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的解释论与立法论
谈谈《侵权责任法》论文(孙广成)
谈谈《侵权责任法》孙广成万众瞩目的《侵权责任法》从2002年进入立法程序,历时7年之久终于经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侵权责任法》是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我国民法典的又一部重要支撑性法律,该法的实施必将全面影响到民事关系的方方面面,既对民众依法维权给予有力保障,也对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提出更高要求。
因此作为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来讲,就必须要熟悉、了解这部重要的法律。
笔者通过学习领会,谈谈对该法的理解和认识,以求教于诸多法学专家。
《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分为总则和分则,其前四章实际上起到了总则的作用。
前四章与既往司法解释相比较,首先是存在一些重要变化;其次,《侵权责任法》进行了一些创新性的规定。
一、《侵权责任法》总则部分的变化。
《侵权责任法》与既往司法解释的一些重要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经过数年来司法实践,取得了较为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该解释第五条改变了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关于连带债务的规则处理的规定,须受害人起诉全体连带责任人,否则就视为放弃对没有起诉的连带责任人的诉权。
此次《侵权责任法》就在很大程度上进一步调整、完善。
《侵权责任法》将司法解释的此条规定分别规定为:多人行为中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就便于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
在赔偿金的规定上,《侵权责任法》与司法解释也存在几点不同。
其一,最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就是“同命同价”的规定。
几年来,死亡赔偿金“同命不同价”的质疑声不断,在学者中的争论很大,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人格损害和收入损失,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有一定的差别是可以的。
但不能以此拿城里人和农民说事,农民的死亡赔偿金就必须比城里人低。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解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解读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明确了对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旨在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进行解读。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及要素侵权行为是指主体违反法律或合同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需具备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侵权行为本身。
1. 主体:侵权行为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侵权主体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2. 客体:侵权行为的客体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
客体权益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侵权行为对客体权益造成损害。
3. 侵权行为本身:侵权行为应是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合同约定的行为。
只有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才能构成侵权。
二、侵权责任的种类及构成要件侵权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以赔偿为主要内容,旨在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责任以处罚为主要目的,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1. 民事侵权责任:民事侵权责任是基于赔偿原则的责任,分为疏忽责任和故意责任两种形式。
(1)疏忽责任:侵权人因过失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构成疏忽责任需满足三个要件:违反义务、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2)故意责任:侵权人故意实施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故意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和客观方面的违法行为致害,需证明侵权人故意侵犯他人权益。
2. 刑事侵权责任:刑事侵权责任是对严重侵权行为的刑事追究,其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客观违法行为及罪刑相适应的社会危害后果。
刑事侵权责任是国家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三、侵权责任的适用原则1. 违法性原则:侵权行为的存在必须以违法为前提,即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才能构成侵权,否则无法确认侵权责任。
2. 违约性原则:侵权责任可作为合同责任的一种补充,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同样可构成侵权行为,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律研究 我国侵权责任法解释与适用
法律研究我国侵权责任法解释与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解释与适用侵权责任法是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规范。
本文将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解释和适用进行研究,以期深入理解和正确应用该法律条文。
一、侵权责任法解释1.权利侵害认定的原则在侵权纠纷中,首先需要确定的是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我国侵权责任法通过一系列条文来解释权利侵害的认定原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条,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来看,权利侵害的认定是基于权益受到实质性侵害的事实。
2.侵权行为的类型侵权责任法将侵权行为分为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两种类型。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条,故意侵权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而对于过失侵权者,要看其过失程度来确定责任的大小。
这一规定为侵权行为的定性提供了指导。
3.累计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经常不是一个人的行为,可能涉及多个人的共同侵权。
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人数的概念,即多人共同侵权的情况下,每个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的规定旨在保证被侵权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侵权责任法的适用1.侵权责任的主体适用侵权责任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侵权行为。
公民在侵权行为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而法人及其他组织在侵权责任的适用中,则需要根据其组织类型和法律地位来确定。
