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及侵权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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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引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研究的缘起、研究对象、研究思路。正文分为三章。
第一章: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基本问题。本章通过介绍美国和欧洲的专利审查实践,探寻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内涵、审查标准,认为中国专利局《审查指南》对功能性限定规定过于严格,实践中很难操作,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脱节,导致公众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以上问题是本文关注的重点内容。本文结合美国、欧洲对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规定、保护范围的确定,探寻中国在功能性权利要求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确定上应当持有的立场,并结合《审查指南》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
第一章
第一节
专利权涉及的对象种类繁多,但按照性质划分,其权利要求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前者适用于产品类型的发明创造,通常使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限定;后者适用于方法发明创造,通常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者流程等技术特征来描述。在类型上将权利要求区分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的目的是便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理想状态下,产品权利要求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由产品的结构组成部件、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构成,方法权利要求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由一系列的步骤或者行为构成,以这样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判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方便。
结论部分总结了本文的主要内容以及笔者的观点。
关键词:专利;权利要求;功能性限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专利侵权
Researchon the Protection ScopeandInfringementJudgmentof theClaim with Functional Definition
Abstract
第二章: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通过比较欧洲、美国和中国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法院对于使用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授权以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判定,认为在专利法实践活动中难以执行中国《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法院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标准不一致,导致专利诉讼出现混乱情况。本章最后对审查指南提出修改建议。
第三章:涉及功能性权利要求的专利侵权判定。本章中讨论了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适用的特殊之处,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功能性权利要求的解释的规定提出修改建议。
Recently, more and morenew patent applicationsarebeingappliedtothe Sate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the People’sRepublic ofChina(SIPO), and more and moreapplicationsaregranted patent rights. As a consequence, thequantityof the cases request the Patent reexamination Board to declare the patent right invalid andthe cases instituting in courtsare also on increasing. One kind of caseswhich are drafted by functional definitionisespecially attractpeople’s attentionsince the method of determine the protection scopeof such patent rightisspecial. InChina, there are two totally different views regarding the protection scopeof the patent right with functional definition. One view isthatthe functional definition can cover all the technical means that can realized the function, which is represented by the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andtheotheroneisthatthe functional definition can only cover the specific embodiment described in the specification and the equivalentsthereof, which is represented by theJudicialinterpretations (asking for comments,notpassed by theSupreme People’s Court yet). Thisdissertationanalyses theorigin ofthe abovetwothe different views, the influence on the protection scope brought by the different interpretationson the functional definitionand how to interpret the functional definitioncanbalance theinterest betweenthepatentee and the public. Thedissertationalso discusses the specificprinciple regarding patentrightwith functional definitionduring the legal procedure.
第一种撰写方式:一种茶杯,其特征在于:包括一个篦子,杯子内壁上沿上下方向设置平行的两组凸起,篦子边缘设置缺口,缺口的形状与内壁凸起的形状一致,缺口比凸起略大。
第二种撰写方式:一种用于饮茶的器皿,其特征在于:包括一个防止茶叶随液体流动的篦子,内壁上设置用于紧固篦子的两组凸起,篦子边缘设置用于穿过内壁凸起的缺口,缺口比凸起略大。
论文编号:
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及侵权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定研究
韩 龙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二○○九年十月
