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学基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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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基础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孙录见主要内容第一章行政法学绪论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第三章行政行为第四章行政立法第五章行政处罚主要内容第六章行政许可第七章行政合同第八章行政指导第九章行政程序主要内容第十章行政法律责任第十一章行政赔偿第十二章行政复议第十三章行政诉讼第一章绪论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渊源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行政法学的学术流派一、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一)行政¡ª¡ª社会组织为了一定的目标所进行的管理和执行活动。
行政分为公共行政和私人行政(按照行政目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
公共行政——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为执行国家意志,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对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和执行活动。
王某请求省教育委员会撤销学校给予的行政处罚案王某是某高校的学生,96年10月的一天下午,他在宿舍用电炉煮饭时不慎失火,造成部分公私财物毁损。
因其行为严重违反学校关于禁止学生在宿舍使用电器做饭的规定,故学校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王某行政记过处分和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时值《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媒体正在进行宣传。
王某看后认为学校不是行政机关,自己又非公务员,故学校无权对其进行行政记过处分和罚款处理,于是要求学校取消处分和罚款,校方不予取消。
王某于是将此争执向省教委予以反映,请求撤销学校对其的处理。
一、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二)法的定义法——神意的反映;法——民意的反映;法——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反映)法——国内法和国际法张某请求离婚案张某(男,中国人,18周岁)于98年在阿根廷与当地一女子(16周岁)合法结婚,1999年两人回中国居住。
2000年因感情不和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
问如何处理?一、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三)行政法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行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
试论中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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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 8、张树义《变革与重构—改革背景下的中国行政法理念)),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9、齐宝辉、郭宏、许晓辉《试论行政法的控权功能》,载于《行政 与法》2004年第10期. 10、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 版社.2004年版. 11、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山东人 民出版社1999年版.
一、行政法理论基础概述
(一)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概念 1、“理论基础”与“基础理论” 2、采用“理论基础”的原因 3、“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概念
(二)研究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意义
1、科学地制定法律、准确地适用法律 提 供依据 2、便于达成共识,为研究和交流提供平台 3、确立了行政法学的基本范畴 4、更新了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 5、开启了对行政法的哲学思考
(四)政府法治论
1、政府法治论的代表人物、主张 2、政府法治论的缺陷 3、对政府法治论的评价
(五)服务论
1、服务论的代表人物及主要观点 2、服务论的缺陷 3、对服务论的评价
(六)公共权力论
1、公共权力论的代表人物、主张 2、公共权力论的缺陷
此外,还存在公共利益本位论、控权— 平衡论、控权—服务论、职责本体论、法 律导控论、行政文明论、“一个中心,两 个基本点”论(以保障公益为中心,以授权 与控权为两个基本点)、政府代理论、政府 工具论等学说由于篇幅有限,笔者在此不 再一一综述。
二、中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主要观点 述评
(一)平衡论 1、平衡论的代表人物、观点 2、平衡论的缺陷 3、对平衡论的评价
(二)控权论
1、控权论的代表人物、主张 2、控权论的缺陷 3、对控权论的评价
《行政法学》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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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教学大纲(以下加*的内容为重点掌握。
)第一讲行政法学概述一、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的含义及特征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运用行政职权对国家事务与社会公共事务依法进行的有组织的管理活动。
行政法上所涉及的“行政”的特征:(一)行政主体具有特定性(二)行政活动具有执行性、法律性(三)行政权力的行使具有主动性、强制性、自由裁量性(四)行政的目的是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保障公民权利二、行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三、行政法的特点*(一)行政法没有统一的、完整的实体法法典(二)行政法数量多,内容广泛,表现形式多样(三)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技术性、易变性(四)行政法的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相互交织,往往共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之中。
