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我国刑法保障机制与人权保障
刑法中的犯罪与人权保护
刑法中的犯罪与人权保护犯罪是社会不可避免的问题,而人权保护则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观。
在刑法中,如何保护人权,成为了法律与伦理的重要考量。
本文将从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中的限制措施、法定刑与人权等几个方面,探讨刑法中的犯罪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一、罪刑法定原则与人权保护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适用条件、程度以及法律确定的方式。
在保护人权的角度看,罪刑法定原则确保了犯罪行为及其刑罚的合法性,避免了滥用刑权对人权的侵害。
具体而言,罪刑法定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是“法无明文禁止即非罪”,即任何未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被定为犯罪。
这一要求保护了人民的自由权,避免了政府滥用权力打击异议人士等行为。
其次是“刑罚不得过重”,即刑罚的程度应当符合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这一要求确保了刑罚的合理性,避免了对人身权利的过度侵害。
二、刑法中的限制措施与人权保护刑法中的限制措施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但也涉及对个人人权的限制。
然而,在实施限制措施时,必须合理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人权之间的关系,避免滥用权力对人权造成不必要的侵害。
一方面,刑法中的限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可以对个人自由权产生影响。
在实施这些限制措施时,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且在必要程度上限制个人自由权。
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具有危害性的犯罪行为,采取限制措施是确保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需要。
然而,在执行限制措施的同时,要确保程序合法、严格限制刑罚权的行使,以保护被限制人的人权。
三、法定刑与人权保护刑法中规定了不同犯罪行为的法定刑,也就是对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具体量刑。
法定刑的确定应当考虑到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对个人人权的影响。
首先,法定刑应当科学合理,不能过重或过轻。
过重的刑罚会对犯罪分子的人权造成不必要的侵犯,而过轻的刑罚则无法对犯罪行为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也不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其次,法定刑的适用应当考虑到犯罪人的个人情况,避免一刀切的规定对个人权益的侵害。
刑法中的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研究
刑法中的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研究随着社会的进步,刑法的目标也从简单的惩罚与报复转向了更加综合的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
在刑法领域,法益的保护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而人权的保障则是刑事司法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进行深入研究,探讨二者的关系与发展。
一、法益保护的核心价值法益是指法律保护的利益。
在刑法中,法益保护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基础。
法益保护的核心价值在于平衡犯罪行为与公民权益之间的关系。
刑法通过刑罚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并通过罪刑相适应原则保证了法益的保护。
同时,法益保护还包括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使其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和维权。
二、刑法中的人权保障人权保障是刑事司法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被告人的质询权、辩护权、自由权等。
同时,为了确保被告人权益的实现,刑事审判程序也在不断完善,逐渐实现了公正、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关系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有着密切的联系。
首先,法益保护的核心在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而人权正是这些基本权益的体现。
其次,人权保障的实现离不开法益的保护。
只有在法益得到充分保护的情况下,人权才能真正实现。
同时,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也存在一些冲突与矛盾。
例如,在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时,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有时可能需要对一部分人的人权进行限制。
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在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之间取得平衡,确保既能够保护法益,又能够兼顾人权。
四、刑法中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未来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刑法中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将面临新的挑战与问题。
例如,在网络犯罪日益猖獗的背景下,如何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加强网络犯罪打击力度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此外,在刑罚执行中,如何确保被剥夺自由的人得到基本的人权保障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刑法中的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需要与时俱进,不断进行改革与创新。
刑法与人权保护人权保护在刑法中的体现与平衡
刑法与人权保护人权保护在刑法中的体现与平衡刑法与人权保护在刑法中的体现与平衡在现代社会中,刑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治理工具,不仅需要维护社会秩序,还需要保护人权。
本文将探讨刑法如何在保护人权的同时达到与之间的平衡。
一、刑法对人权的保障刑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个体的基本人权,在刑法中,人权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身权利的保护人身自由是人权保护的核心,刑法对人身权利的保护主要包括对非法拘禁、非法抓捕、非法逮捕等行为的惩治,保障个人的自由和安全。
2.言论自由的保护刑法保护言论自由的核心是保护个人的思想自由和言论表达自由,同时对于侵犯他人名誉、尊严、隐私等行为也进行相应惩治,以平衡言论自由和他人权益之间的冲突。
3.权利平等的保护刑法保护个人的权利平等,禁止任何种族、性别、民族、宗教等歧视行为。
对于种族仇恨、性别歧视等犯罪行为进行惩治,确保每个人在人权的享受上都能够得到平等对待。
二、刑法与人权保护的平衡尽管刑法对人权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刑法与人权保护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冲突与平衡问题。
1.合理限制人权面对一些极端行为或社会危害行为,刑法的存在与实施不可避免地会对部分人权进行限制。
