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院建设标准

中医院建设标准
中医院建设标准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医事业发展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建设项目的科学决策和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加速中医医院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医疗保健的需求,依据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所提供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60~500张病床及以上的中医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应认真贯彻执行宪法中关于“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规定,坚持“中西医并重”和医药结合、同步发展等方针政策;遵循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及政府有关区域卫生规划和发展中医事业的规划。

第五条中医医院建设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设,并按照中医医院建设用地要求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六条中医医院建设的总体规划必须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应一次规划一次建成。投资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总体规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动。

第七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应该贯彻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合理,流程科学,方便患者,不断改善就医条件等原则,中医医院建设应突出中医药特色。

第八条中医医院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

第九条中医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拟建医院所需提供中医医疗服务的区域人口数、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确定。每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可按0.27张床确定。

第十一条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60床、100床、200床、300床、400床、500床及以上六种。

第十二条中医医院的日门诊量宜按其与所设床位数的比值3.5~5.5确定。具有专科特长的中医医院日门诊量可按特长专科实际日门诊量做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中医医院的建设用房,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组成。

第十四条中药制剂和大型医疗设备等单列项目用房,应根据中医医院需要合理设置。承担科研、教学和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尚应根据其承担任务的大小,增加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用房。

第十五条中医医院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应该坚持社会化服务的原则。职工食堂、洗衣房等,应尽量利用社会协作条件统筹解决。

第十六条中医医院业务科室设置及病床分配比例,应从实际出发,按照医院规模、工作量和技术人员

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应突出重点科室,把医院办成具有专科特长的综合性中医医院。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与建筑标准

第十七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应从国情出发,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确定其建筑标准。

第十八条中医医院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一。

2

注:根据医院建设规模、医院所在地区、医院结构类型、设计要求等情况选择上限或下限。

二、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的比例关系,可参照表二。

三、当门诊人次与病床数之比值与本建设标准取用值相差较大时,可按每一门诊人次平均4~5 m2,调整门诊部、医技科室等建筑面积。

四、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三。

五、承担科研和教学、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应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

六、门诊部、住院部的面积应根据中医的特点,如针灸、推拿、康复、薰蒸等进行调整,有专科特色的中医医院可根据专科设置具体情况另行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门诊楼、医技楼等主要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体系,其他建筑可采用砖混结构。

第二十条中医医院建筑应以多层为主,医院改、扩建用地特别紧张时,方可采用高层建筑。

第二十一条建筑结构抗震要求应按乙类建筑设防。

第二十二条中医医院的内外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本着节能、环保的原则,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医疗建筑的行业特点和当地传统建筑风格。

第二十三条主要医疗用房的建筑设计和装修材料参照国家现行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第二十四条中医医院二分之一以上的病房,应有良好的日照。病房楼距南面建筑物应满足日照要求。门诊部、急诊部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第二十五条中药饮片加工应有挑选、清洗、晾晒或干燥、炮制、粉碎等相应的用房和设施。中成药、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等有相应的储存区。以上用房应有防尘、防蚊、防蝇、防虫、防鼠等设施,这是施工质量的基本要求。提取、制剂、灌封、包装用房应设必要的通风、空调、除湿设施。有条件的应设空气净化设施。室外下水道必须畅通良好,室内下水道应有可靠的液封装置。

第二十六条针灸科、推拿科等治疗室、产房区婴儿室、灼伤病房、血液病房、手术部、X光诊断治疗室、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等房间,应设空气调节装置。

第二十七条对空气洁净度、房间室温都有特殊要求的手术室、术后监护、产房、监护病房、灼伤病房、中心供应室无菌间、以及高精度设备用房、动物饲养用房等房间,应设空气调节装置并考虑空气净化。洁净手术室空气净化设施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第二十八条病房楼、门诊、急诊楼三层及以上应设医用电梯,且不应少于二台;有条件的地区二层、三层也可设电梯。病房楼应设污物梯。

