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主客观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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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词

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词
呈此意见,敬请采纳。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辩护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一)被告人自动投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__________
三、被告人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故恳请合议庭对其判处缓刑。
(一)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
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___________之亲属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__________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及参加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不持异议,但认为________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现根据本案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的行为评定时予以考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罪行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毕竟惩罚并非目的,适用刑罚是为了改造犯罪,而改造的难易则是由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所决定的。本案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故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从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出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以达刑罚之感化、教育功效,同时亦体现我党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词

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词

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词法律文书2021年8月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律所接受被告人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今天依法出庭并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报关代码并非由被告人决定的。

被告人作为与报关公司联系、接洽的角色,负责与报关公司联系、资料递送的工作,最后决定报关代码的是被告人的上级领导。

被告人所在的公司具备完整的公司架构,以及完备的议事流程,各部门、职位具有明确的分工和职权分配。

本案涉案产品的报关税号,是由下列程序产生的:第一步,由销售人员根据产品的规格资料提供给报关公司;第二步,由报关公司出具专业意见、收费标准,确定税号、税费及报关公司的手续费,汇总后反馈给公司;第三步,报关公司反馈意见或确认税号以后,销售人员向部门领导汇报,经部门领导审批同意整批货物进口的成本价格,即予执行。

二、被告人作为销售人员,而非专业的报关人员,面对复杂庞大的报关代码种类划分,若要求其准确地确认某货物的报关代码,根本是强人所难。

因此才需要专业的报关公司代为处理进口报关的事宜。

被告人将进口产品的相关资料,包括税号、税率、商品说明以及成分说明等提供给报关公司,要求报关公司重新审查确认,其实已经尽了他的职责。

被告人作为一个普通员工,过往通过专业报关公司通关一直顺利、没有任何问题的情况下,不可能发现税号可能存在错报的情况。

三、被告人作为一个诚实守法的良好公民,一直勤勤恳恳地工作。

案发后,被告人不但如实供述侦查机关调查的问题,还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案件事实,考虑其本身没有主观犯意,再犯可能性很低,社会危害性不大。

综上所述,被告人由于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过分信赖报关公司,才导致今次事件的出现。

被告人具备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综合考虑后依法从轻、减轻对被告人的量刑。

走私罪辩护词

走私罪辩护词

⾛私罪辩护词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私是⾮常常见的⼀种违法犯罪⾏为,⾛私⽬的是为了偷税漏税,⾛私⾏为可以由海关进⾏查处的,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私罪如何写辩护词?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私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东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陈XX委托,指派我担任陈XX涉嫌⾛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的⼀审辩护⼈。

接受委托后,我依法查阅本案的相关案卷。

现结合法庭调查,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合议庭参考并敬请采纳:根据我国现⾏刑法关于⾛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被告⼈陈XX已经构成⾛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辩护⼈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结合本案现有证据,辩护⼈认为被告⼈陈XX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恳请合议庭本着刑罚轻缓化的宗旨,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法对被告⼈陈XX判以缓刑,具体理由如下:⼀、被告⼈陈XX具有⾃⾸情节,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6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需具备⾃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

通过分析卷宗材料,辩护⼈认为被告⼈陈XX具备⾃⾸的两个要件,具有⾃⾸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 被告⼈陈XX⾃动投案。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处理⾃⾸和⽴功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以下简称《解释》)第⼀条之规定,所谓⾃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投案。

具体到本案⽽⾔,被告⼈陈XX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于2016年5⽉3⽇主动到东莞海关缉私分局投案⾃⾸,可见其⾏为符合《解释》关于⾃动投案的规定。

(⼆) 被告⼈陈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根据《解释》第⼀条:“根据刑法第六⼗七条第⼀款的规定,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是⾃⾸。

贩卖走私物品辩护词

贩卖走私物品辩护词

贩卖走私物品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在座各位:首先,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对于本案的指控提出一些质疑。

我们应该先回顾一下案件的事实。

据控方指控,我的当事人涉嫌贩卖走私物品,然而,我将在本辩护词中证明这一指控是缺乏证据支持的。

为了保证清楚明了地陈述我的观点,我将按照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辩论:1. 缺乏证据证明被告贩卖走私物品首先,控方在本案中缺乏直接的证据来证明被告贩卖走私物品。

