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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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2017年教材主要变化

2017年本章教材主要变化:(1)补充“巡回法庭”的有关内容;(2)新增“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情形”。

本章仍有少量与现行法律规范不一致之处,故为谨慎起见,对本章与新法不一致之处,按《行政诉讼法》(2015年修正)及其现行司法解释介绍,并予以注明。

本章架构图

第一单元行政诉讼概述

1.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2.司法依法变更原则

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变更原行政决定,但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行政诉讼法》第77条)

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一)二者的联系

1.选择(非终局)型(“或议或诉”:适用于大多数行政争议案件)

(1)选择先复议

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②如果选择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复议机关受理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说明理由,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④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如果直接选择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提起行政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如果先受理的机关是复议机关,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2.选择兼终局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则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复议后,对复议决定还不服的,可选择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

3.复议前置型(“先议后诉”)

(1)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①当事人未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当事人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③如果当事人撤回复议,当事人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行政复议终止,则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④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逾期不答复,行政相对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2)复议前置必须由“法律、法规”规定,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此种限制。

(3)适用“先议后诉”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

①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

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作出的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以及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复议终局型(只能复议,且复议终局)

【解释】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十五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解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身权”、“财产权”,以及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其他权益(如政治权利、劳动权、休息权、文化权、公平竞争权、知情权、受教育权、查阅权等)受到行政行为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2.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案件;

3.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案件;

4.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案件;

【解释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或者监督检查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内准予原告查阅。

【解释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解释3】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行政主体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6.认为“行政主体”(而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或者社会保险金的案件;

7.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案件;

8.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案件;

9.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案件;

【举例】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合同、探矿权出让合同

10.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案件。

【解释】除以上规定之外,行政主体的行政裁决行为、行政确认行为、行政检查行为、行政奖励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征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登记等,均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

①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法院可以受理行政主体对受害人申请赔偿不予答复或者受害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赔偿数额有异议而引起的行政案件。

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不受理的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①抽象行政行为能不能直接告;

②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附带审查。

【解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是否合法)可以成为一并审查的对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内部行政行为);内部:人事处理、交文来往、职权调整

【解释】公务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复核、申诉等,但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①选择国务院终裁

②省级人民政府的确权决定(复议终局)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解释】“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既包括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中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也包括在侦查过程中为搜集、取得证据而采取的诸如勘验、检查、搜查行为,对物证、书证的扣押、鉴定等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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