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及侵权判定研究
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审查及侵权判定标准辨析
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审查及侵权判定标准辨析作者:范丽姚云朱宁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1年第07期《审查指南》与《解释》貌似矛盾,其本质追求却具有一致性,两者之间是彼此呼应的关系。
依据我国产业发展状况并比对美国及欧盟的立法情况,我国当前的规则体例是合理必要的。
2010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第四条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2010年版《专利审查指南》(即目前应用的版本,下称《审查指南》)规定:“通常,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
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性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被允许的。
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
于是有观点认为:依据《审查指南》,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覆盖所有的实施方式,与《解释》规定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方式相矛盾,应仿效美国的做法,将“功能性限定”的审查标准与侵权判定标准统一为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方式。
也有观点认为:在审查程序中依据覆盖所有实施方式的标准从严掌握,在侵权判定中依据具体实施与等同方式的标准进一步压缩保护范围,从而通过不利于专利权人的规则的运用来达到限制功能性限定使用的目的。
还有观点认为:《审查指南》及《解释》的实质是一样的,都是指具体实施方式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经创造性劳动就能得到的实施方式。
可谓各家之言、见仁见智,众说纷纭,足可说明这一问题具有不同一般的复杂性和敏感性。
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相关问题与对策研究
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相关问题与对策研究在知识产权法中,常常提到权利要求,其中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概念——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
不同于普通的限定权利要求,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一项技术发明中的某一单一特定特征。
本文将讨论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相关问题,并提出一些对策。
一、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相关问题1. 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侵权判定难度大由于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特殊性,要判断是否构成侵权非常困难。
因为只有当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服务同时满足所有约定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构成侵权,因此,要确定侵权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例如专利权利要求的措辞、被控侵权的技术特征等。
2. 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不确定性由于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约定似乎非常模糊,难以确定其所保护的技术特征和范围,因此专利的申请和诉讼过程中可能存在某些争议,例如侵权方是否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是否有新的技术能够避开这个限定等问题。
3. 滥用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风险一些专利申请人可能会恶意滥用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通过把所有权利要求都进行功能性限定,来达到覆盖更广的技术范围的目的。
这种滥用的风险是非常大的,因为它可能降低市场竞争,阻碍了行业的进步。
二、对策研究1. 制定合理的侵权判定标准为了避免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对侵权判定造成困扰和不确定性,需要在法律和法规中制定合理的侵权判定标准。
这种标准可结合专业技术和实际情况,准确判断侵权案件,从而确保专利权利人及其专利的有效保护。
2. 加强专利审查强度加强专利审查强度可以降低专利滥用的风险。
为了防止纷争不断的出现,特别是在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案例中,审查人员应该对此类权利要求进行更严格的审查,避免专利权人通过滥用专利权来阻碍其他公司的创新。
3. 鼓励专利持有人进行技术创新和创造性突破虽然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可能会降低市场竞争,但它也可以激励专利持有人和其他公司进行技术创新和创造性突破。
政府可以提供优惠政策,奖励创新能力强的企业,鼓励他们开发更多能够创造社会价值的新技术,最终带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专利侵权功能性特征保护范围
专利侵权功能性特征保护范围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市场竞争的加剧,知识产权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判断侵权行为的关键是确定被侵权专利的保护范围,即确定专利的功能性特征保护范围。
一、专利的功能性特征定义专利的功能性特征是指专利权利要求中具体描述的实施细节和实施结果。
功能性特征定义了专利的技术特点,是专利保护的核心。
在确定被侵权专利的保护范围时,需要对专利的功能性特征进行解读和分析。
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特征通常采用技术术语和术语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描述。
对于技术术语的理解和逻辑关系的解读,往往需要借助专利文件中的说明书和附图,以及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知识。
在解读和分析功能性特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明确技术领域和技术背景:了解相关技术领域和专利文件中的技术背景,有助于理解功能性特征的含义和实质。
2.分析专利权利要求:专利权利要求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具体描述了专利的功能性特征。
通过分析权利要求,可以将功能性特征与专利文件中的其他部分进行关联,进一步理解其含义和作用。
3.解读技术术语和术语间的逻辑关系:技术术语和术语间的逻辑关系是专利文件中描述功能性特征的关键。
解读术语的含义和逻辑关系的作用有助于准确理解功能性特征的含义,进而确定专利保护范围。
二、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判断侵权行为的关键。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法院往往根据专利文件中的权利要求,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并将侵权行为与专利的功能性特征进行比对。
专利的保护范围通常是根据权利要求的内容进行限定的。
权利要求中的具体描述和功能性特征是专利的核心保护对象,侵权行为是否适用于专利的功能性特征,将直接影响判断侵权的结果。