四、行政法的渊源*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解释、国际条约和协议等。
五、行政法的内容(一)行政组织法(二)行政行为法(三)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法六、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与本质功能*(一)管理论(二)控权论(三)平衡论(四)行政法理论基础还包括:服务论;公共利益本位论;政府法治论;公共权力论;控权——平衡论;控权——服务论等。
七、行政主体概念与特征八、行政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一)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二)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三)行政法调整的行政法律关系(四)行政法的作用思考题:1、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是什么?*2、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与本质功能。
*3、行政法的法律渊源有哪些?4、行政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第二讲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征(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及其作用二、合法行政原则*(一)合法行政的基本内涵(二)法律优先原则(三)法律保留原则三、合理行政原则*(一)合理行政原则的基本内涵(二)比例原则四、责任行政原则五、诚实信用与信赖保护原则*六、高效便民原则七、正当程序原则*思考题:1、合法行政原则的基本内涵。
行政法学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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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的概念:调整行政过程中行政关系以及监督行政关系的公法规范的总称2行政的概念: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为主动实现公益目的,依法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物进行的组织, 管理, 决策, 调控等活动。
3法治主义(理解)法治主义以法治国思想为基础,体现了“以法律的合理性抑制行政的恣意性”的理念。
在行政法学中,法治主义就表现为“依法行政原理”,即要求行政活动必需依法进行。
这是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
一.“法治主义”以“法治国”为基础而成立。
从“法治国”概念的形成过程来看,最初仅仅将“法治国”概念作为一种治国理念,而后期才在“法治国家”的意义上运用“法治国”的概念,但两者都包含有“法治主义”的概念。
二.一般将法治主义理解为依法行政或依法行政原理。
但严格来说,法治主义是较为广发的概念,法治主义除了作为行政法治主义的依法行政原理外,带包括作为立法法治主义的“依据宪法立法的原理”及作为司法法治主义的“依据法律被裁判的原理”。
三.法治主义以人权保障为目的,要求依法进行国家活动,因此,法治主义不仅要求依法行政,而且要求依法司法, 依法立法。
法治主义的形成分为三个阶段:(一)“依法裁判”——法治主义的萌芽期;(二)“依法行政”——法治主义的形成期;(三)“对立法内容的拘束”——法治主义的成熟期。
四.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法治主义:(一)法治主义及行政法的互为前提关系;(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法治主义。
五.法治主义的内容,存在着“依法行政原理”及“发的支配原理”两种不等同的观点。
两者都是对公权力形式进行法律统制得原理,但历史背景及内容各不相同。
4.行政治基本原则概念:是指贯穿及整个行政法之中,对于行政法理论, 行政法律法规的制定及执行以及行政救济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5.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及依法行政原理二6.行政合法性原理:是指行政主体必需以及法律进行行政活动,而不是违反法律,行政主体对于其违法行为必需担当相应的法律后果。
行政法学课件第二章理论基础与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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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服务论 、
主要在我国流行, 主要在我国流行,主张该观点的学者有应 松年等
基本观点:现代行政法实际是服务行政法,政 基本观点:现代行政法实际是服务行政法, 府不再以管理者的身份自居, 府不再以管理者的身份自居,而应当以服务者 的身份去为国家的主人即人民提供各种服务。 的身份去为国家的主人即人民提供各种服务。
具体观点: 具体观点
认为行政法的目的在于保护私人权利与自由; 认为行政法的目的在于保护私人权利与自由;如 英国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是: 英国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是:政府遵守尊重公民 自由和权利的法律。 自由和权利的法律。 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控制和限制政府的权力; 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控制和限制政府的权力; 行政法就是规定权力的限度和如何限制的问题。 行政法就是规定权力的限度和如何限制的问题。 强调依法行政,主张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 强调依法行政,主张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无法 律就无行政;认为自由裁量是专横的, 律就无行政;认为自由裁量是专横的,无限裁量 是残酷的统治,破坏性更大。 是残酷的统治,破坏性更大。 重视行政法的二个手段即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 重视行政法的二个手段即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 认为行政法更多是程序法和救济法,而非实体法。 认为行政法更多是程序法和救济法,而非实体法。
第一节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一种价值观和方法论,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一种价值观和方法论,是从 理论上分析、研究、评价行政法现象,探讨、 理论上分析、研究、评价行政法现象,探讨、解 决行政法问题,包括构筑行政法理论体系, 决行政法问题,包括构筑行政法理论体系,归纳 和抽象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根本点和出发点。 和抽象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根本点和出发点。
如何理解法治? 如何理解法治?