第二十九条中医医院的蒸汽、冷热水和冬季采暖均宜采用专区专线供应。院内的管道应采取利于保养、维修和改造的措施。公用卫生间下水管道口径应按一般设计规范计算结果加大一级,并应采取防堵、防渗漏、防腐蚀措施。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

第三十条中医医院院区内应采用分路供电,必须具备不间断供电条件。有条件的应采用双路电源供电,同时应设自备电源。手术室、急诊部、放射科、导管室、中央监护及血液透析室等供电不应间断。

第三十一条中医医院医用及采暖锅炉应按用汽设备总容量乘以高峰同时利用系数设置,且不宜少于二台。

第三十二条中医医院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防火应遵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病人使用的疏散楼梯,至少应有一部是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楼梯,不论层数多少,均应为封闭楼梯间,高层病房楼应为防排烟楼梯间。

第三十三条中医医院的建筑,应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建筑物无障碍设计,满足患者对无障碍设施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中医医院必须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中医医院的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及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中医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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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未尽的大型医疗设备,可按实际需要确定面积。

第四章总体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三十七条中医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卫生环境好、噪音较小、水电源充足的地方;并应离开托儿所、中小学等少年儿童密集的地区。从医疗工作需要出发,中医医院值班宿舍用地不宜远离医院。

第三十八条中医医院总平面布置,必须分区明确,满足功能、使用、卫生、防火、防灾、隔离等要求。院内交通通道便捷,标识清晰,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交叉感染。室内采光、色彩设计应符合卫生学要求。

第三十九条建筑物布置应尽量使诊室、病室等主要医疗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风,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

第四十条中药饮片、中成药及灭菌制剂等用房的周围环境应整洁、干燥、无污染。人流物流通道宜分开布置。

第四十一条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较安静的环境,避免环境噪声的干扰,特别是避免交通噪声的干扰。

第四十二条太平间、焚烧炉应设于隐蔽处,与主要建筑物应有适当的隔离。太平间应单独设通向院外的大门,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四十三条营养食堂、锅炉房、厨房、煎药间、动物饲养房、发电机房、空调机房等与主要医疗用房、周围院外房屋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应处理好其声、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应注意用地范围内环境、绿化和便捷的道路布置,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四十五条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出入口附近,宜根据具体情况设置适量的车辆停放场地。

第四十六条新建中医医院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5%,建筑密度宜为25~30%。

中医医院的改、扩建,应在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的基础上进行。对增加用地面积确实有困难的中医医院,改、扩建时可在满足功能要求的条件下适当改变有关技术指标,绿地率不应低于35%,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建筑容积率不宜超过1.5。

第四十七条中医医院的建设用地,应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中医医院的建设用地应适应医院功能要求,满足使用、卫生、防火、隔离、交通等要求,同时应尽量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四十八条中医医院建设应注意节约用地。保障系统及院内生活服务用房等尽量集中布置;互不影响的各种管线应共架、共杆、共沟布置;停车库应合理选址。

第四十九条中医医院建设用地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类规模的中医医院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四的规定:

表四中医医院建设用地指标(m2/床)

注:①建设规模大于100而又介于表列两者规模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

②人口密度较大,用地紧张的地区宜采用下限。

二、单列项目房屋所需用地面积,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三、公共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应在床均建设用地面积外,按小型汽车占地25.5m2/辆、自行车占地1.51 m2/辆的标准增加。停车的数量可按当地有关规定及其他实际情况确定。

四、承担科研、教学和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应在床均用地面积外,分别按每位专职科研人员30 m2,接纳实习的附属医院按每名实习学生30 m2、教学医院按每名学生25 m2增加用地面积。

第五章医院设备

第五十条中医医院的设备配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中医医院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应按《综合医院医疗器械装备标准》(试行)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

二、首先配置临床必需的常规设备及机械,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并按有关规定合理配置。

三、中医医院的检查设备应与医疗功能和服务能力相适应,参照西医综合医院的设备标准配置。

四、应尽量满足特色科室所需特殊设备的配置,并保证专科专病的特殊需要。

第五十一条中药饮片炮制加工和制剂配制应符合国家药监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病床、家具等装备标准,应以实用为原则,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财力情况确定,可参照《综合医院家具装备标准》执行。