2.侵权责任的时间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产生的时间适用。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一条,侵权行为发生时适用侵权责任法。
这意味着,任何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不适用该法。
3.侵权责任的地域适用侵权行为通常发生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因此需要确定侵权责任的地域适用。
侵权责任法规定,对于境外侵权行为,适用我国法律。
而对于我国公民在境外所犯的侵权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
结论通过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解释和适用进行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该法律条文。
侵权责任法的解释主要涉及权利侵害认定的原则、侵权行为的类型和累计侵权责任等方面。
侵权责任法解读思想理论
侵权责任法解读思想理论
侵权责任法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个人或者法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他人侵害,以便实现社会公平和秩序。
在侵权责任法中,将侵权行为定义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
在侵权责任法的解读和理论中,有以下几个重要的思想和理论:
1. 违法责任理论:侵权责任法认定了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质,即侵权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违法责任理论强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是判定侵权责任的重要依据。
2.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分:侵权责任法区分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对于故意犯罪,侵权人需承担更重的责任,在侵权行为的成因和动机上,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成为判定侵权责任的重要依据。
3. 规避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认为,侵权行为应该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通过规避责任来逃避法律责任。
规避责任原则要求侵权人承担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4. 损害赔偿原则:侵权责任法主张侵权人应当给予被侵权人足够的赔偿,使被侵权人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
损害赔偿原则意味着,侵权人应当承担由侵权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
5. 转嫁责任和同等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中的转嫁责任和同等责任原则要求,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应当在承担责任的分配上享有平等和公平的待遇,不应当因个人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或降低责任。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解释和适用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解释和适用一、引言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的解释和适用进行论述,旨在探究其相关原则与规定,以及对法律适用的思考。
二、侵权责任法的解释侵权责任法是指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法从行为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主体、因果关系以及赔偿范围等多个维度来解释。
1. 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根据过错原则界定侵权行为的责任。
行为人若有违反法律规定的错误行为,造成他人权益损害,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原则体现了对行为人主观过失的追责机制,有利于保护合法权益。
2. 主体的确定民法典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侵权行为的主体范围。
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机构,在侵害他人权益方面都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3. 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要求存在行为人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直接导致他人权益受损的原因,才能构成侵权行为。
因果关系是确定行为人责任的重要标准之一。
4. 赔偿范围民法典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被侵权人可以获得的赔偿范围。
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以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的适用需要在实际案例中进行判断和运用。
在具体的侵权行为情形下,以下几点是适用侵权责任法时应考虑的要素。
1. 侵权类型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可能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
需要根据具体的侵权行为,如人身权、财产权等,确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2. 责任认定在侵权行为中,需要仔细分析行为人的过错和主观故意。
根据过错的轻重和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程度,来判定责任的承担程度和形式。
3. 赔偿标准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对不同类型的损害提供了相应的赔偿标准。
需要对损失的性质、程度进行评估,以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4. 责任限制在侵权责任法的适用中,也存在责任限制的情况。
根据特定的法律规定,可以对特定情形下的责任进行限定,以保障公平和合理性。
最新 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笔记
最新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笔记最新-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笔记亲爱的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给大家介绍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在12月26号通过的,在这次会议上通过的时候,一共有139票赞成,10票反对,15票弃权,这样一个通过的比例,我觉得还是非常满意的,因为我们看到《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它在各方面的利益表现得都比较突出,各方面的利益冲突也比较明显,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侵权责任法》能够这样一个高票通过,说明大家对这个法律是非常拥护的。
一、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应注意的问题(一)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我首先介绍一下《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当中的地位。
《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当中究竟是一个怎么样的地位?它是一个民事权利的保护法。
