人才供应。
第四条人才住房可租、可售,出售的人才住房在一定年限内实行封闭流转;租、售比例可根据本市实际人才层次比例及各区政府(管委会)的实际情况统筹设定。
第五条人才住房筹建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产权清晰、规范运行的原则。
第六条市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人才住房的统筹指导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人才住房的政策、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统筹指导人才住房的筹集建设、分配使用、流转退出以及监督考核工作;编制人才住房统筹规划。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市本级人才住房具体实施及业务管理,会同市属国有安居企业做好筹集建设、配租配售、流转退出、使用监管、违约处理等工作;建设全市统一的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人才住房网上在线申请、受理、审核、查询、公示等。
《广州南沙国际化人才特区集聚人才九条措施》具体内容
《广州南沙国际化人才特区集聚人才九条措施》具体内容【广州南沙国际化人才特区集聚人才九条措施】一、背景介绍广州南沙国际化人才特区作为广东省唯一的国际化人才特区,致力于吸引全球优秀人才,推动南沙区的国际化发展。
为了更好地集聚人才,南沙特区制定了一系列针对人才的政策措施,提供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南沙国际化人才特区的优势南沙国际化人才特区地处广州珠江口南岸,背靠广深港经济走廊,交通便利,是广东省唯一的国际化人才特区。
该地区拥有良好的城市治理和国际化的生活氛围,吸引了一大批优秀人才来此发展。
三、九条措施简介1. “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南沙特区引入“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的网上办理,为人才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办事服务。
2. 人才住房保障特区设立人才住房保障政策,鼓励企业与高级人才共同解决住房问题,吸引更多人才来南沙发展。
3. 优化人才服务设立国际化人才服务中心,提供与人才相关的签证、居留证等服务,为国际人才提供更全面的便利。
4. 职称评审制度南沙特区实施职称评审制度,为各类人才提供发展空间和更多的发展机会,激发人才活力。
5. 优化人才税收政策优化税收政策,针对高级人才和技术人才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人才的获得感。
6. 人才创新创业扶持设立专门的人才创新创业基金,为有创新创业意愿的人才提供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7. 教育培训政策特区加大对人才的教育培训力度,提供更多的培训资源,提高人才的综合素质。
8. 人才引进政策南沙特区实施更加灵活的人才引进政策,吸引更多国际人才来此发展。
9. 人才评价考核机制建立灵活多样的人才评价考核机制,为人才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四、总结与回顾南沙国际化人才特区集聚人才九条措施,为南沙的国际化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这些措施的实施不仅带动了特区的经济发展,也为人才提供了更好的发展环境,提高了南沙的国际化水平。
五、个人观点与理解作为南沙国际化人才特区的一部分,这九条措施是特区发展的重要保障。
人才公寓入住管理方案
人才公寓入住管理方案1. 简介人才公寓,即为吸引人才的公寓住宅,是由政府或企业提供给优秀人才住宿的特殊住房。
为了更好地管理人才公寓的入住情况,避免住房资源浪费,需要建立一个科学的入住管理方案。
本文将针对人才公寓的入住管理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一套针对性的管理方案,以提高人才公寓的资源利用率和管理效率。
2. 入住管理方案2.1 入住条件为确保人才公寓的资源被真正需要的人所使用,必须设定一定的入住条件。
以下为建议的入住条件:•具备相关专业背景或技能•有稳定的工作或学习机会•在所在领域有一定的成就或潜力•想在本地区长期发展•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可灵活调整)2.2 入住申请流程为使入住申请公平、透明,同时保护公寓资源的合理利用,建议以下入住申请流程:1.填写入住申请表格:申请人需填写详细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个人简历、职业资格证书等。
2.审核申请资格:由专业评审小组对入住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确保入住者满足入住条件。
3.面试评估:通过面试评估入住申请人的职业能力、成就和发展潜力,并评估其对所在地区的贡献度。
4.入住通知:经审核后,将向入住申请人发出入住通知,并告知入住事宜和相关规定。
2.3 入住期限为保障人才公寓更多的人才能够享受到住宿资源,建议设定合理的入住期限。
以下为建议的入住期限:•短期入住:针对临时在当地工作或学习的人才,可提供短期入住的选择,如1个月至3个月的住宿期限。
•长期入住:针对稳定在本地发展的人才,可以提供长期入住的住宿期限,如1年至3年的住宿期限。
长期入住者需进行定期评估,评估不合格者需腾出资源给其他入住者。
2.4 入住管理与服务为保障入住者的权益和提供优质的居住环境,建议进行入住管理与服务。
以下为建议的入住管理与服务内容:•入住协议:入住者签署入住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规定入住期限、押金和费用、维修责任等。
•入住培训:提供入住者培训,包括公寓规章制度、环境保护、安全防范等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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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人才公寓试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强市战略,为高层次以及中高层次人才提供过渡性住房支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关于加快建设人才高地的决定》(暂定名)、《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穗府办规〔2016〕9号)、《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公寓,是指南沙区通过各种途径筹集与建设,向符合条件的高端领军人才、骨干与储备人才供应的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沙区人才公寓的使用、运营和管理。
第四条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服务产业、服务发展,分类实施、梯度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成立南沙区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区人才安居工作有关重大事项。
区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区住房保障部门,承担人才安居日常管理工作。