比如,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等行为的打击,可能会对个人的一些权利进行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应该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必须符合合理、正当的限制原则。
2.刑法中的惩罚与制裁刑法的根本目的是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与制裁,但是在刑法实施过程中需要平衡惩治与保护,不能过分偏向于惩罚而忽视对犯罪分子的人权保护。
因此,在刑法的实施中需要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如合法拘禁、合法证据等的保障,以避免人权的侵犯。
三、加强刑法与人权保护的平衡为了更好地平衡刑法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1.完善法律制度加强人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建设,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刑法在人权保护方面的具体规定和限制,同时加强对刑法实施的监督,确保刑法的执行符合人权保护的原则。
中国刑法中的人权保护
中国刑法中的人权保护陈明华①一、人权的刑法保护及其意义人权及其法律保护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也是各国在其政治、经济和法制建设的改革与发展中特别注意的问题。
人权的刑法保护在人权的法律保护中更是具有特殊的地位和意义。
由于刑法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和重要性以及对犯罪行为惩罚的特殊严厉性,致使刑法保护可以说是人权法律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或屏障。
人权并不等同于公民权。
人权乃是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而公民权则是国内法中公民在现实生活中所能享受到的权利。
人权的刑法保护,从广义上讲,应是保障一切人应有的法律权利。
就刑法的保障机能而言,对犯罪人(刑事被告人)人权依法保护;就刑法的保护机能而言,对被害人及社会上一般人(守法公民)的人权依法保护。
保障机能乃保护机能之一部分。
人权的刑法保护,正是通过刑① 西北政法学院院长、教授,国际刑法学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
850 비교형사법연구 제5권제2호陈明华事立法活动和刑事司法实务运作,发挥刑法的机能以维护每一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刑法保护是人权法律保护的最后屏障。
相对于其他法律保护,刑法保护则更为严厉和有效,其地位尤为重要。
一是刑法保护采取的是有最严厉特征的刑罚手段。
国家在刑法适用范围内保护每个人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同时也避免因国家权力的滥用而使其受害。
二是刑法比其他部门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广泛,因而使人权的刑法保护更全面。
涉及人权的各个具体部分如生命权、人身权、财产权、民主权利,等等。
三是刑法保护在人权的以宪法保护为基础的多层次的法律保护体系中不可或缺并且具有其他法律保护不可替代的作用。
离开了刑法保护,人权的各项法律保护则难以落实;突破了人权刑法保护的这个最后一道防线或屏障,人权保护则难获实效。
正是基于刑法对人权保护的特殊性、重要性,当代世界各国立法,都十分注意和重视从本国不同的历史背景、政治制度、经济状况、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法律渊源等实际情况出发,尽可能利用刑法对人权实行充分而有效地保护。
刑法的确定性与人权保障
刑法的确定性与人权保障在人权的法律保障体系中,刑法由于其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重要性及其对违法制裁的特殊严厉性,对人权的全面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人权的涵义人权观念源于自然法学派的天赋人权。
在与神权观念对立中,自然法学家的天赋人权论认为,人具有某些天生而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它们是与生俱来的、天生地存在于人的特殊本性之中的权利。
十七八世纪的启蒙运动,推动了人权思想的发展,以理性基础构建人权观念。
近现代,随着人权问题的政治化、法律化以及国际化不断加深,人们更加关注人权的保障。
人权的概念,魅力无穷而又聚讼不定。
从一般意义上讲,人权是指每个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
对其基本存在形态,我国学者李步云认为有三种: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其中,人的应有权利是人天生就本应享有的一种自然权利。
具有不可剥夺性、平等性和不受他人强制性。
可以说,人权的最理想状态和最高境界就是应有权利。
但是这种权利过于抽象,它具体包括哪些权利,这些权利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如何行使这些权利,这些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的救济制度都是难以把握的,公民会因为其的不确定性而无法真正享有。
因此,人权必须寻求国家法律的确认和公共权力的保护,这即衍生出法定权利,顾名思义,其是一种是经法律化和制度化,并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体现在法律文本中的权利,是对自然权利的一种法律确认。
这就为人实现自然权利提供一种应然性。
当人们必须经过一定的努力和奋斗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受到这些权利时,就最终归于实然状态的实有权利。
二、刑法的确定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法律的确定性做如下规定:任何人的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照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据以认为犯有刑事罪……刑法的确定性是从公民自由范围的确定性方面给予法律保障。
“刑事法律确定性的标准高于民事法律。
任何犯罪都应当确定其界限。
定义明确的刑法才能起到事先警告和预防犯罪的作用,同时也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使得公民在行为前就能确切知道什么行为是法律许可的,不致因为法律含糊其辞而担心行为之后可能遭到指控。
关于我国刑法中人权保护的探讨
关于我国刑法中人权保护的探讨摘要:下文笔者试从人权保障机能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我国刑法在人权保障方面的缺陷和如何强化人权保障机能等三个方面展开探讨。
关键词:刑法人权保障刑法宪法化探讨一、我国现行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存在的缺陷1.人权保障机能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不够突出。
人权保障机能和社会保护机能是刑法的两大基本机能,它们之间既有统一性又有对立性。
如果过分强调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就有可能削弱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而导致侵犯人权的现象发生;如只注重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则有可能妨碍刑法固有的社会保护机能而放纵犯罪。
因此有必要在刑法的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之间寻求对立中的统一,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与协调。
但我国则过分强调刑法的保护机能,突出其对国家权益的保护,而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即对个人权益的保障,远不如社会保障机能那样在刑法中得到重视。
2.我国刑法死刑条款较多的状况有待改变。
由于人的生命是与生俱来的,不是社会授予个人的权利,不应为了保护一部分人的利益与生存而牺牲另一部分人的生命。