法治实质是人民高于政府,政府服从人民。 法治实质是人民高于政府,政府服从人民。法 治中的“ 反映和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治中的“法”反映和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法治不等于“以法来治” 法治不等于“以法来治”,用法作为治理人民 的工具,而人民则成为了法的客体。 的工具,而人民则成为了法的客体。 法求政府依法 管理的同时,也要求公民守法。 管理的同时,也要求公民守法。 法治作为一种民主政治的形式, 法治作为一种民主政治的形式,主要是对政府 的要求
行政法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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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要点
• 分析: 从公共行政的静态层面的含义不难看出,该校(包 括学校行政科)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不具有公共 行政权力,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以 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公共行政管理活动即“公共 行政”;学校的组织性质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科 的性质是学校这个行政相对人的内部行政(管理) 部门,其管理活动是行政相对人的内部管理活动, 其罚款行为是学校采用经济手段进行的内部管理 措施,属于“私人行政”的范畴,与我国《行政 处罚法》所说的行政处罚不是一回事,只要不违 反法律规定,教育行政机关就不应干预(撤销) 其正常的管理行为。
中国足协处罚案
• 14号“关于对四川绵阳、成都五牛、长春 亚泰、江苏舜天和浙江绿城俱乐部足球队 处理的决定”,该决定取消了长春亚泰升 入甲A 资格和2002年、2003年甲乙级足球 联赛引进国内球员的资格,并限长春亚泰 在三个月内进行内部整顿,同时对教练员 和球员作出停止转会资格的处罚。这是中 国足协为严肃足球联赛纪律,打击“假 球”、“黑哨”现象而采取的重要措施。
中国足协处罚案
• 而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因不服足协的处理决定, 于2002年1月7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法院在同年1月23日作出书面答复, 明确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认为本案不符合我 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 件。几乎与此同时,北京召开了有10多位行政法 学专家参加的“行业协会管理权之司法审查研讨 会”。专家们普遍认为,足协不仅是社团法人, 还是法律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其实 施的管理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足协具有行 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
案 例
• 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 分局对叶某的处理属公共行政 • 作为叶某所在单位的某高校对叶某的处理 属一般行政
我国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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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姜起民摘要:政府代理论是指政府代理权力机关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民法代理制度在国家管理中的运用,因而代理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为政府代理论。
一、政府代理论的概念20世纪80年代以来,行政法学科在中国大地上生根、开花,并结出了累累硕果。
关于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也已形成了许多不同的观点和流派。
他们对行政法的发展作出了不同程度的贡献。
但笔者认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民法代理制度在国家管理中的运用,因而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则为政府代理论。
所谓政府代理论,是指政府代理权力机关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
行政则是政府代理权力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
行政法则为政府代理权力机关管理国家事务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及政府为执行权力机关的意志而制定的法律规范两部分。
本文所指的代理是指英美国家采用的广义代理,即包括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他人的法律行为。
民法代理制度运用在国家管理中,呈现出四个特点:第一,代理人是政府(具体为国务院及地方各级行政机关)。
第二,被代理人为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代理事项具有特殊性:即对国家事物进行管理,往往涉及到相对人(国家权力的实质拥有者)的利益。
第四、代理权相当于行政权。
代理权与行政权具有相同的性质,都是一种法律权力。
二、政府代理论的成因有国家,必有管理,而国家权力机关不可能事必躬亲,因此它必须挑选出自己的代理人去管理社会,只不过现代国家把管理国家事务的任务委托给政府去代理执行罢了。
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公共力量就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代理人来把它结合在一起,并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动,…政府和主权者往往被人混淆,其实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
”[3]政府和主权者之间的关系“那完全是一种委托,是一种任用;在那里,他们仅仅是主权者的官吏,是以主权者的名义在行使着主权者所托付给他们的权力,而且只要主权者高兴,他就可以限制、改变和收回这种权力。
第二讲 行政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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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普通法系的法律传统 英美国家法律属于普通法系,由普通法院审理包括 行政案件在内的所有诉讼案件。这种出于控权目 的建构的英美行政诉讼机制,特别是普通法院至尊 无上的地位和普通法院法官所受到的尊崇,进而为 行政法控权理论的成长培植了沃土。普通法系不 区分公法与私法,认为这种划分违背了法律的“平 等对待原则”,依据此划分设置的行政法院则违背 了“自己不得作自己的法官的原则”,不符合普通 法的精神。单一的普通法院传统制度的继续存在, 为传统控权观念的延续提供着温床。
“管理论”者认为行政法应解决的间题是如何 才能让行政权运行得更加顺利,对社会进行更有 效的控制,以助于实现政治统治者和管理者所预 期的秩序状态,价值取向是行政管理法.在制度层 面上,以“义务本位”作为基本座标,这种立法具 有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特点.为了保障行政权的有 效运行,给公民设定了过多的义务,所以这种义 务的履行必须借助于外力,义务越多,这种外力 就应越大.行政权作为一种最有效、最常用的国家 强制力,在义务本位的法系统中,被统治者视为 一种不可替代的,须臾不得离身的法宝.因此,统 治者希望行政权能被强化成为一种可以肆意践踏 个体权利的、无责任、无限制的权力.