区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公寓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
区组织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区国资部门、区物价部门、区建设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区科技部门、区教育部门、区卫生部门、区财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才公寓相关工作。
在区属国企中择优选择专业机构作为人才公寓的受托管理单位,负责受政府委托管理并维护人才公寓物业。
第六条区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管理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二章建设和筹集管理第七条人才公寓可以通过配建、集中新建等方式建设,也可以通过购买、租赁市场房源,接管、盘活政府存量房源,以及接受捐赠房源等方式筹集。
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实施人才公寓建设。
鼓励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等方式参与人才公寓建设和筹集。
第八条新建人才公寓以“人才公寓”名义立项,纳入计划管理。
第九条人才公寓建设,原则上应以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为主,集中新建为辅。
国土规划部门应在产业、人才集聚区域的用地规划中预留人才公寓的规划用地指标。
原则上每年新增供应居住用地中人才公寓用地面积一般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10%。
(一)普通商品住宅项目配建。
1.每年公开出让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应配建不少于总建筑面积5%的人才公寓用房。
商品房配建的人才公寓及配套车位需与商品房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时间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3年内,配建的人才公寓及配套车位的位置、户型、套数、面积在报建(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需取得南沙区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建设及交付标准需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执行,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确权后将人才公寓及配套车位的产权无偿移交给区人才公寓管理部门。
2.鼓励企业将通过招拍挂取得的自持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建成人才公寓,由自持租赁住房所有权人运营,向区认定的人才供应。
区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运营资金补贴,政府补贴力度可根据企业设置为人才公寓的比例适当增减。
(二)在价值创新园区、重大创新功能区、产业园区配套建设。
1.在产业、人员集聚的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可以配套建设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其中人才公寓(含员工宿舍)占比可不少于50%(即项目总建筑面积的7.5%)。
在价值创新园区、重大创新功能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园区,可以配套建设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35%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其中人才公寓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5%。
2.在价值创新园区、重大创新功能区、重点产业园区和周边及交通便利地区通过划拨土地由政府部门(包括园区管委会)、公益类事业单位建设人才公寓,为园区内及周边企事业单位提供人才住房支持。
3.在价值创新园区、重大创新功能区、重点产业园区和周边地区以出让的方式,供应一定用地面积,由企业自建自持人才公寓。
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自建人才公寓的,建成后的人才公寓由企业运营管理。
(三)利用政府储备用地集中建设。
区政府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政府储备用地,由政府部门(包括园区管委会)、公益类事业单位建设、持有人才公寓。
第十条人才公寓筹集,原则上应以盘活存量为主,鼓励社会参与,具体筹集渠道如下:1.盘活利用政府存量公房。
通过盘活利用政府存量房源,清退不符合租住条件的住户,将符合使用条件的公有住房转作人才公寓。
2.从已配建的拆迁安置房划转。
在普通商品住宅及城市更新项目中配建的拆迁安置房,在满足房屋征收需要后的剩余房源经区政府批准可以转作人才公寓。
3.从公共租赁住房划转。
在优先满足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需求的前提下,公共租赁住房经区政府批准可以转作人才公寓。
4.盘活利用市场房源。
可以通过收购、租赁市场房源的方式筹集人才公寓。
村民回迁安置房剩余房源,可以通过团租方式,统筹用作人才公寓。
5.其他筹集方式。
区政府可以采取向提供市场房源的出租人发放投资补助、向承租房屋的用人单位发放租金补贴等方式,支持用人单位直接租赁市场房源用作人才公寓。
区政府及其委托的运营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给予资金补助的方式,委托房地产中介等第三方机构组织市场房源,供应给用人单位用作人才公寓。
第十一条人才公寓以满足不同层次人才居住需求为原则。
新建人才公寓,可以设置单间、一房一厅、两房一厅、三房一厅等多种户型。
面向中坚人才的单套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为主,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
面向高端领军人才的人才公寓单套建筑面积按高端领军人才服务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包括园区管委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使用新增用地的人才公寓项目用地应以出让方式供应。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人才公寓项目用地,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18]7号)办理。
第十三条产业园区配套建设、在普通商品住宅项目及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以及企业利用自用土地等方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采取备案方式立项,办理项目建设;利用政府储备用地集中建设、利用财政资金在园区配建以及在穗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存量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采取审批方式立项,办理相关建设程序。
