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学作品拍摄成电影涉及著作权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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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学作品拍摄成电影涉及著作权的几个问题
一、相关著作权法律规定
法条:
1、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六条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二、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不包括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或情感本身。这里指的思想,包括对物质存在、客观事实、人类情感、思维方法的认识,是被描述、被表现的对象,属于主观范畴。思想者借助物质媒介,将构思诉诸形式表现出来,将意象转化为形象、将抽象转化为具体、将主观转化为客观、将无形转化为有形,为他人感知的过程即为创作,创作形成的有独创性的表达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不仅指文字、色彩、线条等符号的最终形式,当作品的内容被用于体现作者的思想、情感时,内容也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但创意、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或表达唯一或有限则被排除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必要场景,指选择某一类主题进行创作时,不可避免而必须采取某些事件、角色、布局、场景,这种表现特定主题不可或缺的表达方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表达唯一或有限,指一种思想只有唯一一种或有限的表达形式,这些表达视为思想,也不给予著作权保护。
三、影视改编与独立创作的界限到底在哪里?
首先,影视改编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变化是影视改编的必然。以“九层妖塔”案为例。本案法院认为,相对于原著而言,改编作品虽然要利用已有作品的表达,但也同时具有改编者新的创作和表达,必然要对原著的内容、观点发生一定程度的改变。此外,电影作品的“类型”的多项特殊性也赋予了其更大的改编空间。电影作品的具体内容一般通过银幕形象呈现出来,因此必须加强空间的表现力,创造出一个全新的艺术境界。再则,受电影作品篇幅长度的限制,在将长篇小说改编成电影时,必然要对人物关系、情节结构、主要场景作出较大幅度的调整和改动。此外,电影创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从小说作品到电影作品的最终完成,需要经历电影剧本创作、导演阐述、分镜头剧本创作等多个环节。在电影制作中需要考虑预算限制、演员遴选、市场需求、宣传要求等种种复杂问题,这些因素的变化都可能引起电影内容的调整。
其次,影视改编的变化应该具有一定尺度。如果超出了这个尺度,则不是改编作品,而是独立创作的原创作品。在《胭脂扣》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在改编的影视作品与在先的文学作品之间必须具有表达上的实质性相似,只有在保留文学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通过改变文学作品创作出新作品,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行为,否则便是独立创作完成的新作品。基本表达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应当考虑是否保留了在先作品的基本内容、
核心情节。如果没有保留在先文学作品的基本内容、核心情节,只是故事主线及情节相似或主人公姓名相同,则难以认定是改编。换句话说,影视改编的尺度在于应该忠于原著的人物设计和情节结构,最大程度地再现原著的思想风格以及人物、情节,否则便是独立创作的原创作品。
最后,影视改编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这句话又赋予原作品著作权人一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如果通过改变作品导致损害作品构思、违背作者创作意愿或者有损作者声誉、人格利益,原作者可以通过保护作品完整权予以维权。
四、作品侵权的判断规则
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等方面进行。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时,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同或相似,不应从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方面进行比较。
“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是在长期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认定规则,为司法实务界所普遍运用。著作权侵权判定中的核心问题即证明被告行为对原告版权作品是否构成“不当挪用”,需要对原被告双方两部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做出价值判断。
故对于涉案电影而言,只有在该作品与涉案小说在表达上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之处,对于涉案小说来说此种相同或相似必须具有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