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条款

合集下载

建设工程合同保修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保修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保修条款第一条定义与范围1. 本合同中的“保修”指承包方对工程项目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修复、更换或赔偿的责任。

2. 保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体结构安全、防水防漏、电气管线、设备安装等关键部分。

第二条保修期限1. 主体结构: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及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第三条保修责任1. 承包方应保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所建设的工程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

2. 在保修期限内,如发现质量问题,承包方应在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响应,并根据问题性质及时修复。

3. 若因承包方原因导致质量问题,应由承包方承担全部维修费用;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条保修金1. 发包方有权在工程款中扣留一定比例的保修金,用于确保承包方履行保修义务。

2. 保修金的比例通常不超过工程总价的5%,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3. 在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或承包方已履行修复义务,保修金应全额退还承包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1. 如承包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维修工作,每逾期一天,应按未履行保修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2. 如果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工程的使用功能,承包方除负责维修外,还应赔偿因此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争议解决对于因保修条款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合同签订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七条其他事项1. 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均需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确认。

2. 本保修条款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除特别说明外,本条款不限制用户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

建设施工质量责任保险条款

建设施工质量责任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质量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依法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

保险责任第三条被保险人与建筑工程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果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由被保险人施工的并经国家或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建筑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由被保险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没有予以赔偿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项目的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发包人或被保险项目使用人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超过设计标准值的风荷载和雪荷载;(七)冰雹、雷电、洪水、滑坡、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八)火灾、爆炸;(九)外界物体碰撞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十)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发包人或被保险项目使用人使用不当或改动原设计结构、设备位置或原防水措施;(十一)非结构工程、设备、配件以及室外工程在设计、施工、材料上的疏忽、缺陷、错误或遗漏。

第五条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任何竣工前已存在且被保险人或工程相关责任方已知并经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的监理机构书面指出的缺陷引发的损失,但缺陷已被更正并得到了保险人的书面认可,并交纳相应保费的情况除外;(二)工程竣工验收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项目使用人自行添置的包括装修内的任何财产的损失,但初装修房(毛坯房)的合理二次装修损失不在此限;(三)在对被保险项目进行修复过程中,为满足被保险人或被保险项目使用人要求,超过原设计施工标准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四)任何颜色、透明度等表面外观的差异;(五)自然磨损、折旧、物质本身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六)非因质量潜在缺陷造成的被保险项目的任何损失;(七)损害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被保险项目使用人无法使用被保险项目、停业、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或被保险项目使用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各种间接损失;(八)人身伤亡或精神损害赔偿;(九)罚款、罚金和惩罚性赔偿;(十)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合同条款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合同条款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的订立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与工程发包人签订真实、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和终止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并提交投保单之日起成立。

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之日起生效。

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终止。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自身原因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工程竣工延误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四)洪水、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五)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七)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犯罪行为。

第四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六条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金额。

第七条保险费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率可以根据投保人的风险状况和保险人的风险评估进行调整。

第五章保险期限和赔偿处理第八条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期限。

保险期限可以根据投保人的请求和保险人的同意进行延长。

第九条赔偿处理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立即通知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建设工程合同保险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保险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保险条款第一条总则1.1 本保险条款是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旨在明确各方在保险事项上的权利与义务。

1.2 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共同遵守本保险条款的规定。

第二条保险目的2.1 通过合同约定的保险安排,确保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受损方能获得及时、合理的经济补偿,减轻经济损失。

2.2 促进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三条保险责任3.1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要求,对工程全过程或特定阶段提供保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期间的物质损失、第三方责任以及人身安全等。

3.2 保险责任范围、金额、期限等具体内容应根据合同附件所列明的保险产品及其条款执行。

第四条保险种类4.1 物质损失保险:覆盖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损失。

4.2 第三方责任保险:涵盖因工程施工导致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4.3 人身伤害保险:包括工人赔偿保险和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确保在工作人员受到伤害时提供相应的保障。