因此,我国必须结合本国的国情实际,朝着限制、减少乃至最终废除死刑的方向发展,以保障人所固有的生命权,以适应国际社会废除死刑的潮流。
第5期马长生,刘志英:论我国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3.我国刑法的若干人权保障法条尚存虚置现象。
我国刑法第247条和第248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监管人的权利。
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刑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监管人的人权应有的保障,明显有违我国刑法规制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以及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初衷。
二、强化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思考我们认为,应当对刑法在人权保障机能方面所存在的缺陷,有针对性地对刑法加以修改和完善。
同时,还要对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采取刑法以外的综合补强措施。
1.对刑法总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1.1对我国刑法第1条(立法宗旨)作出修改,增加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刑法中的人权保障问题研究
刑法中的人权保障问题研究人权保障一直是社会热议的话题,而刑法作为一种法律工具,其在人权保障中的角色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刑法中的人权保障问题,并分析其现状及可能的改进措施。
一、刑法与人权保障的关系刑法作为一种法律工具,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而人权保障是保护个体权益的重要手段。
刑法与人权保障有一个紧密的联系,即在制定和执行刑法时必须兼顾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尊重其基本人权。
否则,刑法可能成为侵犯人权的工具。
二、人权保障与刑法执行的问题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刑法与人权保障之间常常存在一些矛盾。
一方面,刑法的执行需要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但另一方面,刑法的执行也可能限制被告人的某些权益,如自由权、隐私权等。
因此,如何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保护被告人的权益,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监狱制度与人权问题监狱制度是刑法执行中的重要环节,然而,过去几十年来,监狱制度在人权保障方面存在许多问题。
例如,监禁期间的人身安全问题、对待囚犯的人道主义关怀、对囚犯的教育和改造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被告人在刑法执行中遭受到了不必要的痛苦和侵犯。
四、反思与改革针对刑法中的人权保障问题,需要进行反思和改革。
首先,加强法律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明确规定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措施。
其次,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人权意识。
再次,在监狱制度方面,应加强人权教育和改造工作,注重囚犯的人性化管理和关怀。
最后,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严格监督刑法执行的过程,确保被告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总结: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而人权保障是保护个体权益的核心目标。
然而,在刑法执行中,常常存在对被告人权益的侵犯。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刑法中的人权保障问题的研究,寻找合理的解决方案,以实现刑法执行的公正和人权的保护。
只有这样,才能在法治社会中营造出安全、公正、人性化的环境。
人权与刑法人权保障在刑法中的体现
人权与刑法人权保障在刑法中的体现人权与刑法——人权保障在刑法中的体现人权是指每个人自身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管理与惩罚的法律体系。
在刑法中,人权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人权保障在刑法中的体现。
一、罪刑法定原则与正当程序保障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行为与相应刑罚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随意创设罪名或增加刑罚。
这一原则保障了人们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刑罚权力对公民的侵害。
正当程序保障是确保每个人在刑事诉讼中获得公平和正义的权利,包括适用法律、独立公正的法官、充分辩护权等。
它保护了被告人的权益,确保了刑法的公正执行。
二、禁止酷刑与不人道待遇的原则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禁止任何形式的酷刑和不人道待遇。
这一原则保护了被告人的身体和尊严不受侵犯,同时维护了人权的基本尊严。
三、人权保护在极刑和死刑中的体现极刑和死刑属于极端措施,但也不能忽视人权保护。
在执行极刑和死刑时,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并对被执行人的身体和尊严予以尊重。
确保极刑和死刑的执行程序公正,可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四、人权保护在刑罚执行中的体现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保障服刑人员的基本人权。
他们享有受教育、职业培训、劳动收入等权利。
同时,应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状况,禁止任何酷刑或虐待行为。
五、特殊群体人权保障的重要性特殊群体的人权保障是刑法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例如,对未成年人的刑罚应当考虑其心智不成熟的特点,保障其健康成长;对女性犯罪分子,应根据性别差异进行特殊保护和关怀。
六、国际人权法与刑法的关联国际人权法是人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刑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国际人权法要求各国通过立法和实践确保人权的切实保障,并承担国际上的义务和责任。
七、刑法改革与人权保障的持续优化刑法改革是人权保护的重要方向之一。
通过对刑法的修订和完善,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权,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并与新时代的社会发展相适应。
总结:人权保障在刑法中的体现体现了法治社会中对个人尊严和基本权益的尊重。
刑事法与人权法的保障机制
刑事法与人权法的保障机制在当今社会中,刑事法和人权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权益的两个重要法律领域。
刑事法为保护社会和个人安全提供了法律框架,而人权法则旨在确保每个人享有基本的尊严和自由。
尽管两者在目标和方法上存在差异,但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综合的保障机制,以确保社会公正和法治。
本文将探讨刑事法和人权法之间的关系,并着重描述它们如何相互作用以提供有效的保护。
一、刑事法的保障机制刑事法是社会和个人安全的基石。
它通过规范行为并对犯罪行为进行定罪和处罚来保护整个社会。
刑事法的保障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刑事法通过明确定义犯罪行为和刑罚,确保了人们对于不法行为的认知和警觉。
例如,盗窃、抢劫和杀人等犯罪行为在刑法中都有明确的定义和相应的刑罚。
其次,刑事法建立了有效的司法程序,以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能够享有公平的审判和合法的权利。