在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结合专利文件的其他部分:专利权利要求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但不可忽视专利文件的其他部分,如说明书和附图。
专利文件的各个部分是相互关联的,通过结合权利要求和其他部分,可以更准确地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
关于专利权保护范围与限制的研究
02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本身不具有创造性,因此不能被授予专
利权。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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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本身不具有创造性,因此不能被授予专
利权。
强制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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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许可制度的定义
强制许可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不经 专利权人同意,授权其他人使用该专利的一种制 度。
强制许可制度的适用条件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程序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程序包括请求、受理、审理、决定等步 骤,请求人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专利复审委员 会的审理和决定。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结果
如果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则该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使用该技术,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
04
专利权保护范围与限制的案例 分析
案例一: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总结词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说明书和附图进行确 定,说明书和附图所描述的内容应当被解释为覆盖了 权利要求书所要求的保护范围。
详细描述
在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确定中,说明书和附图是非 常重要的法律文件。说明书是描述发明内容和实施方 式的文字描述,而附图则是说明发明技术方案的图形 表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说明书和附图所描述的内 容应当被解释为覆盖了权利要求书所要求的保护范围 。因此,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必须与说明书和附 图所描述的内容相一致,才能构成对发明专利权的保 护范围。
案例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总结词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权利要求书和附 图进行确定,权利要求书和附图所描述的内容应当被 解释为覆盖了保护范围的边界。
详细描述
在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确定中,权利要求书和附 图是关键的法律文件。权利要求书是描述实用新型专利 权的技术特征和保护范围的文字描述,而附图则是说明 实用新型的结构和实施方式的图形表述。根据相关法律 规定,权利要求书和附图所描述的内容应当被解释为覆 盖了保护范围的边界。因此,任何与权利要求书和附图 不一致的表述都将被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功能性权利要求及其保护范围的判断——诺基亚公司与上海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作者 简介:李 明德 (1956~ ),男 ,甘 肃人 ,研究 员,中国社会科 学院知识产权 中心主任 ,法学博士 ,主要从 事知识产权 法研究。 1 上海市 高级人 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 (2013)沪高民三 (知 )终 字第 96号。
院将权 利 要 求 7认 定 为功 能 性 权利 要 求 是 错误 的 ,因 而 要求 二审法 院予 以纠正 。然 而 ,二 审法 院经 过审 理 , 仍 然认 定 权 利 要 求 7属于 功 能性 权 利 要 求 。其 具 体表 达 是 :“所述 终 端设备 被配 置为 :将 所述 数据 传送 方法 选 择应 用 于 用于 输入 消息 的 消息 编辑 器 ;所述 终 端设 备 被配 置 为 :基 于在 所 述 消息 编 辑器 中执 行 的所 述数 据 传送 方 法 的选 择 ,将 所 述 消 息传 送 到 支持 所 选 择 的 数 据传 送 方法 的数据 传 送 应用 程 序 ;以及所 述 终 端设 备 被配 置 为 :根 据所 述 数据 传 送 应 用程 序 所使 用 的数 据 传送协 议 ,将所 述 消息 传送 到 电信 网络 。”
勤 ”一 案 中 ,法院认 定原 告功 能性 权利要 求的 范 围不 清 楚 ,因而难 以确 定 专利保 护 的 范围及 其应 当覆 盖 的方 式或 者
手段 。 同时 ,基 于 范围不 清楚 的功 能性权 利要 求 ,也 无法 确定被 告 的产 品是 否 落入 了原告 的权 利 范 围。法 院在 本案
就 本 案而 言 ,双 方 争 议 的焦 点 在 于 ,被 告是 否 侵 犯 了权 利 要 求 7的 技术 特 征 。上 海 市 第一 中级 人 民法 院经 过 审 理认 定 ,权 利要 求 7保 护 的是 一 种 能够 实 现
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及侵权判定研究
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及侵权判定研究一、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是指权利要求对所要保护的技术实质性特征进行功能性约束和限制的权利要求。
在专利法中,权利要求是专利申请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确定了专利权的范围和限制。
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技术的实质性特征: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明确了专利权保护的技术实质性特征,即对侵权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的关键技术特征。
2.细化和详细化: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细化和详细化,使得专利权保护范围更加明确和具体,有助于侵权判定的准确性。
3.适应技术进步: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可以适应技术进步的发展和创新,保护专利权利人的创造性和创新性。
通过限定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特征,确保专利权不会因技术进步而失去保护。
二、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侵权判定1.技术比对:将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对,确定侵权行为是否涉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这一步骤主要涉及技术比对的方法和标准。
2.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解释:对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进行详细解释和理解,确定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否得到实施。