第五条保险费用5.1 保险费用由承包商负责缴纳,费用应在工程预算内单独列项并计入工程成本。

5.2 业主有权审查并确认保险费用的合理性。

第六条保险索赔6.1 发生保险事故时,承包商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单规定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

6.2 保险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应迅速开展事故调查,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赔付。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如果任何一方未履行保险条款规定的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2 若因承包商原因导致未能按时购买保险或保险内容不符合合同要求,业主有权采取补救措施,并由承包商承担相关费用。

第八条其他条款8.1 本保险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8.2 本保险条款的解释权归合同双方共同拥有,如有争议,可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2024年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2024年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条款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1.1 保险公司1.2 投保人1.3 被保险人第二条保险范围2.1 保险标的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3.1 保险金额3.2 保险费3.3 保险费支付方式第四条保险事故的认定4.1 保险事故的定义4.2 保险事故的报告4.3 保险事故的调查与核实第五条保险赔偿5.1 赔偿范围5.2 赔偿限额5.3 赔偿程序第六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6.1 解除合同的条件6.2 终止合同的条件第七条保险公司的权利与义务7.1 保险公司的权利7.2 保险公司的义务第八条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8.1 投保人的权利8.2 投保人的义务第九条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9.1 被保险人的权利9.2 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争议的解决方式10.2 诉讼管辖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1.1 合同的生效条件11.2 合同的变更11.3 合同的解除第十二条合同的履行与监督12.1 合同的履行12.2 合同的监督第十三条合同的转让13.1 合同的转让条件13.2 合同转让的程序第十四条其他事项14.1 通知与送达14.2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4.3 合同的失效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1.1 保险公司1.1.1 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1.1.2 保险公司地址:_______1.1.3 保险公司联系人:_______ 1.1.4 保险公司联系方式:_______ 1.2 投保人1.2.1 投保人名称:_______1.2.2 投保人地址:_______1.2.3 投保人联系人:_______1.2.4 投保人联系方式:_______ 1.3 被保险人1.3.1 被保险人名称:_______1.3.2 被保险人地址:_______1.3.3 被保险人联系人:_______ 1.3.4 被保险人联系方式:_______第二条保险范围2.1 保险标的2.1.1 保险标的名称:_______2.1.2 保险标的地址:_______2.1.3 保险标的价值:_______2.2 保险期间2.2.1 保险期间开始日期:_______ 2.2.2 保险期间结束日期:_______ 2.3 保险责任2.3.1 保险责任范围:_______2.3.2 保险责任限制:_______第三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3.1 保险金额3.1.1 保险金额确定方式:_______ 3.1.2 保险金额:_______3.2 保险费3.2.1 保险费计算方式:_______ 3.2.2 保险费支付日期:_______ 3.2.3 保险费支付方式:_______ 3.3 保险费支付凭证:_______第四条保险事故的认定4.1 保险事故的定义4.1.1 保险事故的定义:_______4.2 保险事故的报告4.2.1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告,报告方式为:_______4.2.2 保险事故报告的时限:_______4.3 保险事故的调查与核实4.3.1 保险公司应在接到保险事故报告后_______工作日内进行调查与核实。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条款有哪些?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条款有哪些?

The fewer management levels, the better.(页眉可删)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条款有哪些?导读:合同中应当对保证金规定缴纳期限,约定缴纳保证金标准,以及退还保证金时间,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在招标以后,签订中标合同以前缴纳,保证金应当双方约定数额比例,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按照工程总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条款,合同中应当对保证金规定缴纳期限,约定缴纳保证金标准,以及退还保证金时间,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在招标以后,签订中标合同以前缴纳,保证金应当双方约定数额比例,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按照工程总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期限、测算办法、交纳标准、方式及退还时间等没有明确规定。

可以在工程项目合同中约定。

由于立法滞后,政府引导、监管的缺位,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存在很多问题:1、招标文件没有载明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却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2、招标文件虽然载明需要提交履约保证金,但不明确具体数额比例,待中标后由招标人一方单独决定数额,使中标人无所适从。

