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结余药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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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结余药品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结余药品”管理,促进“两型”社会建设,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结余药品”,是指在临床用药过程中,因为药品企业供应的药品的规格与患者实际的用药剂量不一致,由于药品的合理拼用而产生的药品。

第二章预防和控制

第三条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推广小剂量规格的药品,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

第四条在临床诊疗中,遇到药品的通用名、剂型相同但剂量规格不同时,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尽可能选用小剂量规格的药品。有能够单独计费的小剂量规格包装的药品时,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尽可能拆零使用,避免使用大剂量规格或整包装药品人为造成结余。

第五条遵循临床诊疗指南、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加强处方点评、病历质量评价力度,控制用药剂量和品种。

第六条住院患者使用的注射剂,应当按日配发。在配置药品时应当严格做到及时、足量给药,对剩余的不够一人份的药品应当坚决弃之。

第七条对易氧化、易变质的药品以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严禁多人共用。

第八条不合格药品,依照相应规定集中销毁并登记备查。

第九条加强医患交流,及时告知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的用药情况,对因不可避免的因素所造成的药品损耗或结余,应当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争取患者理解,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三章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临床科室应当每天对本科室的药品管理情况进行自查。有“结余药品”的,认真做好“结余药品”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性状、数量、生产企业、结余原因、责任人等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临床科室应当设置专门容器存放“结余药品”,并落实冷藏、防冻、防潮等相应的药品管理措施,确保药品质量。所有“结余药品”应当定期交回药剂科,同时向其提供“结余药品”的登记信息。

第十二条药剂科负责本机构的“结余药品”的统一归集、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回收临床科室的“结余药品”,及时汇总临床科室提供的“结余药品”登记。

(二)认真检查“结余药品”的质量,对合格者统一标明药品的化学名称或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性状、数量、生产企业、交回“结余药品”的临床科室的名称等基本信息。

(三)对回收的“结余药品”统一填写“结余药品回收确认单”一式三份(一份给交回“结余药品”的临床科室、一份留存药剂科备查、一份交由药房登记)。

第十三条药剂科应当建立“结余药品”管理台帐,经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核后二次办理药品的入库、出库手续,及时将“结余药品”纳入本机构的药品销售系统进行再次销售,避免“结余药品”因长期滞留而出现的过期、变质。

第十四条“结余药品”的收益应当实行专门管理,建立“结余药品”专用基金。

“结余药品”专用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其账目,应当符合财务管理相应规定。

第十五条“结余药品”专用基金可以用于救助贫困患者、“三无病人”、义诊活动、紧急医疗救援等公益开支。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对“结余药品”管理成绩优异者予以奖励;对违规者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等

(一)隐瞒患者用药情形,故意少用的;

(二)患者忘记取药,未尽通知或提醒义务的;

(三)患者投诉药品使用数量差错,查证属实的;

(四)患者停用药品,需要办理退药,工作人员没有正当理由却拒绝办理的;

(五)以零散包装的药品私自从药房调换完整包装的药品的;

(六)不规范处置“结余药品”的;

(七)将“结余药品”的产生与个人、科室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从而鼓励或者变相鼓励“结余药品”产生的;

(八)“结余药品”被非法渠道回收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长沙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2017年10月20日科教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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