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课件
第十一章医疗保障管理与监督幻灯片

(1)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原则
▪ 基本要求:
➢ 符合医疗机构区域设置规划; ➢ 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 遵守股价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
协议管理的主要内容:
▪ 服务人群 ▪ 服务范围 ▪ 服务内容 ▪ 服务质量 ▪ 医药费用结算办法 ▪ 医药费用支付标准 ▪ 医药费用审核和控制等
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具体责任
▪ 除急诊、急救外,非定点医疗机构费用不支付, 不同级别医院补偿比例不同
▪ 个人负担的具体比例和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 定点医疗机构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 ▪ 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审核 ▪ 按要求与医疗机构签署协议、支付医药费用 ▪ 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提
资料:基本医疗服务目录管理
▪ (一)诊疗项目管理 ▪ 现行诊疗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
➢ 缺乏统一的诊疗项目疗效评价标准; ➢ 诊疗项目收费的成本内涵不统一; ➢ 诊疗项目名称不规范; ➢ 诊疗项目的使用缺乏统一规范。
▪ 基本诊疗项目的定义与条件: 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 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的诊疗、治疗项目。
出相关建议。
资料: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
▪ 关于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提供定点医疗 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 定点零售药店确定原则:
➢ 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 ➢ 引入竞争机制; ➢ 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 ➢ 方便参保人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2、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
▪ 用药目录中药品选择的范围不是包括所有药品, 只有三类药品可以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 选择对象: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课件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课件第一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机构1、医保办:医保办在院领导和医院医保管理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医院医保工作的日常事务,协调医、保、患三方关系,及时传达医疗保险的相关文件和信息动态,确保医保制度的规范、顺利的实施。
2、分管领导:主抓各项医保政策在医疗机构的贯彻和落实,协调医保办和相关科室工作。
3、主要领导:指导全面工作,在人、财、物上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节就医1、参保人员就医时,要主动出示社保卡,接诊医生要查看是否人证相符,并按卫生行政管理规定书写《病历手册》,同时进行医疗处臵。
2、医生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服务设施范围(即“三个目录”)。
为参保人员使用药品时要严格掌握药品适应症、说明书和用量,做到“急三慢七”。
3、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为参保人员使用“三个目录”外的药品或诊疗项目时,应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
4、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入出院标准,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患者收住入院,严禁采取挂床住院、分解住院等方式套取医保基金,并及时为符合临床治愈标准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
5、定点医疗机构为发生外伤的参保人员办理住院手续时,其首诊医生应详细记录其外伤原因、发生经过、发生地点、初诊医院等信息,并经患者签字确认后送院医保办审核,以确认是否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6、市级统筹后,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保卡在六安市全市范围内,任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窗口办理就医结算或在定点药房直接刷卡购药。
定点医疗机构如遇计算机收费系统发生故障,导致参保人员无法划卡记帐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做好解释和继续治疗工作,期间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费用待系统恢复后再按规定办理补记手续,任何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强迫参保人员用现金支付。
市内就医1、参保人员患病时,应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就医,也可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出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2、参保人员市内门诊看病,应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历、处方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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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1999年7月10日)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所作出的重大决策。
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深入宣传,精心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的原则和任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一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现阶段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是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四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相对应,建立对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24年修改)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8.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21年11月4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根据2024年8月14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职工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的费用征缴、待遇享受,以及就医结算、医药服务、公共管理服务和基金管理等活动。
国家和省对基本医疗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坚持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公平与效率兼顾、权利与义务统一、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要求,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筑牢保障底线。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责任共担,全市统一筹资政策、待遇保障政策、协议管理、基金管理、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医疗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居民医保宣传动员、参保登记以及费款代征等工作。
第六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监管事务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实施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劳社[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劳社〔2008〕37号)各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现将《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和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具备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应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分布、规划、功能、服务质量、服务成本,以及区域内医疗保险需求,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三)兼顾中医与西医、专科与综合,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四)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医疗服务质量。
新制定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学习解读ppt讲座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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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国家医保局制定《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
一
单击“图片版式”右侧的下拉列表, 我们可 以指定 每张幻 灯片中 图片的 数量和 是否显 示图片 标题。 单击“ 相框形 状”右 侧的下 拉列表 可以为 相册中 的每一 个图片 指定相 框的形 状,但 功能必 须在“ 图片版 式”不 使用“ 适应幻 灯片尺 寸”选 项时才 有效, 假设我 们可以 选择“ 圆角矩 形”, 这可是 需要用 专业图 像工具 才能达 到的效 果。最 后还可 以为幻 灯片指 定一个 合适的 模板, 单击“ 设计模 式”框 右侧的[ 浏览] 按钮即 可进行 相应的 设置LH J+FH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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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Leabharlann 学习解读国家医保局制定《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的出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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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的基金管理 PPT课件 ppt课件