3、招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但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甚至有的招标人直接以中标人履约保证金支付工程进度款,违背合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客观上也造成拖欠工程款包括履约保证金后果,可能引起拖欠工人工资、材料款等连锁反应。

4、履约保证金收取主体多种多样,有的招标人直接收取,有的由招标代理机构收取。

5、有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要按照投标价的一定比例提交履约保证金。

如果是按投标总价的一定比例提交,有关人员通过投标保证金的提交金额很容易推算出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

这就可能对投标人的利益形成潜在威胁。

6、有的招标人或发包人直接收取现金。

这样易产生风险,也不符合现金管理规定。

7、发包人占用履约保证金时间太长,一般情况下竣工验收后退还。

但有的和质保金捆绑到一起,往往质保期满后才退还,严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经营。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有哪些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有哪些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有哪些一、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的基本概念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中国保险市场一种新型的保险产品,它是指为了规范工程质量管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风险、保障工程质量的全过程,对工程项目的建设主体进行投保,以工程质量管理为重点的责任保险。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主要通过保险公司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工艺、工程材料、监理与检测等环节进行风险评估,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障金额,并向建设主体提供相应的投保方案,以保障工程建设质量,降低工程质量风险的发生。

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1. 保险责任: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主要保障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风险,包括施工工艺、工程质量监督、建筑材料质量、工程设计、监理与检测等环节的质量风险。

保险公司将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投保方的需求,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和金额。

2. 保险费率: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费率主要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工程类型、施工地点、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来说,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越大,保险费率越高。

3. 投保要求:为了能够成功投保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建设主体需要提交相关的投保资料,包括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施工方案、施工计划、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合同、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

4. 理赔流程:一旦工程项目发生质量风险,建设主体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来获得相应的赔偿。

建设主体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交验相关证明文件,并经保险公司核实后给予理赔。

三、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的优势1. 降低风险:通过投保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可以有效地降低工程项目的质量风险,减少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2. 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工程质量保证保险要求建设主体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质量管理标准,提高施工质量管理水平,提升工程质量。

3. 保障权益:建设主体通过投保工程质量保证保险,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的利益和权益,减少质量风险带来的损失。

4. 规范市场秩序: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推动工程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施工质量。

建设工程合同保修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保修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保修条款第一条保修范围1.1 本保修条款适用于甲方(建设方)与乙方(承包方)之间就__________(工程名称)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2 保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体结构安全、防水防漏、电气管线、给排水及采暖系统、装修装饰等工程项目。

第二条保修期限2.1 主体结构和建筑外墙面的保修期限为____年。

2.2 防水防漏工程的保修期限为____年。

2.3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及采暖系统的保修期限为____年。

2.4 室内装修装饰工程的保修期限为____年。

第三条保修责任3.1 在保修期限内,如发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____小时内响应,并在合理时间内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

3.2 乙方应保证修复工作的质量,确保修复后的部位恢复到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3.3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若非乙方原因,双方应协商解决。

第四条保修金4.1 为确保保修责任的履行,甲方有权从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____%作为保修金。

4.2 保修金将在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全额退还给乙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乙方未能按约定时间完成维修或修复工作,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____%的违约金。

5.2 若因乙方未能履行保修责任而导致甲方产生额外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其他事项7.1 本保修条款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2 本保修条款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7.3 本保修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建设工程合同保修

建设工程合同保修

建设工程合同保修一、保修范围1. 本保修条款适用于甲方(业主)与乙方(承包商)之间签订的所有建筑施工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等。

2. 乙方应对其负责施工的全部工程提供保修服务,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规范要求。

二、保修期限1. 主体结构: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限为十年。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五年。

3.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两年。

4. 装修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限为两年。

5.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双方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三、保修责任1. 在保修期限内,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无偿修复。

2. 乙方应保证维修质量,维修后的工程应达到原设计标准和功能要求。

3.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需要返工或更换材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