我们看到一部《民法》,首先应该是总则部分,然后要规定人身权和财产权这样一些权利,最后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以后,怎么样去保护?怎么样去救济?那么这一部分就是《侵权责任法》所要承担的任务。
因此,我们都认为,侵权责任法是一部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也是一部对公民权利的损害进行救济的法律。
(二)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我们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我觉得应该是这样?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法现在有12章。
在这12章中,可以分为两部分吗?第一部分是关于总则的规定。
我们可以看到,《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将其分为总则和分则,但就其具体内容和逻辑结构而言,它分为总则和分则。
那么,从第一部分到第三部分,本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它是关于《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适用于所有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从第四章到第十一章,这一部分主要规定的是特殊侵权责任,相当于什么呢?相当于一个《侵权法》的分则,在这一部分里面,一个一个去规定具体的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它的规则是什么,它的责任形态是什么,它的责任是怎么去承担,所以这一部分当中,主要是讲具体问题。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侵权责任法的具体规定与刑法的规定不同。
侵权责任法的解读
侵权责任法的解读侵权责任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因为过错、无过错及法律特别规定而导致的民事责任法律规范。
它主要通过确定各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民事责任,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点、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侵权责任法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民事主体在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以民事权利的保护为出发点,通过对侵权行为的界定和惩罚,为受害者提供救济途径,同时也为加害者设定了行为规范。
侵权责任法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同时也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准。
二、侵权责任法的特点1.多元化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多种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
这些原则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和受害者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
2.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对各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举证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为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准,减少了争议和分歧。
3.保护受害人:侵权责任法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通过民事责任的承担,为受害人提供救济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其中,违法行为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损害事实是指因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害;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主观过错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要件,侵权责任才能成立。
四、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多种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为依据来确定责任的承担,即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只要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则是在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都有一定过失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体系解读与立法评析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体系解读与立法评析一、本文概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体系解读与立法评析》一文旨在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进行深入的体系解读和立法评析。
侵权责任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将从侵权责任编的基本框架、主要内容、创新点以及立法评析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系统的理解侵权责任编的视角。
本文将概述侵权责任编的基本框架,包括其结构、章节设置以及主要条款等。
通过对侵权责任编的整体把握,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其内在逻辑和体系构成。
本文将详细介绍侵权责任编的主要内容,包括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等。
这些内容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编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本文将分析侵权责任编的创新点,包括其在立法理念、制度设计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创新之处。
这些创新点体现了我国民法典在侵权责任领域的最新成果和发展趋势。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编进行立法评析,包括对其立法质量、法律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评价。
通过立法评析,我们可以发现侵权责任编的优点和不足,为未来的法律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体系解读和立法评析,帮助读者全面、深入地理解侵权责任编的内容和意义,为推动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体系解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体系构建体现了对侵权责任制度的全面整合与深化。
侵权责任编在民法典中的位置,彰显了其在民事权利保护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这一编不仅关系到个人权利的维护,更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
从体系构成上看,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涵盖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构成要件、责任形式、免责事由等多个方面,形成了一个逻辑严密、内容丰富的责任体系。