我要求控方提供确凿的证据,如实物证据、交易记录或者目击证人等,以证明被告直接参与了走私物品的贩卖行为。

在缺乏这些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一些间接的或有争议的述证,是无法成立对被告的指控的。

2. 无法确定被告对走私物品的知情与控制其次,即便控方能够提供一些关联性证据,也无法明确被告对走私物品的知情与控制。

走私物品本身是非法的,而且正是因为非法性质,导致涉案物品在交易过程中具有高度的保密性。

并且,走私物品的贩卖往往涉及到庞大的犯罪网络,其中的细节很难得到具体的证明。

因此,控方要想证明被告有足够的知情权和控制权,必须提供实质性的证据支持。

3. 被告的合法掩护与自由行动权此外,被告的合法掩护权与自由行动权也应该被重视。

根据法律规定,人人都应当享有自由行动的权利,并在行动过程中受到合法掩护的保护。

假设被告并未参与走私物品的贩卖行为,那么他的行动也是在合法范围内的,而被控方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剥夺了被告的这些权利。

因此,指控的合法性应该被质疑,并且对于任何指控,都需要有充足的证据来支持。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辩护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为犯罪行为开脱罪责,而是要确保正义的适用。

如今,控方在对被告进行指控时缺乏足够的证据,这种在法律层面上的不足已经暴露出来。

因此,我强烈要求法庭撤销对被告的指控,并追究提起无证据指控的责任。

总结起来,本案中的指控缺乏直接证据,无法确定被告对走私物品的知情与控制,并忽视了被告的合法掩护与自由行动权。

鉴于这些问题,我诚挚地希望法庭能够认真考虑我的辩护词,并做出公正的判决。

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辩护词

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辩护词

⾛私普通货物罪的辩护词可能很多犯有⾛私普通货物罪的⼈有需要提交辩护词,但是他们⼤多不知道辩护词是怎样的。

所以今天本⽂为你展⽰了陆某某辩护词的实际案例。

如果你也有这⽅⾯的疑惑,那么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私货物罪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和《律师法》第⼆⼗⼋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陆某某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涉嫌⾛私普通货物罪⼀案第⼀审诉讼辩护⼈,今天依法出庭履⾏辩护职责。

接受陆某某的委托后,我认真阅读了全案卷宗材料,听取了陆某某对案件事实的介绍和辩解,分析了检⽅的起诉书和指控证据,研究了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规定,收集了有关证据材料,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有了⽐较详尽的了解与认识。

现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请法庭重视并采纳:⼀、被告⼈陆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较⼩,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其⾛私⾏为的背景和主要原因系因苏丹国的棉花出⼝限价政策有关。

⼆、本案应适⽤2014年8⽉12⽇《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私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予以量刑。

三、被告⼈陆某某具有⾃⾸和积极补交税款等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考虑到被告⼈陆某某是某某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国际公司”)的法定代表⼈,对陆某某的处罚会直接影响到某某国际公司在苏丹的正常经营,且本案犯罪较轻,因此恳请法院对陆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具体辩护意见是:⼀、被告⼈陆某某⾛私⾏为背景、原因及主观恶性。

(⼀)苏丹1.43欧元/千克限定价格的基本情况及影响:根据检⽅证据显⽰,某某家纺公司在苏丹政府棉花出⼝限价政策颁布前的棉花(⽪棉)出⼝价格均在1.25欧元/千克,2012年8⽉⾄2013年4⽉期间的价格则为1.43欧元/千克,原因即是苏丹政府的出⼝限价政策。

在经过与苏丹有关部门和政府的沟通、磋商后,某某家纺公司的棉花(⽪棉)出⼝价格⼜恢复到正常的1.25欧元/千克上。

海关走私案件辩护意见书

海关走私案件辩护意见书

辩护意见书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黄XX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已于2014年4月10日被上海海关缉私局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黄XX家属XXX委托,并征得黄XX 本人同意,本律师担任其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辩护人多次会见了黄在斌,询问了案件的相关事实,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 黄XX在涉案业务中不是承运人的角色,其工作内容是帮货主预订货物运输的仓位,获得运费(手续费)差价,其不是货物买卖(进出口)的主体。

