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简易变普通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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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简易变普通的相关规定是什
么
由于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案件要进行重新审理。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生活中的一些犯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有可能不向大家想的那么简单。
特别是涉及到一些刑事案件的时候,在侦办过程当中,如果发现有什么变化,那么在诉讼过程中,会由简易案件转变为普通案件。
对于刑事诉讼法简易变普通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的问题,小编将详细的为大家介绍。
▲刑事诉讼法简易变普通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
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简化的审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
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这就是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由于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案件要进行重新审理。
案件的审限自然也要重新计算。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百三十条,对此类案件审限的起算时间作出了解释。
该条规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这一解释看似顺理成章,事实上存在一定漏洞。
它对《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三)项适用,而对于该条的第(一)项并不适用。
对于公诉机关以简易程序起诉,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而决定转入普通程序的情形,应另行规定审限的起算时间。
因为此类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后,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全案的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这样检察院才能向法院提供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
当人民检察院再次向人民法院提供新的起诉书和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时,已经距人民法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之日有了一段时间。
这段时间有长有短,但不论长短,这段时
间都是人民检察院在进行审查起诉工作,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而不能算作人民法院的审限。
如果以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的审限,则出现了人民检察院“合理”、“合法”占用法院审限的现象,有时人民法院尚未接到案件材料可能审限就已过大半,甚至已经届满。
这说明此类案件以人民法院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的解释不仅是不合理的,而且是行不通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应当从收到人民法院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计算。
”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人民法院决定将此类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并将全部卷宗和案件材料退给人民检察院以后,开始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
在上述资料当中,对于刑事诉讼法简易变普通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的问题,可以看出,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案件简易变普通的审理时间等都有着详细的规定。
当然,案件在具体审理的时候,如果情况比较复杂,法院还需要依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裁决。
关于这些,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都有着详细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