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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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学案例

1、无证照经营药品行政处罚案

案情

2003年4月,某工商部门在日常执法时发现,辖区内袁某(个人)涉嫌无营业执照经营药品,该工商部门对袁某的药品进行了扣押。由于工商部门对扣押的药品质量不能鉴定,便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药监部门在鉴定药品质量的时候,发现袁某经营药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进一步调查,袁某无证批发经营药品已长达5年之久。鉴于此种情况,药监部门向工商部门提出,此案应属于药监部门的查处范围。

问题:

❖1、袁某的行为有无违法?

❖2、袁某的行为若是违法,违法行为应定性为什么?

❖3、袁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4、对袁某行为的处理应由哪个部门负责?

案例分析

❖《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不

得经营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

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

品(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药

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

处理结论:

袁某无证照批发经营药品的违法行

为,应由药监部门以违反《药品管理

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药

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如果袁某的经营数额达5万元以上或

者违法所得达1万元以上,就构成了

非法经营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药监

部门应及时把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处

理。

2、流动售药处罚案

案情

❖2002年2月21日,某生产企业的销售员衷某租用货车,一路以流

动的形式销售药品,在A县将药

品销售给某药品经营公司时,被A

县药监局查获。经调查,该药品

经营公司与某生产企业未建立药

品购销合同,衷某现场仅提供某

生产企业出具的在B县销售的授

权委托书。药品经营公司购进药

品时也未查验该生产企业销售人

员衷某的委托授权书等证件。

问题:

❖本案中某生产企业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药品经营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予处罚?

❖为什么?

案例分析

❖该案件违法主体有两个:生产企业异地经营,而经营企业违规购

进。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

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对销

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等进行

审验,并建立审验记录,按规定

记入药品购销或购进记录。

处理结论:

❖对某生产企业的行为应定性为异地经营,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

办法》(暂行)第四十四条规定:

无证经营或视作无证经营的应按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

值金额二至五倍的罚款。而该药

品经营公司由于违法了《药品流

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

八条第二款规定,可依据《药品

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四

十七条规定:违法本办法其他规

定的,处以警告或并处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

3、诊所无购药记录处罚案

案情

❖某个体诊所购进一批药品,没有按规定将该批药品进行记录。当

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2002年11

月例行检查时发现该批药品没有

购进记录,该诊所负责人称还没

有来得及记录,表示马上补记。

从进货单据所载的日期看,该批

药品已购进两个月。

❖问题:

❖1、本案诊所是否有违法行为?

❖2、诊所若有违法行为,应定性为什么?

❖3、诊所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分别应有哪个部门处理?

案例分析

❖本案件涉及到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无记录应如何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药品,必须建立

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

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

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购进药

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

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

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

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

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

货日期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

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

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的记载

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购销记

录中购进的规定执行。

处理结论:

❖该医疗机构没有购进记录,应进行处罚。可以按《药品流通监督

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

行)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

法第十一条和本条规定,没有药

品购进记录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

七条规定处理。《药品流通监督管

理办法》(暂行)第四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处以警

告或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据

此,根据本案中的违法事实和情

节,应对该诊所予以警告,或并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4、兽药店经营人用药品案

案情

❖2003年6月,A市药监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县某镇

兽医站属下的兽药店经营少量的

人用药品。立即作出立案处理,

并查明该兽药店曾在2001年底因

经营人用药品而受到药监部门的

处理。

问题:

❖1、本案兽药店是否有违法行为?

❖2、兽药店若有违法行为,应定性为什么?

❖3、兽药店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该案件涉及到兽药店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理

❖《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

经营药品。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一条第六款规定:兽

用药品经营单位经营人用药品的

按无证经营处理。

处理结论:

❖对该兽药店的处理,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销售药品的货值金额二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药品行政垄断案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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