这一步骤主要涉及解释方法和权利要求的理解。
3.技术的实质性特征:确定专利权保护的技术实质性特征是否被侵犯。
如果被控侵权行为与专利权保护的技术实质性特征相同或类似,即构成侵权。
4.侵权判定的标准:侵权判定一般采用“字面理解”或“专利的本质”两种标准。
其中,“字面理解”是指根据专利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对涉嫌侵权行为进行判断;“专利的本质”是指根据专利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的本质和技术者的合理预期对涉嫌侵权行为进行判断。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对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以及侵权行为进行判断和评估,为专利权利人提供保护,并对侵权方进行判决和惩罚。
综上所述,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及侵权判定是专利法中的重要问题,需要在技术比对、权利要求解释以及侵权判定标准等方面进行研究和分析才能得出准确的判定结果。
功能性权利要求及其保护范围的判断r——诺基亚公司与上海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r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1
功能性权利要求及其保护范围的判断r——诺基亚公司与上海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r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1李明德【期刊名称】《中国发明与专利》【年(卷),期】2018(015)009【摘要】专利保护的范围是由权利要求所界定的.在方式加功能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中,专利保护的范围是由功能性的权利要求所决定的,而权利要求中所列举的方式则是对于功能性权利要求的进一步说明.在"诺基亚诉华勤"一案中,法院认定原告功能性权利要求的范围不清楚,因而难以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及其应当覆盖的方式或者手段.同时,基于范围不清楚的功能性权利要求,也无法确定被告的产品是否落入了原告的权利范围.法院在本案中对于功能性权利要求的论述,对于同类技术发明的专利审查和侵权认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总页数】3页(P102-104)【作者】李明德【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42【相关文献】1.专利临时保护期内获得的产品后续使用时的专利权用尽——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J], 张鹏2.对专利权利要求中功能性技术特征的理解——深圳矽感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向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评析 [J], 杨煜3.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时的专利侵权判断——柏万清与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J], 闫文军4.公共利益的考量对限制停止侵害请求权的影响\r——北京摩根陶瓷有限公司与北京光华安某某门窗有限公司\r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J], 许清5.清华大学、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许昌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专利侵权功能性特征保护范围
专利侵权功能性特征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对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的技术、产品或方法进行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等侵权行为。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功能性特征保护范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详细探讨功能性特征的定义、功能性特征保护范围的划定和功能性特征保护范围的具体案例。
首先,功能性特征是指专利权主张的技术特征,其具有一定的功能,即实现了其中一种技术效果。
功能性特征是专利权的核心内容,决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于功能性特征的定义和划定,是确定侵权行为的关键。
其次,功能性特征保护范围的划定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核心问题之一、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享有对于专利权主张的技术特征的独占权利,即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进行制造、使用、销售等活动。
因此,在侵权诉讼中,需要确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了专利权主张的功能性特征保护范围之内。
功能性特征保护范围的划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原则。
首先是字面解释原则,即根据专利权主张的技术特征的字面含义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其次是等效原则,即对于与专利权主张的技术特征在技术上具有相同功能的替代技术特征也应被视为侵权。
第三是差异原则,即对于在技术特征中存在差异的情况,只要差异部分不影响技术效果,仍然构成侵权。
最后是超越原则,即对于在技术特征中具有超越专利权主张的技术特征的情况,也应被视为侵权。
具体来说,功能性特征保护范围的划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是专利权主张的技术特征的字面含义。
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主张的技术特征在字面含义上完全一致,则构成侵权。
其次是对于与专利权主张的技术特征在技术上具有相同功能的替代技术特征的判断。
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主张的技术特征在技术上具有相同的功能,则构成侵权。
最后是对于存在差异的情况,需要判断差异部分是否影响了技术效果。
如果差异部分不影响技术效果,则仍然构成侵权。
功能性特征保护范围的划定在实践中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如何确定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_基于专利行政审查和司法审理两个阶段的比较
如何确定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基于专利行政审查和司法审理两个阶段的比较分析□ 王立石 王青伟摘要 :专利行政审查和司法审理是发明寻求专利保护的前后两个阶段,由于这两个阶段各司 其职,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内容上也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同一项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在 行政审查阶段和司法审理阶段所确定的范围有所不同。
本文从实际案例出发,以功能性限定的权 利要求为切入点,以司法审判案例为桥梁,分析司法审理和专利行政审查中的差异,探寻功能性 限定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释标准执行一致的有效方法。
关键词 : 权利要求 司法解释功能性限定 行政审查 司法审理本文作者:王立石一、引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 司法审理阶段的确定有了新的变化。
