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综合知识大纲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综合知识》笔试复习大纲
第一部分法律
一、宪法
(一)宪法的概念、特征、本质、作用和宪法监督
概念: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特征:第一,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活动的原则等。第二,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本质:(1)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所制定,用以维护和巩固本阶级的政权,是这一阶级的胜利成果。从宪法的阶级实质来看,现代宪法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类型,即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2)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资产阶级宪法体现资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宪法体现社会主义民主。
作用:(1)权力作用:巩固和维护国家权力;规范国家权力有效
运行
(2)法制作用:为法制的统一奠定基础;为法制的完善奠定基础
(3)政体作用: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改革国家政治体制
(4)经济作用:保护自己的经济基础;促进经济的发展
(5)必备条件:宪法的充分实施;法制的健全和完备
监督:宪法在内容上所具有的国家根本法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二)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我国的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制度(会议),国家的标志和国家的结构形式,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1) 我国的国体和政体
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宪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国家根本大法对我国国家性质(国体)的明确规定。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以我国的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 我国的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制度
我国现阶段的统一战线是爱国统一战线。
爱国统一战线是指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参加的,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还有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组成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政治协商制度(政协制度),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经常就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行民主协商的一种制度。(3)国家的标志和国家的结构形式
国家标志又称国家象征,是指一般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代表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尊严的象征和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标志主要包括国旗、国徽、国歌、首都和国庆日。
国家的结构形式结构分为为单一制与联邦制,我国为单一制,其特征是:
从法律体系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中央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
从国家机构组成看,国家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一套完整的司法系统;
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看,地方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地方行政区域单位和自治单位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利;
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4)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核心: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的权利。
意义:确立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和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和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举。特别行政区制度是由特别行政区和制度构成的合成词,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并规定特区政府对所辖区域社会的政治、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制度,是“一国两制”的具体实践。
(三)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是国家依据社会性质及基本国情,通过法律对社会经济秩序中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做出明确规定的经济制度,是社会经济在生产关系中最基本的规定,即所有制。
原因:从根本上说是由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具体说来,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第三,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最后,
实践证明,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促进了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
(四)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基本概念,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我国公民行使权利的基本原则等
(1)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一国宪法确认的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人身等方面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资产阶级国家称为人权、公民权。公民权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通常由宪法加以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对国家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它构成普通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基础。公民的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一起共同反映并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构成普通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义务的基础和原则。
(五)我国的国家机关性质、地位、产生、任期、职权等
二、民法
(一)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和调整范围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分类、有效要件,无效的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