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行政处罚情况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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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全文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全文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行为,维护律师行业的正常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律师、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行为处罚。

第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从事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罚:(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二)丧失执业律师资格的,继续从事执业活动的;(三)伪造、变造证据的;(四)泄露当事人隐私或律师应当保守的秘密的;(五)接受利益输送,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章处罚第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受到下列处罚:(一)纪律处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执业资格级别、撤销执业证照或许可证;(二)行政处罚:罚款、吊销执业证照或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限制执业时间、暂停执业、解散律师事务所等;(三)经济赔偿:赔偿因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四)刑事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在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态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机构对律师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受到处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权依法提起复议或者诉讼。

第三章强化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肃追究律师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律师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改革完善律师事务所选拔任用制度,提高律师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

第十二条加强律师教育培训,提高律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法律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加强律师行业党风廉政建设,严肃查处腐败现象。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相关的工作。

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行政处罚情况整理

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行政处罚情况整理

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行政处罚情况整理1.律师事务所因违规操作而被执业监管机构处罚。

该律师事务所在次证券交易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导致客户的利益受损。

经过证券监管机构的调查,该律师事务所被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并被责令改正。

2.律师事务所因内部泄密事件而受到处罚。

该律师事务所的一些律师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向他人透露了与客户相关的证券信息,导致客户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经过调查,该律师事务所被责令停业整顿,并被处以相应的罚款。

3.律师事务所因代理违规交易而受到处罚。

该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些客户,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调查,该律师事务所被处以一定限制执业的处罚,并被责令加强内部管理。

4.律师事务所涉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而受到处罚。

该律师事务所的一些律师利用其职务之便,获取了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进行了大量的证券交易,获得了巨额利润。

经过证券监管机构的调查,该律师事务所被处以巨额罚款,并被吊销执业证书。

5.律师事务所因未按要求备案而受到处罚。

该律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业务时,未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导致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行为无法得到监督和管理。

经过监管机构的调查,该律师事务所被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并被责令及时进行备案。

以上是一些律师事务所在证券业务方面出现的部分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情况。

这些案例的发生,一方面表明了相关监管部门对于律师事务所的行为有严格的监管要求,另一方面也提醒了律师事务所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合规性,以免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

证券法规罚款总结大全

证券法规罚款总结大全
处以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 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 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处以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 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罚 处以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 证券从业资格。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0 万元 以上 6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
30-60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 3-3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撤 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
关业务许可。
业资格:
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 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3-20
3-10
撤销任职 资格或者 证券从业 资格 3-30
3-30
3
未经登记,使用“基金”或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
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 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似名 称进 行证券 投资 活动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100 万 元
1 倍-5 倍 <30, 30-300
等值
等值
1 倍-5 倍 <3, 3-20
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 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 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 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并处以 3 万元以上 30 万 元以下的罚款。
10-60
3-30 3-30
个月或吊
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 销 执 业 证
人员暂停执业 3 个月至 书

证券投资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

证券投资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

证券投资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证券投资行业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稳定发展对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行业风险较高,监管部门需要采取一系列的行政处罚措施来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本文将对证券投资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进行详细阐述,旨在加深对该领域的了解及规范。

一、范围界定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行业行政处罚的范围界定。

一般来说,证券投资行业行政处罚主要针对证券市场、证券公司、私募基金、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为核心法律,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提供了基本依据。

二、主要类型1. 行政警告:对于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轻微的当事人,监管部门通常会采取行政警告的措施,提醒其不再重复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的整改要求。

2. 行政处罚款: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相对严重的当事人,监管部门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处以行政处罚款。

处罚款的数额通常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当事人的经济实力等方面综合考虑。

3. 暂停资格:监管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证券从业人员或相关机构,可以采取暂停其从业资格或相关业务资格的行政处罚措施。

这样可以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市场秩序。

4. 罚没违法所得:对于从事违法行为获得的非法利益,监管部门有权处罚没其违法所得,并对此进行公示,以警示其他从业人员。

5. 吊销执业证书:对于一些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从业人员,监管部门具有吊销其执业证书的权力。