这包括对嫌疑人的逮捕和拘留进行严格的限制,确保其权益不受侵害。
再次,刑事法通过设立独立公正的法院来审理犯罪案件,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法官应当在审判中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外界压力干扰,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和客观。
最后,刑事法强调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对社会的伤害。
通过对罪犯的量刑和刑期设定,刑事法通过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对犯罪行为进行震慑和改正。
二、人权法的保障机制人权法旨在保护每个个体的尊严和自由。
它确保每个人享有平等和公正的对待,并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虐待。
人权法的保障机制包括以下几点:首先,人权法将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和价值观作为基本原则。
无论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或性取向,每个人都应受到平等对待和尊重。
人权法通过禁止歧视和仇恨言论,确保了每个人的尊严得到尊重。
其次,人权法规定了基本自由的权利,例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集会自由等。
这些权利确保了人们的自由意愿和表达能力,使每个人都能够参与公共事务和表达自己的观点。
再次,人权法规定了对人身安全和禁止酷刑的保护。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应该遭受任何形式的虐待和折磨。
刑事法律制度与人权保障
刑事法律制度与人权保障: 不断平衡的挑战引言: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联,这是保证社会正义和法治的核心。
然而,这两者之间往往产生一系列复杂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刑事法律制度和人权保障之间的相互作用,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以确保这两个重要领域能够更好地融合和发展。
一. 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刑事法律制度是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
它通过规范犯罪行为的界限和措施来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合理的刑事法律制度可以使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也为受害者提供了救济和保护的机制。
在一个健全的刑事法律制度下,人们才能够享受到公平正义的保障,同时也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二.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人权保障被认为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
它体现了国家对于每个人诞生时就应享有的尊严和权利的承诺。
人权保障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隐私权、公平审判权等各个方面。
只有在人权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人们才能真正实现自由、平等和公正,社会才能迈向进步。
三. 的冲突与协调1. 冲突之处之间的冲突是难以避免的。
这一方面是因为刑事法律制度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可能对公民的自由权利进行限制。
然而,人权保障追求的是个体的自由尊严和权利的最大程度保护。
这种矛盾可能导致在刑事审判中出现权利被侵害的情况。
2. 协调之处尽管之间存在冲突,但它们并非不可调和。
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程序和规范来平衡二者间的关系。
例如,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享有辩护权、知情权和自由权等基本权利,同时也要确保刑事制度的严密性和有效性。
四. 加强的措施1. 强化法官和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为了平衡刑事法律制度和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在司法系统中应培养和吸引具备专业知识和道德水平的法官和执法人员。
他们应该具有公正判断的能力,同时也要充分尊重并保护被告人和受害人的权益。
2. 推动法律改革和相关实践法律制度与社会实践紧密相连。
通过在刑事法律制度中融入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灵活性,以保障人权的最大化。
人权保障与刑法机能的理论分析
人权保障与刑法机能的理论分析在现代社会的法治框架中,人权保障与刑法机能是两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它们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共同塑造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人权,简单来说,是每个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涵盖了生命、自由、尊严、平等、财产等多个方面,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石。
而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特定的机能,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同时也要确保人权不受侵犯。
刑法的机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护机能,二是保障机能。
保护机能意味着刑法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对于杀人、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以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如果仅仅强调保护机能,可能会导致刑法权力的过度扩张,从而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不当侵害。
保障机能则侧重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其受到不公正的追诉和处罚。
这就要求刑法的适用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确保无辜者不受冤枉,有罪者得到恰当的惩处。
例如,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权、沉默权等权利,这些都是保障机能的具体体现。
人权保障与刑法的保护机能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
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为了实现保护社会的目标,可能会采取一些限制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措施。
但这种限制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并且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否则,就可能侵犯到人权。
比如,在侦查过程中,如果过度使用监听、搜查等手段,而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就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和居住权。
同时,人权保障与刑法的保障机能是相辅相成的。
只有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才能确保刑法的公正适用,从而实现真正的法治。
如果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那么很可能会出现冤假错案,这不仅损害了个人的权益,也会削弱公众对刑法的信任,最终影响到刑法保护机能的有效发挥。