4、理论基础——社会契约论
人类创造了法律,法律要服务
Hale Waihona Puke 于人类;在阶级社会里,法要 服务于统治阶级;我国是人民 民主专政国家,人民是国家的 主人,法对人民的服务性集中 体现在根本大法宪法中,行政 法作为宪法的延续也必然具有 这种服务性。
(四)平衡论
1.基本主张(中庸之道) 平衡论是有关现代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理论体系, 其最基本的理论主张是:行政机关和相对方的权利 义务应保持平衡。行政法的本质在于平衡行政机 关和相对方权利义务关系,平衡是行政法的最优化 状态和基本价值导向。 行政法既要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又要防止 公民权利的滥用或违法行使。行政机关的权力和 相对方的权利应保持总体平衡”。为什么行政法 对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处理应采取此平衡 模式呢?因为“行政权力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民 权利。权力是权利一种特殊形式。行政权一旦形 成,便同公民权利结成一种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 的关系”。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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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基础对于理解行政法的本质、作用和价值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以期为读者提供一种全面的理解。
一、公共利益理论公共利益理论是行政法的基础之一,它强调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应当承担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
行政法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确保政府在行使权力时能够充分考虑公共利益,避免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权利。
公共利益理论强调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要求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干涉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二、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
行政法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和规范,确保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原则和精神。
法治原则要求政府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同时也要求公民有权监督政府行为是否合法,并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控诉和维权。
法治原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观之一,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手段。
三、程序正义理论程序正义理论是行政法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它强调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行政法通过一系列的程序规定和制度设计,确保行政行为能够遵循公正、公平、透明和可预测的原则,避免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权利。
程序正义理论要求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同时要求公民有权了解政府行为的程序和结果,并对不公正的行政行为进行维权和控诉。
程序正义理论有助于提高行政行为的公信力和透明度,增强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感和认同感。
四、权利保障理论权利保障理论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和维护。
行政法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和规范,确保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和剥夺。
权利保障理论要求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尊重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得随意干涉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同时,权利保障理论也要求政府在制定政策和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公民的权利和利益,避免侵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行政法学知识体系图讲义
![行政法学知识体系图讲义](https://img.taocdn.com/s3/m/5153fc57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91.png)
行政法学知识体系图基本原则:《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主体:《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行政法基础 公务员: 《公务员法》等抽象行为:《立法法》等具体行为:《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司法解释》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行为法 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单行法零散规定 行政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争议范围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争议结构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管辖解释》行政争议法 争议过程 《行政诉讼撤诉解释》、《行政许可法司法解释》 争议规则 《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争议结果 《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款司法解释非诉执行 若干单行法的零散规定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新修)国家赔偿法 赔偿关系 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赔偿程序 最高检的相关司法解释第一部分 行政法基础专题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表-1)基本原则 具体内涵合法行政 法律优先;法律保留合理行政 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排除无关因素;符合比例原则程序正当 行政公开(钓鱼式执法);公众参与;公务回避高效便民 行政效率;便利当事人诚实守信 行政信息真实;保护信赖利益权责统一 行政效能;行政责任分析: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
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
第二讲:行政法学导论
![第二讲:行政法学导论](https://img.taocdn.com/s3/m/01e30b39eefdc8d376ee32d7.png)
权力的维度和结构
权利或权力的三维:时度、深度、广度。 结构:基础、功能、自保。
权力的内在结构: 基础性的权利 功能性的权力 自保性的权力和权利
行政法:栅栏?路标?
