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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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1999年8月10日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2月14日 起施行)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关 于 开 展 植 物 新 品 种 纠 纷 案 件 审 判 工 作 的 通 知 》 (200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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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有保护范围吗?
根据对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宗旨和原则,法律对植物新品 种权设计了与专利同样的保护制度,因此,对植物新品种的保 护同样存在保护范围的问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告对植物 新品种权的侵权指控一般不作保护范围上的抗辩,他们或者根 本否认其实施了侵权行为,或者干脆认可侵权行为,法院的判 决书也很少像专利侵权案件的判决书那样大量论述有关专利的 保护范围,而是以被告买卖的品种名相同或是被告认可而直接 认定被告侵权,故不涉及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问题。事实上, 一旦被告针对原告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问题提出抗辩,或是要 对被控品种进行鉴定时,法官就必须明确该新品种权的保护范 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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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范围?
有人认为品种权公告所载明的植物整体特性应该是该品种的特定保护范围,同 时《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规定的新颖性 、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也应是保护范围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公告中列举的植物的外部性状是否属于保护范围?
不同品种的外部性状是否具有绝对的特异性?
植物新品种权案件 审理中的若干问题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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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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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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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按照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 1倍以上5倍以下酌情确定。
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均难以确定的,人民 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在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人侵权的性质、 期间、后果,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的数额,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 时间、范围及被侵权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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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可行的民事责任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侵犯品种权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 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民事责任。
赔礼道歉不是侵犯品种权应当承担的责任形式。
对严重侵权行为,可以请求法院采取收缴等民事制裁措施。
侵权物正处于生长期或者销毁侵权物将导致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不应当责 令销毁侵权物,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超范围经营侵权。被许可人超越许可范围或未按许可合同要求生 产、销售权利品种。(案例5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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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法院提供侵权证据
仅提供行政查处记录是否可行?(隆平公司诉王某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河南粮作所、河南科技公司 诉山东农作所、山东金禾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案,案例12-14)
自行购买侵权物(种子实物、收据、发票与实物的对应性) 公证取证(陷阱证据的效力) 申请法院取证(有条件,诉前取证目前无法律根据)上诉人富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奥瑞金公司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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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讨论稿的方案
第二条 有证据证明被控侵权物的全部性状特征与某授权品种的繁 殖材料的全部性状特征完全相同或者性状特征的不同是因非遗传变 异所致,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六条所称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被控侵权物的全部性状特征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全部性状特 征不完全相同,但有证据证明该不同是因重复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 料为亲本与其他亲本另行繁殖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认定属于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所称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 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案例15 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犯品种权行为或者证据保全措施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品种权诉讼时,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品种权行为或者证
据保全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协助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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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可以获得品种权保护
对生产植物品种的方法可授予专利权
方法专利的保护延及依照该方法直接得到的产品包括“已知产品、不符合专 利条件的新产品,以及依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产品,例如植物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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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的主要类型
假冒侵权。假冒授权品种,故意将非权利品种假称为权利品种, 仿制权利品种的外包装、进行虚假的广告宣传、冒用新品种权号 等,欺诈消费者,以获取非法利益。
直接侵权。故意或者无意培育出权利品种,以权利品种的正式名 称对外销售。
隐蔽侵权。故意或者无意培育出权利品种,但不以权利品种的正 式名称对外销售。这种侵权行为,一般难以识破,也是审理植物 新品种侵权的主要难点。
微生物包括细菌、放线菌、真菌、病毒、原生动物、藻类等,既不属于动物 也不属于植物的范畴,是可以授予专利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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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植物新品种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10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1999年6月16日发布)
农业部《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03年2月1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
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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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案件的类型
(一)是否应当授予植 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
(二)宣告授予的植物新 品种权无效或者维持植 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三)授予品种权的植 物新品种更名的纠纷案 件
普通被许可人经品种权人明确授权 ,可以提起诉讼
金博士种业公司诉五色种业公司及段某某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案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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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体身份的确定
核实指控对象的具体情况(调阅工商登记,是法人还是个体户,名称是否有变化) 查清表象证据(包装标识单位是否存在) 经营关系(承包、租赁、生产者还是销售者) 周口农科所、天存种业诉朝歌种业、安阳县种子公司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案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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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身份的确定
品种权人 权利证书 最近的年费凭证 品种权、品种审定与许可证
上诉人麻阳种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 徽隆平高科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 等二个案例(案例1和2)
利害关系人
权利来源证明(授权证书、许可合 同、继承证明等)
独占被许可人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 起诉
排他被许可人在品种权人不起诉时 可单独起诉
满永生与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等四个案例 (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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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侵权品种销售者的责任?