其中第四条规定 了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 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 特征的内容 [1]。
而《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 :对于权 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 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
从中可 以看出,对于功能性限定,审查指南与司法解释分别 采用了宽泛解释和具体解释,这导致了在我国专利授 权过程中和侵权判断过程中对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 定特征采取不同解释立场的局面,使得申请在授权阶 段很容易出现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问题,而在侵权时又 得不到与授权阶段相匹配的保护。
因此,如何在审查 过程中把握好功能性限定的尺度,使得审查员所确认 的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功能性限定与法院判定的说明书 具体实施例及其等同方式尽可能达到一致,成为目前 需要研究的问题。
在国外的专利审查实践中,对于功能性限定的解 释,英国、德国均采用类似宽泛解释的原则,美国采 用具体解释原则,日本在行政审查阶段采用宽泛的解 释原则而司法审理阶段采用具体解释原则,欧洲专利 局采用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理解的其他实现方式,即近 似折衷原则。
功能性限定在C12M领域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的影响
第16卷 第4期2019年 4月中国发明与专利China Invention & PatentV ol.16 No.4Apr. 2019功能性限定在C12M领域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的影响纪圆圆 吴 漾(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 100160)摘 要:C12M 领域涉及多种为适应生物领域的特殊需求而设计的专用设备,申请人通常难以避免的采用功能性限定的方式替代产品的具体结构或组成,对产品权利要求进行限制。
本文通过对生物领域所用设备专利的实际案例分析,讨论了在专利实质审查、复审和法院阶段对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进行的考量。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对功能性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有了更清楚的认识,为如何对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给予更合理的保护提供了借鉴意义。
关键词:功能性限定 C12M 权利要求 保护范围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0 引言C12M 是生物领域中一个特殊审查单元,除了涉及基本的生物领域知识外,还通常涉及机械、电学、通讯、计算机、光电等领域的技术知识,主要涉及各种为了适应生物学的特殊需求而设计的专用设备,例如检测仪器、发酵设备、微流设备、实验器皿等,其发明点通常不在于生物技术本身,而在于为了实现特殊的生物学功能的装置设计上,通过机械、光电、电学的基础设计原理得到具有生物领域功能的相关设备。
装置类产品通常带有结构或组成特征,在C12M 领域还涉及众多微观结构,有时难以用语言对结构做出准确表达,对于复杂的产品可能存在多个技术特征组合形成的发明点,又难以用具体文字将产品结构完整的概括,即使能够描述清楚,也会使保护范围受到很大局限。
对此,很多申请人会难以避免的采用功能性限定的方式对产品权利要求进行限制,即通过在发明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从而替代产品的具体结构或组成。
对于功能性特征的定义,目前尚不存在一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普适性定义[1]。
论专利侵权案中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
论专利侵权案中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专利侵权案是指在专利权保护范围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进行了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专利侵权案中,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和实践层面两方面探讨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问题。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主要依据于专利权法律规定。
根据专利法的原则,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应当根据专利申请文件的内容来确定。
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需要提交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图纸等文件,其中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专利权范围的核心文件。
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是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所要求的保护范围的具体描述。
其次,从实践层面来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需要考虑专利的技术特征、技术领域和技术进步的相关因素。
在专利侵权案中,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需要进行技术比对和技术解读。
专利权人需要对专利权范围进行解释和说明,以便使法院和专利侵权案相关当事人理解和认可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同时,专利侵权案中的技术鉴定也是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确定的重要依据,通过技术鉴定可以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与专利权要求相符合。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在专利侵权案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方面,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可以帮助专利权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侵权;另一方面,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也可以帮助被告辩护,避免无端的侵权指控。
因此,在专利侵权案中,确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正确性和合理性非常重要。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在专利侵权案中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是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主要依据。
通过法律层面和实践层面的综合考虑,可以确保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准确确定,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创新和发展。
功能性限定特征的审查与保护范围之探讨
1 .特征中的 功能或效果描述必须对该特征
起到实际限定作用 虽然功能描述和结构描述是明显不同的, 但 是两者之间的界限并不是绝对的,特别是对于某 些临界情况。因此,在判断时, 对于字面上的功
[1]
针对术语 “ 功能性限定特征” ,其在法律法
规 的 述 础 审 指 [1]第二 中 引 基 是《 查 南》 二 分 章 部 第