这一体系既吸收了传统侵权法的精髓,又结合现代社会发展的实际,对侵权责任制度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在责任原则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坚持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相结合的原则体系。
侵权责任法 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学说上指的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的危险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某种危险,但对于实际造成的损害又无法查明是危险行为中的何人所为,法律为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数个行为人视为侵权行为人。
一、我国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例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广泛存在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中,但对于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起源,学者们还有不同认识。
有的学者认为,共同危险行为起源于罗马法的“流出投下物诉权”制度,根据罗马法规定,在有物体从共同住宅窗户投下、坠落或有物流出,造成行人或他人受损害,而又无法查明投下物或流出物为何人所为时,应由共同住宅中全体居民(无论是自有、租赁、借住)负连带责任。
有的学者对此表示质疑,并认为大陆法系的共同危险行为理论实际上是在法国和德国审理的一系列“狩猎案”中逐渐确立和成熟的。
但通说认为共同危险行为制度起源于德国民法,后为各国立法所确认。
《德国民法典》第830条第1款规定:“数人因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各人对损害均负责任。
不能查明数关系人中谁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亦同。
”在德国,存在两个非常典型的共同危险行为的案例:一是“猎人案件”,多个猎人同时向一个方向开枪,路过的行人被射中,但无法查明,究竟是哪个猎人射出的子弹击中了该行人。
另一个是“摔炮案件”,在一个啤酒花园中,坐在一个桌上的六个人向另外一个桌上的客人都扔出了摔炮,其中一个摔炮炸伤了受害人的眼睛,但受害人无法指认,究竟是哪个摔炮导致其眼睛遭受了损害。
《日本民法典》第719条第1款规定:“由于多人共同的不法行为而对他人造成了损害时,各人对于该损害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无法得知共同行为人中的某一人是否施加了该损害时亦同样。
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
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篇一: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第一章导论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狭义:仅指以“侵权责任法”或“侵权法”为名的某部法律。
大陆法系不存在。
大陆法系的民法中,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皆属于概念债的发生原因。
民法对侵权行为的规定分为两部分: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
构成要件规定在债编分则中,责任承担规定在债编总则中。
广义:实质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即所有规范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的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除了《侵》,广义的还包括《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航空法》等。
私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关系特征强行法:与合同法、物权法相比,具有更多的强行法色彩。
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不能任由当事人协商改变。
二、侵权责任基本法与侵权责任特别法基本法:《侵权责任法》。
第6条确立的过错责任。
凡是《侵》或者其他单行立法没概念有特别规定时,均适用该规则。
第2、3章的基本规定同样。
特别法:《侵》第5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
不得随意规定各类侵权行为。
只有当某些侵权行为不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应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时,才有必要由特别法单独加以规范。
适用关系:《侵》第5条的关系。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他法律”指的就是侵权责任特别法。
即,优先适用特别法。
《侵》生效后,凡是明确修改了旧的立法规定的地方,一律应当适用《侵》。
对于某些侵权责任,原来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侵》对其未置明文。
对此,不可做出硬性规定:《侵》取消了原规定,或不方便作出。
三、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独立成编:不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将侵放入债法中,而是单独成编。
一是有利于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二是我国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不局限与损害赔偿。
八种之多。
侵权行为并非单纯的债的发生方式。
《侵权责任法》的认识
这个学期我们选修了《侵权责任法》这一门学科,对于这一门学科的知道还有法律知识还了解很少。
当然,在网上我也搜索了很多关于侵权的案例和相关的法律条文,在案例与《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文相对比下,发现很多与我们现实生活中息息相关的案例相吻合。
而且,许多案件在面对《侵权责任法》的法律条文中,也渐渐支离破碎。
该法能很好的保障市民的权益,与之具有很广泛的现实意义。
以前中学的政治课本上,也了解过一些与“侵权”相关的知识,但终归只是点点皮毛,没有深入了解。
相对于现在的我来说,掌握的法律知识比以前多很多。
特别是在个人隐私这一类案例上。
或许在我以后的生活中,我可以依据我现在所掌握的法律相关知识,很好的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这是我在这门课上所学到的。
关于《侵权责任法》,我有以下几点感想和理解: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背景与进程近年来,新的侵权类型不断出现,特殊侵权纠纷日益增多,三鹿奶粉事件、矿难等安全事故频发,现有法律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
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制定一部较为统一的侵权责任法是非常必要的。
2002年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启动了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进程,经过四次审议终于2009年获得通过。
这意味着我国向制定民法典又迈出重要一步,是合同法、物权法后的另一个重要支柱性法律,在西方,民法典被形象地称为“社会生活的圣经”。
从1804年法国民法典确立过错责任原则以来,侵权责任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完善。
已经由原来单纯的过错责任原则,演化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推定过错、公平责任等多原则并存的制度。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必须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适用于物件损害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环境污染责任和高度危险责任。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最新整理)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一、《侵权责任法》总体分析(一)基本构架《侵权责任法》基本构架就是一般侵权行为加上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有一般的责任条款,一主要体现在第二章和第三章。