第五十三条中医医院的电话通信设备应与其建设规模相适应,水平应符合当地通信网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中医医院应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微机系统。400床及以上医院宜设医用闭路电视系统,院长室、医教处(科)、各病区主任室设监视器和键盘。中医教学医院应有一个手术室设闭路示教系统。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五十五条新建中医医院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评估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时,可根据工程内容和工程价格有关变化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的住宅平均建筑造价的2~3倍进行调整后采用。

第五十六条中医医院工程建设工期定额可参照表五。

表五中医医院工程建设工期定额(月)

注:①建设工期指从基础工程破土开工起至全部工程结束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止的日历月。

②寒冷地区可适当延长工期,但最多不超过规定工期的20%。

第五十七条中医医院每平方米基建三材消耗参考指标,可参照表六。

表七中医医院每床日主要消耗指标

注:用煤量不包括冬季采暖用煤。

第五十九条中医医院工作人员的编制,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中医医院的特点,在参考综合医院编制标准的基础上,另行制定。

各中医医院可根据自己的医疗特色,适当增加或减少各类工作人员的比例,以适应中药调剂、专科建设、医院发展等的需要。

第六十条中医医院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附录一

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组成内容

1、急诊部:内科诊室、外科诊室、妇科诊室、儿科诊室、骨科诊室、眼科诊室、耳鼻喉诊室、留观室、抢救室、输液室、治疗室、医护休息室、办公室、护士站、收费室、挂号室、药房、化验室、功能检查室、放射室等。

2、门诊部:内科诊室、外科诊室、妇科诊室、儿科诊室、骨科诊室、眼科诊室、耳鼻喉诊室、按摩诊室、针灸诊室、皮肤诊室、中心输液室、体检中心等。

3、住院部:住院病房、产房等。

4、医技科室:检验科、血库、放射科、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手术室、病理科、供应室、营养部、医疗设备科、核医学科、介入室、核磁共振室、办公室、休息室等。

5、药剂科室:中药库房、西药库房、中药调剂室、西药调剂室、中成药库房、中成药调剂室、周转库、门诊药房、住院药房、办公室、休息室等。

6、保障系统:锅炉房、配电室、太平间、洗衣房、总务库房、通讯机房、设备机房、传达室、室外厕所、总务修理、污水处理房、垃圾处置房、汽车库、自行车库等。

7、行政管理:办公室、计算机房、图书馆、档案室等。

8、院内生活服务:职工食堂、浴室、单身宿舍、小卖部、营养食堂等。

附件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建设部(92)建标计字第10号文及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的要求,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主编,具体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务司、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经建设部、国家发改委2005年月日以建标[2005]

号文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发布全国施行。

为便于有关部门和咨询、设计、科研、建设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建设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供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寄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务司。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1)

第二章建筑规模与项目构成 (24)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与建筑标准 (27)

第四章总体布局与建设用地 (32)

第五章医院装备 (35)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明确编制本建设标准的目的。中医药学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中所独具的特点和优势的学科,有其自身的主体特征和发展规律。新中国成立以后,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的中医政策指引下,中医事业得到了较快的恢复和发展。到2004年底,中医医院已发展到2610所。但由于长期以来没有统一的建设标准,致使中医医院的建设缺乏规范化。为了加快中医医院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建设,完善中医医院的内部结构分布,合理利用房屋,逐步提高中医医院的建设和设计水平,不断适应群众对医疗保健的需求,亟需结合中医医院的功能和特点,编制《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本建设标准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由国家建设和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发布的为中医医院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中医医院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宏观要求的指导性文件。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调控作用,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和实用性。本建设标准内容的规定为强制性与指导性相结合。对涉及建设原则、贯彻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方针、行业发展政策和有关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土地以及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以强制性为主,在项目建设中,有关各方面应认真贯彻执行。对涉及建设规模、项目构成、装备标准、建筑标准、配套工程和其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规定,以指导性为主,由投资者、建设中医医院的有关各方在项目的决策和建设中结合具体情况执行。本建设标准的作用是使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决策等建设前期工作有所遵循,为建设实施提供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条规定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本建设标准适用于60~500张病床及以上新建、改建及扩建的中医医院工程项目。新建、改建及扩建的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等工程项目,可结合各自的特点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条规定中医医院建设应遵守的原则。我国宪法中关于“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规定是项目建设的法律依据;党和政府关于“中西医并重”的方针,积极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促进中医药学的发展等政策是中医医院建设的基本保证。