为了实现人权保障与刑法机能的平衡,需要在立法、司法和执法等多个环节采取措施。
刑法执行中的人权保障问题研究
刑法执行中的人权保障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人权意识的普及和法治观念的提升,刑法执行中的人权保障问题备受关注。
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正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确保刑罚不侵犯个人的基本人权,促进公正正义与人权保障的有机融合。
一、刑法执行中的人权保障意义刑法执行过程中的人权保障问题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刑法执行旨在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
然而,如果刑罚执行时忽视人权保障,就可能导致法律的失去公信力,产生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二、量刑公平与人权保障的平衡在刑法执行过程中,量刑公平与人权保障需要达到一个平衡点。
量刑过重可能侵犯被告人的人权,对其进行无谓的惩罚;而量刑过轻,则不能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因此,确保量刑公正和人权保障需要权衡各种因素,综合考虑罪行的性质、数量、危害程度等多个因素进行决策。
三、改善刑罚执行环境,提升人权保障水平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人权,我们需要改善刑罚执行环境,提升人权保障水平。
刑罚执行场所应该符合人道主义原则,保证被剥夺自由的人能够获得基本的生活条件和医疗保障。
此外,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刑罚执行过程中不发生虐待、歧视等侵犯人权的行为。
四、对特殊群体的人权保障在刑法执行中,特殊群体的人权保障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应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确保他们的人权得到保障。
对于女性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应提供适当的性别敏感支持和保护措施,防止性别歧视和侵犯。
此外,对于老年罪犯和身体残疾罪犯,也需要特别关注和照顾,保障他们的基本人权。
五、加强刑法执行队伍建设刑法执行中人权保障的问题关系到刑罚执行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
因此,加强刑法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者的法律和专业知识水平,加强人权保障意识培训,对于保护被告人和罪犯的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刑罚执行人员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正确行使权力,确保人权在刑法执行中得到充分保障。
我国刑法的保障机制与人权保障【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法学我国刑法的保障机制与人权保障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一)选题背景近年来,全国媒体不断曝光我国刑法系统中存在的漏洞与缺陷,使得“刑法机制保障与人权保障”这个问题显得更加的棘手。
其中主要体现在冤假错案与监狱管理这两个方面。
例如:1、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2、2005年4月,被害妻子归家,杀妻人佘祥林被宣告无罪。
京山县检察院已组织专人对佘祥林一案批捕、起诉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将根据调查结果区分责任,按“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检方办案人员的责任。
3、云南玉溪北城镇24岁男子李乔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在看守所度过11天后却因重伤入院,因“重度颅脑损伤”于2月12日凌晨不治身亡。
警察称其与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受重伤。
4、因涉嫌盗窃,2月18日,河南鲁山县一名叫王亚辉的男青年被公安机关带走。
3天后其亲属被告知,王亚辉已在看守所内死亡。
亲属查看尸体后发现,他身上有多处伤痕。
对此,当地警方解释,犯罪嫌疑人是在提审时喝开水突然发病死亡的。
这些案例即本课题理论意义上的来源。
(二)选题意义在人权的法律保障体系中,刑法由于其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重要性及其对违法制裁的特殊严厉性,因而对人权的全面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可以说,人权保障是当代刑法的鲜明主题之一。
由于刑罚是以剥夺性痛苦为内容的强制措施,而且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与适用,所以,首先要保护个人不受刑罚的恣意侵害;要保障人权,首先要保障刑罚不得侵犯人权。
刑罚与人权保障的关系明显存在于刑罚的制定、裁量与执行三个领域。
其中监狱人权保障的状况是一个国家人权状况好坏的重要标志之一,这一点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国的监狱人权保障也一直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
我国的司法实践一直将罪刑相适应和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作为原则指导量刑。
刑事法与人权保障
刑事法与人权保障近年来,刑事法与人权保障的关系成为社会各界广泛讨论的热点。
刑事法是指国家制定和实施以刑事制裁为特点的法律规范,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并惩罚违反法律的行为。
而人权保障则是指国家保护和尊重个人人权,确保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平等享有。
那么,刑事法与人权保障之间是一种冲突还是一种平衡的关系呢?首先,刑事法与人权保障之间存在着紧密关联。
刑事法的目标是保护社会安全和秩序,而人权保障则是确保人民享有其基本权利。
两者的核心价值都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保护个人的生命尊严和自由。
刑事法在保障社会秩序的同时,也需要以法律为准绳,确保被告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因此,刑事法与人权保障应当是相辅相成的,相互促进的关系。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刑事法与人权保障之间也时常出现矛盾。
刑事法在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可能侵犯被告人的某些权利,比如侵犯了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隐私权等。
这就需要在刑事法实施过程中,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各项权利。
同时,人权保障也要遵循法律的原则和界限,不能因为人权保障而阻碍犯罪行为的惩处。
为了解决刑事法与人权保障之间的矛盾,很多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和法律改革进行平衡。
一方面,加强刑事法中的保障性措施,确保被告人的各项权利得到保障。
例如,明确规定被告人的辩护权,确保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充分发表意见;规定被告人的合法拘禁时间,以避免人身自由权受到不必要的侵犯。
另一方面,在人权保障方面,强调以人为本,遵循人权的核心原则。
这意味着,在刑事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需考虑到个人权利的平等和尊重,确保刑事法的实施不会带来过度的伤害和惩罚。
刑事法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还需要考虑到历史和文化差异。
不同国家和地区由于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对于刑事法和人权保障的重视程度也各不相同。