这样做不仅对违法者形成震慑,也保护了市场和投资者的利益。

三、法律法规支持要保障证券投资行业行政处罚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必须依据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实施。

《证券法》作为核心法律,在规范证券市场的同时,也详细阐述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此外,还有一些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如《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也为行政处罚提供了具体规定。

四、完善行政处罚制度的建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为了更好地推进证券投资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1. 健全证券投资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信息公开透明度,减少不实信息的传播。

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行政处罚情况整理

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行政处罚情况整理

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行政处罚情况整理证监会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趋严,近期,又有律所等中介机构因为在IPO、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中“未勤勉尽责”而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反《证券法》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的会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则会责令关闭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

鉴于对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文相对零散、很难直接引用参照,本次理脉基于先前整理的行政处罚案例和违规事由,结合证监会现行监管规则,形成本文研究成果,以供证券律所参考。

证监会就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违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

从近几年证监会对中介机构违法案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来看,监管层显著加强了对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追责力度。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下简称“执业规则”)指出,工作底稿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证据,而工作底稿内容中又包含了律师对委托人递交的材料、重大交易事项进行审核查验的记录以及结合审核结果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工作报告)这两大项业务的相关记录。

证券交易法律案例分析(3篇)

证券交易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我国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查,A公司在2018年度报告中虚增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A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处以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分析1. 违规行为(1)虚增利润:A公司在2018年度报告中,通过虚构收入、少计成本等方式虚增利润,导致公司业绩虚高。

(2)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A公司在2018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多笔关联交易,但未按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3)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A公司在2018年度内发生多起重大事项,但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2. 违规原因(1)公司管理层利益驱动:A公司管理层为了达到业绩目标,不惜采取虚增利润等违规手段,以提高公司股价,为自己谋取私利。

(2)内部控制不健全:A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违规行为得以发生。

(3)监管力度不足: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监管漏洞,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A公司的违规行为。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四、案例分析1. 违规行为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A公司虚增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在投资决策时,依据虚假的业绩信息,可能导致投资损失。

2. 对市场秩序的影响A公司的违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市场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这种行为对其他上市公司也产生了不良示范效应,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证券会计师事务所所近三年处罚情况

证券会计师事务所所近三年处罚情况

证券会计师事务所所近三年处罚情况证券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处罚情况自2018年至2020年,我国证券会计师事务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违规行为,导致了一些严重的后果。

本文将从近三年的处罚情况入手,详细介绍这些违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2018年,某证券会计师事务所因为在进行审计过程中,未能按照规定对某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充分审计,导致该公司存在虚增利润的行为未被发现。

此举严重违反了证券会计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监管部门对该事务所进行了严厉的处罚,罚款数额高达500万元,并吊销了其审计资格证书。

2019年,另一家证券会计师事务所因为审计报告中存在虚假陈述,误导了投资者的决策,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监管部门对该事务所进行了严肃处理,除了罚款300万元外,还吊销了其审计资格证书,并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限制其在证券市场的从业活动。

2020年,一家证券会计师事务所因为在进行审计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

该事务所在审计某公司财务报表时,存在对重要信息进行掩盖,未能揭示该公司存在的财务风险。

监管部门对该事务所进行了严厉处罚,罚款金额达到了800万元,并吊销了其审计资格证书,永久禁止其从事证券会计师相关工作。

以上仅是近三年来部分证券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罚情况的例子,但这些案例足以说明证券会计师事务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重要性以及违规行为的严重后果。

证券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审计机构,其职责是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然而,一些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为了追求利益或其他原因,存在敷衍塞责、虚假陈述、掩盖重要信息等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监管部门对证券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

除了罚款金额巨大外,吊销审计资格证书成为了最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吊销审计资格证书意味着该事务所无法再从事证券会计师相关工作,丧失了其核心竞争力,也丧失了市场的信任。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1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1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41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和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二○○七年三月九日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提高3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部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律师协会依照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三)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四)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五)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六)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4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八)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九)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总结(推荐4篇)

证券法总结(推荐4篇)