2. 在海关缉私局正在侦查的涉案业务的物流业务流程是:1) 在2013年4月香港XXX与XXX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中止业务后,黄XX接受香港宏发行委托的物流运输业务,操作模式与多利顺公司是相同的。

2) 黄XX按货主(香港XXX)的委托要求,向香港航空的代理东联公司预定货运仓位。

3) 货主(香港XXX)直接将货送入东联公司仓库,东联公司在货物发运后将提单以电邮的方式提供给黄在斌/郑泽平。

4) 郑XX将提单以电邮的方式代客户发给上海的收货人。

5) 黄XX报给发货方的运输价格比黄XX从东联公司得到的价格高,挣取约定的运费差价。

3. 黄XX在涉案业务中的收益/职责:1) 黄XX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

在整个业务过程中,黄XX仅处理物流业务,不直接接触货物装箱、开箱,也无验货之职能。

对货物的了解也仅限于单证。

箱内装何货物?或货物与单证不一致,与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所以,其主观上没有参与走私的动因。

2) 从客观方面看,按物流业务流程工作,黄XX未获得正常运费以外的利益。

若其涉及走私,必追求高于正常业务的利润。

在操作该业务过程中,没有出现过超常利润,且相关业务单证完整保留至今,没有隐匿、变造等行为。

这与一般走私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完全不同的。

若明知走私,必会制作假证。

3) 重要的是:货物从香港卖方出口,到上海买方进口,黄XX 仅是预订货物舱位,不是货物买卖(进出口)主体,故不涉及上海的关税事务。

4、辩护人认为:黄XX的行为不符合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犯罪构成。

黄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辩护词

黄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辩护词

黄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辩护词首先写明辩护人受黄某某委托,所委托的具体案件,依据法律对案情进行分析,并依据法律列举条例让法院实施缓刑,结尾总结自己看法以及被告人黄某某的缓刑可取之处。

恳请采纳,辩护人署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被告人黄克X的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我就2008年5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防检刑诉(2008)第23号《起诉书》对黄克X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指控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对案件进行评议时予以考虑。

一、对公诉机关所列黄克X的职业之异议。

《起诉书》将黄克X的职业列为个体户与事实不符。

从东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出来的《电脑咨询单》显示,东兴森X橡胶贸易有限公司是一独立法人单位,股东是黄壁X和谢美X,法定代表人是黄壁X。

辩护人认为,黄克X在东兴森X橡胶贸易有限公司工作,其职业当属公司职工,而非个体户。

二、对公诉机关“查明”的事实之异议。

《起诉书》在查明事实部分对事实的表述存在与事实不符或证据不足之处。

(一)《起诉书》称“2006年2月,黄克X、黄桂X 雇请了被告人黄海X负责记录、管理走私橡胶的资金帐目。

”辩护人认为,并无充分的证据证实黄海纯是黄克X 一人所雇或是黄克X与黄桂X两人共同雇请。

只有老板,只有出资人,才能雇请他人为其服务、为其工作。

黄桂X是走私橡胶的老板、出资人,他才是雇请黄海X的人。

这从2007年8月28日13时50分至2007年8月28日17时00分侦查机关对黄海X所作的《讯问笔录》中可以得到印证,黄海X在回答侦查机关的提问时说“……我爸黄贵X(又叫黄桂X)就叫我跟我堂兄黄克X一起到东兴做橡胶生意,帮我堂兄黄克X管钱记帐……”。

从侦查机关2007年8月22日13时10分至2007年8月22日15时05分对陈X所作的《询问笔录》也可以侧面印证雇请黄海X的是黄桂X,而不是黄克X。

在该《询问笔录》中,侦查员问陈X“你是怎样去到森X公司做会计的?”陈X答“2007年2月份,森X公司在公司门口贴招人的告示,说要招兼职会计,我便去应聘。

黄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辩护词

黄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辩护词

黄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辩护词首先写明辩护人受黄某某委托,所委托的具体案件,依据法律对案情进行分析,并依据法律列举条例让法院实施缓刑,结尾总结自己看法以及被告人黄某某的缓刑可取之处。