医院、药店、 单位、个人
经办机构 受理
按医疗保险 政策、定点服
务协议审核
财务部门 审查、作帐
分类整理退单、 支付明细表 扣款说明
身份识别 单据审核 汇总核对 费用抽检
相关负责人 复核、审批
打印拨付单、 明细表
计算机处理 (录入、计算 待遇、对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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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医疗费用支付流程
– 人工结算 – 医疗保险卡结算 – 住院费用记帐结算 – 网上实时结算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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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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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运行情况监控 财务账户管理 编制收支预算和决断 征缴和支出的监督和审核 医保基金的财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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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务账户管理
基金收入户 –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 税务机关征收的不用
基金支出户 财政专户
稽核方法 – 日常稽核、重点稽核、举报稽核、 – 实地稽核、书面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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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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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要求
严格医保基金管理支付范围 – 两定点、急诊、异地就医 – 三目录 – 直接医疗费用
严格医疗费用的支付水平 – 执行医保支付政策 – 计算机管理 – 定点机构的监督 – 不能超过直接医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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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费用支付的审核
审核的依据: – 有关法规、条例和管理办法:三个目录、两 个定点、一个结算办法、支付政策、缴费与 个人情况、定点服务协议 – 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卫生、物价、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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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内容: – 支付责任审核 – 基本情况审核 – 医疗费用合理性审核 – 费用清单和原始医疗记录审核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29•【字号】皖人社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4〕18号)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现将《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2014年5月29日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提高就业质量,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开发、属地负责、单位管理”的原则,按照政府因需设岗、劳动者自主选岗、单位以岗定人的方式进行,建立岗位救助、实名服务、动态监管长效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作为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开展就业救助的重要措施,作为守住就业底线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稳步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规划、开发和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相关补助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监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岗位开发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四)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性安置岗位;(五)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2024年)医保知识培训ppt全新

通过医保电子凭证,实现参保人员身份认证、医疗费用结算等全流程电
子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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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医保信息系统安全防护
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体系,确保医保信息安全。
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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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在医保领域应用前景分析
2024/3/26
大数据助力精准施策
通过对海量医保数据的挖掘和分析,为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提 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THANKS
感谢观看
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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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推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医疗费用进行精细化管理和控制,推动医保支付 方式向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多元化方式转变。
大数据促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
通过对医保数据的分析,了解医疗资源分布和利用情况,为医疗资 源优化配置提供决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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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保创新服务模式探讨
2024/3/26
互联网+医保便捷服务
推进医保信息化建设
加强医保信息化建设,实现医保数据 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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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监管体系建设与 完善
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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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1
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监管制度
制定完善的医保基金监管政策法规,明确各方职 责和权利,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024/3/26
推动医保制度整合
01
未来医保制度将朝着整合方向发展,实现不同人群之间医保待
遇的均衡。
加强医保基金监管
02
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
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03
推进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提高医保
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