第五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属于政府行为,应确保工程资金纳入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中。中医医院的建设和发展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及卫生事业发展目标,也要满足和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

第六条中医医院建筑功能性强、设计内容复杂,总体规划是中医医院设计的关键,因此要十分重视其制定和管理。特别是当中医医院采取分期建设时,若不重视总体规划,只顾应急需要随地建房,甚至见缝插针,势必造成功能分区混乱、管理困难,交叉感染也难以避免。甚至还会因无法改造而不得不重建。因此,要求中医医院管理人员和建筑设计师按照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有远见的总体规划。同时总体规划必须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规划一经科学论证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应在一次规划的基础上一次或逐步完成已制定的总体规划。

第七条本条规定项目建设应达到的基本要求。中医医院的建设除了体现中医规律和医院的特点外,还要体现中医药学的特色和优势。同时,要贯彻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并着眼于中医医院发展的长远要求,在设计上体现适度的前瞻性。

第八条本条中提出了改、扩建的原则。随着医药科技的发展和医疗设备的不断更新和增加,中医医院从建设开始,已处于改、扩建状态之中。特别是我国现有中医医院床位、建筑面积都比较紧张,在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情况下,更面临大量的改、扩建任务。因此,中医医院改、扩建要注意利用原有设施,以节省投资。第九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与现行其他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关系。中医医院的建设涉及各有关方面的技术、经济等标准、规范和规定,本建设标准不能一一列出。因此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同时还需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其他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和定额、指标等。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本条规定确定中医医院建设规模的依据。中医事业发展规划和中医医疗保健任务及投资实力等是确定建设规模的主要依据。

全国各地区中医医院的床位数与千人口的比例数见表一。根据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目标和世界卫生组织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要求,中医事业在国内要适应人民小康生活水平对中医的需求,在国际上要继续保持我国中医药学的领先地位,为中医药事业的全面振兴和进一步走向世界奠定良好的基础。

根据相关资料分析,1993年全国中医医院床位数/千人口为0.19,到了2002年为0.219,2003年为0.228,2004年为0.241,呈逐年上升趋势。目前中医医院按0.27张床位/千人口规模建设是属全国平均水平。各中医医院建设与扩建规模,应根据本地区所需提供中医医疗服务的社区人口数、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本条是对中医医院建设规模的划分。60张床位是经济困难地区县级中医医院的第一期建设。随着经济发展,这些中医医院将逐步扩建,实现规划。因此,本建设标准把60张床位作为中医医院的最低规模而保留。

第十二条中医医院日门诊量是确定门诊部、医技科室等用房面积的重要依据。实践证明,中医医院日门诊量与床位数之比值取3.5~5.5基本符合实际。中医医院的特点是慢性病人居多,形成大门诊小病房状

况,医院病床少相对日门诊量也少,病床多相对日门诊量也多。有专科特长的中医医院日门诊量往往较大,其值可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中医医院由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组成。这些内容是各中医医院共性的部分。为了及时发挥作用,必须注意配套建设。中医、中药用房同时建设,医疗用房与保障系统、行政管理、职工生活用房配套建设。

第十四条单列项目是根据各中医医院承担任务不同或所处地区不同而选择设置的项目,是各中医医院建设中非共性项目。应根据具体需要选择使用。

表一全国中医医院床位数/千人口统计

本表是根据2004年《全国中医药统计摘编》资料统计;台湾省未统计在内。

第十五条职工食堂、洗衣房等项目利用当地社会协作条件解决,可以节省投资和节约用地。

第十六条中医医院业务科室较多,可从实际需要出发选择设置。科室设置时应突出重点,把医院办成具有专科特长的综合性中医医院,以显示中医药的优势。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与建筑标准