恳请采纳,辩护人署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被告人黄克X的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我就2008年5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防检刑诉(2008)第23号《起诉书》对黄克X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指控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对案件进行评议时予以考虑。

一、对公诉机关所列黄克X的职业之异议。

《起诉书》将黄克X的职业列为个体户与事实不符。

从东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出来的《电脑咨询单》显示,东兴森X橡胶贸易有限公司是一独立法人单位,股东是黄壁X和谢美X,法定代表人是黄壁X。

辩护人认为,黄克X在东兴森X橡胶贸易有限公司工作,其职业当属公司职工,而非个体户。

二、对公诉机关“查明”的事实之异议。

《起诉书》在查明事实部分对事实的表述存在与事实不符或证据不足之处。

(一)《起诉书》称“2006年2月,黄克X、黄桂X 雇请了被告人黄海X负责记录、管理走私橡胶的资金帐目。

”辩护人认为,并无充分的证据证实黄海纯是黄克X 一人所雇或是黄克X与黄桂X两人共同雇请。

只有老板,只有出资人,才能雇请他人为其服务、为其工作。

黄桂X是走私橡胶的老板、出资人,他才是雇请黄海X的人。

这从2007年8月28日13时50分至2007年8月28日17时00分侦查机关对黄海X所作的《讯问笔录》中可以得到印证,黄海X在回答侦查机关的提问时说“……我爸黄贵X(又叫黄桂X)就叫我跟我堂兄黄克X一起到东兴做橡胶生意,帮我堂兄黄克X管钱记帐……”。

从侦查机关2007年8月22日13时10分至2007年8月22日15时05分对陈X所作的《询问笔录》也可以侧面印证雇请黄海X的是黄桂X,而不是黄克X。

在该《询问笔录》中,侦查员问陈X“你是怎样去到森X公司做会计的?”陈X答“2007年2月份,森X公司在公司门口贴招人的告示,说要招兼职会计,我便去应聘。

走私普通货物案辩护词

走私普通货物案辩护词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走私普通货物案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被告人金某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辽宁铭星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金某的辩护人,今天出庭,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庭前,辩护人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金某,对案件发生经过进行了必要的走访调查,经过参加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规定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作罪轻辩护:1、被告人主观故意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

从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上可以看出,被告人金某在本案中是被动服从的提“货”,应是从犯,其是为了获得1万元的劳务费。

可以说是“被”走私了。

其主观上并没有刻意追求走私的目的,即没有走私犯罪的意图,更没有参与直接走私的组织。

2、被告人金某没有前科劣迹。

3、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应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本案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有以下异议1、本案是单位犯罪。

公诉机关认定个人犯罪属于定性错误。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首先,本案的供货方(韩国)均是单位。

均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报关等手续。

据清单4、5、6、7、8涉案货物均证实是单位;证据清单9.证实涉案货物是以单位名义申报的税单。

其次,被告人于红、杨永斌的陈述,本案均是以单位名义运输。

①被告人于红2010年6月9日在侦查机关陈述:你的单位。

:大连红玛贸易有限公司。

你单位成员。

:我负责公司全部业务,办公室主任杨永斌。

②被告人杨永斌2010年6月9日在侦查机关陈述:你是做什么的:我是大连红玛船务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

你知道为什么把你带到这里:我知道,是因为我公司从韩国运货到旅顺卸货没向海关申报,进行了走私。

法律咨询走私案件(3篇)

法律咨询走私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走私是指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国家规定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走私犯罪有明确规定,走私案件一旦发生,涉案人员将面临刑事责任。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走私案件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二、走私案件的法律问题1. 走私罪名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犯罪分为以下几种罪名:(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违反海关法规,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偷逃应缴纳关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纳关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纳关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纳关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违反海关法规,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纳关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纳关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纳关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走私珍贵文物罪:违反海关法规,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文物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纳关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纳关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纳关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 走私罪的刑事责任走私罪的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具体刑罚取决于走私罪的罪名、走私数额、情节等因素。

3. 走私罪的侦查与起诉走私案件由海关侦查,公安机关协助。

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权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走私案件起诉后,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走私案件辩护词

走私案件辩护词

走私案件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和尊敬的各位法官:
我是被告方的辩护律师,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辩护。

