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嗣源:评析卢梭的“公意”与 “人民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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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嗣源:评析卢梭的“公意”与“人民主权”

经常听人说,卢梭首先提出了“人民主权”论,却很少听人说,卢梭的“人民主权”论之实质是专制政治。恐怕,托克维尔是最先对“人民主权”提出质疑的人,尽管不那么直截了当,在《论美国的民主》中,他问:“应当如何理解人民主权原则”?他回答说:“我认为'人民的多数在管理国家方面有权决定一切’这句格言,是渎神的和令人讨厌的;但我又相信,一切权力的根源却存在于多数之中。我是不是自相矛盾呢?”他认为,“人民主权”应该理解为“一切权力的根源存在于多数之中”,但他反对把“人民主权”说成是“多数有权决定一切”,说成是绝对权力。再过一百年,罗素直截了当地说,卢梭是“伪民主真独裁”的发明人。使人纳闷的是,“人民主权”怎么会与“专制”、“独裁”相通?这桥梁从何而起?实际上,充当这桥梁的,正是卢梭所谓的“公意”。有位学者在“卢梭的难题”一文中说,卢梭“他天才地看到了公意与众意之间的矛盾”。恐怕,应该说卢梭“天才地”发明了“公意”这个特有的空洞的概念,树立它的绝对权威,创造出一种有别于君主专制的新的专制政治理论。此话怎讲?这还得从卢梭热爱的“平等”谈起。一,卢梭心目中的平等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卢梭竭力描绘了人类社会的苦难和灾祸以后,如此写道:“这一切灾祸,都是私有财产的第

一个后果,同时也是新产生的不平等的必然产物。”在他看来,私有财产和不平等,就是罪恶的源头;而社会制度和法律却维护着这一切,他写道:“社会和法律就是这样或者应当是这样起源的。它们给弱者一新的桎梏,给富者以新的力量;它们把保障私有制财产和承认不平等的法律永远确定下来,把巧取豪夺变成不可取消的权利;从此以后,便为少数野心家的利益,驱使整个人类忍受劳苦、奴役和贫困。”据此,卢梭坚定地认为,要创建美好的社会,必须“扫清地面并抛弃一切陈旧的材料,以便从新建造一座美好的大厦”,这里的“扫尽一切”即铲除不平等,而后,如何新建大厦?卢梭苦心尽力写下《社会契约论》,就为了拿出“美好大厦”的蓝图。当然,这个大厦的基础,必须是人人平等,这一点是卢梭念念不忘、时时刻刻要反复强调的:“我现在就要指出构成全部社会体系的基础,以便结束本章与本卷:那就是,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社会契约论》)卢梭强调,平等是构成全部社会体系的基础。“首先的而且最大的公共利益,永远是正义。大家都要求条件应该人人平等,而正义也就不外是这种平等。”(《山中书简》第9书)“我们制度之下的根本大法应该是平等。”(《科西嘉制宪拟议》)“实际上,由社会公约而得出的第一条法律,也是唯一真正根

本的法律,就是每个人在一切事物上都应该以全体的最大幸福为依归。”(《日内瓦手稿》)“如果我们探讨,应该成为一切立法体系最终目的的全体最大的幸福究竟是什么,我们便会发现它可以归结为两大主要的目标:即自由与平等。自由,是因为一切人的依附都要削弱国家共同体中同样大的一部分力量;平等,是因为没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社会契约论》)由上可见,在卢梭的心目中,“平等”就是建立社会的基础,就是治理社会的根据,就是根本大法,就是正义,就是共同利益或公共利益,就是全体最大的幸福。卢梭进一步认为,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意志,或者说以平等为目的的意志,就是公共意志,亦即“公意”。二,卢梭心目中的“公意”“公共意志”或“公意”这个词,在洛克到卢梭那个时代,曾出现在不少学者的著作中。譬如洛克谈到,人们联合起来组成共同体,必须有个公共意志(或称社会意志、统一意志),让所有成员在行动上遵循它,以使共同体能够像一个整体那样行动。但他又说,由于存在着“意见的分歧和利益的冲突”,所有成员的意志“几乎不可能”是全体一致的,所以只能把多数人的意志作为全体必须遵循的公共意志。

然而,卢梭与之针锋相对,他说:“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因为,……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正是这些不同利益的共同之点,才形成了社会的联系;如果所有

这些利益彼此并不具有某些一致之点的话,那末就没有任何社会可以存在了。因此,治理社会就应当完全根据这种共同利益。”(《社会契约论》)卢梭在这里所强调的,“所有个别利益”的一致,意思即“全体一致”,把公共利益看作“全体一致”的利益,这在卢梭著作中经常出现,也是卢梭思想里一个十分重要的观念,下文将更多提及。在这段话里,有几层意思,一是,卢梭认为,建立社会和治理社会都必须以“全体一致”的公共利益为基础、为根据,也就是说,他否定社会可能建立在“分歧和冲突”的基础上的说法;二是,公意,必须是以“全体一致”的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意志,因而,多数人的意志只代表部分人的利益,不可能成为公共意志;三是,“唯有公意”,才能成为最高权威,“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卢梭与洛克的本质区别就在于,按洛克的观点,公意是按“多数人的意志”产生的,“几乎不可能”产生“全体一致”的意志,而卢梭认为,公意必须是“全体一致”的意志,“多数人的意志”不是公意。由上所述,卢梭的逻辑是:平等是最大的公共利益,而公意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意志,所以,公意也就是以平等为目的的意志。这样一来,卢梭就把他的“平等”理想跟“公意”合成一体。更为重要的是,卢梭认为公共利益是所有个别利益彼此相同、“全体一致”的利益,公意就是“全体一致”的意志,那么不言而喻,卢梭的“平等”就是“全体一致”的利益、意志、理想和目标。问题是,世界上存在所谓

“全体一致”的利益和意志吗?正如洛克所说:“几乎不可能”。由于社会成员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对于公共事宜的处理必定存在不同意见,故而不可能存在“全体一致”的利益和意见,所谓公共利益或意志,只能产生于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见。凡是“公共的”、“共同的”、“社会的”有关概念,其所对应的社会现实,就是“多数人的”利益、意愿、意见等等。如果把公共的利益和意志看成为“全体一致”的利益和意志,那么,由于它不存在于社会现实之中,就使得这些“公共的”有关概念,变成了空洞的、完全抽象的、“纯粹理性”的东西;如果,在实践上,要把这种东西作为建立社会和治理社会的基础与依据,那必将变成有害的东西。但是,卢梭坚持肯定“全体一致”论,他要通过论证找到“全体一致”的依据,而且要设计实现“全体一致”的政治体制,建立以“全体一致”为基础和根据的社会。下面,就先来看看卢梭是如何论证的。三,卢梭论证平等是“全体一致”的利益和意志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有一段话,他写道:“把我们和社会体联结在一起的约定之所以成为义务,就只因为它们是相互的;并且它们的性质是这样的,即在履行这些约定时,人们不可能只为别人效劳而不是同时也在为自己效劳。如果不是把每个人这个词都当成自己,并且在为全体投票时所想到的只是他自己本人的话;公意又何以总是公正的,而所有的人又何以能总是希望他们之中的每个人都幸福呢?这一点证明了,权利平等及其所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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