四、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情况1. 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法律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害。

2.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改动、改造或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坏。

3. 正常磨损及老化导致的性能下降。

4. 甲方未按照乙方提供的使用和维护说明操作造成的损害。

五、保修流程1. 甲方发现质量问题后,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据。

2. 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在约定时间内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

3. 确认质量问题后,乙方应制定维修方案并与甲方协商一致后实施。

4. 维修完成后,双方应共同验收,并签署维修完成证明。

六、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维修工作,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 如因乙方维修质量不合格导致再次出现同一问题,乙方应重新承担维修责任。

3.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维修工作无法进行,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其他约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保修条款进行补充和修改,但任何变更都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工程建设期保险方案(3篇)

工程建设期保险方案(3篇)

第1篇一、方案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和风险性也日益增加。

为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保障水平,特制定本工程建设期保险方案。

二、保险方案目标1. 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降低工程风险。

2. 保障工程建设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项目的整体效益。

3.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风险管理体系,提升我国工程建设行业的整体水平。

三、保险方案内容1. 保险责任(1)建筑工程一切险: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导致的建筑物、设备损失,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2)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设备安装过程中的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导致的设备损失。

(3)工程监理责任险:包括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工作失误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等。

(4)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包括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残疾、医疗费用等。

(5)工程质量险:包括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工程损失、维修费用等。

(6)第三方责任险:包括因工程建设活动导致的第三方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等。

2. 保险期限(1)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工程监理责任险: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4)工程质量险: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5)第三方责任险: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 保险金额(1)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按工程合同总价计算。

(2)工程监理责任险:按监理合同金额计算。

(3)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按施工人员数量和每人保险金额计算。

(4)工程质量险:按工程合同总价计算。

(5)第三方责任险:按工程合同总价计算。

4. 保险费率根据不同险种、工程规模、风险程度等因素,参照市场行情,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保险(版)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保险(版)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保险(版)条款
一、保险目的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本保险条款旨在规定保险人和被
保险人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二、保险责任
1. 本保险覆盖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质量缺陷问题,
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材料、装修等。

2. 质量缺陷保险责任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的三年,
保险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确定。

三、保险金额和费率
1. 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对象的工程规模和风险大小等因素确定。

2. 保险费率根据保险公司的评估和风险把控能力而定,合同约
定双方的支付责任。

四、保险责任的免除和限制
1. 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保险
公司可免除赔付责任。

2. 在特殊情况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保险的赔付责任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

五、保险理赔
1. 若发生质量缺陷问题,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2.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赔付,但不超过保险合同的约定金额。

六、终止保险合同
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保险合同。

2. 在保险期限届满后,双方未提出终止要求,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七、争议解决
任何因本保险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相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八、其他事项
本保险条款中未尽事宜,双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协商解决。

以上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保险(版)条款的内容,请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约定和修改。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条款及建议书资料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条款及建议书资料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条款及建议书资料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建筑工程的需求不断增加,同时也暴露出工程质量问题的频发。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风险,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条款进行介绍,并提供一些建议。

一、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条款1. 保险标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为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和后续维修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

2. 保险责任范围: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主要承担以下责任范围:a) 缺陷修复费用:由于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导致的修复费用,包括重新施工、维修和更换等。

b) 赔偿责任:对因质量缺陷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c) 法律诉讼费用:在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法律纠纷中,支付涉诉费用、律师费等。

3. 保险期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与工程施工周期保持一致,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4. 保险费用:保险费用的计算通常以房屋建筑工程的合同价值为依据,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计算,并根据工程质量的具体情况进行浮动调整。

二、建议书资料1. 工程概况:在建议书资料中,需要详细介绍建筑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工程类型、建筑面积、施工周期等。

2. 保险需求分析:根据工程特点和业主的需求,进行全面的保险需求分析,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额。