• 法律是司法的路标,是行政的栅栏。 • 行政的路标是公共利益。 • 行政法的路标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 – 05年2月18日《光明日报》11版有一则消息: 为打击票贩票托,西安火车站派出所采取 “无奈之举”:将这些人的照片、姓名、甚 至地址贴在售票厅暴光示众。
按:如果行政权可比之于“马”,行政法就如同“辔”,行 政权在行政法的规制下之目标则是“组”,最终理想的效果 应如“舞”。
美国立法对行政的控制
• 1964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 颁布一项行政立法:要求香烟制造商必须在烟盒上印一条“吸烟 导致死亡”的标签。于是烟草行业组织力量要求国会对该项行政 立法做出反应。1965年,国会通过《香烟标签和广告法》,该法 案对香烟盒标签的内容要求改为:“警告!吸烟可能危害你的健 康。”该法通过后,FTC被迫废除了其关于香烟标签的规定。然而 烟草争端并未就此了结。截止1998年,烟草公司已经与好几个州 谈判,是否由其补偿这些州与吸烟有关的老年医疗保健的保险支 出。 FTC在本案中的失败,与其未能建立某种“舒适三角”(cozy triangles)关系有关,在美国,这种三角关系也被称作“影子政 府”。所谓“影子政府”这一术语,是用来描述由“政府机构、 利益团体和国会小组委员会”构成的一个关系密切的三方组合来 制定政策这一现象的。FTC不能建立三角关系,它不能为国会的个 案调查工作提供帮助(就像议员接到退伍军人打来的电话便立即 能够表现出关心一样),同时又不处于一个有助于议员为其选区 争得资金的有利位置,因此在与强大的利益集团较量时显得很脆 弱。
行政法学考试知识点总结【2024版】
![行政法学考试知识点总结【2024版】](https://img.taocdn.com/s3/m/b340eab1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5797f74.png)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行政法学考试知识点总结一、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 行政法学的概念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的学科,其研究对象是行政法规范和行政法实践,研究内容包括行政法源、行政法体系、行政法理论等。
2. 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及其机关、组织、公民之间行使行政权力和行政职权的规范的总称。
它是指导国家机关、组织及公民行使行政权力和履行行政职责的一系列规范。
3. 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是以规定国家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为目的的法律规范体系。
行政法的基本特征包括:专属性、强制性、相对性、公共性、不完全性等。
二、行政法的基本理论1. 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包括法律性、自由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监督原则等。
2. 行政法的法律性行政法法律性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
行政法律性的具体体现包括行政权力的合法性、行政权力的有法律依据性、行政权力的限制性等。
3. 行政法的自由原则行政法的自由原则是指国家对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进行保障和限制时,应当遵循最大自由原则。
4. 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是指行政活动应当依法行使,并且行政机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法治的主要内容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
5. 行政监督原则行政监督原则是指要保证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使行政权力和履行行政职责。
行政监督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民主监督等。
三、行政法的体系1. 行政法的层次结构行政法的层次结构包括宪法层次、法律层次、行政法规层次、行政规章层次、部门规章层次等。
2. 行政法的构成要素行政法的构成要素包括行政法规范、行政机关、公民、法人等。
3. 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包括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等。
四、行政法的行政权力1. 行政权力的概念行政权力是指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按照法定程序,以规范的方式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调整和处理的权力。
2. 行政权力的性质行政权力的性质是指行政权力的基本属性和特点,包括行政权力的公共性、法律性、相对性、专属性等。
第二节行政法学基础知识.doc
![第二节行政法学基础知识.doc](https://img.taocdn.com/s3/m/fe133a1489eb172dec63b708.png)
第二节行政法学基础知识犬纲耍求:1.1行政法学知识1.1.1 了解法律的本质、作用与法律渊源1.1.2熟悉行政法学的概念为原则1. 1. 3熟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行政行为的内涵1. 1.4 了解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1. 1.5熟悉行政法制监督的内涵和基本要求垂点:行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研究对象为行政法。
依法行政是城乡规划管理的…项基木原则。
学习行政法学基本知识的目的是推进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法制化。
知识点一:行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必考点)1、概念2、调整的对象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调整的对象决定的。
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
知识点二:行政法的渊源(常考点)1、法的渊源法的主要渊源形式大致町以分为:制处法、判例法、习惯法、学说和法理四种。
2、行政法的渊源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法法源一般只限于成文法。
下表列出了我国9种行政法的主要渊源。
调整的问题以外的比较具体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但高于其它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是行政法最重要的渊源之一。
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例题:行政法最根本的渊源是()a.法律b.行政法规c.行政规章d.宪法【答案】d解析: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他的制定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所以在法律渊源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行政法最根本的渊源。
我们來看看a、b、c三个选项。
对于a选项说的法律,它是行政法最重要的渊源之一。
对于b选项说的行政法规,它是行政法的主要渊源;对于c选项说的行政规章,它是行政法的渊源。
知识点二:行政法的渊源(常考点)3、行政法的分类知识点三:行政法律关系(必考点)1・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凶实施国家行政权而发生的行政匸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行政匸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2 •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索主体的特征法律关系客体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及特征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如下的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内容设定单方面性。