比如,一些国家在刑事法上强调公共秩序的维护,在人权保障上可能相对较弱。
而另一些国家则更注重个人权利的保护,刑事法对于侵犯人权的行为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
论我国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论我国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作者:龚晓峰来源:《商情》2013年第09期【摘要】本文就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以期为立法改革提供有价值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刑法;人权保障;机能;刑法宪法化一、人权保障机能在我国刑法中的主要体现现行的刑法在发挥人权保护与保障功能上,与1979年制定的刑法相比有了较大改进,比如:明确规定罪刑法定的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罪责刑相适应的三大原则,限制了适用死刑对象并且控制了死刑过度适用,并参照国外立法,预见性规定了一些新的罪名等。
具体的说,我国现行刑法对人权保障强化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在刑事司法中排斥类推制度、重法溯及既往制度和不定期刑制度。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1997年的刑法中确立,表明了我国刑法明确废除类推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刑法进步,使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原则得到加强。
罪刑法定原则以人权保障作为核心内容、以个人本位作为价值取向,在保障人权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意味着,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间划出了一条界限,也就意味着可以法律限制国家的权力来保障个人得权利。
普通民众可依据法律明文中的规定来选择自己的行为[2]。
(二)明确并减轻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的刑事责任明确并减轻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中的人权保障机能。
刑法条文中的相关规定使得未成年人所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有法可依。
另外,在不放纵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同时,更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于此同时,我国现行刑法也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不得判处死刑。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生命权的保护。
(三)对死刑的刑事法规有了严格的限制对死刑适用与“严打”期间的刑事法相比,有了较为严格的限制,这有利于对人的生命权的切实保障:一是,明确死刑只适用于罪行相当严重的犯罪分子;二是,对死刑的适用对象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三是,明确规定了死缓的适用对象;四是,放宽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
人权保障与刑法机能的理论分析
人权保障与刑法机能的理论分析刑法,尤其是近代刑法,在人权保障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马克思将法律称为人民自由的圣经,就是极言法律,主要是指刑法具有人权保障机能。
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社会条件下,刑法的人权保障的机能更加引起人们的重视。
一、人权的界定人权主要以三种权利作为其存在形态,即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一)应有权利应有权利就是应享有的权利。
应有权利是与实有权利相对应的,这里的实有既指法律上的实有又指事实上的实有。
把应有权利作为人权的存在形态,表明人权并非是一个简单的法律概念,尤其不能把人权等同于法律上所认可的公民权。
事实上。
人权首先应该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可以说,应有权利是人权的最高境界。
应有权利的思想来源于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利或天赋人权的概念。
自然法学派往往把权利分为自然权利与法律权利,并以自然权利说明法律权利的来源与本性。
这种自然权利之自然,含有天然或天赋之义,就是指人之为人本来应当有的权利。
而且,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也确实曾经享有这些权利。
(二)法定权利应有权利被法律所确认并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就转化为法定权利。
人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往往表现为公民权。
公民权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
公民权虽然是人权的主要内容,但两者又不可等同。
因为人权除了公民权以外,还包括其他一些推定的权利,即只要法无禁止,公民也可以行使的权利。
(三)实有权利实有权利是指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们所实际享有的权利。
实有权利既与应有权利对应,又与法定权利相连接。
应有权利是人权之应然状态,实有权利是人权之实然状态。
应有权利只有转化为实有权利,人权才不是观念而成为一种现实。
应有权利向实有权利转化主要是以法律规范作为中介的。
因此,应有权利往往首先转变为法定权利,通过法律的确认,获得了法的强制性,从而为最终转化为实有权利提供了可能性。
刑法与人权保障
刑法与人权保障在一个社会中,刑法作为一种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的法律工具,与人权保障紧密相连。
尽管刑法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和社会利益,但在执行中必须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本文将探讨刑法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并强调平衡二者之间的重要性。
首先,刑法的核心任务是维护社会公正,保护人们的基本权益。
在刑法的适用和执行中,应确保该法必须与人权的要求相一致。
例如,在对待嫌疑犯或犯罪嫌疑人时,不能以任意逮捕、非法拘禁或虐待的形式侵犯其人权。
正当审判原则是确保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享有基本人权的重要保障,任何审判都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原则,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刑法的执行必须平衡社会安全和人权保障的需求。
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刑法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预防,以确保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在维护社会安全的同时,必须避免过度侵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
例如,死刑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提供了对重大犯罪的终极惩罚,然而其执行必须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包括遵循公正程序、禁止酷刑和歧视等。
第三,刑法应当与人权教育结合,强调人权保障的重要性。
人权教育的目的是提升人们对自己权利的意识,以及对他人权利的尊重。
通过刑法的执行过程,可向民众普及人权保障的知识和法律意识,增加社会对人权的认知和重视,在民众中形成一种人权意识和文化。
这将有助于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和人文的社会环境,使人权不再仅仅是法律的规定,而是人们共同追求的价值。