剩下的除了第一章和附则以外,都是特殊侵权行为。
(二)一般侵权责任1、概念: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承担民事责任。
2、形式:直接侵害人身,侵权人格、身份,侵权财产(有形、无形)。
3、法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一定的行为或者事实而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对法律而言的权利利益的不利(不良后果、不良状态)。
判定标准:第一,“损害”必须具有客观的、真实性、可确定性,不真实的损害不构成应该得到补偿的法律上的损害。
所以不能据以要求赔偿。
第二,还必须是具体的民事权利,第三,损害必须具有不利益性,受害人所承受的后果,在性质上讲与其合法权益是相冲突的,而且是不利于其合法权利的,并且在社会上是被认为不可接受的,第四,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说明损害达到一定程度需要法律进行补救。
如果受到过分琐碎的损害法律可以不去计较。
(2)致害行为民事主体实施的加害别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致害行为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第二条件,如果没有加害行为,即使有损失也不能以与此没有关系人主张赔偿,必须要证明被告人有行为而且这种行为会导致损失。
(3)因果关系根据损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联形式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直接造成原因的行为,间接原因是间接关系的事件。
判定方法:两分法,首先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事实上的原因,不作主观判决。
第二步判断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法律上是否构成对损害负责的原因。
(4)过错行为人通过其侵权行为所表现出的在法律上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
判定方法:一般采用客观判断方法,即一个人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应该注意而没有注意。
中国侵权责任法解说
中国侵权责任法解说中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此法涵盖了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法律规定,为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以下从侵权的定义、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等方面对中国侵权责任法进行解释和分析。
首先,侵权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承担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通常包括民事侵权行为和刑事侵权行为。
民事侵权行为主要涉及名誉权、财产权、人身权等方面的侵害;而刑事侵权行为则涉及严重的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如故意伤害、侵犯个人隐私等。
中国侵权责任法主要以民事侵权行为为重点进行规定,其中包括侵权主体、侵权客体、侵权行为、侵权损害和侵权责任等要素。
侵权主体一般指能够在法律上承担侵权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侵权客体则涵盖了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名誉权利等个人合法权益。
在侵权行为的规定方面,中国侵权责任法对于侵权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列举。
其中包括过错行为和无过错行为两种类型。
过错行为主要指故意或过失导致的侵权行为,例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无意中损坏他人财产等。
无过错行为则是指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自己的合法权益,引起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例如正当防卫、紧急救援等。
侵权损害是侵权责任法另一个重要的要素。
侵权损害通常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两类。
财产损害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个人财产的损失,例如财物损坏、财产流失等;非财产损害则指因侵权行为而引发的精神、名誉、声誉等非物质的损失,例如人格尊严受损、名誉受损等。
最后,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对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形式。
民事责任主要是通过赔偿的方式进行补偿,侵权行为人需要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刑事责任则以刑罚的形式进行追究,侵权行为人需要承担刑事处罚。
总体而言,中国侵权责任法的施行为我国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强有力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解释论与立法论
作者: 麻昌华
作者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版物刊名: 法商研究
页码: 3-7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6期
主题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 立法论 解释论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民事法律体系 人民合法权益 2010年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这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架性法律对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又是民法典编纂中的关键性一步。
至此,我国的民事基本立法已基本完成。
在此背景下,法学研究必将积极转型以应对这一法制变革。
鉴于民事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以往以立法论为主要进路的研究应逐步转向解释论进路,。
侵权责任法学:从立法论向解释论的转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侵权责任法学:从立法论向解释论的转变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这一法律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作为民商法学一个分支的侵权责任法学使命的重大转变:从立法论向解释论的转变。
回顾侵权责任法立法进程的八年光阴,良多感慨:我们参与了,我们贡献了,我们争论了,我们进步了。
王利明教授、杨立新教授和我本人,是全程参与这一立法进程的为数不多的学者。
有人戏称,侵权责任法立法是两个“人大”(即全国人大和人民大学)与两个姓王的人(负责侵权责任法立法工作的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与王利明教授)主导的。
尽管我不同意这样的说法——因为立法是国家行为而非个人或者研究机构的行为,尽管有些学者参与多一些贡献大一些但是立法成果应当被认为是众多参与者共同智慧的结晶——但我们三人的参与度确是不同寻常的广泛和深刻;而在其中,王利明教授发挥了更重要的作用。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2002年以来,我们分别组织起草了侵权责任法学者建议稿,这些建议稿的出版和提交立法部门,无疑为侵权责任法的起草提供了有价值的建议和方案。
今天阅读作为法律文本的侵权责任法,可以轻松地见到三个建议稿以及这一期间我们的文章中各种解决方案和建议的影子。
当然,也有些别人的影子。
杨立新教授说,我们三人对侵权责任法的许多见解是“君子和而不同”。
这是讲的我们在立法进程中的争论。
严格说来,我们有关侵权责任法立法的观点,同者居多,争论毕竟是少数。