而引起业界内的广泛争论。这些争论引发进一步 思考 :. 1功能性限定特征的保护范围应该如何界
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 情况下, 使用功能或者效果
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的” 。 关于 “ 功能性限定特征”的含义,根据审查 指南中的上述描述,特别是其中的 “ 使用功能或 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 ,功能性限定特征为采用 功能或效果来描述和限定的特征,并且,不同于 结构特征,即与结构性特征相反的描述功能或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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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要求,需要在说明书中给出与这些保护范围 关于应用范围,根据 《 审查指南 》中上述 较宽的技术方案相适应的具体技术内容,从而 规定的字面描述,功能性限定特征似乎是仅限于 支持所要保护的范围较宽的技术方案。 产品权利要求。但是,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功能 在说明书中,针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 性限定特征的应用并不局限于产品权利要求,而 支持性描述是通过具体实施方式来实现的,往 是也出现于针对方法权利要求的评述中。一种情 往针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给出一种或几种具体实 况是, 基于撰写技巧,产品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或 施手段或例子。而在专利审查中,审查员会考 效 描 可 转 到 法 利 求 [5] 果 述 以 化 方 权 要 中, 写 撰 成 虑除了说明书给出的具体举例之外,所属技术 针对步骤的描述 ; 另一种情况是,方法权利要求 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 中的步骤自身就可以采用该步骤所要实现的功能 说明 中 提 的 他 代 式 完 。 般 书 未 到 其 替 方 来 成[10] 一 或效果来限定, 而不是采用实际或具体的步骤来 况下,除非该功能性限定特征是本领域较为情 描述。 熟悉的技术手段或者说明书中给出了足够多的 在司法实践中, 此术语 “ 功能性限定特征” 具体实施手段,该功能性限定难以在审查中通 即可应用于产品权利要求,也可应用于方法权 过,特别是在将本发明的改进之处采用功能性 利要求。 另外, 根据司法解释的第4 条的规定, 功 限定特征来描述的情况下。 能性限定特征并没有被限定为仅针对产品权利 因此, 在专利审查中对功能性限定的审查 要求。 是非常严格的,原因在于功能性限定特征被理 解成具有非常大的保护范围。
功能性限定研究
功能性限定研究吴志耀摘要: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专利授权程序和专利侵权判定的核心。
随着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大量采用结构、组分或步骤难以描述的技术特征,不可避免的采用功能性限定进行撰写。
但是,在行政授权领域和司法侵权领域对功能性限定采用不同的解释规则,造成了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无法分辨专利权的界限,亟须寻找统一的解释规则。
关键词:功能性限定;功能性技术特征;具体+等同;全部技术方案一、功能性限定的概念功能性限定又称功能性技术特征,根据《专利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
为何会存在功能性限定?其原因在于:专利撰写过程中会形成功能性限定是因为代理人在撰写时的思路往往是把一个复杂的结构、组分、步骤、条件等特征通过概括、上位化、抽象等手段形成权利要求书的过程。
而在此过程中,为了追求权利要求书保护范围的最大化以及权利要求书的清楚、简要,代理人会的不可避免的会通过功能特征来限定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特别是随着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发展,普通的撰写方法难以准确的对该技术特征进行描述。
二、功能性限定的认定功能性限定其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上位化的概括。
其和普通的上位化的概括的区别在于后者使用的是结构、组分、步骤、配合关系等角度进行概括,而前者采用的通过功能和效果对技术特征进行限定。
功能性限定达到了概括的范围更加宽广,以至于囊括了发明人在申请专利时无法实现或者无法预料的技术手段,对公众的利益造成了影响,违背了以“公开换保护”的基本原则。
所以,在专利侵权判定中,需要对功能性限定作出认定,并作出更加合理的解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并下发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十六条中通过正反两个方面来对功能性限定作出认定:功能性技术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的对产品或部件之间的配合关系或者对方法的步骤采用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作用、功能或者产生的效果来限定的技术特征。
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审查及侵权判定标准辨析
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审查及侵权判定标准辨析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审查及侵权判定标准辨析范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审查员(室主任助理)姚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审查员(室主任)朱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化学处处长2010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第四条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2010年版《专利审查指南》(即目前应用的版本,下称《审查指南》)规定:“通常,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
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性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被允许的。
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
于是有观点认为:依据《审查指南》,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覆盖所有的实施方式,与《解释》规定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方式相矛盾,应仿效美国的做法,将“功能性限定”的审查标准与侵权判定标准统一为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方式。
也有观点认为:在审查程序中依据覆盖所有实施方式的标准从严掌握,在侵权判定中依据具体实施与等同方式的标准进一步压缩保护范围,从而通过不利于专利权人的规则的运用来达到限制功能性限定使用的目的。
还有观点认为:《审查指南》及《解释》的实质是一样的,都是指具体实施方式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经创造性劳动就能得到的实施方式。
可谓各家之言、见仁见智,众说纷纭,足可说明这一问题具有不同一般的复杂性和敏感性。
就此,笔者的观点是:《审查指南》与《解释》貌似矛盾,其本质追求却具有一致性,两者之间是彼此呼应的关系。
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权益范围与侵权界定
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权益范围与侵权界定专利是一种对发明创造的保护,它为创新者提供了专属权利,使其能够享有其创造的经济好处。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定义专利权益范围以及侵权界定是非常重要的,下文将详细阐述这一问题。