证券法总结第1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五条: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第三十六条:依法发行的证券,《_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_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三十七条: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_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_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_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第三十八条: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_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九条: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_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条: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_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十一条: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投资者的信息保密,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投资者的信息。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李某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某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某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7【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78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井玉哈胜男周凯贺【审理法官】刘井玉哈胜男周凯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健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李健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李健铭【当事人-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黄剑北京黄剑律师事务所;王佳祺北京黄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剑北京黄剑律师事务所王佳祺北京黄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剑王佳祺【代理律所】北京黄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李健铭【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鉴于一审法院有关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的职权及程序合法性的认定,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户籍所在地第三人言词证据反证直接证据举证责任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行政复议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已移送至本院。

经审查,一审法院对各方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正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之陈述,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李健铭于本院开庭审理后向本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对李介平的询问笔录。

上述申请未在一审审理期间提出,且调取内容与本案审理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接纳。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鉴于一审法院有关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的职权及程序合法性的认定,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诉处罚决定有关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的认定。

虽然如上诉人主张,瑞和股份公告的利润分配方案至2016年11月18日方得到瑞和股份管理层的签字确认,但李介平作为瑞和股份的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全程参与并实际主导了该方案的最终形成。

2023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2023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2023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一、惩罚方面5%~15%①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资料等获得企业登记旳, 对该企业,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旳5%~15%旳罚款;②企业旳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 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资产旳, 5%~15%旳罚款;③企业旳发起人、股东在企业成立后, 抽逃其出资旳, 5%~15%旳罚款。

3~30万①提交旳会计汇报材料中虚假记录或隐瞒重要事实, 对直接负责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以3~30万旳罚款;5~50万①提供虚假资料或采用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旳企业, 处以5~50万旳罚款;②违反企业法规定另立会计账簿旳,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处5~50万旳罚款;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将基金资产与固有资产分开, 或者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旳, 处理5~50万元旳罚款(直接负责人是3~30万罚款);5~20万①外国企业私自在中国境内设置分支机构旳, 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关闭, 并处以5~20万罚款;二、数字信息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旳证券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旳, 必须采用承销团;2.封闭式基金一般有固定旳封闭期, 一般为23年或23年, 开放式基金无发行规模限制3.基金财产旳独立性决定既非基金份额持有人旳债务旳担保, 也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旳债务旳担保。

4.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企业股票发行旳情形, 有一种是: 企业近来3年持续亏损, 在其后一种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5、证券记忆所终止上市企业债券发行旳情形, 有一种是: 企业近来两年持续亏损。

6.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企业旳, 到达协议后, 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汇报, 予以公告;7、协议收购, 收购上市企业旳股份到达30%时, 继续收购旳, 应到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8、基金管理人旳义务: 保留基金旳会计账册、记录23年以上;9、基金管理企业旳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必须是实缴资本。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27•【文号】•【施行日期】2022.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证券法律业务,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证券法律业务(以下简称首发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首发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制作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业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首发法律业务,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规定,遵守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合理、充分地运用《执业规则》规定的查验方法,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存在的法律风险和问题,对发行人首发的相关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查验,在确保获得适当、有效证据并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独立判断,保证其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对查验过程中的境内法律事项应当尽到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负有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证券业务律师尽职调查指引

证券业务律师尽职调查指引
7、董事、监事、经理的兼职情况是否核查?兼职情况是否违反相关规定?是否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列明?
十二、定向募集公司
1、是否符合证监会审核标准第13号备忘录的要求?
2、如有不符合的情形,是否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列明?
十三、劳动和社保
1、是否审查公司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中是否有不符合相关规定之处?
3、是否按规定缴纳社保基金?社保基金是否独立开户?
8、发起人或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目前是否依法存续?
9、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0、是否核查公司重要子公司的全部材料?
三、主要财产
1、是否核查公司拥有的房产情况?
2、是否核查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
3、是否核查公司拥有的商标情况?
4、是否核查公司拥有的专利权情况?
5、公司拥有专有技术情况是否核查并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列明?
2、如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八、公司的税务
1、所执行的税种、税率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2、公司是否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如有,该政策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近三年是否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4、是否到主管国税和地税部门进行核查并由其出具意见?
九、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业务
尽职调查工作报告格式指引
第一部分企业基本情况
公司全称:
英文名称:
注册地址:
法人代表:
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
经营范围:
行业种类:
营业期限:
联系人员:
公司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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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业,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章违法行为的定义第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行业管理规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第五条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暂停执业、停业整顿等。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实施第六条行政处罚由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机构依法实施。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查处机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陈述、申辩与复议第八条被处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陈述、申辩和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第六章处罚的具体情形第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一)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二)未经委托人同意,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四)在执业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违反规定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七章处罚的执行与监督第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被处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决定的要求执行。