“同”的容易被忽视,“不同”的则会被重视甚至被夸大,故而显得不同的的很多,争论乃至“吵架”很多。
不过,我们之间的有些学术观点的对立是不可调和的,比如有关死亡赔偿金的标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等。
所幸的是,立法进程并不因为我们的争论而裹足不前,而相反它却在不断的争论声浪中找到了利益平衡点并建构了大家都觉得“胜利”也都不够满意的制度:这就是立法——绝对不是解一道算术题——各种利益、学术观点、乃至政治诉求冲突、协调的产物。
论《侵权责任法》全面理解与正确适用
论《侵权责任法》全面理解与正确适用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侵权责任法作为私权保障法,它是通过对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提供救济的方法来保障私权的,也正是通过保障私权来奠定法治的基础。
大家知道,侵权法名称是责任法,而以往我们都把侵权法称为“侵权行为法”,那为什么不叫行为法呢?我认为不叫行为法,一是责任法准确概括了侵权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也就是说,它的主要的内容就是通过认定侵权行为来确定法律责任。
认定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最终是为了确立侵权责任。
二是侵权责任法没有考虑行为的违法性要件,因为行为法就是强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因而侧重点在于对行为人行为的非难和谴责。
我们强调的责任法,就意味着即使是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的情况下,只要其具有过错,也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在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的情况下,根本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就要承担责任,这是符合侵权法救济功能的一个重要体现;三是行为法主要强调为自己行为负责,但是我们适用责任法是要突破对自己行为负责的界限,在某些情况下,即便没有实施一定的行为但是也要对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从而充分体现对受害人的救济。
所以侵权法在表述上极少用“行为人”这个概念,而主要用“侵权人”的概念,其中概括了直接行为人之外,还有行为人之外的责任人,因此我觉得整个侵权法它都是围绕责任来构建的,正是通过责任的确定来实现充分救济受害人的目的。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侵权法的主要功能就是要发挥救济和预防的作用,围绕侵权法的救济目的,我想谈如下几点看法:一,要从多元救济机制出发来理解把握侵权责任的概念。
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风险无处不在,且具有不可预测性,风险发生后如何对受害人提供救济,这是当代社会所要面临的也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侵权法主要承担救济功能,但这种救济是有限的,我们在肯定侵权法救济的作用的同时,也必须要看到,侵权责任的救济是有一些缺陷的,比如说它的救济方式是以行为人具有赔偿能力为前提的,同时救济过程有可能花费很长的时间、程序复杂,这些原因都决定了侵权的救济机制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作用,要充分全面救济受害人,必须要将侵权的救济和责任保险、社会救助这两种救助方式结合起来,形成综合的救济体制,这样一种综合救济机制的形成和发展,这可以说是侵权法代表了它未来的发展方向,也代表了法治文明进步的一个方向。
中国侵权责任法的深度解读
中国侵权责任法的深度解读侵权责任法是中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个人和财产权益免受他人侵害。
本文将对中国侵权责任法进行深度解读,探讨其适用范围、法理依据和具体实践案例。
一、侵权责任法的定义与目的侵权责任法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引起损害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其目的在于维护个人与财产权益的安全,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发展。
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精神权利等方面的侵权行为。
其实质是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后果。
二、侵权责任法的法理依据侵权责任法的法理依据主要包括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宪法是最高法律规范,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民法通则是一般性的民法基本原则和规则;而侵权责任法则是对侵权行为特定规定的法律。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解释,当个人或组织的行为侵犯他人的权益,产生了损害后果,侵权责任法会对侵权行为的后果进行法律制裁,追究侵权方的法律责任。
三、侵权责任法的具体实践案例1. 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驾驶人如有过失行为导致他人伤害或财产损失,侵权责任法将予以追究。
依法,遭受伤害或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侵权方要求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商品质量纠纷案例在商品质量纠纷中,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并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对商品质量问题的严格要求,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网络侵权案例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侵权案件也逐渐增多。
对于盗用、抄袭、侵犯著作权等行为,侵权责任法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被侵权方可以请求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四、侵权责任法的启示与展望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侵权责任法的适用需要把握好平衡受害人与侵权人的利益,保障合理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防止滥用法律程序故意诉讼。
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意识的日益增强,侵权责任法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侵权责任法》解读
侵权责任法逐条解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解读:此条明确了本法的立法目的,即明确、预防、制裁侵权行为。
首次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侵权损害赔偿具有制裁、惩罚性。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解读:列举了此法所保护的法益对象。
但此法中所针对的主要对象只有前6项,只有一条涉及第7项隐私权。
对所列举的其他权利的保护多在其他法规中体现,在此法中是否须一一列举在立法讨论过程中有过争议,对外公布版依然如数列举,可能是对以后修正或者民法典的编撰留下伏笔或者说是立法空间。
亮点在于首次在我国成文法中列举了隐私权这一概念。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而在此法出台之前,我国并无事实上的隐私权利的规定,故而学界仅冠以隐私利益,而实践中则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隐私利益的保护是参照名誉权的形式来加以保护。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此条规定了按照本法行使权利的主体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我们注意到这里对行使权利主体的限定并没有按照以前民法通则的规定定义为受害人,而是用了一个新的概念即被侵权人。
按照我们通常的理解,受害人与被侵权人的概念几乎是等同的,但事实并非如此。