一、专利权益范围专利权益范围是专利权的核心内容,它决定了专利申请人对于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有何限度。
专利权益范围被视为专利申请中最具争议性的部分之一,因为它会直接影响专利权的价值和保护范围。
在专利申请中,专利权益范围主要通过权利要求书来定义。
权利要求书是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提出的要求专利权的部分,它规定了专利的边界和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书通常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是对专利内容最通用、最具体的规定,而从属权利要求则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进一步的限定或补充。
专利权益范围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专利法律原则:专利权益范围应符合专利法律原则,如可实施性、新颖性、非显性、创造性等。
2. 说明书的描述:专利权益范围的确定通常需要参考申请中的说明书,以便了解发明创造的最佳实施方式。
3. 技术领域内的常识和术语:专利权益应符合技术领域内的常识和专业术语,以确保专利权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
二、侵权界定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专利权益范围内实施专利所享有的权益。
确定侵权的界定是保护专利权益的关键,它需要准确地界定侵权行为的范围和标准。
在侵权界定过程中,以下几个因素需要被考虑:1. 专利权益范围:侵权界定必须首先参考专利的权利要求,确定侵权行为是否在专利权益的范围之内。
2. 等同性原则:根据等同性原则,即使侵权行为没有完全复制专利权益范围的所有要素,只要侵权行为与专利权益范围在技术特征和功能上具有相似性,依然可以被认定为侵权。
3. 对外公开:专利权人需要根据对外公开的义务,通过核心技术、实施方案等方式来明确专利权的边界,以帮助他人了解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4. 法庭解释:如果在侵权纠纷中无法确定侵权界定,法庭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专家意见来判断侵权行为。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侵权行为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侵权行为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专利权的保护变得愈发重要。
专利权是一种法律保护,旨在鼓励创新和发明。
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发明人享有独家权利,可以阻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制造或销售其发明。
然而,为了确保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我们需要了解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侵权行为的界定。
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权益。
一般情况下,专利权保护的是发明的技术方案,而不是具体的产品或方法。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通常由专利权的权利要求来确定。
权利要求是专利文件中的一部分,它具体描述了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分为字面义和等同义两种。
字面义是指专利权仅保护权利要求中明确描述的技术特征,而等同义则是指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可以扩展到与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方案。
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要考虑专利权的权利要求的具体表述,以确定专利权的字面义。
其次,要考虑专利权的技术领域和背景,以确定专利权的等同义。
最后,要考虑专利权的实质内容,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要求。
二、侵权行为的界定侵权行为是指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对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的技术方案进行使用、制造或销售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对专利权人的权益进行侵犯,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界定侵权行为时,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要考虑侵权行为是否涉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如果侵权行为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相符,那么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
其次,要考虑侵权行为是否具有商业目的。
如果侵权行为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那么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
最后,要考虑侵权行为是否构成恶意侵权。
如果侵权行为是有意为之,并且给专利权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那么可以认定为恶意侵权。
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理,专利权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维权。
例如,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侵权人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此外,专利权人还可以选择与侵权人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专利侵权认定中如何确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侵权认定中如何确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作者张子阳专利侵权认定行政确认或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理论到实践中都存在不同的观点和作法。
不过,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公布实施,这一问题应该不再是困绕专利侵权认定的难题。
现分析如下:一、确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当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且应当根据权利要求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在专利侵权认定中,确定被控侵权的技术是否存在侵犯专利权的事实,往往涉及到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现行《专利法》及配套法规,以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明确的: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第十七条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2节规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