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全文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全文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指导,发现行政处罚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律师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二)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

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一)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三)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四)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五)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

中国证券律师行政处罚研究——以“勤勉尽责”为核心

中国证券律师行政处罚研究——以“勤勉尽责”为核心
表 1 中 国 证 券 律 师行政 处罚的基本 情况 (1993~2017年 ) 1.处罚书总数 │ 19件 │
2.年度分布 │ │1993~2000年,共10件;
3.证券业 务 领域 │ │18件主要涉及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另外1件主要涉
律师已经成为中国30万名左右律师中“领子最白” 的一个小群体。反
过来,在另一方面,证券律师的责任也日益吃 重,不仅监管机构对证券
律师加大了监管和处罚力度,相应地,中外 民事责任诉讼也成为证券律
师从事业务的“紧箍咒”。 2017 0拢 泄 ぜ嗷嵬ū 吮灸甓鹊
专项检查 处理情况,提到对8衣 墒κ挛袼
0 墒Σ扇×司 竞
中国证券律师行政处罚研究 —以”勤勉尽贡“为 核心 程金华*;叶乔** 摘要:本文以 19~32017年期间针 对证券律 师的所有19起行政处罚为样 本进行实 证研究后发 现,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3 氏 至 嗣 飨缘摹白妓 法化”趋势,对证 券律师“ 勤 憔≡稹币逦竦慕 缍ㄈ 益规范和清晰。 但同 时 と 喙懿棵胖捶ǖ哪: 性仍然存在,对证 券律 师的“一般注意 义务”和“专 业注意义 瘛钡慕 缍ㄉ 胁磺 逦 樵 逻辑的因果推 理不够坚实 。 荽耍 疚 脑谙钟蟹 煽蚣芟绿岢鲇 化行政处罚的几点建议, 并对 匦 律柚弥と 墒 法 律责任做初步思考。 关键词:证券律师;行政处罚;勤勉尽责;注册制改革IPO 律 师在证券市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的权利 和责任的合理配置,是一个国家资本市〗】捣⒄
场,聚焦证券律师在出具法 律意见书时所负“勤勉尽责”义务的实然和
应然,并就如何改革提出建议。[]3
[]1泄 ぜ嗷幔骸吨ぜ嗷嵬ū 071甓嚷墒κ挛袼 邮轮と 梢滴褡ㄏ罴觳榇 砬
况》,载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பைடு நூலகம்网,htp://www. csrc. gov. c

蒋建平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蒋建平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蒋建平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3【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19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井玉哈胜男周凯贺【审理法官】刘井玉哈胜男周凯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蒋建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蒋建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蒋建平【当事人-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朱进姝北京安坤律师事务所;吴璨北京安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进姝北京安坤律师事务所吴璨北京安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进姝吴璨【代理律所】北京安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蒋建平【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关于被诉处罚决定有关保千里违法事实的认定问题,本院在另案(2021)京行终1931号行政判决已进行了司法评价,并终审判决驳回了保千里的诉讼请求,本案中不再赘述。

根据原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冻结户籍所在地复议机关证人证言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认证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结合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被诉处罚决定有关保千里违法事实的认定问题,本院在另案(2021)京行终1931号行政判决已进行了司法评价,并终审判决驳回了保千里的诉讼请求,本案中不再赘述。