如构成侵权责任应符合三大要件,即有侵权行为的发生、有损害后果的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抛开其一均不可能构成侵权责任。
因此,仅仅强调受害人的权利并不符合本法的立法意图,人们即使受到伤害成为受害人也应首先考虑是否有侵权行为、造成侵权行为的人是谁才能按照本法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否则一人完全因自身原因受到伤害是否一定能找到承担侵权责任的对象呢?因此我个人认为,此法使用被侵权人这一法律概念更为科学、合理。
《侵权责任法》的解释论与立法论
《侵权责任法》的解释论与立法论《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件大事。
对于立法者来说,这标志着民法典编纂的阶段性立法任务的完成;对于执法者来说,它意味着今后的任务将是对法律条文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对于学术界来说,它意味着什么呢?张新宝教授明确指出,《侵权责任法》通过后,学者的主要工作应“从立法论向解释论转移”。
[1]毫无疑问,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正确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条文含义既是执法者的任务,也是学者的任务。
当然,《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并不意味着立法的终结,学术界还应继续关注侵权责任立法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在《侵权责任法》实施的大背景下,侵权行为法研究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侵权责任法》的解释,二是对《侵权责任法》编入民法典(“入典”)的研究。
一、我国侵权责任立法的特点综观整部《侵权责任法》可以发现其具有以下特点:1.民族性。
《侵权责任法》具有浓厚的民族色彩,渗透了诸多民族因素。
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大胆吸收了中华民族历史与现实所形成和积淀的传统、文化、习惯、风俗等法律资源,打破了迷信外国法的法学研究思潮,在法律术语、体系结构、制度设计、规则制定方面都体现出中华民族的特色。
这是中国民事立法自物权法制定时开启的一种科学态度。
具而言之有四:(1)在法律术语上,《侵权责任法》有许多用语与学术界长期接受的大陆法系国家侵权行为法的用语不同,如法律名称的选择,[2]当事人称谓的改变使得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分离的现象[3]出现。
(2)在体系结构上,《侵权责任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所创设的“民事责任”传统的吸纳很好地分离了违约责任的内容而保存了侵权民事责任体系的完整性及逻辑性,成为整个法律的基本体系框架;并遵循“从行为到事件”、“从一般到特殊”、“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思路。
(3)在制度设计方面,《侵权责任法》的民族性体现在按照中华民族的现实情况设计制度并充分考虑了民族传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侵权责任法》的解释论与立法论麻昌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件大事。
对于立法者来说,这标志着民法典编纂的阶段性立法任务的完成;对于执法者来说,它意味着今后的任务将是对法律条文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对于学术界来说,它意味着什么呢?张新宝教授明确指出,《侵权责任法》通过后,学者的主要工作应“从立法论向解释论转移”。
[1]毫无疑问,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正确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条文含义既是执法者的任务,也是学者的任务。
当然,《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并不意味着立法的终结,学术界还应继续关注侵权责任立法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在《侵权责任法》实施的大背景下,侵权行为法研究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侵权责任法》的解释,二是对《侵权责任法》编入民法典(“入典”)的研究。
一、我国侵权责任立法的特点综观整部《侵权责任法》可以发现其具有以下特点:1.民族性。
《侵权责任法》具有浓厚的民族色彩,渗透了诸多民族因素。
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大胆吸收了中华民族历史与现实所形成和积淀的传统、文化、习惯、风俗等法律资源,打破了迷信外国法的法学研究思潮,在法律术语、体系结构、制度设计、规则制定方面都体现出中华民族的特色。
这是中国民事立法自物权法制定时开启的一种科学态度。
具而言之有四:(1)在法律术语上,《侵权责任法》有许多用语与学术界长期接受的大陆法系国家侵权行为法的用语不同,如法律名称的选择,[2]当事人称谓的改变使得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分离的现象[3]出现。
(2)在体系结构上,《侵权责任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所创设的“民事责任”传统的吸纳很好地分离了违约责任的内容而保存了侵权民事责任体系的完整性及逻辑性,成为整个法律的基本体系框架;并遵循“从行为到事件”、“从一般到特殊”、“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思路。
(3)在制度设计方面,《侵权责任法》的民族性体现在按照中华民族的现实情况设计制度并充分考虑了民族传统。
前者如《侵权责任法》第17条关于“同命同价”的规定有利于缩小城乡对立,后者如《侵权责任法》第16条关于人身伤害损害赔偿项目的规定符合中华民族关于家庭在社会中地位的状况。
(4)在规则制定上,《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损失分担规则,就是基于中国传统“见者有份”的人情关系处理原则来确定的。
2.先进性。
《侵权责任法》一方面吸收了世界各国关于侵权行为法的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使得其制度设计适应时代的发展;另一方面,创造性地规定了一些新的制度,引领着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趋势。
详言之:(1)在规范技术上,《侵权责任法》兼采“一般条款”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技术,[4]以第6条规定了关于过错归责的一般条款,以第5章到第11章列举规定了各种比较成熟的具体侵权类型,并遵循“从一般到特殊”、“从行为到物件”、“从自己行为到他人行为”的逻辑顺序。
(2)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侵权责任法》吸收了两大法系国家的最新理论发展,并结合我国国情来进行制度设计,使得相关制度具有国际水平。
英美法长期发展形成的隐私权制度、过错认定与因果关系认定的客观化,德国法的一般人格权制度、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在《侵权责任法》中都有体现,如《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的“民事权益”就首次将长期游离于我国学术界的隐私权明确规定为民事权利,第11条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认定采取的就是“客观联络”标准。
这些均代表了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发展方向。
3.开放性(包容性)。
法律的开放性是与封闭性相对应的,是指法律能够容纳全部现实社会的需求并能适应法律自身不断发展需要的特性。
从这种意义上讲,法律的开放性也就是法律的包容性。
《侵权责任法》体系结构具有良好的开放性和很强的包容性。
在侵权行为立法模式上,《侵权责任法》第2条在借鉴代表“20世纪欧洲侵权行为法发展的最高成就”[5]的《荷兰民法典》第6—162条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改造,克服了《德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体系过于封闭的不足,又避免了以《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为代表的一般条款模式过于抽象之不足,成为纯粹的侵权责任法保护客体的范围标准,最大限度地体现了《侵权责任法》的开放性。
