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发文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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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发文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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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13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17日财预字[1999]13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我国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营造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2022年5月27日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理机构管理第三章记分考核第四章记分情形及分值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营造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包括湖北省内注册的代理机构和省外注册省内执业的代理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以下称专职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专职人员,不包括财务、行政等非业务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
代理机构应当规范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管理,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强专职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其职业素养与专业技能。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行为,提高效率,加强监督管理,现将《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行为,提高效率,加强监督管理,在严格执行现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省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严格管理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
省直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预算,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预留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时间。
省直单位应配合省政府采购中心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在提出技术参数、招标文件确认、候选中标供应商确认等方面,规范行为,提高效率。
第三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应当采购国产货物,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保产品、自主创新产品,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省级政府采购计划和省直单位的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并规范招标文件范本。
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招标文件拟定评标办法,并相对统一类别基本相同项目的评标办法。
第五条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项目,省直单位所提出的技术参数,不应针对特定品牌,不能根据某一品牌的技术参数进行转换,必须体现公平和保证充分竞争。
单项技术参数或商务要求明显具有排他性的,修改后再招标。
没有三家供应商投标或开标后没有三家供应商满足技术、商务要求的,废标后,先调低技术参数或商务要求重新招标,严格掌握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
第六条邀请招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项目的投标供应商选择,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产生三家以上。
第七条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询价采购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第八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六十。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政府采购资格证书工本费、审验费收费问题的函-鄂价费函字[2000]144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政府采购资格证书工本费、审验费收费问题的函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政府采购资格证书工本费、审验费收费问题的函(鄂价费函字[2000]144号2000年10月24日)省财政厅:你厅《关于政府采购资格证书工本费、年审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鄂财采发[2000]951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139号)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36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各级政府采购办公室(管理机关,下同)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政府采购中心、社会中介机构、供应商进行资格认定、颁发政府采购资格证书时收取工本费。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证书工本费统一收费标准为20元/证。
各市、州、县政府采购办公室的发证费用由省政府采购办公室从以上收费标准中留给,具体留成金额由省政府采购办公室统一规定。
二、鉴于政府采购参与单位情况变化较多,同意各级政府采购办公室在必要时对其进行审验,但同一单位的审验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审验后,可按每证60元收取审验费。
三、证书工本费和审验费属行政性收费,收费收入纳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所收费用于证书的制作、运输、损耗、证书发放及审验工作中的有关费用,专款专用。
四、收费前,收费单位必须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结束——。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鄂财采发[2007]3号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鄂财采发[2007]3号省直各部门、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加强监督管理,现将《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审计厅二O O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加强监督管理,切实解决省级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严格执行现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直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要严格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的范围,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凡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应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网”上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属于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由省财政厅依法批准。
第三条省直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优先购买本国产品。
省直单位需要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在中国境外使用除外),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由国家权威认证机构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
采购外国产品时,坚持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转让技术的产品。
建立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激励机制。
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节能环保产品,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省直单位要严格按照《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下达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配合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5•【字号】鄂政办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5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法采购,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增强依法采购意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发挥政府采购制度作用。
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
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
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要将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收付工作结合起来,加大对新农村建设资金、援建资金、水利建设资金、交通运输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逐步将中央和省级补助专款、国债资金、公共工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规范财政性资金管理范围。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2022年湖北省政府采购在线培训框架协议采购(答案)
一、单选题(本题共30小题,共60分)1.(2分)《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所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A. 单次B. 月度C. 季度D. 年度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依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年度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2.(2分)为了规范()采购活动,制定《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A. 多频次、高额度B. 多频次、小额度C. 多频次、标准明确D. 多频次、规格统一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依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3.(2分)()是框架协议采购的主要形式。
A.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B.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C. 封锁式框架协议采购D. 放开式框架协议采购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依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框架协议采购的主要形式。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框架协议采购应当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4.(2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由()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采购活动,提高采购的透明度和效率,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从事采购活动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采购人)的采购活动。
第二章采购人的责任第三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规定,依法进行采购活动,并保障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实施。
第四条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组织和实施的职责,并负责采购活动的结果。
第五条采购人对于与其采购活动有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
第三章采购方式第六条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五种方式。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和金额,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并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和要求。
第四章投标人的资格与招标文件第八条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相应的限制性条件。
第九条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说明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质量要求、投标文件的组织、评审和比选方法等相关内容。
第十条投标人在参与采购活动前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人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
第五章评审与定标第十一条采购人应当组建评审委员会,以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进行。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最终中标候选人。
第十三条采购人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应当发布中标公告,并与中标候选人确定最终合同内容。
第六章合同管理第十四条采购人应当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明确合同的履行方式、期限、质量要求等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履行监督机制,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第七章违约与处罚第十六条供应商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的,采购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23•【字号】鄂政发[2000]68号•【施行日期】2000.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0月23日鄂政发〔2000〕68)现将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政府采购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二)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三)拟定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四)参与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五)收集、统计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六)组织政府采购人员培训;(七)审批进入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八)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九)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十)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第六条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具体组织实施。
武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武政[1999]10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预算管理的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不含基建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即政府采购(以下简称采购),适用本办法。
基本建设工程,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及工程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是采购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做好有关采购的下列工作:(一)起草或制定有关采购的规范性文件;(二)对采购进行管理监督;(三)收集、发布和统计采购信息;(四)组织采购人员参加培训;(五)审批供应商资格;(六)审批社会中介机构采购代理资格;(七)确定并调整采购机关的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采购目录)及其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的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限额标准);(八)编制年度采购预算;(九)处理采购投诉事项;(十)办理其他有关采购的事务。
第二章采购主体第五条采购主体包括采购机关和供应商。
采购机关包括集中采购机关和非集中采购机关。
第六条集中采购机关的采购由采购中心负责。
采购中心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统一组织纳入采购目录和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二)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大型采购;(三)办理采购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采购事务。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外的采购,由非集中采购机关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自己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委托采购中心代为采购或者组织招标投标。
第八条采购机关可以委托具备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具体事务。
