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的内容分析及其成书时代(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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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的内容分析及其成书时代(二)(一)
因为《周礼》的作者希望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而中央群主可以掌握大权,所以在,《秋官·司寇》中表现的是一个严刑峻法的国家。那些法律条文,没有一一举出来的必要,我们只是举出它的几个要点来。首先,每年正月大司寇要颁刑法于天下,《大司寇》说:
“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
这不是一件平常的事,春秋晚年才开始公布刑法。第一次是公元前五三五年郑子产铸刑书,第二次是公元前五一三年晋赵鞅铸刑鼎,都曾引起当时人的反对。在公布刑法以前,是兵刑不分的;用刑就是用兵,每一个诸侯或者采邑主手下有兵就可以用刑。新兴的地主阶级还没有兵权,当然是处于受刑的地位,他们不满于兵刑不分,要求公布刑法,这对于旧的领主是不利的,所以晋大夫叔向说;
“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左传》昭公六年)。
孔子也说道:
“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这是站在领主的立场说话。在兵刑不分的时代,礼和法也是不分的,
非礼就是犯法,犯法就要用刑:用刑就是用兵。兵刑分开,礼法也分开了,这是一件事的两面。《中庸》说;“礼仪三百,威仪三千。”礼仪是礼,威仪是刑,所以《吕刑》说:“五刑之属三千。”《周礼·秋官·司刑》掌五刑之法二千五百,“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依《汉书·刑法志》说,《周礼》五刑二千五百为中典,《吕刑》五刑三千为重典。《周礼》作者是严刑峻法的主张者,解释《周礼》五刑为中典,实在有些牵强。《秋官·大司寇》曾主张“刑乱国用重典”。所谓轻、中、重三典,实指运用说,不是指三种不同的刑法。
此外,由《周礼》中为了防止农民暴动,规订出许多特殊条文,如《秋官·禁暴氏》职掌:
“禁庶民之乱暴力正者,挢诬犯禁者,作言语而不信者,以告而诛之。”“乱暴力正”,“挢诬犯禁”,凡是对统治阶级不利的举动,都在重刑禁断之列。农民暴动,的确是领主的心腹之患,要时常加以防备,《地官·族师》道:
“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这是很严格的监视农民制度。《管子·立政》有云:“十家为什,五家为伍,罚有罪不独及,赏有功不专与。”和《周礼》的意义相同,同一编户的人员,要彼此共同负责,可赏可罚的举动,大家有分。又《禁藏》云:“辅之以什,司之以伍,伍无非其人,人无非其里,里无非其家,故奔亡者无所匿,迁徙者无所容。”这更表现出古代中国专制主义的特
色。把农民严密地组织起来,互相监视,他们被束缚于乡里土地,逃亡无所,这是领主对于农奴的统治。同时我们也更会知道,防备农民,是封建时代法律的最大特色。表现在当时的法律面前,领主贵族和农民也是不平等的,《秋官·小司寇》说:
“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命夫命妇全是贵族,他们可以不受法律的制裁。《小司寇》又说:“以八辟丽邦擦,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对于这八种特殊人物,全有包庇的办法。所谓“亲”、“故”、“贵”、“宾”,全是贵族,其余“贤”、“能”、“功”、“勤”,也是属于贵族阶级的,庶人中的贤、能、功、勤,是很少被人重视的。领主很少有受刑罚的可能,所以说“刑不上大夫”。《周礼》的作者虽然在努力维持旧的阶级秩序,然而旧秩序已经日趋崩溃了。由领主贵族降为庶人或奴隶的史不绝书,《周礼》作者也没法抹杀这种事实,于是他空想出一条不合实际的法律,《秋官·司厉》说:
“凡有爵者,……不为奴。”
这当然不会有效。于是他要求对破坏秩序者处以极刑,这类条文是随处可见的。
四《周礼》中的学术思想
这一节首先谈的是历法问题。因为农业的进展,要求有更精密的历法,
于是在春秋以后有许多新的历法产生。如果我们弄清楚《周礼》中的历法,对于解决《周礼》的年代问题,也有莫大的帮助。中国历法发达起来是很早的事,根据甲骨文的记载,殷商历法已经不是创作,渊源所在是可以考索的。在相传古代的历法中,黄帝、夏、殷、周、鲁五术全是承袭周制,托名分化,不是真正的古历。《颛顼历》,根据近人研究,存有占术的成分最多,且与殷代历法有密切关系,本来面目和祖甲以前的历制,大体相合。所不同的地方,不在基本的法制而在于三正问题,即《颛顼历》用夏正,以建寅月为正月,殷代提前一月,以建丑月为正月,后来的宗周,更提前一月而建子。三正的不同本来无关于历法的基本内容,但“改正朔,易服色”,是封建王朝欺骗人民的手段之一,所以三正问题,也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是学术史上纠缠不清的疑问。“三正’最早见于《尚书·甘誓》,原文说:
“大战于甘,……王曰:‘……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相传这是夏启征伐有扈的誓词。这三正如果是建子、建丑、建寅三正,顾颉刚先生曾有意见道:
“五行与三正对举,简直是汉人的易服色改正朔的论调。试问夏为寅正,商才改用丑正,周才改用子正,无论伐有扈的是谁,总是夏王,那时尚没有商周二正,他的誓文中怎么已说了三正呢?就算照了董仲舒的曲解,说建寅、建丑、建子三种历法是夏以前本来有的,夏、商、周不过顺了三统的次序循环沿用,但是夏王用的只是寅正,有扈氏如有不奉正朔之罪,也只能讨罚他的怠弃寅正,怎能说‘怠弃三正’呢?而强迫
他连过去及未来的丑正、子正也一齐奉守了呢”(《五德始终说下的政治和历史》)。
这真正有些费解,所以顾颉刚先生有此论调。梁启超在《阴阳五行说之来历》中不说《甘誓》本身有什么问题,而解释原文为“威侮五种应行之道,怠弃三种正义”。其实“三正”在春秋时代已经成了一专用名词,它代表着通行的三种历法,也意味着三种正确的历法,说有扈氏的罪过“怠弃三正’是讲得通的。不过这不是夏初应有的观念,《甘誓》是后人的追记,把后来的命题放在古代了。至少在春秋时代,社会上盛传三正说,《左传》昭公十七年梓慎说:
“火出,于夏为三月,于商为四月,于周为五月。夏数得天……”
这里面各有一月的差异,就因为有三建的不同,孔子也曾经说过:“颜渊问为邦。子曰:‘行夏之时,乘殷之辂,服周之冕,乐则《韶》《舞》,……’”(《论语·卫灵公》)。
这也同于“夏数得天”的论调。所谓夏历,春秋时代的晋国曾经实行过,当时宋用殷正,杞用夏正,晋以姬姓国也用夏正。晋国的历法显然和周、鲁不同,在《左传》及《竹书纪年》中都可以看到。春秋和春秋以前,因历法本身也不断在发展中,曾经有过不同的历法是没有问题的。在科学不发达的时代,一方面改进不能彻底,同时历法也和迷信顽固地结合,以致新的历法有了,旧的还不能去掉。而且这些历法的产生也有地区的不同,所以同时可以有几种历法存在。
从春秋往上推,殷周两代改进历法的情形,还可以看得出来。周文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