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赣市价价字〔〕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贯彻落实省、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完善我市物业管理市场机制,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行为,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泰安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开发建设单位招标时,要在公共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在泰安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免费发布招标公告。
二、招标人要按照规定时限开展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新建商品住宅项目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开发建设单位要合理安排时间,应在申请办理商品住宅预售手续一个月前进行。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10日前,须持相关材料到市、县(市)房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载明投标有效期,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不得拖延确定中标人的时间,给投标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须持有关材料向市、县(市)房管部门备案,5个工作日内,房管部门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返还其投标书。
三、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人,要依法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
招标人要成立招标组织,并具备相应条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专业咨询服务机构代理。
四、招标人要按规定精心编制招标文件,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借鉴近年来市内外各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市房管局编制了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基本内容和要求,请各招标人参照执行(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基本内容和要求见附件)。
五、为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人一律要于开标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地点现场抽取评标专家。
此通知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附件:1、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基本流程2、招标文件基本内容和编制要求3、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基本内容和制定要求附件1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基本流程一、编制招标文件。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了适应物业管理服务行业不断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其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和完善《江西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基础上,重新修定了《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计委、省建设厅。
附件:1、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3、专项服务收费分摊方式4、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审批表(略)附件1: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和《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已获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居住小区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业主)、使用人委托,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协议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进行公共性服务、专项性服务以及提供其它与使用人生活相关的公众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及多种经营服务时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05-法规-08年-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局文件长发改经营联[2008]17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物价局(价格主管部门)、物业办及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长发改经营联[2006] 345号文件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近两年物业服务与收费现状,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形式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和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依据《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1、有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在征求50%以上业主同意后,代表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在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
收费标准确定后,在一个月内,物业服务企业持相关资质、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成本构成材料及业主意见材料等到市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价格备案。
2、无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包括前期物业介入)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区的建设规模、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成本等,参照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标准,核定临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按临时标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3、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通过协商,难以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双方应向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定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
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价格构成核定收费标准。
马鞍山市政府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马鞍山市政府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4.25•【字号】马价经费[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马鞍山市政府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马价经费[2006]28号)各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和《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马鞍山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遇什么问题或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马鞍山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和《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对城市各类物业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和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委托提供的代办服务、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成价费〔2007〕26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成价费〔2007〕268号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各区(市)县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称物业服务企业,下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二、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和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宅物业服务实行酬金制的,预收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住宅建筑区划内的非住宅物业,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以及将住宅改变为非住宅使用的物业,其物业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四、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成都市物价局会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物业服务等级分级定价的原则制定、调整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区(市)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五、实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向业主提供了《成都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附件1)规定的一、二、三、四级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供需双方根据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物业所在地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转发省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转发省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06.05
•【字号】榕发改服价﹝2019﹞24号
•【施行日期】2019.06.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价格
正文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转发省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榕发改服价﹝2019﹞24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建设局:
现将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3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县(市)区认真学习领会省文件精神,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尽快制定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二、原市物价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榕价房〔2010〕17号)、《关于公布<福州市区普通住
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指导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榕价房〔2013〕8号)予以废止。