除《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列举的18种权利,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在找不到相应的法律规范时,理论上都可解释为受该条第1款的保护。
4.时代性。
时代性是指立法反映了当前时代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情况,具有时代的印迹。
21世纪的社会是网络社会,《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专门规定了网络侵权,适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
总之,我们在进行理解与适用以及未来修法、立法时,应充分注意这些立法特点,加以坚持并不断完善,更好地实现《侵权责任法》第1条所定之立法目的,使之成为具有范式意义的侵权责任法。
二、《侵权责任法》的解释论《侵权责任法》需要解释的内容主要有3大类:制度创新的解释、法律扩张的解释、法律补充的解释。
在《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制度中,相较于此前我国已有的法律,制度创新非常普遍。
因为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的我国侵权行为法主要是《民法通则》的规定,而《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文非常有限,《侵权责任法》中的绝大部分制度都是创新的。
例如,《侵权责任法》用7个条文规定共同侵权行为,涉及《民法通则》第130条未作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共同侵权行为的种类、分别侵权与共同侵权的区别、连带责任与单独责任的适用条件等问题。
没有理论上的解释,是很难正确适用这些规定的。
《侵权责任法》有些条文的规范技术采取的是列举式,目的是便于在实践中把握。
但是,任何列举都无法穷尽现实情况,当新的现象出现时,能否适用列举的条文,就需要对条文的目的进行扩张解释。
例如,《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法保护对象,虽然条文列举了18种权利,但还是用了一个“等”字。
当出现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第三人侵害债权、纯粹经济损失时是否能够适用该条规定,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才能确定。
这样的解释需求在侵权责任法中的很多领域都有体现,如第22条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对违约行为能否适用、第4条中的“民事优先”除了损害赔偿以外的责任方式是否适用、第37条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的领域还有哪些、医疗损害赔偿中的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范围有多大,等等。
法律条文总是有限的,而现实社会的情况总是无穷的。
任何成文法规定总会存在法律漏洞。
法律漏洞有立法者的有意预留与无意隐藏之分。
对于前者往往是基于立法技术上的需要而留下的,需要作目的性解释。
例如,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在《侵权责任法》中就没有规定,这是因为过于精细的标准不宜在法律中规定,需留给司法实践中的执法者根据现实社会的变化来具体把握;又如,关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了过错和因果关系两个条件而没有规定损害的条件,这就是说,是否要求有损害要根据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来确定。
对于后者往往是理论研究的不足或现实还没有出现类似的情况而造成的疏漏,需要作创制性的解释。
例如,因为需要从理论上对扶养费与残疾赔偿金、扶养费与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金之间的关系作进一步的研究,所以《侵权责任法》第16条对扶养费就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在判断扶养费是否死亡赔偿金所包含的项目时可以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
法律解释可以说是伴随着法律的产生而产生的。
法律的繁荣和发展离不开法律解释学,法律的适用更是如此。
在近代,对于法律的解释只是“探求立法者的意志”而已。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对“立法者意志”的探求逐渐让位于“自由的科学探寻”。
[6]而现代法律解释的目的更注重法律条文的客观存在,法律一经制定就与立法者分离而成为一种客观存在。
[7]就《侵权责任法》而言,由于颁布时间不长,对于立法者意志的探讨应是对《侵权责任法》解释的目的,这不像颁布时间较长的法律需要通过解释来使条文符合社会变迁的需求。
对于新制度,通过语义解释的方法进行解释才能尽显条文的本来含义,但就《侵权责任法》中扩张性条文的解释而言,语义解释难以奏效。
因为条文的语义本身就没有包含需要扩张的内容,无法给出其具体的含义,这就需要采用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方法。
例如,关于《侵权责任法》第2条是否适用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从立法目的看,《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是绝对权利,作为相对权的债权是由合同法来加以规范的;而该规范是关于《侵权责任法》保护客体范围的规定,因此不能适用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
又如,作为未来民法典一个组成部分的《侵权责任法》虽然没有规定,但根据作为未来民法典总则部分的《民法通则》关于扶养费赔偿项目的规定,亦应理解为受害人可以提起赔偿扶养费的请求。
这既是对《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的扩张性解释,也是对其漏洞的补充。
对于法律漏洞的补充,有的是基于立法技术而有意留下的漏洞,在其他条文中已经进行了填补性规定,解释时就要结合其他条文来进行。
例如,《侵权责任法》第6条没有关于损害要件的规定,因此在解释时应结合该法第16条、第19条和第22条的规定才能适用。
而对于因理论研究不足而存在的漏洞,则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利益衡量原则加以填补。
三、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论《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立法发展的直接目标就是编入未来民法典,立法研究的主要任务就是“入典”问题的研究。
将《侵权责任法》置于未来民法典的体系中有以下问题值得研究:1.名称问题。
一部法律的名称承载着关于该法的丰富信息。
在独立存在的单行法中,将调整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的规范称为“侵权责任法”是可以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是立法的“创新”。
但是,把侵权责任法置于民法典之中作为一编,再命名为“侵权责任法”编就不再妥当了。
因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包括侵权民事责任与违约民事责任,如果侵权民事责任称为“侵权责任法”编,那么与之相关的违约民事责任是否也要独立成“违约责任法”编?果真如此,民法典中的合同编(合同法编)又将如何编排?是将合同法编中的违约责任内容抽出来单独成编,还是仍然保持合同法本身的完整性?2.侵权责任的性质问题。
侵权责任的性质是指侵权责任的法律归属。
在《民法通则》的制度设计中,侵权责任是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而存在的,与违约责任处于同等的地位。
但是,《民法通则》是将民事责任作为一个制度整体来规定的,关于民事责任的一些共同性规则,像损益相抵、过失相抵、责任方式等,对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均可适用,规定在同一章(《民法通则》第6章)中并无体系上的冲突。
但是,当侵权责任单独成法时,侵权责任是全部民事责任还是仍为单独的侵权责任?违约责任能否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规定?这是侵权责任法在“入典”时必须解决的问题,且关涉民法典中制度安排的立法技术问题。
3.侵权责任法的独立成编问题。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本身就意味着侵权责任法的独立成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