有关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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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有关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内容提要中国行政法学界有关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的探讨已经从原来百花齐放的局面逐步集中到控权和平衡两种理论上来。
前者认为行政法就是对行政权力加以控制的法律,而后者则主张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行政机关与相对人自身的权利义务互相平衡。
然而考虑到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间的互动关系、行政权本身所具有的扩张性和潜在危害性以及中国社会的社会文化背景,以限制政府权力为核心的控权论更为适合目前中国的国情。
关键词行政法理论基础控权论平衡论与改革开放同步,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始于上个世纪8O年代,迄今为止不到3O年历史。
然而,其中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的研究却相当活跃,并涌现出一系列对于构建我国行政法制体系及繁荣行政法学研究极有陴益的主张和观点。
但是,关于该命题的讨论和研究,并没有就此告馨。
一、国内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的主要理论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内行政法学界针对行政法理论基础已经提出了若干种学说,主要包括:服务论。
服务论是最早的有关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理论。
1983年著名学者应松年、朱维究、方彦等在其发表的《行政法学理论基础问题初探》一文中,提出了我国行政法学理论基础是人民服务论的观点,即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而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它的唯一目的是执行人民的意志。
因此,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只能是为人民服务。
管理论。
管理论认为行政法就是管理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法律,也是行政机关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法律。
这种理论在早期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前苏联较为流行。
然而,由于其过分强调行政权对社会的控制,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在现阶段已经逐渐退出了主流理论的行列。
公共利益本位论。
本位论认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属于理论层面,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体现。
它构建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之上。
而在这两者的矛盾冲突中,公共利益才是主要矛盾,个人利益应该服从于公共利益。
我国行政法学法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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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学法理论基础近年来,学术界围绕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这一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研究者从不同角度分析产生了“平衡论”、“管理论”、“服务论”及“控权论”等代表性观点,这些观点都有可取之处,但由于认识方法上的差异,至今仍是众说纷纭,尚未形成大一统的观点。
我国行政法学法理论基础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至今已有约30年历史,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在不断走向成熟。
行政法学的法理论基础问题关键是要弄明白为什么需要行政法学和需要什么样的行政法学。
文章认为,就我国当下的社会状况和发展趋势看来,将控权论作为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合理并可行的。
1、行政法学理论内涵的探讨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概念应当与行政法理论基础严格区分。
行政法学作为法学理论,存在着理论基础[1]。
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反映出不同类型行政法学的阶级本质,及其形成过程中具体的历史特点,同时直接影响了行政法学的体系构建、观点流派以及整个行政法学的研究与发展方向,是整个行政法学体系的基础。
行政法理论基础来源于行政法学理论基础,是行政法学体系基础理论的组成部分,因此,行政法学理论基础是行政法最基础的理论。
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构建行政法学的基石,它指导着行政法学的研究以及行政法制的建设。
2、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主流观点评析2.1平衡论。
平衡论是上世纪90年代由罗豪才教授等学者提出,它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权与公民权保持平衡状态,该理论认为现代行政法本质上是平衡法,行政法史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的平衡史。
行政法保证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的关系总体上处于平衡状态,不仅表现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达到平衡,也表现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义务也达到平衡;不仅表现在行政机关自身权利义务达到平衡,也表现为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达到平衡。
平衡论又称兼顾论,意即兼顾公益和私益的一致。
2.2管理论。
管理论最初流行于前苏联等大陆法系国家,后被我国采用。
该观点认为行政法即管理法,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与社会公共权益。
法学原理―行政法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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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 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 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 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 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 定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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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复议的性质 1、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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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 拘束力:形式上推定的效力,一经生效即 产生当事人应遵守,做出者不得随意更改; 他人不得随意干预