上诉人有关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保千里违法行为不成立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律师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委托人应当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律师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委托人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委 托人纠正、补充;委托人拒不纠正、补充的,律师可以拒绝继续接受委托,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方面履行报告 义务。
律师协会依照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及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转让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 (五)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六)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七)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八)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及分拆; (九)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十一)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 (十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 (十三)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及交易、转让;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期间,律师或者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该律 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如实告知委托人,并明确提示可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定期报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基本情况。
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建立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料库、诚信档 案和信息公示平台,记载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情况和所受处理处罚等情况,并按照规定予以 公开。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保障执业质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制定本规则。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开展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执业活动,适用本规则。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查验,对受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并留存工作底稿。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依据自己的查验行为,独立作出查验结论,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收集证据材料等事项,应当亲自办理,不得交由委托人代为办理;使用委托人提供材料的,应当对其内容、性质和效力等进行必要的查验、分析和判断。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应当有适当的证据和理由。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分析、判断。

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应当拟订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措施,并予以落实。

1 / 8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逻辑严密、论证充分。

第二章查验规则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对受托事项进行查验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编制查验计划。

查验计划应当列明需要查验的具体事项、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等。

查验工作结束后,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查验计划未完全落实的,应当说明原因或者采取的其他查验措施。

律师应当合理、充分地运用查验方法,除按本规则和有关细则规定必须采取的查验方法外,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2023年证券公司被限制业务活动处罚措施

2023年证券公司被限制业务活动处罚措施

2023年证券公司被限制业务活动处罚措施
对于2023年证券公司被限制业务活动的处罚措施,具体内容可能因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处罚措施可能包括以下几种:
1. 责令改正:证券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相关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业务质量。

2. 暂停业务:在一定期间内暂停证券公司的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例如保荐业务、承销业务等。

3. 罚款:对证券公司进行罚款,金额视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而定。

4. 吊销业务许可证:如果证券公司的违规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可能会被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这意味着证券公司将无法继续从事某些业务。

5. 内部问责:证券公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监管机构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如果证券公司对处罚措施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诉讼。

在此期间,相关处罚措施可能会暂停执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中国证监会或相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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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行政处罚情况整理证监会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趋严,近期,又有律所等中介机构因为在IPO、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中“未勤勉尽责”而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反《证券法》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的会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则会责令关闭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

鉴于对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文相对零散、很难直接引用参照,本次理脉基于先前整理的行政处罚案例和违规事由,结合证监会现行监管规则,形成本文研究成果,以供证券律所参考。

证监会就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违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

从近几年证监会对中介机构违法案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来看,监管层显著加强了对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追责力度。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下简称“执业规则”)指出,工作底稿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证据,而工作底稿内容中又包含了律师对委托人递交的材料、重大交易事项进行审核查验的记录以及结合审核结果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工作报告)这两大项业务的相关记录。

实践操作中,证监会在判断律师在IPO项目中是否勤勉尽责时,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是是否严格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执业规则》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以下简称“编报规则”)执业,二是在发表法律意见时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程序,获取足以支撑发表意见的证据材料。

综上,结合违法事实认定,理脉将从查验程序、发表结论性意见、整理工作底稿三个证券业务在下文中分析。

对于律师事务所不同的证券业务的具体要求▎查验程序1.律师从其他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并加以说明才可以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依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以下统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抄录、复制的材料,可以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但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反映在实践操作中,涉及其他机构经手的业务审核,律所在个别事项上可能存在瑕疵。

因此,在之后的审核查验的过程中,律所需要针对以下几个事项提高重视程度,尽到审慎核查义务:不能仅从其他证券机构处搜集核查工作成果,例如主要客户的承诺函、询证函、相关访谈等,律师应亲自参与,独立形成核查结果和判断;对发行人的交易合同进行审验的过程中,不仅要采用书面审核方式从发行人处调取合同,也应在必要时采用面谈、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等多个方法对销售合同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同时还要注意相关合同前后是否有格式变化、单据不一致等可疑情况,及时发现虚构合同、合同造假等风险。

参考案例:(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等)〔2017〕70号违法事项:未审慎核查和验证相关资料违法行为:东易所工作底稿中留存的对主要客户的承诺函、询证函、访谈记录,大多数直接取自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

兴业证券在对主要销售客户进行访谈时,部分客户未对应收账款余额进行确认,其中包括7家欣泰电气虚构应收账款收回的公司。

东易所对访谈记录未履行一般的注意义务,未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

(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等)〔2014〕22号违法事项:未审慎核查和验证相关资料违法行为:对于收集证据材料等事项,应当亲自办理,不得交由委托人代为办理。