第九条供应商应当是具备向采购机关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26•【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现将《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财政厅2022年5月26日附件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三章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第四章评审专家权利与义务第五章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第六章评审专家评价与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系统)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的管理,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财政厅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能够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独立完成评审工作;(六)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七)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鄂财采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鄂财采规〔2020〕1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省直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及相关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中央深改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1.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
仅仅因为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不能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
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
项目功能定位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且没有可以达到项目功能定位同样要求的其他替代技术方案。
如果可以使用不同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替代,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功能定位的技术需求目标,且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效率,不能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来确定供应商。
三是因为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无法由其他供应商分别实施或提供,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提供。
2.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要充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政策要求,既要考虑公共服务项目的特殊性,又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单位脱钩等改革的推进程度来统筹考虑是否向特定的单位采购,采购人可就公共服务项目的特殊要求征求所涉及的社会公众的意见。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0.28•【字号】鄂财采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鄂财采发〔2016〕6号州、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为认真贯彻《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省委巡视整改意见和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我省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现政府采购提质增效的基础性工作和制度保障。
各地、各部门单位和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领会《意见》有关精神,提高思想认识,结合实际工作,落实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各项具体任务和措施,健全制度规则,从严管理,重点防控,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水平。
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水平,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贯穿于政府采购执行和监管的各环节。
以全面管理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约与提升效能并重,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为原则;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以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机制有力,监管问责到位为目标。
严防廉政风险和机制法律风险,进一步落实政策功能,不断提升履职效能。
二、落实责任主体,明确职责范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开展工作,不缺位、不越位,明责、确责和履职尽责。
(一)各采购人应当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强化主管预算单位职责,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科学设定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梳理和评估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中存在的风险,加强对本系统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重点环节的审核把关,着重加强采购需求确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方式选择、信息公开、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质疑处理和履约验收管理等重点环节的管理,严格依法依规,落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7•【字号】鄂政办发〔2015〕77号•【施行日期】2015.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77号省政府各部门:《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17日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的有关分类及编码规定,特制定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下项目应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省级垂直管理单位可按规定实行属地采购。
二、分散采购目录除上述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具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18号)第十二条所规定条件的,由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采购限额标准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且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以及零星工程,可不编入政府采购预算,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以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工程(含《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前获得省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12.29•【字号】鄂财采发[2002]5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财采发[2002]5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现将《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全面、准确地执行《政府采购法》,加强我省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专设职能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加强政府采购制度的监督和管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或中介机构,下同)依法分别履行职责(附件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职责)。
第三条湖北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由省财政厅拟定,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省财政厅负责各地目录及标准的审查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同级预算编制的布置和安排,根据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组织编制、批复政府采购预算。
各级应在财政国库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用于政府采购资金的财政直接支付工作。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月或季填制《政府采购计划表》(附件二),并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必须委托同级集中采购机构执行。
《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采发〔2013〕8号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采发〔2013〕8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审计局、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现将修正后的《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审计厅
2014年1月8日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管理及实施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鄂政办发〔2020〕56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0月27日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号)要求,现制定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一、集中采购目录(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由各省级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省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集中采购目录有关说明。
1.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编码、名称、说明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中对应内容确定。
2.集中采购目录不适用于高校、科研院所。
3.涉及科技创新产品(包含设备及服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4.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委托其他地区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预算单位可根据项目实施地点,就近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项目。
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主管预算单位可自行委托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机构或国家部委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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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时间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政府采购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三)拟定本级政府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
(四)参与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五)收集、统计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系统;
(六)组织政府采购人员培训;
(七)审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八)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九)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
(十)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第六条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报经本级政府采购同意后,编撰政府采购预算并具体组织实施。
政府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生效的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直接拨付给供应商。
第七条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项目瞀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八条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采购机关或社会中介机构承办下列政府采购事务:
(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实施由财政拨款的大中型政府采购项目;
(三)本级政府及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政府采购事务。
第九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各采购单位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选组织采购。
第十条具备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具备向采购机关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供应商,可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申请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按照规范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程序进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投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
开标应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评标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将以下有关情况及时书面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
(一)招标文件应当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确认。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收到招标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招标人方可刊登招标通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
(二)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昌起15日内,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政府采购合同内容一经确定,招标人应将合同草稿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收到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招标人方可签定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五)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招标人应当将有关合同变更的内容及时书面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
(六)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些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合同的,招标人应当将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的措施,及时书面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
(七)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招标人应当将有关供应商违约的情况以及拟采取的措施,及时书面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
(八)招标人依照合同约定需要向供应商付款的,应当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报关有关文件,以备审核。
第十四条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履行后,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可以承受时抽查用户,对采购标准、采购内容等事项进行核实。
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抽查而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招标人进行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可以独立进行全面的审核、调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社会中介机构未经委托自行承揽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业务的,视情节轻重,可暂停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直至取消资格。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单位按政府采购目录应当采购集中招标采购方式的、按本办法规定应该报请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或备案有着手续而未执行的,采购无效,并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供应商和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无效,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行政责任;给政府采购机关、供应商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投诉。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日作出处理。
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作出的投诉处理或者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都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仲裁。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各地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各地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