我将
提出以下几点来辩护,以证明被告方的无罪。

首先,我想指出的是本案中缺乏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方有意参与走
私活动。

走私案件的性质敏感而且复杂,需要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
方的有罪。

然而,在本案中,检察官没有提供足够的直接证据来指控
被告方,而是依赖于间接的推理和假设。

其次,被告方的言行并没有表现出他有任何走私的意图。

他的行为
与走私活动完全无关,因此无法被视为走私案的嫌疑人。

被告方是一
位诚实守法的公民,长期以来为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我们可以提供
多位证人作证,证明被告方在职业和个人生活中一直本着诚实守法的
原则。

此外,被告方并非唯一可能涉及走私案的人员。

在本案中,调查人
员未能全面地调查所有相关人员,并轻率地得出了对被告方的结论。

这种不完整的调查程序极大地影响了案件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最后,我们需要进一步审视此案中相关证物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私案件往往涉及大量的物证,如货物清单、运输记录等。

然而,在本
案中,这些证物的来源并未得到充分验证,无法证明其真实性。

因此,这些证物不应被作为定罪的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对本案的全面分析,我认为被告方无罪。

对于这样一个严肃的走私指控,凭证据不足而依赖推理和假设来指控被告方是不公正的。

我恳请庭上尊敬的法官们能够保持公正和客观的判断,判决被告方无罪。

谢谢各位法官!。

律师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辩护要点

律师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辩护要点

律师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辩护要点《刑法》第三章第二节规定了走私犯罪的不同罪名,相比其他章节的犯罪,走私犯罪有种类较多,犯罪情节较为复杂的特点,而其中作为章节中最为常见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其辩护策略、方式、要点亦是层出不穷,在此,笔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办理走私犯罪案件的实践经验,总结出如下辩护要点:一、确认本案系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刑法》规定,自然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而单位犯罪下的自然人的处罚,最高刑期则为15年有期徒刑,且单位犯罪下自然人量刑相比自然人犯罪量刑较轻;除量刑外,将本案定性为单位犯罪,有助于区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等角色,划分各人员在单位中的作用与地位,从中切入,为犯罪嫌疑人争取较好的辩护效果。

提出将案件定性为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应着重把握单位涉及走私行为的次数、频率、持续时间、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以及实施走私行为的决策、决定人员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另外,评判是否属于单位走私犯罪,除了应参考《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的三种不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形外,还应对《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关于认定单位走私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二、还原走私犯罪链条,分析地位与作用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可见,在走私犯罪链条中,除了货物、物品的货主外,还可能存在提供不同方便的其他单位、个人,在办理走私犯罪案件时,辩护律师除了应有夯实的法律专业技能外,还应有相关的国际贸易背景知识。

在介入案件后,应根据会见犯罪嫌疑人后了解到的相关事实,尽可能地还原走私犯罪链条的模式,并据此列表,详细列明各单位、个人在整个走私犯罪中负责的环节、工作,分析其中的作用,制作出法律意见书,向办案部分反映相关事实。

(介绍走私案)辩护词

(介绍走私案)辩护词

(介绍走私案)辩护词
走私案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就这起走私案提出以下辩护词,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公正判决。

1. 证据不足
首先,我们认为控方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罪。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只有在证据确凿、清楚的情况下才可以被判有罪。

然而,在本案中,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存在许多漏洞和不完整之处,无法证明被告有意参与走私活动。

2. 被告无罪推定
其次,根据法律的无罪推定原则,被告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认定为无罪。

本案中,控方并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有意参与走私行为,因此,被告应被推定为无罪。

3. 证据的合法性争议
此外,在本案中,一些证据的合法性存在争议。

我方对控方所提供的相关证据的来源和取得过程进行质疑,并请求法庭对其予以排除。

如果法庭确认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存在问题,那么对于这些证据的使用应该被视为不合法,无法成为定罪的依据。

4. 证人证言的可靠性
最后,对于某些关键证人的证言,我们对其真实性和可靠性也提出质疑。

我们将提供对证人的质证,并根据相关证据来辩驳他们对被告的指控。

我们相信,通过质疑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将能更加准确地还原事实真相。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请求法庭对被告保持公正和客观的态度,并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公平的裁决。