附件: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31号)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9年6月5日。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和《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已获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居住小区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业主)、使用人委托,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协议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进行公共性服务、专项性服务以及提供其它与使用人生活相关的公众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及多种经营服务时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规定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主要有:(一)公共性服务。
主要包括: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房屋建筑与装修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与维护、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安全秩序管理、绿化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公共停车场管理等。
(二)专项性服务。
主要包括:电梯、转供电、二次供水和中央空调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
(三)其它特约性服务。
主要包括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和多种经营性服务。
第六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费用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中列支,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按《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江西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2019年江西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江西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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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为业主提供服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二)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物业服务的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收费的监督管理;(三)专项维修资金和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的监督管理;(四)受理、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投诉;(五)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六)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市政、城市管理、价格、工商、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公安、气象、人防、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民政等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的通知-成房发[2009]16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的通知(成房发〔2009〕16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为加快成都试验区建设和灾后重建步伐,提高统筹推进“三个集中”的水平和质量,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民集中居住质量的意见》(成委发〔2008〕5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进一步改进农民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有关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8〕4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城镇新型社区、农村新型社区及农民聚居点等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的原则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应树立并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属地化组织、推动,以人为本,以改善和提高农民集中居住区质量为根本原则,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行业规范,努力构建和谐物管、文明社区。
二、进一步优化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的方式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物业管理,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也可以采取自行管理的方式。
三、进一步强化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的推进措施(一)农民集中居住区入住后的物业管理,应在区(市)县房管部门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不具备设立业主大会的,按《意见》相关规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推选成立集中居住区管委会,由管委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二)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实行委托方式的,业主委员会、管委会作为选聘实施者应当依法选聘符合相应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并依法与被选聘者按照示范文本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赣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赣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赣市价价字[2005]15号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关于印发《赣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计划与经济发展局、规划城建管理局:现将《赣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赣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赣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发改委、建设厅《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公共性服务、专项性服务和特约性服务,其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县(市、区)实行属地管理。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资质等级和服务等级,确定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项目评定,年度审验”的动态管理。
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审验情况,对收费标准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收费前,应向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报批或备案登记手续。
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管理物业后,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约定服务等级,由物业管理企业向当地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核发《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证明》,物业管理企业凭《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证明》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凡物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有书面协议的,必须先向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再按协议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0]6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0〕6号2000年3月3日)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省省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从1998年7月1日起,全省城镇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加快形成个人直接支付的住房消费市场。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退后的旧公房,除根据需要留出一部分作为廉租房外,原则上只售不租。
《赣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赣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平二OO九年六月一日赣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城管、财政、公安、消防、工商、税务、物价、环保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组织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及备案登记,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协调解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的关系和矛盾。
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参与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组建和改选业主委员会等工作,调处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住宅小区和共用设施设备齐全的原有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业主大会决定实行自治管理的住宅小区,必须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城市规划区内未成立业主大会且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或者零星住宅,由社区居委会实行准物业管理,提供公共区域保洁、绿化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等基本服务。
业主大会成立后准物业管理活动自行终止。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归属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和《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已获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居住小区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业主)、使用人委托,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协议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进行公共性服务、专项性服务以及提供其它与使用人生活相关的公众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及多种经营服务时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规定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主要有:(一)公共性服务。
主要包括: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房屋建筑与装修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与维护、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安全秩序管理、绿化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公共停车场管理等。
(二)专项性服务。
主要包括:电梯、转供电、二次供水和中央空调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
(三)其它特约性服务。