第十四条人才公寓项目的住宅部分应整体确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和登记薄上注明用途为“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备注“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但可以依法整体(整幢)抵押、整体(整幢)转让,转让后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性质不变”。
第十五条人才公寓应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满足人才居家生活需要。
人才公寓项目规划选址应考虑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等因素,优先选择城市轨道交通相对便利、产业布局相对集中、公共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
教育、医疗、道路、公交等公共设施应同步配套。
第三章申请、分配及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人才公寓保障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等,下同)在广州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且单位不提供住房。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经南沙区认定持有A、B、C证的高端领军人才;2.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自合同履行之日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无代缴情况)或缴纳个人所得税;(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在本市未转移或出售过住房(经认定的情形除外);(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区未享受过区财政发放的安家补贴、住房补贴、房改房、解困房或其他相似形式的住房优惠政策(经南沙区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特殊情形除外)。
每个符合条件的人才以家庭(含单身家庭)为单位只能申请一套人才公寓。
第十七条配租原则。
人才公寓分配按照高端优先,分层分批逐步解决的原则进行,在同等条件下,人才公寓应当优先配租给国(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各层次人才选房资格及选房顺序原则如下:(一)高端领军人才均有配租资格,优先安排,通过抽签方式确定选房顺序;(二)骨干人才与储备人才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发改部门、区投促部门等相关部门,结合南沙区经济发展、产业导向、申请数量和房源情况等因素制定配租方案,配租方案与房源信息等应在相关网站公布后组织实施;(三)申请单位取得配租房源后制定本单位的配租方案,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公示实施。
第十八条租期与租金。
(一)持A、B证的高端领军人才免租期限最长10年。
其中,符合申领安家补贴条件的,可在入住公寓3年内提出申请安家补贴,其安家补贴应扣减已享受的人才公寓租金优惠。
(二)持C证的高端领军人才,视人才公寓房源情况合理安排,免租期不超过服务期。
(三)骨干人才与储备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租赁合同一年一签,累计租住期限原则上最长3年。
累计租住期超过3年,如需继续租住的,由承租人提出申请,视房源情况予以安排,按照市场指导租金价格收取租金。
人才公寓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每套房屋的承租价格由区由区物价部门配合区住房保障部门确定基准租金价格。
租金价格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租金价格的70%。
租金基准价三年一定(租金不含物业费),且必须经区物价部门、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并备案。
第十九条政府建设筹集的人才公寓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人才公寓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二十条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使用管理、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
以个人或家庭名义申请租赁的,申请人应与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租赁合同,租金由个人缴交;以单位整体租赁方式申请租赁的,用人单位应与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整体租赁合同”,租金由用人单位统一缴交。
第二十一条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人才公寓管理信息系统,整合房屋管理、不动产登记、人才认定、公安、教育、民政、社保、计生和社区等的信息资源,完善住房和入住对象档案。
社会力量自行建设筹集人才公寓的,应做好住房和入住对象的统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监督与管理。
承租单位与承租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情节严重的追溯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不再受理该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人才公寓申请:1.因单位注册地迁出等原因不再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2.向本单位不符合条件者或者非本单位员工出租、出借人才公寓的;3. 未及时查处本单位员工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4.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空置的;5.累计2个月未缴纳租金的;6.擅自转租、互换、出借的,擅自进行装修或者改造的,改变人才公寓使用功能的;7.承租人因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不再符合申请条件,因购买、继承、赠与等原因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对婚姻家庭、住房和住房保障等情况弄虚作假,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8.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