谢谢您的聆听。

辩护人:[辩护人姓名] 日期:[日期]。

走私罪辩护词

走私罪辩护词

走私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我要在此为我的当事人辩护,并提出以下辩护词。

1. 缺乏证据
首先要指出的是,公诉机关在本案中缺乏充足的证据证明我的当事人犯有走私罪。

走私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罪行,必须有确凿的证据来支持指控。

然而,根据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参与走私活动。

因此,我请求法庭考虑证据不足的情况,对我的当事人作出无罪判决。

2. 证据链不完整
其次,我要指出的是,公诉机关在证据链的呈现上存在不完整之处。

证据链的完整性对于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准确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在走私活动的关键环节上存在断
档和遗漏。

这导致无法确信我的当事人与走私活动之间存在直接的联系。

考虑到证据链的不完整,我敦促法庭对此予以重视,并对我的当事人作出无罪判决。

3. 证人证词的可靠性
此外,我要质疑一些证人证词的可靠性。

证人的证词对于审判的结果至关重要,必须是真实可信的。

然而,在本案中,部分证人存在证词不一致的情况,甚至有证人出现矛盾的证词。

这种情况给整个案件的可信度带来了极大的质疑。

因此,我要求法庭审慎评估证人证词的可靠性,并将其纳入判决结果的考虑。

综上所述,基于缺乏证据、证据链不完整以及证人证词的可靠性等理由,我请求法庭对我的当事人作出无罪判决。

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对待此案,并给予我的当事人应有的法律保护。

谢谢法庭的聆听。

辩护律师
日期。

浅析律师在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中的辩护技巧

浅析律师在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中的辩护技巧

浅析律师在⾛私普通货物罪案件中的辩护技巧————— 成功辩护案例分享【案件诉讼经过】: 2020 年 8 ⽉ 28 ⽇,⾼某某因涉嫌⾛私普通货物罪被三亚海关辑私局⽴案侦查。

2020年 10【案件诉讼经过⽉ 28⽇,三亚海关辑私局以⾼某某涉嫌⾛私普通货物罪移送⾄三亚市⼈民检察进⼊审查起诉阶段,⾼某某委托⼴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郝志国作为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

【主要案情】:2020 年 4 ⽉份左右,犯罪嫌疑⼈⾼某某与李某某在海⼝⽇⽉⼴场免税店相识,后李某某要求⾼某某帮其招募⼈头,并商议每个⼈头⽀付⾼某某 400 元。

随后从 2020年 5⽉份开始,⾼某某在⽹络招聘平台和兼职招聘群内,以每个 280 元⾄ 300 元价格招募 50 余个⼈头(购物成功 48 个⼈头),并使⽤号码为 199896600XX 和 182178404XX ⼿机为以上⼈头购买出岛船票,或将"⼈头"⾝份证号码、联系⽅式提供给李某某⾃⾏购买出岛船票。

之后,李某某会按照实际使⽤的⼈头数量向⾼某某⽀付相应的费⽤,共计约 20000元。

经与中免集团三亚市内免税店有限公司提供的李某某银⾏卡消费记录对⽐后,上述 48 个⼈头被李某某使⽤后共计在免税店购买免税品 832 件,总成交价格 785752.15 元。

经海⼝海关计核,上述⾛私免税品涉嫌偷逃应缴税额⼈民币共计 175351.3 元。

【律师辩护意见】:⼀、辩护⼈认为侦查移送的起诉意见书指按⾼某某涉嫌偷逃应缴税额 175351.3 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

1、侦查机关认定数额标准前后不⼀,存在较多疑点。

本案定案的关键性证据,⾼某某的⼆次供述(证据卷 38页-46 页)、四张购物清单(证据卷 47 页-50 页)、乘船购票信息(证据卷 51 页),这三组证据是认定⾼某某提供 50⼈,被李某某使⽤,购物成交价 785752.15 元的关键性证据。

⾼某某涉嫌偷逃应缴税额 175351.3 元的《海关核定证明书》也是根据"购物成交价 785752.15 元"核定出来。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律师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律师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辩护律师一、基本概念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走私《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偷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一般以营利为目的。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海关的监管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法海关法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走私行为根据《海关法》规定,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1)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3)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根据《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犯的共犯论处。