主要包括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和多种经营性服务。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和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赣市府发〔2017〕15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和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和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赣市府发〔2017〕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办〔2016〕4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7〕11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国务院、省政府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我市开展相对应的审核、初审工作时一律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对我市1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予以清理规范;对省政府下放我市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1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对我市取消、下放、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6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纳入清单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工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对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1.市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项)2.市政府决定纳入清单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项)3.市政府决定不再纳入清单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6项)2017年5月30日附件1市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项)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收费依据中介服务收费标准中介服务办理时限处理决定1现场鉴定评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市质监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2003〕172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合同约定根据有资质机构限时办理时限而定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特种设备生产实地条件鉴定评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生产实地条件鉴定评审权限内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作业人员和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权限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2003〕172号)D级锅炉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附件2市政府决定纳入清单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项)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收费依据中介服务收费标准中介服务办理时限备注1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市人社局《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八条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赣发改收费字〔2011〕1870号)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赣发改收费字〔2011〕1870号)合同约定赣府发〔2016〕45号文件将行政许可事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下放至设区市人社局实施,该许可事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纳入目录管理附件3市政府决定不再纳入清单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6项)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收费依据中介服务收费标准中介服务办理时限备注1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含公路建筑控制区)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及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许可市公路管理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国家安监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字(1999)2255号)江西省安全生产协会《关于公布<江西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价格>(试行)的通知》(赣安协〔2005〕1号)30个工作日赣市府发〔2016〕25号文件将该3项事项下放至各县(市、区)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的许可对超限运输车辆确需行驶公路的许可2建设工程(绿化)施工图设计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市城管局《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赣市府发〔2016〕25号文件将该事项由事前审批转为日常管理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审批市安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江西省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赣安监管二字〔2012〕178号)江西省安全生产协会《关于公布<江西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价格>(试行)的通知》(赣安协〔2005〕1号)江西省安全生产协会《关于公布<江西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价格>(试行)的通知》(赣安协〔2005〕1号)合同约定该事项名称变更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赣市府发〔2016〕36号文件将该事项取消4验资报告(验资证明)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审批(注册资本变更、股份转让)市金融工作局银监会、发改委等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第十二条;江西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金办发〔2010〕5号)第十六条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赣发改收费字〔2011〕1870号)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赣发改收费字〔2011〕1870号)合同约定赣市府发〔2016〕25号文件将该事项下放至各县(市、区)5年度审计报告银监会、发改委等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第十二条;江西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金办发〔2010〕5号)第十六条6专项审计报告银监会、发改委等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第十二条;江西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金办发〔2010〕5号)第十六条;《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4号)第十五项——结束——。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执照执行。
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三日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九江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九江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西省《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定价目录》、《江西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或接受开发建设单位、社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提倡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收费范围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内容的性质和不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非保障性住宅(别墅型等物业服务费以合同约定)前期物业(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下同)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车辆停放服务费(含地面、地下及路面占道停车)、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非住宅物业费(含住宅内的非住宅)、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服务费及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和服务成本等,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适时向社会公布,并对其监督管理。
第七条物业服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五)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七)业主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新房整改物业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开发日益繁荣,新房交付成为越来越多家庭关注的焦点。
在新房交付后,业主们往往会对房屋进行整改,以符合个人喜好和生活需求。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物业费问题常常成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争议焦点。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两方面,对新房整改物业费问题进行探讨。
一、新房整改物业费法律规定概述1.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我国物业管理领域的基本法规,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业主对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装修、改造的,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处的要求,不得损害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但并未明确规定整改费用由业主承担。
3.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部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新房整改物业费问题有所规定,如《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改造的,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二、新房整改物业费法律规定的具体分析1. 整改范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装修、改造的,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处的要求。
因此,整改范围应包括房屋本体及其附属设施。
2. 整改费用承担关于整改费用的承担,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业主自行承担:业主对房屋进行整改,其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
(2)业主共同承担:若整改涉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其费用由业主共同承担。
(3)开发商承担:部分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整改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3. 物业费缴纳(1)整改期间:业主在整改期间,仍需缴纳物业费。