在专利权和著作权侵权纠纷中,销售者对产品来源是否合法只承担形式审查的义务,但在植 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中,销售方对产品来源的合法性负有严格的审查义务。这是因为《中华 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对种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者要取得种子经营资格的许可证 ,必须具备特定的经营条件,而且要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要求经营。经营者从生产者处购买种 子时必须审查生产者的生产许可证,确认其生产的某类种子是否获得许可;如侵权品种的经 营者未经权利人许可,其生产和对外销售侵权产品即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此时经营者如果仍 然购买并销售该品种,即具有不可推卸的主观过错,这时经营者与生产者的行为就构成共同 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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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的基本认识
一个新品种有别于其他的植物品种,主要就在于其特异性 ,即应当有一个或数个显著的特征,使其明显地区别于在递交 申请日之前已知的植物品种,这种性状的描述一般记载于植物 新品种保护公告中的“说明书摘要”中。由于植物新品种具有 不同于其他客体的生物活性,其繁殖的稳定性和一致性易受自 然环境的影响。因此,法官一般不应简单地进行性状的对比分 析后直接作出侵权判断,而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人作出 鉴定结论,并经庭审质证后由法官最终作出侵权与否的判断。
(四)实施强制许可 的纠纷案件
(五)实施强制许可使 用费的纠纷案件
(六)植物新品种申请 权案件
(七)植物新品种权利 归属案件
(八)转让植物新品种 申请权和转让植物新品 种权的纠纷案件
(九)侵犯植物新品 种权纠纷案件
(十)不服省级以上农 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 依据职权对侵犯植物新 品种权处罚的纠纷案件
地域管辖
以侵权行为地确定人民法院管辖的侵 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民事案件
权行为地,是指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 可,以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该授权植 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或者 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 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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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的受理条件
原告是品种权人或利害关系人 有明确的被告 指控侵权的事实、理由及具体的诉讼请求 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和管辖要求
(十一)不服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 政部门依职权对假冒授 权品种处罚的纠纷案件
(十二)其他符合起诉 条件的民事案件或者行
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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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案件的管辖
指定管辖
(一)至(五)类案件由北京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至(十一)类案件,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 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四川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某良种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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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品种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 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植物新品种权作为知识产权领域新近设计的一种权利制 度,同样存在权利用尽的问题。权利人将其产品售出后,购 买者使用或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权。
原告四川某高科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某良种场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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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争取最大限度的赔偿?
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被 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侵权物已经成熟或者可以被惯常利用的,被侵权人同意侵权人将侵权物折价 抵扣被侵权人所受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侵权人不同意折抵的,人 民法院应当责令侵权人对侵权物作消灭活性、混入粮食等使其不可能被再用 作繁殖材料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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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用尽抗辩
权利用尽是指专利权人、商标权人或著作权人等权利人 制造或者经权利人许可制造的权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 售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权。这是对知识产权权利的一种限 制制度。
鉴定方法,目前主要有田间观察检测方法和实验室方法。实验室方法又包括DNA指纹图谱技 术、酯酶同工酶电聚焦电泳和蛋白质电泳等方法。我国《农作物种子检测规程》规定了种植 鉴定方法。
从既要保证公正,又要考虑诉讼效率、兼顾诉讼成本这一原则出发,我们认为应首选DNA指 纹图谱检测的方法进行鉴定。但是这种方法没有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又不属于国际标准所 使用的方法,其鉴定结论的表述和品种保护公告中公布的特征很难具有可比性,所以可能影 响鉴定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因此,对于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采取田间观察检测方法的,或采取 田间观察检测方法条件适宜且耗时不长的,或当事人已提出了较为充分的反驳证据证明基因 指纹图谱检测的方法存在问题等情形,人民法院还是应当选择采取田间观察检测的方法。( 案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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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方式的选择
目前我国尚无法定的植物新品种鉴定机构。
侵犯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合法鉴定机构、 鉴定人鉴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国家规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中指定。在有关植物 新品种鉴定资格规定实施之前,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具有相应植物新品种技术检测水平的专业 机构、专业人员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