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
二、在与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相比较时,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来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但并非必须或者应当,而应根据具体情形来认定在专利侵权认定中,如果涉案的发明专利权要求存在以功能性特征描述的内容,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则先后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司法实践: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四条对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特征作出解释的具体规定是:“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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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确定却没有如此简单,因为很多权利要求采用了特殊的撰写方式,如采用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方法定义产品的权利要求、用途限定产品的权利要求等,其中采用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是出现频率很高、保护范围确定争议很大的一种。
一、功能
下面不妨以一个例子说明功能性限定的表述方式。这个例子在本文介绍对功能性限定的解释、侵权判断中还将多次用到,因此在这里进行详细介绍与说明。
以上问题是本文关注的重点内容。本文结合美国、欧洲对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规定、保护范围的确定,探寻中国在功能性权利要求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确定上应当持有的立场,并结合《审查指南》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第一章Fra bibliotek第一节
专利权涉及的对象种类繁多,但按照性质划分,其权利要求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前者适用于产品类型的发明创造,通常使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限定;后者适用于方法发明创造,通常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者流程等技术特征来描述。在类型上将权利要求区分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的目的是便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理想状态下,产品权利要求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由产品的结构组成部件、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构成,方法权利要求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由一系列的步骤或者行为构成,以这样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判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方便。
Keywords:Patent; Claim; functional definition; protection scope of patent right;infringement
引
在我国《专利法》中,发明创造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根据《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中没有权利要求,因此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的确定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来说,每一项权利要求都是一项权利的载体。一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大小,取决于权利要求的描述范围。每一项权利要求都是一个技术方案,每个技术方案都是由若干技术特征组成的。一般来说,一项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记载得越多,特征描述得越具体,权利要求描述的范围就越小,相应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就越小。一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特征越少,特征描述得越上位,权利要求的描述范围也就越大,相应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就越大。当然,一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记载得越少,越容易使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或者创造性,技术特征概括得越上位,也越容易被认为不清楚或者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从而使得专利申请得到授权困难,或者在无效程序中容易被宣告无效。虽然有风险,但是为了获得较宽的保护范围,权利人还是希望采用上位的描述方式来限定技术内容,而不希望将具体的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中。因此,功能性权利要求的出现,迎合了权利人的需求,也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在功能性权利要求中,一些技术特征,尤其是涉及发明要点的技术特征,并不描述具体技术内容,而是仅描述技术内容实现的功能。这样,权利要求中的功能从字面上看,可以覆盖实现这个功能的任何技术手段,包括记载在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也包括发明人还没有想到的实施方式,还包含随着科学的发展,授权之后才能想到的实施方式。从这个角度上看,权利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大化。但是,如果将权利要求中的功能限定解释为覆盖可实现该功能的任何手段,是否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于发明人没有想到的实施方式,社会公众通过创造性劳动想到了,实施出来,是否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于一些高、新科技集中的领域,如通信、计算机、半导体、生物医药等,美国、欧洲、日本在技术上领先,专利覆盖面广,大部分专利又都采用功能性描述占据了本不应当覆盖的范围,对于发展中的中国,如何保护民族利益,如何平衡专利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第一种撰写方式:一种茶杯,其特征在于:包括一个篦子,杯子内壁上沿上下方向设置平行的两组凸起,篦子边缘设置缺口,缺口的形状与内壁凸起的形状一致,缺口比凸起略大。
第二种撰写方式:一种用于饮茶的器皿,其特征在于:包括一个防止茶叶随液体流动的篦子,内壁上设置用于紧固篦子的两组凸起,篦子边缘设置用于穿过内壁凸起的缺口,缺口比凸起略大。
第三种撰写方式:一种器皿,其特征在于:包括固液分离部件,将固液分离部件保持在器皿中的固定部件。
第一种撰写方式是最传统的方式,使用部件的形状、结构、连接关系限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种撰写方式的优点是容易得到授权,但是由于将具体的结构写入了权利要求中,使得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保护力度不强。比如,有人制造一种类似的茶杯,没有使用两组凸起,而是在杯体上形成一圈凸楞,将篦子架在凸棱上,这样的产品没有使用两组凸起,至少不构成字面侵权。因此,写入具体结构,很容易被侵权人绕开,通过略微改进就可脱离权利要求的描述范围。