3. 保险费用计算:根据建筑工程的合同价值和工程质量情况,进行保险费用的计算,并提供费率说明和支付方式。

4. 签单条件:列明签单的具体条件,包括审查施工合同、开工前验收、工程进度支付保证金等。

5. 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并列出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况,例如自然灾害等。

6. 定损理赔流程:详细说明保险理赔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拍照取证、事故报案、评估定损等流程。

7. 保险期限和续保方式:明确保险期限和续保方式,提供续保的相关指南和注意事项。

三、建议1. 选择正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实力和信誉是选择保险合作伙伴的重要依据,建议选择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口碑的保险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条款及建议书资料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条款及建议书资料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条款及建议书资料一、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背景与意义在当今社会,房屋建筑作为人们生活和工作的重要场所,其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活品质。

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各种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以及建筑规模的不断扩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和风险。

为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应运而生。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是指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投保,在保险期间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建筑物损坏,依法应由责任主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这种保险的意义在于:首先,为业主提供了额外的保障,使其在遭遇房屋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减少损失。

其次,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来说,能够转移风险,减轻因质量问题带来的经济压力,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此外,还有利于促进建筑行业的自律和规范发展,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房屋建筑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导致建筑物损坏,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设计错误、疏忽或缺陷;2、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3、施工错误或疏忽;4、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但不包括战争、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2、被保险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3、建筑物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的自然磨损、老化;4、因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当使用、改造或维护造成的质量缺陷;5、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罢工、核辐射、放射性污染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一般为 5 年或 10 年,具体期限由保险合同约定。

建设工程合同保修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保修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保修条款一、保修范围及期限1.1 本合同保修范围包括所有工程项目的土建、安装、装修及设备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土建工程:包括基础、结构、屋面、墙面、地面、楼梯、门窗等;(2)安装工程:包括给排水、供电、照明、暖通、消防、通信等;(3)装修工程:包括室内外装饰、装修、家具、设备等;(4)设备工程:包括各类机械、电器、仪表等设备及其安装和调试。

1.2 本合同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具体保修期限如下:(1)土建工程:一年;(2)安装工程:一年;(3)装修工程:两年;(4)设备工程:根据设备类型和制造商的保修政策确定。

二、保修责任及处理2.1 承包人应在保修期内,对工程质量问题负责修复和更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保修费用按照以下方式计算:(1)保修范围内的问题,承包人免费修复和更换;(2)保修范围外的问题,双方协商确定费用。

2.2 发包人在保修期内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调查、诊断和处理。

2.3 承包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或未能及时修复和更换的,发包人有权自行解决问题,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2.4 保修期内,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承包人拒绝赔偿或无法赔偿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三、保修条件及程序3.1 发包人在保修期内提出保修要求,应向承包人提交以下资料:(1)保修申请;(2)问题描述;(3)相关证据材料。

3.2 承包人接到保修申请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答复,并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3.3 承包人完成修复和更换后,应向发包人提交保修记录,发包人进行验收。

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继续履行保修义务。

四、保修费用及支付4.1 保修费用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方式计算。

4.2 承包人应在保修期内,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保修服务。

4.3 保修费用支付方式如下:(1)保修范围内的问题,承包人免费修复和更换,不需支付费用;(2)保修范围外的问题,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保修费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示范条款摘要: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概述二、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与特点三、保险条款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益保障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的适用范围和意义五、如何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六、投保应注意的事项正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概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以下简称“质量保证保险”)是一种针对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的保险产品。

它旨在保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权益,降低因施工质量问题引发的经济纠纷和法律风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质量保证保险逐渐成为建筑行业关注的焦点。

二、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与特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示范条款,明确了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等内容。

以下为条款的主要特点:1.保险责任明确:保险人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等。

2.保险期间合理:保险期间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施工进度设定,一般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

3.保险金额灵活:保险金额根据工程项目的投资总额、施工合同金额等因素确定,确保投保人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保险条款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益保障质量保证保险条款为投保人和保险人提供了以下权益保障:1.投保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可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减轻经济损失。