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我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要求,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07]10号)中《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指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实施,实行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社会捐助相结合,以保障住院治疗和门诊特大病治疗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
凡未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7年底前保险覆盖面达到50%以上,2008年底基本实现全面覆盖。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市(含琅琊区、南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县(市)为统筹单位。
第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所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第五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筹资水平、保障标准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坚持大病统筹原则,城镇各类居民按规定参保缴费,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
(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缴纳的费用以及个人和家庭为主,实行医疗费用分担。
(四)坚持统筹安排原则,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
第二章保险范围和对象第六条我市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险政策,另行规定。
具体参保对象为:(一)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含在校大学生)(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三)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第三章资金筹集和缴费管理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座资金来源(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二)财政补助的资金(三)社会捐助的资金(四)保险基金利息收入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一)滁州市本级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1、全日制学校在校居民每人每年缴费80元,其中低保期间的低保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不缴费;2、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缴费80元,其中低保对象不缴费;3、重度残疾每人每年100元4、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200元,其中低保对象缴费100元,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不缴费。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06年修订)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06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3•【字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施行日期】2000.11.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00年11月14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发布根据2005年1月10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修订根据2006年12月13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提高职工健康水平,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合肥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人员:(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三)依据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与合肥市同一政策、分块运作;已参加合肥市养老保险的中央和省属企业,纳入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
长丰、肥东、肥西三县以县为统筹单位。
第四条合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卫生、医药、财政、地税、物价、审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下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本市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对医患双方制约机制的原则。
(2024年)《医保知识培训》PPT课件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医保信息化将在提高管理效 率、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基金监管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2024/3/26
挑战
医保信息化建设面临着数据安全、技术更新、人才短缺等方面 的挑战,需要不断加强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确保医保信息化 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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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知识培训总结与 展望
2024/3/26
多层次保障
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 疗救助等
支付方式多样
门诊、住院、购药等均可报销
报销比例合理
根据不同医疗费用和地区差异 设定报销比例
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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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的实施效果及评价
医疗费用负担减轻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自付比例降低
医疗服务质量提升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水平提高 2024/3/26
医保基金运行平稳
定义
医保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 为保障公民基本医疗需求而建立的 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作用
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提高医疗服务 可及性,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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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制度的发展历程
01
02
03
初始阶段
以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为 主的医疗保障制度。
2024/3/26
改革探索阶段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 度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制度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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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解读
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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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的制定背景与目的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 革,提高医保基金使 用效率
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 康发展,维护社会和 谐稳定
2024/3/26
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 疗需求,减轻医疗费 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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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

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11.06•【字号】教办[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发布)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精神和《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皖政[2007]85号)、《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皖政办[2007]10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我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高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本省境内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以下统称“高校”)及科研院所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
二、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省辖市为单位的市级统筹,由高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缴费及大学生医疗保险证、卡的发放等手续。
具体按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方式。
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参保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保障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等业务经办;各高校负责本校大学生普通门诊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报销等业务,并协助做好本校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就医管理的相关工作。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培训ppt课件

第二章 药品购进和储存
2、急诊室 护士站应配置符合条件的专柜临 时存放药品 3、按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存放 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 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品分别储存、分 类存放
第二章 药品购进和储存
4、分区 色标管理 待验区(库) 黄底白字 合格区(库) 绿底白字 退货区(库)黄底白字 销后退回及购进退出 不合格品区(库) 过期、变质、被污染等不 合格药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7、邮售、互联网交易、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销售 处方药,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从重处理(37条) 第四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 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 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 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10)调配工具、设施、包装用品和区域不符 合要求 (11)未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制度并执行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药监部门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不履行规定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移送 司法机关(40条)
第二章 药品购进和储存
5、药品养护人员 (药房和药库) 职责:定期检查和养护储存药品 监测和记录 温湿度 储存设施设备的维护 建立养护档案 6、效期管理制度 近效期先出 7、特殊管理药品按相关法规规定存放,安全 保障措施
第三章 药品调配和使用
人员管理 1、人员资质:与调配和使用相适应、依法经资 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第十八条) 2、健康检查: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 健康 档案 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不得 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第二十五条) 色盲 色弱人员不得从事药品验收、养护等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监督管理,维护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医保基金是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基金。
医疗救助、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及其他医疗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预防与查处、激励与处罚相结合,引导社会参与,强化自我约束。
第四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政府应加强对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抓好监管队伍建设,给予必要经费支持,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筹联动、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
区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一)根据检查的内容、目的确定检查方式,可以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二)检查时应有2名(含)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参加,向被检查对象表明身份,并出示执行公务的有关证件;(三)检查时应做笔录,笔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员签名或盖章。
被检查人员拒不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注明原因;(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在开展专项检查、重大案件检查等行动中,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采取指定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第八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聘请第三方机构调查定点医药机构的医药服务行为。
第九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对与调查事件有关的资料予以查阅、调取、记录、复制、录音、录像、照相;对可能造成转移、隐匿、销毁、丢失的资料或数据信息依法予以封存;(三)调查、询问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要求其对涉及医保基金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四)在检查期间,发现可能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违法违规违约线索,可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被检查对象的医保结算;(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