另外,刑法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还体现在法治国家建设中。
一个法治国家必须以宪法为核心,建立起有效的刑事司法体系,保障人权的尊重和实施。
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刑法的适用和刑事审判过程将更加符合人权标准。
同时,法治国家还要求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保持独立和中立,以防止滥用刑法侵害人权的情况发生。
综上所述,刑法与人权保障有着密切的联系。
刑法作为一种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的工具,必须始终与人权保障原则相一致。
平衡社会安全和人权保障的需求,加强人权教育,构建法治国家都是确保刑法和人权保障相互促进的重要步骤。
刑法的保障措施与人权平衡
刑法的保障措施与人权平衡在任何一个国家,刑法都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的法律基石。
然而,为了有效保障人民的安全和权益,刑法常常需要采取一定的保障措施。
然而,在保障措施的实施过程中,如何平衡刑法与人权之间的关系却是一个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首先,刑法的保障措施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
刑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体系和国际人权标准。
在制定刑法保障措施时,必须将人权权利的保护作为优先考虑。
例如,在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方面,刑法对于搜查和调查的限制进行了明确规定,以避免滥用权力侵害人权。
同时,刑法规定了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
这些措施旨在最大程度地平衡刑法与人权之间的关系,确保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人权的不受侵犯。
其次,刑法保障措施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是保障人权的重要途径。
刑法保障措施涉及的逮捕、拘留和监禁等程序,必须经过法庭的审查和批准。
法律程序的透明性和公开性可以有效防止刑法滥用的可能性,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此外,在实施刑法保障措施时,应当充分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听证权,确保其在司法过程中能够享受到公平的审判。
这些法律程序的保护措施旨在平衡刑法与人权的关系,确保刑法的实施不会对人权产生过度侵害。
然而,刑法保障措施的实施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某些特殊情况下,刑法可能需要采取一些限制人权的措施。
例如,在恐怖主义和重大犯罪活动中,为了提供更有效的打击措施,刑法可能会授权执法机关对个人进行一定的限制措施。
虽然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侵犯个人的权利,但是它们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的整体安全和人民的基本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权衡和平衡刑法与人权之间的关系,确保刑法的实施不会对人权造成过度和不必要的侵犯。
另一方面,在刑法保障措施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个别案例和问题。
例如,司法系统的滥用、执法人员的不当行为等,都可能对人权造成影响。
当前刑法保障人权的途径
当前刑法保障人权的途径当前社会发展,人们对于自身权利的认知度越来越高,特别是在刑法领域,保障人权变得越来越重要。
如何更好地保障人权,是我们需要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从法律制度和实践层面来探讨刑法保障人权的途径如下。
一、完善法律制度在刑法领域中,完善法律制度是保障人权的重要途径。
完善法律制度应该统筹兼顾,既要关注犯罪者的人权,也要保护受害人的人权。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展开:1.制定公正、合理的法律规定。
刑法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必须制定公正、合理的法律规定,涵盖了所有的犯罪行为,对于行为的主体、行为的结果、行为的情节都要严谨明确,对于犯罪行为实行量刑的时候,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认罪态度、立功情节等多个因素,保护所有人的人权。
2.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知情权。
辩护权和知情权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要全面、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比如为被告人提供必要的辩护人、在审判前告知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审判过程中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和证言等。
3.人性化的刑罚执行方式。
对于罪犯实行人性化、科学合理的刑罚执行方式,是保障罪犯人权的重要途径。
要尽量避免对犯人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制定合理、适度的刑罚,同时要考虑到犯罪行为的特殊性,比如对于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的刑罚需要特殊考虑。
二、加强法律实践除了完善法律制度,法律实践也是刑法保障人权的重要途径。
要加强法律实践,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一步改善:1.加强人权意识教育和培训。
加强人权意识教育和培训,是提升刑法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人性化执法形象的必要途径,加强对于人权保障的认知,理解法律中的精神, 实践当中切实做好保障人权十分必要的。
2.严格遵守程序法律。
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程序法律,保护被告人的权利,比如要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知情权、严格遵守听证程序、严格限制取证范围等。
3.提高刑法执法人员素质。
提高刑法执法人员素质,是刑法保障人权的核心要素之一。
刑法执法人员应当在专业知识和法律常识上,以及在人性化执法方面进行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人性化执法意识和能力。
刑法执行中的人权保护及改革
刑法执行中的人权保护及改革在任何一个国家中,刑法也许是最能够直接体现国家法治水平的一个法律领域。
刑法的实施不仅关系到公民的权益保护,更是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刑法执行中的人权保护问题成为了备受争议的焦点。
因此,对于刑法执行中人权保护问题的改革迫在眉睫。
首先,针对刑法执行中存在的人权问题,需要建立一个以尊重人权为核心的法治体系。
这一法治体系应包括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定化、合法性审查的加强、司法独立的保障等方面。
对于违反人权的刑法执行行为,应予以追究和改正。
同时,尊重人权也意味着要强化法律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意识,确保其依法办事,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为了保护刑法执行中的人权,应加强对刑罚执行过程的监督和纠正机制建设。
监狱以及拘留所等惩罚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杜绝滥用刑罚和虐待犯人的行为。
此外,社会组织和媒体应被鼓励和支持,发挥监督作用,揭露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人权违法行为,促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进一步改革刑法执行中的人权保护还需要对监狱环境和犯人的待遇进行改进。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监狱拥挤、基础设施简陋、卫生状况恶劣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犯人的人权保护。