竞天公诚存在通过天丰节能获得天丰建设的购销合同,竞天公诚存在未亲自去天丰建设进行实地调查和现场访谈的情形。

工作底稿中没有律师前往天丰建设现场调查的工作记录、访谈笔录及合同或相关财务账簿信息。

在查验程序尚未充分履行,待查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竞天公诚对于天丰节能协调天丰建设所提供合同未采取进一步的手段进行查验。

2.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执行核查验证的整个流程依据《执业规则》第九条规定:(1)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编制查验计划,查验计划应当列明需要查验的具体事项、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等;(2)查验工作结束后,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查验计划未完全落实的,应当说明原因或者采取的其他查验措施。

参考行政处罚做出的违法事实认定内容,监管层会中重点审核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工作底稿中以下几点内容:应制作查验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对核查验证后收到的反馈上存在明显不一致的情况应进行审慎核查和验证是否存在发行人虚构销售的事实;对于发行人有关自然人或者法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受到有关部门调查、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否存在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等事实的查验,律师应当与有关自然人、法人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法人的合规管理等部门负责人进行面谈,并根据情况选取可能涉及的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公共机构进行查证、确认。

参考案例: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等)〔2016〕108号违法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前未编制查验计划违法行为:中银律所在为振隆特产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前,没有编制查验计划。

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等)〔2014〕22号违法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前未编制查验计划违法行为:截至调查日,律师未编制查验计划,在律师电脑中存储的历次尽职调查文件清单中仅列出接收方需提供的材料,未包含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等内容,未能反映律师为查验工作所做的准备及对工作情况的记录。

▎发表结论性意见——法律意见书&法律工作报告1.法律意见书应当经所在律师事务所讨论复核,法律意见书的讨论复核记录都应制作成工作底稿留存依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券法律业务,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经所在律师事务所讨论复核,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存;依据《执业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对法律意见书进行讨论复核时,应当制作相关记录存入工作底稿,参与讨论复核的律师应当签名确认。

参考案例:(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等)〔2017〕70号违法事项:未指派律师编制查验计划违法行为:经查阅东易所工作底稿,未发现东易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为欣泰电气项目编制查验计划,未发现东易所对《法律意见书》进行讨论、复核的记录。

2.法律意见书内容及格式都应注意披露完整保证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对于核查的内容应尽到审慎义务避免出现虚假记载情况依据《执业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法律意见书正文应当载明相关事实材料、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内容、查验过程、查验结果、国家有关规定、结论性意见以及所涉及的必要文件资料等。

依据《编报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应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下列(包括但不限于)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如有)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本次统计的行政处罚案例中,多家律所对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核查事项出现遗漏主要包含以下几个类型:发行人拥有房产的情况;发行人拥有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情况;发行人以何种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还需说明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有无限制,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本次统计的行政处罚案例中,多家律所对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核查中出现遗漏的事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类型:发行人是否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如存在,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关系;若上述关联交易的一方是发行人股东,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律师在对负责的申报公司相关事项进行核查验证时,如果未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标准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构成违法行为,则会被证监会认定该中介机构未尽到审慎核查的义务同时,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工作报告》等法律文件也可能会存在瑕疵。

参考案例:(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等)〔2016〕76号违法事项: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君信所取得了登云股份不存在法律风险和纠纷的承诺,但该承诺函并无第三方印证,且截止时间为2011年2月27日,并未涵盖报告期其他时段。

君信所收集了保荐人对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等7家客户的函证,并取得了保荐人针对上述7家客户的访谈笔录,但访谈内容中并未涉及三包索赔事项。

对上述异常情形,君信所未予以关注并采取进一步的核查措施。

(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等)〔2014〕22号违法事项:未核查披露关联方及关联关系违法行为:发行人与关联方是否存在重大关联交易是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必备内容。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对该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同时,我会于2012年9月20日对中介机构提出的反馈意见——重点关注问题6中明确要求“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天丰建设之间是否存在实质的关联交易(如通过第三方等中间环节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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