同时,质量保证保险有助于提高投标单位的竞争力,获得招标加分。

2.保险人:通过承保质量保证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参与到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有利于防范风险。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的适用范围和意义1.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商业、工业、基础设施等项目。

2.意义:质量保证保险有助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的建设,降低纠纷风险;推动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2024年版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及保险条款

2024年版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及保险条款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及保险条款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1.1 发包方名称及地址1.2 承包方名称及地址第二条工程概述2.1 工程名称2.2 工程地点2.3 工程规模2.4 工程内容2.5 工程进度第三条合同金额3.1 合同总价3.2 付款方式3.3 付款进度第四条工程质量4.1 质量标准4.2 质量保证4.3 质量检查第五条工程安全5.1 安全要求5.2 安全防护措施5.3 安全事故处理第六条工期6.1 计划开工日期6.2 计划竣工日期6.3 工期延误第七条合同变更7.1 变更条件7.2 变更程序7.3 变更费用第八条违约责任8.1 违约情形8.2 违约责任8.3 违约赔偿第九条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争议解决机构9.3 诉讼管辖第十条保险条款10.1 保险责任10.2 保险金额10.3 保险费用10.4 保险理赔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1.1 合同生效条件11.2 合同变更条件11.3 合同解除条件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 保密内容12.2 保密期限12.3 违约保密第十三条其他条款13.1 不可抗力13.2 法律适用13.3 合同附件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和备案14.1 签署日期14.2 签署地点14.3 备案机关14.4 备案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1.1 发包方名称及地址(此处填写发包方的全称及注册地址)1.2 承包方名称及地址(此处填写承包方的全称及注册地址)第二条工程概述2.1 工程名称(此处填写工程的名称)2.2 工程地点(此处填写工程的具体地点)2.3 工程规模(此处填写工程的规模,包括工程的总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结构类型等)2.4 工程内容(此处填写工程的具体内容,包括施工范围、施工任务等)2.5 工程进度(此处填写工程的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等)第三条合同金额3.1 合同总价(此处填写合同的总价,包括币种、金额等)3.2 付款方式(此处填写付款的方式,如预付款、进度付款、最终付款等)3.3 付款进度(此处填写付款的进度,包括各阶段的付款比例、时间等)第四条工程质量4.1 质量标准(此处填写工程的质量标准,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4.2 质量保证(此处填写承包方应采取的质量保证措施,如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检查制度等)4.3 质量检查(此处填写工程质量检查的方式、时间、责任主体等)第五条工程安全5.1 安全要求(此处填写工程安全的要求,如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等)5.2 安全防护措施(此处填写承包方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防护设施、安全培训等)5.3 安全事故处理(此处填写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责任主体等)第六条工期6.1 计划开工日期(此处填写工程计划开工的日期)6.2 计划竣工日期(此处填写工程计划竣工的日期)6.3 工期延误(此处填写工期延误的处理方式、责任主体等)第八条违约责任8.1 违约情形(此处填写违约的情形,如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工程、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等)8.2 