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及侵权判定研究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的专利申请和审理后授予专利权的案件数量急剧增加。随之而来,向国家知识产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专利无效、向法院提出专利侵权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在众多专利纠纷中,有一类案件由于权利要求中采用功能性限定,导致判断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方式特殊而特别引人关注。在判断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方面,我国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功能性限定覆盖能够实现该功能的任何技术手段(以《审查指南》为代表);另一种观点认为,功能性限定仅覆盖说明书中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以及等同方式(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为代表)。本文着重分析以上两种观点产生分歧的根源、不同的解释方法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影响,并探讨如何解释功能性限定,合理地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实现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Keywords:Patent; Claim; functional definition; protection scope of patent right;infringement

在我国《专利法》中,发明创造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根据《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中没有权利要求,因此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的确定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
某发明人发明了一种喝茶时防止茶叶随着水流入到使用者口中的装置。其具体实施方式如下:在杯子中设置一个篦子,用于隔开茶叶;茶杯的侧壁上设置两组凸起,每组三个,两组凸起之间平行设置,两组凸起之间的距离略微大于篦子的厚度;篦子的直径略小于茶杯内壁直径,篦子边缘形成3个小缺口,缺口的形状与凸起大致相同,尺寸上比凸起略大;篦子的上表面上设置提手。在使用这种茶杯时,先将茶叶倒入茶杯中,然后用手拎着提手,将篦子放入杯中,旋转篦子,使篦子的3个缺口对准杯子壁上的3个凸起,当篦子落入到位于下方的一组凸起上时,旋转篦子,就能让杯子壁上位于上方的3个凸起和位于下方的三个凸起扣住篦子,在喝茶时,篦子不会脱离杯子。这样一种技术方案,可以用三种方式撰写权利要求。
在实践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确定却没有如此简单,因为很多权利要求采用了特殊的撰写方式,如采用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方法定义产品的权利要求、用途限定产品的权利要求等,其中采用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是出现频率很高、保护范围确定争议很大的一种。
一、功能
下面不妨以一个例子说明功能性限定的表述方式。这个例子在本文介绍对功能性限定的解释、侵权判断中还将多次用到,因此在这里进行详细介绍与说明。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来说,每一项权利要求都是一项权利的载体。一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大小,取决于权利要求的描述范围。每一项权利要求都是一个技术方案,每个技术方案都是由若干技术特征组成的。一般来说,一项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记载得越多,特征描述得越具体,权利要求描述的范围就越小,相应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就越小。一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特征越少,特征描述得越上位,权利要求的描述范围也就越大,相应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就越大。当然,一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记载得越少,越容易使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或者创造性,技术特征概括得越上位,也越容易被认为不清楚或者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从而使得专利申请得到授权困难,或者在无效程序中容易被宣告无效。虽然有风险,但是为了获得较宽的保护范围,权利人还是希望采用上位的描述方式来限定技术内容,而不希望将具体的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中。因此,功能性权利要求的出现,迎合了权利人的需求,也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在功能性权利要求中,一些技术特征,尤其是涉及发明要点的技术特征,并不描述具体技术内容,而是仅描述技术内容实现的功能。这样,权利要求中的功能从字面上看,可以覆盖实现这个功能的任何技术手段,包括记载在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也包括发明人还没有想到的实施方式,还包含随着科学的发展,授权之后才能想到的实施方式。从这个角度上看,权利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大化。但是,如果将权利要求中的功能限定解释为覆盖可实现该功能的任何手段,是否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于发明人没有想到的实施方式,社会公众通过创造性劳动想到了,实施出来,是否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于一些高、新科技集中的领域,如通信、计算机、半导体、生物医药等,美国、欧洲、日本在技术上领先,专利覆盖面广,大部分专利又都采用功能性描述占据了本不应当覆盖的范围,对于发展中的中国,如何保护民族利益,如何平衡专利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第三种撰写方式:一种器皿,其特征在于:包括固液分离部件,将固液分离部件保持在器皿中的固定部件。
第一种撰写方式是最传统的方式,使用部件的形状、结构、连接关系限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种撰写方式的优点是容易得到授权,但是由于将具体的结构写入了权利要求中,使得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保护力度不强。比如,有人制造一种类似的茶杯,没有使用两组凸起,而是在杯体上形成一圈凸楞,将篦子架在凸棱上,这样的产品没有使用两组凸起,至少不构成字面侵权。因此,写入具体结构,很容易被侵权人绕开,通过略微改进就可脱离权利要求的描述范围。
第二种撰写方式,“防止茶叶随液体流动的篦子”、“用于紧固篦子的两组凸起”、“用于穿过内壁凸起的缺口”是否为功能性限定?“防止茶叶随液体流动”确实表达了篦子的功能,但是这种功能是篦子本身所具有的,只是对篦子的重复性限定,描述这样的特征目的是为了使权利要求中特征的作用更为清楚,并没有对部件的形状、结构、连接关系进行说明,去掉这些描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没有变化。因此,这种特征并非本文所探讨的功能性限定。同理,“用于紧固篦子的两组凸起”、“用于穿过内壁凸起的缺口”也并非功能性限定。第二种撰写方式的权利要求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上实质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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