部分物业公司会按照实际占用面积收取物业费,也有部分物业公司会按照原面积收取。
(2)整改后:整改完成后,业主需按照新的面积缴纳物业费。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面积为20平方米,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按照原面积缴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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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物价局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赣市价价字〔2017〕44号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房管所,赣州蓉江新区经济发展局、住建局: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4〕1423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5〕995号)、《赣州市物价局关于放开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赣市价价字〔2016〕61号)文件规定,我市除保障性住房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已经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进一步规范新的价格管理形式下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进行公共性服务、专项性服务以及提供其它与使用人生活相关的公众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及多种经营服务,按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一)公共性服务。
主要包括:物业服务区域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服务。
(二)专项性服务。
主要包括:电梯、消防、地下停车场、转供电、二次供水和中央空调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
( 三)其它特约性服务。
主要包括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和多种经营性服务。
二、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除保障性住房外的其它物业(含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四、物业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提倡优质优价。
物业服务企业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类型的物业服务,应按统一标准收费。
五、公共性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由以下项目构成:(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协助费用;(六)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七)直接用于物业服务区域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八)其他为服务而发生的合理支出;(九)法定税金;(十)合理利润。
六、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采取包干制形式;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七、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前,应与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向房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时应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并在销售期间,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的物业服务收费等内容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物业买受人在购买物业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
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在合同期限未满,住宅小区成立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九、物业交付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用于物业交付前的物业服务,物业交付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开发建设单位限定购房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
开发建设单位送达书面交付通知后,物业买受人在限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其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买受人交纳(物业服务费计费起始时间以文件送达后两个月的时间为准。
送达时间的认定:开发建设单位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日期为送达日;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取得买受人签收日为送达日,如买受人拒绝签收的,以该通知留置于买受人的住所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地址之日为送达日;以挂号邮寄、特快专递发出的,寄出后第5日为达送日;以短信、微信方式发出的以发送的时间视为送达日。
开发建设单位在《赣南日报》或《赣州晚报》上进行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第五日视为送达)。
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含地下车库车位),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标准交纳。
开发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十、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
已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未办理产权证明的,以购房合同中的建筑面积为准。
十一、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方式由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不依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十二、物业服务企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在社区居委会)的组织下,履行以下程序:1、制定调价方案,接受第三方审计;2、公布调价方案和审计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3、公示结束后,书面征求(或业主现场表决)、收集全体业主意见;4、公示征求意见结果,公示内容包括收集到的业主意见情况,并在公开场合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5、公布物业服务企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结果及执行新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起始日期。
十三、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停车场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获取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用于减轻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负担,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经营收益应建立专户管理,收支情况至少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占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的畅通。
十四、住宅小区(除保障性住房外)停车服务收费属专项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提供服务并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登记,停车场所保洁、排水、照明、监控(巡视),维持良好的交通秩序和日常维护等服务工作。
十五、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园林绿化用水、居民住宅楼内电梯、楼道照明、车库(停车场)、二次供水、中央空调、电子对讲门、消防设施设备等直接服务于居民生活的附属设施的用水用电用气,以及业主自行管理的物业服务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电价指居民用电类别的合表电价);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经营以及楼外附属设施用水用电用气按其实际用水用电用气性质执行相应类别水电气价。
十六、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服务区域内各单位自有产权权属的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新建或改造到户的,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提供收费到户的服务。
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有关费用和进行有关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主要事项和费用支付的标准与方式。
未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的,由专业经营单位自行负责相关工作。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部分最终用户未履行交费义务停止已交费用户和共用部位的服务。
十七、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进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维护、施工的单位,以及为业主提供配送、装修、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办证费等相关费用。
十八、业主或使用人需对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与其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可以约定在申报装修时收取一定的装修履约保证金,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套。
装修未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坏,或已自行修复且无违约责任的,经双方确认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在10日内全额退还装修履约保证金。
装修履约保证金用于修复装修期间损坏的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承担违约责任。
业主或使用人不修复,物业服务企业因业主不配合难以代为修复的,应按规定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装修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十九、提倡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将电梯、中央空调、转供电、消防设施运行费(合同未约定的维修费除外)统一纳入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
电梯、中央空调、转供电、二次供水、消防等设施运行费未纳入公共性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专项性服务项目的收费方式据实向受益业主公平、合理分摊,并每季度公布一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自立名目另外单独收取装修期间电梯运行费、卫生保洁费等费用。
电梯、中央空调、消防设施运行费用分摊公式:用户使用建筑面积×[(耗费+人工费)÷总使用建筑面积](耗费包括:电费、维保费、年检费、测试费、校验费、特种设备保险费、材料配件费等费用)转供电、二次供水费用分摊公式:用户实用量×(单价+总损耗费÷全部用户实用量)二十、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执行2014年《赣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七十号)的规定,应全部委托供水企业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后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维护,二次供水费用实行同城同价,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各县(市、区)二次供水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二十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除外)、更新、改造项目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