违约责任(此处填写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如违约金、赔偿金额等)8.3 违约赔偿(此处填写违约赔偿的计算方式、责任主体等)第九条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此处填写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等)9.2 争议解决机构(此处填写争议解决机构的名称、地址等)9.3 诉讼管辖(此处填写诉讼管辖的法院、地域等)第十条保险条款10.1 保险责任(此处填写保险责任的具体内容,如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等)10.2 保险金额(此处填写保险金额的具体数额)10.3 保险费用(此处填写保险费用的承担主体、支付方式等)10.4 保险理赔(此处填写保险理赔的程序、责任主体等)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1.1 合同生效条件(此处填写合同生效的条件,如双方签字盖章、政府批准等)11.2 合同变更条件(此处填写合同变更的条件,如双方协商一致、政府批准等)11.3 合同解除条件(此处填写合同解除的条件,如双方协商一致、政府规定等)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 保密内容(此处填写需要保密的内容,如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12.2 保密期限(此处填写保密期限的具体时间)12.3 违约保密(此处填写违约保密的具体后果,如违约金、赔偿等)第十三条其他条款13.1 不可抗力(此处填写不可抗力的定义、具体情形等)13.2 法律适用(此处填写适用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等)13.3 合同附件(此处填写合同附件的名称、数量、编号等)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和备案14.1 签署日期(此处填写合同签署的日期)14.2 签署地点(此处填写合同签署的地点)14.3 备案机关(此处填写备案的机关名称、地址等)14.4 备案日期(此处填写备案的日期)第二部分:第三方介入后的修正15.1 第三方定义(此处填写第三方的定义,如指非甲乙双方的其他单位或个人)15.2 第三方介入情形(此处填写第三方介入的情形,如技术咨询、质量检测、保险理赔等)15.3 第三方责任(此处填写第三方应承担的责任,如提供专业服务、确保服务质量等)15.4 第三方权益(此处填写第三方的权益,如获得报酬、保密权利等)15.5 第三方与其他各方关系(此处填写第三方与其他各方(甲乙方、保险公司等)的关系,如协作、沟通等)15.6 第三方责任限额(此处填写第三方责任限额的具体规定,如责任限额为合同金额的某一比例、最高不超过某一金额等)15.7 第三方违约处理(此处填写第三方违约的处理方式,如违约金、赔偿责任等)15.8 第三方变更(此处填写第三方变更的程序,如第三方需提前通知甲乙方、甲乙方同意等)15.9 第三方退出(此处填写第三方退出的条件、程序,如提前通知、交接等)15.10 第三方替代(此处填写第三方替代的规定,如第三方不能履行合同时,甲乙方可以寻找替代方等)15.11 第三方介入的附加条款(此处填写第三方介入的其他附加条款,如第三方需遵守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15.12 第三方介入的说明(此处填写关于第三方介入的说明,如第三方介入的目的、意义等)15.13 第三方介入的变更程序(此处填写第三方介入变更的程序,如甲乙方协商一致、第三方同意等)15.14 第三方介入的备案(此处填写第三方介入备案的要求、程序,如向相关政府部门备案等)15.15 第三方介入的监督与检查(此处填写第三方介入的监督与检查方式、时间、责任主体等)15.16 第三方介入的争议解决(此处填写第三方介入争议解决的程序、责任主体等)15.17 第三方介入的保险条款(此处填写第三方介入保险的具体条款,如第三方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险金额等)15.18 第三方介入的违约赔偿(此处填写第三方介入违约赔偿的具体规定,如赔偿金额、计算方式等)15.19 第三方介入的权益保护(此处填写第三方介入权益保护的措施,如防止第三方权益受损、提供必要支持等)15.20 第三方介入的合同条款(此处填写与第三方介入相关的合同条款,如合同的签署、备案等)第三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附件1:工程图纸附件2:工程量清单附件3:施工方案附件4:材料采购合同附件5:施工进度计划附件6:质量检验标准附件7:安全防护措施方案附件8:保险单据附件9:合同变更协议附件10:违约金计算公式附件11:争议解决机构名录附件12:政府批准文件附件13:工程验收报告附件14:工程保修条款附件的详细要求和说明:附件1:工程图纸应详细标注工程的各种设计要求,包括建筑尺寸、构造细节、材料要求等。