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引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研究的缘起、研究对象、研究思路。正文分为三章。
第一章: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基本问题。本章通过介绍美国和欧洲的专利审查实践,探寻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内涵、审查标准,认为中国专利局《审查指南》对功能性限定规定过于严格,实践中很难操作,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脱节,导致公众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第二种撰写方式,“防止茶叶随液体流动的篦子”、“用于紧固篦子的两组凸起”、“用于穿过内壁凸起的缺口”是否为功能性限定?“防止茶叶随液体流动”确实表达了篦子的功能,但是这种功能是篦子本身所具有的,只是对篦子的重复性限定,描述这样的特征目的是为了使权利要求中特征的作用更为清楚,并没有对部件的形状、结构、连接关系进行说明,去掉这些描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没有变化。因此,这种特征并非本文所探讨的功能性限定。同理,“用于紧固篦子的两组凸起”、“用于穿过内壁凸起的缺口”也并非功能性限定。第二种撰写方式的权利要求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上实质上一致。
论文编号:
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及侵权判定研究
韩 龙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二○○九年十月
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及侵权判定研究
摘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的专利申请和审理后授予专利权的案件数量急剧增加。随之而来,向国家知识产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专利无效、向法院提出专利侵权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在众多专利纠纷中,有一类案件由于权利要求中采用功能性限定,导致判断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方式特殊而特别引人关注。在判断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方面,我国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功能性限定覆盖能够实现该功能的任何技术手段(以《审查指南》为代表);另一种观点认为,功能性限定仅覆盖说明书中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以及等同方式(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为代表)。本文着重分析以上两种观点产生分歧的根源、不同的解释方法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影响,并探讨如何解释功能性限定,合理地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实现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第二章: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通过比较欧洲、美国和中国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法院对于使用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授权以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判定,认为在专利法实践活动中难以执行中国《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法院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标准不一致,导致专利诉讼出现混乱情况。本章最后对审查指南提出修改建议。
第三章:涉及功能性权利要求的专利侵权判定。本章中讨论了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适用的特殊之处,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功能性权利要求的解释的规定提出修改建议。
结论部分总结了本文的主要内容以及笔者的观点。
关键词:专利;权利要求;功能性限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专利侵权
Researchon the Protection ScopeandInfringementJudgmentof theClaim with Functional Definition
Abstract
Recently, more and morenew patent applicationsarebeingappliedtothe Sate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the People’sRepublic ofChina(SIPO), and more and moreapplicationsaregranted patent rights. As a consequence, thequantityof the cases request the Patent reexamination Board to declare the patent right invalid andthe cases instituting in courtsare also on increasing. One kind of caseswhich are drafted by functional definitionisespecially attractpeople’s attentionsince the method of determine the protection scopeof such patent rightisspecial. InChina, there are two totally different views regarding the protection scopeof the patent right with functional definition. One view isthatthe functional definition can cover all the technical means that can realized the function, which is represented by the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andtheotheroneisthatthe functional definition can only cover the specific embodiment described in the specification and the equivalentsthereof, which is represented by theJudicialinterpretations (asking for comments,notpassed by theSupreme People’s Court yet). Thisdissertationanalyses theorigin ofthe abovetwothe different views, the influence on the protection scope brought by the different interpretationson the functional definitionand how to interpret the functional definitioncanbalance theinterest betweenthepatentee and the public. Thedissertationalso discusses the specificprinciple regarding patentrightwith functional definitionduring the legal proced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