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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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本案被已经将房屋交付于原告,原告已经实现了对房屋的占有的,原告要求出卖转移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请求权具有物权属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退一步讲,原告自合同签订后一直积极要求被告配合过户,且被告也曾到法院进行调解,可以证明原告一直积极主张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合同效力: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签订,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属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原告已履行支付购房款的义务,被告应当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被告至今未履行已属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被告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协助过户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在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但原告也应给被告必要的准备时间。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过户,被告拒不履行义务,无理要求原告支付所谓补偿。

房价上涨:双方签订合同时的价格是双方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协商一致所达成的,房屋涨价乃正常市场经济发展,被告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过户义务,实则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见利忘义,置诚实信用于不顾,已违反约定义务。在上一次贵院组织的调解中,原告展现出充足的诚意,本着人道精神愿意补偿被告5000元,被告也当庭答应,但被告出尔反尔,又改口索要2万元补偿,毫无契约精神,希望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装修:房屋装修本就是房屋的一部分,况且这与本案也无关。

对方证据:复印件、没有原件的都不认可真实性,其他的只要是跟合同无关的,比如交物业费单据啊自来水单据啥的,全部说与本案无关,证据不具有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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