因此,应当加大投入,改善监狱设施和基础设施,提高犯人的生活条件,确保他们得到合理的营养和康复。
同时,在刑事政策上,也应更加注重刑罚以改造为主的功能,促进犯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成长和改造。
针对女性和未成年人的人权保护问题,在刑法执行中也需要特别关注和重视。
女性犯人应享有与男性犯人相等的待遇和保护。
在对待女性犯人时,应尊重其特殊需求和权益,创造一个有尊严和安全感的环境。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应更加注重刑罚以教育为主的原则,通过教育和改造,帮助他们重新回到社会。
此外,为了进一步改革刑法执行中的人权保护,还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进行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
每个国家都面临着不同的法律和刑法执行问题,通过合作和学习,可以找到更加适合自身国情的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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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
法学
我国刑法保障机制与人权保障
(一)国内研究状况及研究成果
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实际上就是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不断进步的历史。
但是,对于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艰难和困惑却一直伴随着人类法治文明的进程。
追究犯罪、惩罚犯罪时国家的一项重要功能,只有有效的追究犯罪、惩罚犯罪,才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否则必然导致犯罪猖狂,人民无法安居,社会难以安宁,国家建设和经济发展也难以顺利进行。
但只注重追究犯罪、惩罚犯罪,忽视保障人权,有必然导致司法专横和行政权滥用,造成大量冤假错案,从而在根本上动摇国家的法制,使国家难以长治久安,祸害同样很大。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及其实际运行,与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相比,还存在着不协调性。
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严重侵犯人权的违法现象屡禁不止。
审视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制度加以健全完善已迫在眉睫。
主要文献介绍如下:
欧阳梦春在《受刑人权利保护研究》一文把受刑人的权利具体分为民事经济方面的主要权利、政治社会方面的主要权利、文化教育方面的主要权利、受刑人特殊权利四个部分。
这一分类开国内同类理论研究之先河。
民事经济方面的主要权利吧重点放在目前研究几乎没有关注或者关注不够的受刑人的财产权利、结婚权利、社会保险权利等问题上。
政治社会方面的主要权利则重点放在受刑人的狭义政治权利、宗教信仰权利、社会交往权利等问题上。
文化教育方面的主要权利重点对受刑人的文化娱乐权利、普通收教育权利、职业再教育(社会就业技能培养)权利三方面进行了研究。
受刑人特殊权利部分则是对那些由于受刑人的特殊地位而专有的权利进行梳理和研究。
林劲松在《刑事诉讼与基本人权》一文中阐述基本人权在刑事研究中的价值。
第一,明确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人权是被追诉人的人权。
第二,明确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人权是被追诉人的基本诉讼权利。
柯葛壮的《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制度》一书以人权入宪为契机,结合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大背景下,对于如何将人权保障的宪法精神在诉
讼法中具体化、规范化,如何真正从司法程序上全面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等问题进行讨论。
李树远在《醉酒驾驶是否应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浅析》一文中借助孙伟铭一案,具体深入地讨论醉酒驾驶行为定性的刑法理论依据和实践措施,并对醉酒驾驶所引出的刑法解释问题附带作出理论上的思考。
石红卫、陆之悦在《危险驾驶行为的刑事处罚探析》一文中针对我国交通肇事现状,认为危险驾驶行为按照交通肇事罪加以定罪量刑,不能体现罚当其罪。
建议在立法上增设“危险驾驶罪”,将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以明确国家对此类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从而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有效遏制,实现公平正义。
陈玉和在《刑法是否需要增加“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文中针对近期各学者对酒后驾驶行为建议修改刑法,增加新罪名的观点,结合成都孙伟铭案,指出现行刑法规定已经能够起到维持社会秩序的机能,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对交通肇事行为的规范已经比较完善,不需要增加与交通肇事相关的新罪名。
赵远的《飙车肇事案定罪问题探讨》一文首先以杭州胡斌案来解说当前社会各界对飙车肇事这一行为如何定罪的各方观点,然后对各方提出的相关罪名进行了具体比较,最后提出自身对飙车定罪问题的详细见解,认为对飙车肇事案件既不能一概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也不能因飙车行为具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性质而一概将飙车肇事案件认定为出于间接故意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和综合全案分析的方法。
刘远的《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一文对当前处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中的故意与过失认定困境作出了详细解说,作者认为摆脱这一困境,即要厘定原因自由行为之法理,在确证行为人前后罪过心理及其连续性时,要注意考察行为人的人格状态、交通环境的变化情况、相关车辆的对比关系。
该文对刑法的理性运行有着一定的意义。
谢望原在《“飙车”致人死伤行为的定性》一文中先对“飙车”一词进行了定义,然后从定义出发,对其致人死亡的后果该如何定性进行了详细论证,最后归结中心观点,应按“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该文的论证对完善刑法交通肇事罪定罪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徐迅雷的《国外对醉酒驾车法律处置趋严》一文从日本福冈的一起酒后超速驾驶判案为引子,同时结合各国对此类犯罪行为的立法情况,指出我国在相关立法上的缺陷,从而呼吁向“轮子上的国家”学习,
学习其从严、从细的法则,将对酒后驾驶的处罚落到实处。
(二)存在问题
刑罚与人权保障的关系主要存在于刑罚的制定、裁量与执行三个领域。
在刑罚中最能体现人
权的保护力度和程度。
处罚是为了处置犯罪分子而设立,所以与之俱来的就会以惩罚为目的。
往
往会产生一种偏激的思想,这中思想在法治素质不是很高的社会里体现得他别明显,例如我国。
而正是由于这种思想的禁锢,我国的刑罚执行过程中出现比较严重的侵害人权的现象。
特别是在
监狱管理方面的缺陷逐渐流出这种刑罚制度的弊端。
(四)发展趋势
我国宪法明确写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款,表明人权成为国家的价值观。
依法治国首先就是要以宪治国。
这次宪法修改,为我国的政治文明,包括司法制度注入了新的内容,赋予了新的使命。
通过国际人权两公约的研究和理性分析, 重新定位我国的刑法理念, 使刑法的功能完成从国家权力的实现工具到人民权利的实现工具的转变, 使中国刑法走向人权保障的民权主义的精神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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