• 确定力:实质上确定的效力,争议期过后 产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再争议,不得更改
• 执行力:现实中实现的效力,履行期过后 产生,使用国家强制力实现具体行政行为 确定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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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成功的基础在于好的学习习惯
The foundation of success lies in good hab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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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荣幸这一路,与你同行
It'S An Honor To Walk With You All The Way
讲师:XXX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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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亮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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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法学
• 一、行政法概述 • 1、行பைடு நூலகம்法与宪法关系 • 2、行政的概念
国家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国家 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是执行法律的活动 3、行政法:关于行政的法;控制国家权力 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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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
• 1、合法行政: 法律优先(法已规定者不可违); 法律保留(法未授权者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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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别: • 不特定对象、可以反复适用 • 特定对象权利义务、一次性处理 • 关键:行政行为做出时对象能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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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第二讲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行政法理论基础若干观点,领会平衡论、控权论、管理论、服务论的主要内容,掌握应如何理解行政法理论基础。
教学重点:行政法理论基础若干观点;教学难点:应如何理解行政法理论基础。
教学内容:第一节行政法理论基础若干观点第二节关于“平衡论”第三节关于“控权论”第四节关于“管理论”第五节关于“服务论”第六节应如何理解行政法理论基础第一节行政法理论基础若干观点目前国内行政法学界在行政法是什么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的认识上,观点颇多、分歧颇大。
这些观点概言之主要有: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法是管理法。
该学说被后来的行政法学者称为“管理论”。
流行于原苏联、东欧各国和早期的我国。
该说认为,行政法的基础是国家管理或国家行政管理范围内的社会关系。
……行政法就是有关行政管理的法或调整行行政法的原则就政管理范围内的社会关系的法,是国家管理的原则,行政权就是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规范对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力,行政行为就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法律体系就由管理者、管理活动和被管理者对管理者及其管理活动的监督等三部分法律规范构成,等等。
第二观点认为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的法。
该学说被行政法学者称为“控权论”。
控权论主要流行于英美法系国家,并影响到包括近年来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行政法理论。
该理论认为,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防止行政权滥用,以及当行政权被滥用时如何予以补救的法,认为行政法主要是指行政程序法。
该学说认为,行政法由下列三部分构成:第一,有关行政机关权力的法律。
第二,有关行使行政权要件的法律。
第三,有关对不法行政行为补救的法律。
认为行政法学仅仅以上述问题为研究对象;发展到当代,控权论又有所修正,即控制权力不能妨害行政机关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必要的行政效率。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法是平衡公益和私益的法,该学说称为“平衡论”。
是以罗豪才教授为代表的部分行政法学者提出的,该理论最早发表在《中国法学》1993/1,题目为《现代行政法 3.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的平衡》。
目前,“平衡论”在我国已有与“管理论”相抗衡之势。
“平衡论”的主要论点有:(一)行政法的本质是平衡法;(二)行政法史是一部平衡史;(三)行政是一个平衡的过程;(四)行政法的内容是权利义务的平衡;(五)平衡是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指导。
持该论的学者认为:古代行政法本质上是“管理法”;近代行政法总体上是“控权法”;现代行政法实质上是“平衡法”。
第四种观点认为现代行政法实质上是服务行政法,它的价值取向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增进社会福利,实现法治社会。
该学说又称为“服务论”。
它的基本含义是:为了使政府能够更有效地为全体人民和整个社会提供最好的服务和最大的福利,法律授予其各种必要的职权,使其能够凭借该职权积极处理行政事务;但是行政职权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更不得对人民的自由和权利造成侵害。
第五种观点,“公共权力论”,此论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公共权力论”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第二节关于“平衡论”4.有人认为“平衡论”是从价值层面或哲学层面研究行政法,依笔者理解,“平衡论”从行政机关与公民间的权利义务分配标准的角度认为双方应处于一种平衡状态,是从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来建构行政法理论的,尚未达哲理或价值层面。
就“平衡论”的自身界定和理解来看,平衡论者(为述说上的方便笔者将持此种观点的人简称为平衡论者)认为行政法是“保证行政权与公民权处于平衡状态的平衡法”,其理论基础是“平衡论”,平衡论的“基本含义是: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关系中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就是平衡的。
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的平衡,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义务的平衡;既表现为行政机关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也表现为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