汇友相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维修保证保险条款

汇友相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维修保证保险条款

汇友相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维修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与工程发包人签订真实、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有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承包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投保人不得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或设定担保。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第七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交易基础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的、被解除的;(二)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三)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采用欺诈、恶意串通、贿赂或变相贿赂等手段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四)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五)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六)非投保人原因造成的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七)被保险人或第三方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改动工程项目结构、附属设施或设备位置;(八)被保险人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义务的;(九)不可归责于投保人的情形。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或恐怖袭击;(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四)政府征用、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洪水、台风、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六)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七)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八章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一旦发现保险责任事故的发生,被保险人应: (一)于知道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本公司,并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说
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 (二)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三)向本公司提供或协助本公司获得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所有报告、证
明、方案、设计书、质量信息和其他帮助。 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负责,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管理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 措施,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对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机构和保险人提出的消除 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否则对由此引起的质 量事故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引起本条所列的质量事故,
本公司负责赔偿约定的维修费用以及本公司书面认可的诉讼和咨询费用,但总
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条款所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一) 建筑物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整体或局部倾斜;
(二) 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பைடு நூலகம்降;
币1000元,绝对免赔率为15%,两者以高者为准; (四)本合同第四条第六、七、八项所述保险责任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金
额为人民币1000元,绝对免赔率为15%,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十条 本保险的保险费率按照投保人的资质有所不同(详见费率规章)。
第七章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 (一) 严格遵守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二) 在竣工验收结束一个月内向本公司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三) 采取所有合理的防范措施,避免保险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 承担赔偿责任。
3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
第十三条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必须如实、完整地提供竣工验收一年内维 修情况(包括重复维修、多次维修)的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增加或保险单列明的重要事 项以及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重要事 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 保险合同。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条款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投保单、 批注、批单以及其他有关凭证共同构成。
第二章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二条 凡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开发商或建筑施工企业,就其开发 或施工的建设工程(工程报价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向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建筑施工企业。
风、雪灾、冰雹、冰凌、泥石流、海啸、地面突然塌陷、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 运行物体坠落等超过建筑物设计规范限定的自然灾害;
(二)战争、武装冲突、暴动、抢劫及恐怖活动、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 染;
(三)保险标的发生全损或丧失修理价值; (四)对于保险标的的任何结构性改变、修理和增加(得到本公司的书面 认可,保险单作了批注,并调整了保险费用的除外); (五)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不适当的装修和装饰,非正常使用, 荷载超过设计规定值,或改变建筑物的建筑用途; (六)保险标的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发生过维修,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同一原 因在同一部位又发生维修的; (七)附近工程施工、抽取地下水或任何第三者的行为引起的保险标的受 损; (八)使用者的使用不当所致;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十)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十一)由工程质量检查机构在竣工检查评估报告上所指出的,但未及时纠 正的工程质量问题(得到保险人书面认可的除外); (十二)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 任; (十三)由于白蚁等虫害造成的质量事故(施工企业在施工时已经采取了 符合国家要求措施的除外); (十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第八条 本公司对以下各项也不负赔偿责任:
2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
(一) 竣工验收报告签发时,室内没有的装饰、装修以及其他财产的损 失;
(二) 地面以下建筑、设备的渗漏水事故; (三) 在保险责任开始以前就已经发生的质量事故,包括已发生索赔 和未发生索赔两种情况; (四)任何间接损失。
第六章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九条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本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为工程报价(工程报价以竣工验收报告上的金额为
准),分项免赔额的设定如下: (一)本合同第四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保险责任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金
额为人民币3万元,绝对免赔率为20%,两者以高者为准; (二)本合同第四条第四项所述保险责任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金额为人民
币2000元,绝对免赔率为15%,两者以高者为准; (三)本合同第四条第五项所述保险责任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金额为人民
合理的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第四章 保险期间
1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
第六条 本合同保险责任第四条中第一、二、三、四项所述质量事故的保险期间 为九年,第五项所述质量事故的保险期间为四年, 第六、七、八项所述质量事 故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保险期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一年以后起算。
第五章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在下述任一情况下,保险标的产生的维修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地震、台风、暴风、龙卷风、飓
(三)
结构、构件承载能力不满足设计规
范的要求或变形超过设计规范的允许值;
(四)
主体结构产生影响使用安全的裂
缝、破损、断裂;
(五) 屋面、外墙面、厕浴卫生间、厨房发生渗漏水;
(六) 供热和供冷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七) 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八) 装饰缺陷。
第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事故损失所支付必要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