(二)应缴税额本罪的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索命为准。

(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下列走私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章第二节“走私罪”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走私普通货物从犯之辩-以刘某走私IQOS烟弹案为例--方亮杨建州

走私普通货物从犯之辩-以刘某走私IQOS烟弹案为例--方亮杨建州

走私普通货物从犯之辩—以刘某走私IQOS烟弹案件为例作者:方亮杨建州关键词:走私普通货物 IQOS烟弹从犯一、案情简介Marlboro牌IQOS(全称:I-Quit-Ordinary-Smoking)是国际烟草巨头Philip Morris(万宝路母公司)研发的一种加热不燃烧烟草,具有无明火,无气味,烟雾少等特点,2014年问世以来即风靡全球,被烟民视为一种“戒烟神器”。

一直以来,我国并未允许电子烟弹在国内市场上销售,也即IQOS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进入国内,消费者只能通过海外代购的方式购买。

当事人刘某在日本大阪生活多年,通晓日语。

刘某经营一家名为“某王株式会社”的小公司,铺面位于大阪最繁华的商业街心斋桥,主要经营一些生活用品、美容化妆品及日用杂货的零售业务,同时公司也是日本邮局的邮寄代办点,很多中国游客和国内的专职代购通过该代办点邮寄物品到国内。

2017年初,一名叫郑某的中国人到日本大阪找到刘某商谈合作事宜,称自己在广州的货运代理公司可以将日本寄往国内的包裹顺利通关并承诺“包税”。

刘某想到既然郑某公司有渠道可以邮寄烟弹并且承诺包税,自己没有风险还可以吸引来更多的客户,便答应与郑某合作。

但令刘某出乎意料的是,2018年8月的某日,其经口岸入境时被海关缉私局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为由刑事拘留,后缉私部门也陆续将委托其邮寄烟弹入境的国内客户季某某等四人抓获。

二、指控事实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在日本大阪经营公司,主要经营部分商品的零售业务,与日本邮局签订了代收邮件协议,并取得烟草销售许可。

国内客户可在该公司购买Marlboro牌电子烟弹,由该公司代为邮寄至国内,亦可将从其他商家购买的烟弹交由该公司代寄到国内。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与郑某商定由刘某从日本邮寄烟弹到国内,郑某团伙负责在国内收货,共同走私烟弹进境。

经核查,刘某交郑某团伙走私Marboro牌电子烟弹共计一万五千余条,偷逃应缴税额九百多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走私电子烟弹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他四名被告人也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辩护重点是什么

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辩护重点是什么

The reason why a great man is great is that he resolves to be a great man.(页眉可删)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辩护重点是什么导读: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辩护重点是构成犯罪故意的两个关键因素: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发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下面我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来谈谈如何针对走私罪的主观故意展开辩护。

一、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辩护重点是什么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辩护重点是构成犯罪故意的两个关键因素: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发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下面我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来谈谈如何针对走私罪的主观故意展开辩护。

二、走私故意的认识内容辩由《意见》第五条可知,走私罪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识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自己走私行为的认识,即行为人应当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我国海关法规;二是,对走私结果的认识,即行为人应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三是,对走私对象及手段的认识。

下面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举例分析:1、对走私行为的认识在低报价格走私的案件当中,如果行为人已经在讯问笔录中回答“知道进出口环节需要征税、知道征缴税款的比例、知道需按货物的实际价格征税”等类似问题,就已经可以证实行为人对走私行为的认识是明知的。

如果行为人在案发之前从未接触过进出口业务,也没有针对进出口、报关等业务进行过培训,直到案发后才知道自己从事的工作是走私行为,那么一般可以以“不知法律”为由进行辩护,这与“不知法律不免责”的法律格言并不矛盾,因为,我们并不是需要完全免责,我们只是需要以此影响法官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判断,在量刑上予以考量。

但是,如果是走私犯罪的主要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该行为人以对走私行为的违法性无认识为借口来阻却犯罪故意的做法是不现实的,反倒会令法官对被告人产生厌恶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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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主客观要件及其辩护思路吴玉根律师上海晋松律师事务所2020年4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发布了最新的2019年度《打击走私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

