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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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宝鸡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我市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伤待遇审核,工伤待遇支付,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稽核监督,权益记录与服务等内容。

第四条各级经办机构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管理、服务、监督、考核等工作制度,保证业务经办的规范、便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工伤保险登记

工伤保险登记实行市、县(区)两级管理。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县(区)经办机构)为县(区)属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

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事宜。通过参保登记审核的,建立参保登记台账及档案。市经办机构办理市属及以上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实行参保职工实名制。工伤保险登记内容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事故报案登记。

第一节参保登记

第五条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一)企业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要填报《宝鸡市工伤保险登记表》(表2-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其他社会保险的当年上月缴费申报表(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需提供当年上月在册职工工资发放表;

5、《宝鸡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及缴费基数确认表》(表2-2)。

(二)事业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需要填报《宝鸡市工伤保险登记表》(表2-1)需要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编制本(原件);

4、工资表审批花名册(原件);

5、《宝鸡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及缴费基数确认表》(表2-2)。

参保人员年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即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

(三)按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参保登记时,要严格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平安计划”加快推进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宝市劳社发[2007]288号)精神,需要填报《宝鸡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登记表》(表2-3)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4、工程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书(原件和复印件);

5、《宝鸡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花名册》(2-4)。

第六条经办机构自受理用人单位参保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审核通过后,根据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成立证件中登记的主要经营范围,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关

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确定其行业风险类别。

未通过参保审核的,经办机构应书面向用人单位说明原因。

第七条用人单位人员有增减变化时,需及时申报并补缴工伤保险费,经办机构根据其填报的《宝鸡市工伤保险人员登记变动申报名册》(表2-5)及相关资料,为其办理补缴申报手续,工伤待遇从参保的次日起享受。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15日内持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到经办机构填写《宝鸡市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6),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节注销登记

第九条用人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以及其他原因宣告终止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经办机构参加财产清算,依法从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费。在工伤保险费清缴完毕后,向其登记的经办机构填写《宝鸡市工伤保险注销登记表》(表2-7)办理注销登记。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将注销登记的有关情况资料整理归档。

第三章工伤保险费征缴

工伤保险费征缴包括基数核定、费率核定、缴费核定、缴费结算、欠费管理等内容。

第一节基数核定

第十条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时,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1、劳动工资统计月(年)报表;

2、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3、《宝鸡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及缴费基数确认表》(表2-2)。

第十一条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15天内审核完毕,并确定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核定当期缴费基数,生成《宝鸡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确认情况汇总表》(表3-1),由用人单位确认盖章并附《宝鸡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承诺书》(表3-2)一并交回存档。

第十二条审核缴费基数时,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少报、漏报、瞒报情况的,经办机构应要求用人单位限期补足,对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或不补足缴费的,转交稽核部门进行核查并责令补足。

第二节费率核定

第十三条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登记时确定的行业风

险类别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的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现行标准为《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核定其工伤保险初次缴费的基准费率。

第十四条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费率浮动考核指标,按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规程》(人社险中心函[2011]101号)的规定,填写《宝鸡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明细表》(表3-3)确定用人单位浮动前后的缴费费率,并于5个工作日内填写《宝鸡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表3-4)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对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的,填写《宝鸡市工伤保险重新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申请表》(表3-5)。

第三节缴费核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15日到参保登记的经办机构办理本月缴费申报手续,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当期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核定缴费金额,以及补缴金额、滞纳金,核定当期工伤保险费应缴总额。

第十六条按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总造价(中标价)的2‰计算缴费额并填写《宝鸡市工伤保险建筑施工项目缴费申报核定表》(表3-6),建筑施工企业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七条经办机构核定加收的用人单位滞纳金,根据用人单位应缴起始时间,以及应补缴金额予以核定,将滞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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