平衡论也可称之为‘兼顾论',即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致。
……在我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在根本上和总体上是一致的、统一的。
这正是平衡论存在的客观基础。
”在平衡的具体的内涵表现上还包括“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以及效率与公正的平衡 5.等”。
认为平衡是“行政法的基本精神”,是行政法的价值追求,是一种状态,是一种过程。
平衡论者还认为平衡(行政机关和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平衡)是现代行政法的实质,是行政法的精义。
1.从目前有关“平衡论”的论述来看,笔者以为存在下列缺陷和值得质疑之处:其一,行政法是什么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该是两个不同的命题,但平衡论者认为行政法是平衡法,相应地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就是平衡论,如此岂不是将二者相等同或者相循环地理解。
同样地基本精神、实质、精义(主要内涵)、状态、过程、目的等都应是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但从其所著述来看,它们都是“平衡”二字。
从这种理解来看,行政法是平衡、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平衡、其价值是平衡、其精神是平衡、其内涵等也都是平衡,似乎除了平衡外还是平衡。
其二,平衡论者认为平衡论就是“兼顾论”,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的一致。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其功能在于协调各种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
兼顾三者间的利益,是我国法律调节利益关系矛盾应遵循的价值准则。
这 6.种法律的价值准则和要求同样也适用于行政法的调节。
这种兼顾三者利益间的一致,并非行政法所独有。
因此,所谓“兼顾论”可以说是一种体现普遍法律价值准则的观点,从这一个角度来说,提出“兼顾论”(平衡论)是无什么意义的。
其三,平衡论者认为平衡论存在的客观基础就是我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致。
对此笔者也有不同的看法。
首先,既然作为(各国)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就不应仅限于我国;其次,如果各种利益主体的利益是一致的,也就没有冲突,也就无需法律去平衡,正是因为存在不同的利益主体,各自之间又有不同的利益要求和主张从而产生冲突,才使得法律成为必要,需要通过法律解决矛盾和冲突。
因此,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总体上的一致和统一的客观基础上是不可能建立行政法的“平衡论”的。
其四,就行政权与公民权性质而言,是无所谓平衡问题的。
行政权属国家权力系统,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并由其行使的一种国家权力,行政机关必须按人民的要求依照法律行使行政权,而不应也不能与人民相抗衡,否则 7.人民有权收回其委托的权力。
公民权则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由公民享有和行使的法律权利,它包括公民的政治自由权利(公权利)和私权利,属权利系统,二者由于分属于不同的系统,不能在一对矛盾体中作为相对应的两端,也就不可能以是否平衡来衡量它们的关系。
当然,笔者并不否认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力之间、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之间、公民的权利义务之间有可能处于平衡。
2.从“平衡”的词义及相关概念的区别来看,认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平衡是欠妥当的。
其一,从平衡的本义来看,平衡是指一个整体的各部分或几个方面在数量或质量上均等或大致相等。
在哲学上,“平衡亦称‘均衡'。
指矛盾的暂时的相对的统一。
一般可分为动态平衡和静态平衡,但这两种形态都是和运动分不开的。
在绝对的、永恒的物质运动过程中存在着相对的、暂时的静止和平衡。
”平衡是一种均衡的态势,总是与不平衡相伴,与不平衡构成一对矛盾,而且平衡只是一种暂时、相对的平衡。
我们不可能以矛盾的一个方面“平衡”来概括权利义8.务关系而舍弃矛盾的另一面“不平衡”。
从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平衡的角度而言,可以说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总是平衡与不平衡的两种状态的统一。
即使在二者之间可以或应当实现平衡,这种平衡也只是一种暂时的现象和状态,它随时都会被打破。
在行政机关与公民的权利义务之间不平衡则是永恒的,不平衡才是它们关系状态的特征。
由于平衡是相对的,当人们的角度不同时就会得出相反的结论。
在行政机关一方看来是平衡的,而在另外一方却可能被认为是不平衡的。
平衡是一种相对的状态,它必须与一定的结果相结合才有意义,如果我们只停留在二者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状态上,我们的研究将毫无意义可言(将平衡作为目的也是如此)。
其二,在平衡与和谐、公正概念之间,它们有明显的区别。
首先,平衡并不等同于和谐。
平衡与和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平衡意味着双方均衡或均等,而和谐之意则为谐调或配合得适当。
即使达到了平衡也并不意味着就实现了和谐,和谐的境界高于平衡。
如果双方处于平衡状态,是否可以达到和谐还只是一种可能性,冲突 9.仍然可能产生。
有人将平衡就理解为“和谐状态”,从词义上来说不应将二者等同。
其次,应区别平衡与公正。
公正就其一般形式而言,其义为“各得其所应得”,它既是一项普遍的道德准则,又是一项法律价值。
公正作为一项原则,要求相同的情况平等地对待,情况不同的人必须不平等地对待,不平等的对待程度应和不相等的情况相对应。
在行政法中,公正应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对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应根据他们所处的不同地位来公正地处理,既要在立法上公正地分配权利义务,又要求行政机关公正地行使行政权从而在实体和程序上做到公正,还要求司法裁判的公正。
既不能将平衡与公正相等同,也不能认为平衡是公正的标准。
平衡并不一定就意味着公正,将其作为判断公正的标准是不适宜的,有时为了达到公正而需要保持不平衡。
另外,行政法具有多种观念和因素,很难以一个观念来概括和说明。
因此在观念上我们不可能只以一个标准来界定行政法及其理论基础。
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只是以一个简单一致的标准来理解行政法的。
这样自然带有一定的片面性。
正如王名扬先生对法国 01.“公共权力说”、“公务说”等标准的评价一样:“可以说行政法不是只有一个基本观念,而是具有几个基本观念,以适应行政活动的不同目的和方式。
”3.从社会关系的状态来看,社会主要表现为冲突,法律正是建立在这种冲突之上的,但它却难以平衡这种冲突。
行政机关与公民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
在社会关系中,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没有冲突社会就不能存在下去,平衡不是社会的正常状态,法律正是建立在冲突的基础上的。
法律要解决冲突,但它不可能平衡各种利益冲突,也难以对是否平衡作出测量,更不可能只表现为平衡一种状态。
因为各种相冲突的利益和价值体系所代表的力量的平衡或均衡,始终是一个运动的过程。
无论多么精确的法律都不可能科学地平衡各种利益冲突,以法和法学的方法对平衡作出测度是极困难的(无论是静态平衡还是动态平衡)。
“如果妄称科学地平衡各方利益、努力使它们协调一致,从而以最小的牺牲来保障最大的利益实际上是决定审判和立法的唯一因素,那将是徒劳无益的。
”社会关系主要表现为冲突,法律化解冲突的最佳效果为冲突双方利益 11.和价值体系的一致,如果视为平衡,则将相对立的两端永远作为两极看待而排除了二者间的一致性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