《白皮书》透露该分院2019年共受理走私犯罪审查批准逮捕案件137件共351人,审查起诉案件205件共552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覆盖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37件、建议变更强制措施15件,采纳建议15件。

经审查除对21件案件中的29人/单位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外,对185件共493人提起公诉,案由主要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约占全部案件77%;主要走私犯罪手段(形式)接驳性绕关型走私首次超过低报、伪报型走私,同时以最终消费者为对象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领域走私案件数量成上升趋势。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构成犯罪。

所以本文就针对检察机关《白皮书》公布的非设关地点(绕关)型、低报伪报型,和跨境电商渠道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分享有关主观故意和偷逃应缴税款计核方面的一些辩护思路。

一、海关监管规定《海关法》第二、三、四章相关条款分别就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的监管作了详细规定。

第八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十六条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以下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八)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进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二、涉及货物、物品进出口的违法行为种类《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法》和《刑法》相关条款及相关司法解释分别就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走私行为和走私犯罪行为作了规定。

1、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至三十二条详细规定了各类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行政处罚。

2、走私行为:《海关法》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八条规定了各类走私行为和按走私行为处理的行为。

3、走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不构成走私共犯的收购人,直接向走私人购买走私的成品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走私罪论处。

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主客观要件《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必须同时满足:1、具有主观故意没有走私或违规故意的行为只可能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政违行为不构成走私行为或走私犯罪。

首先行为人要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关于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的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推定的“明知”如:1)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2)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3)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4)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5)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2、客观上具有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3、偷逃应缴税额达到法定起刑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以下简称《解释》)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故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起刑点为自然人偷逃应缴税额十万元、单位偷逃应缴税额二十万元。

应缴税额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之和。

四、主观故意方面的辩护思路1、非设关地点走私(绕关走私)当前非设关渠道走私的货物以大宗货为主,主要有成品油、白糖、冷冻水(肉)产品。

该类走私的方式主要有:在公海接驳、内海或内河锚地接卸、非海关监管码头接卸等。

此类案件针对是否“明知”辩护时可考虑:1)货物来源:有无证据证明受虚假的自由流通货物、合法来源证明(海关放行提单、国内采购销售凭证等),或虚假记录船舶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蒙骗使得嫌疑人或被告人以为走私货物为国内自由流通货物。

2)接驳时间、地点:作业时间从传统或行业角度看是否合理;作业地点如油库、码头、锚地、维修站等接驳点的环境是否使嫌疑人或被告人误认为该地点为设关地点或其他海关监管区域。

3)运输工具:船舶、车辆系行内运输、装卸正常配置或非法改装、伪装。

4)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同类商品国内合规市场同期价格水平的解释是否合理。

2、低报、伪报型走私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的一般要求是“单单相符”、“单货相符”。

即报关单(申报单)与提单、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等商业单证相符,实际到货与报关单申报的货物品名、申报要素、数量、价格和原产地信息等相符。

该类走私的方式主要有:低报价格、伪报货名及其申报要素、伪报税号、伪报贸易方式、伪报货物原产地。

辩护时可考虑:1)先要排除行为人是否明知向海关提供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是虚假的。

分析造成单货不符、单单不符的原因是否系境外发货人工作失误发错货、传错商业单证单证制作笔误、或纯属货代装错货等;是否是由于外文翻译的问题造成的。

2)申报的价格是否属于正常的市场价格,是否纳入海关价格质疑的范畴。

税号申报不符是否是由商品归类的技术性问题引起的归类歧义。

3)进口一般贸易货物申报成加工贸易保税进口等是否是违反了海关的程序性管理规定。

4)以“包税”形式委托他人是否只是对进口成本的一般合理估算做出的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民事代理。

3、跨境电商零售商品进口途径走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关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交易消费行为。

海关按个人行邮物品管理,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和年度交易有限值,目前分别为人民币5000元和26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该零售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同时要求跨境电商的零售过程中的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必须一致。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跨境电商渠道走私的主要方式有: “刷单”、“推单”、低报伪报。

其走私犯罪主观故意方面的辩护可思考:1、刷单刷单行为需要行为人伪造跨境电商订单、物流单和支付单,并通过有资质的跨境电商商务企业、物流企业和支付企业在跨境商务平台向海关推送、申报,然后囤积待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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