第十七条建筑标准确定的原则。中医药是我国的传统医学,特别要为中医药创造良好的发展与提高的物质条件。但我国还处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有限,且各地经济条件差别很大,因此应当遵循经济、适用、合理、美观的原则,推动中医医院建筑水平不断提高。

第十八条建筑面积标准。建筑面积标准直接关系到中医医院的功能要求和医院投资数目,也是中医医院总体规划设计的基础指标。

一、本款的床均建筑面织指标是参照2004年《全国中医药统计摘编》中全国中医医疗机构房屋建筑面积平均为71.3m2/床情况及编制组对全国66所中医医院机构房屋面积平均为69.2m2/床调查结果,经综合分析后确定的。可根据拟建中医医院建设规模、医院所在地区、建筑结构类型、设计要求等具体情况决定采用上限或下限。中医医院的建筑设计应突出中医特点,发扬中国民族建筑的传统优点,如注重环境设计而增设走廊、亭、台等;在室内设计中要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这就势必影响到面积利用率,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选择上限,比较合理。

二、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在总面积中比例关系是在对全国房屋建筑面积调查资料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确定的,该比例与西医综合医院比例关系相差较大,因为中医医院门诊量较大。对1506所中医医院和3617所西医综合医院的调查数据及对比情况详见表二。

三、中医医院门诊量较大,各地区各医院差异也很大,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调整值根据调查资料求得。

四、单列项目,中医与西医是一样的,本建设标准参照采用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五、科研人员系指医院中专门从事研究工作的专职人员,其科研用房及实验室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国家批准发布的《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定额》的有关规定确定。中医学院附属(教学、实习)医院所增加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按教高[1992]8号《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门诊部、住院部内一般都设有针灸、推拿、心理、薰蒸等有中医特色的诊室,因此面积会有所增加。同时由于各中医医院专科特色不一样,房屋使用面积也不一样,在总建筑面积中没有把这部分考虑进去,由各中医医院根据自己的专科特色情况增加面积。

表二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比例关系对照表

第十九条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医用诊断、治疗设备的不断更新,要求医院建筑必须能满足这一趋势。门诊和医技科室用房的重新组合、分隔和改造工作在医院内经常发生,采用框架结构体系有利于内部房间的灵活分离和今后的发展改造。

第二十条中医医院各部门之间、各科室之间,联系比较密切,且人流量大,水平联系较垂直联系有较多优越性。另外多层建筑比高层建筑造价要低,所以中医医院建筑一般不宜采用高层,只有在用地紧张的情况下才允许建高层。

第二十一条当发生地震时,中医医院应成为该地区的抗震抢救中心之一,故应按抗震规范中的乙类建筑设防——按本地区的设防裂度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但设防裂度为9度的可适当提高。

第二十二条中医医院的建筑设计首先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规范的规定,其次中医医院建筑的平面布置、外立面造型、内墙面装修、应体现中医特色,同时也应符合建筑节能、环保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中医医院医疗用房与综合医院的医疗用房的设计和装修材料大体相同。故主要医疗用房也应符合《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良好的日照能杀菌,能使病人尽快恢复健康,所以病房必须有良好的日照。自然通风,既能节约能源,又能改善房间内的空气清洁度。故门诊部、急诊部和病房必须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第二十五条中药加工用房应达到本条所述的要求,并合理布置工艺流程,以防止药材的交叉污染和混杂。这是保证中成药质量的基础条件之一,西药制剂用房及设施,也有严格的要求,本建设标准未列入,可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设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医医院主要业务用房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空气调节装置。对要求高的手术室等用房,还需考虑采用空气净化设备。

第二十八条中医医院建筑,垂直联系最好能用电梯,但考虑到经济能力以及电梯管理等问题,当病房楼、门诊、急诊楼为三层及以上时,应设不少于二台医用电梯。病房楼应设有污物梯。

第二十九条实践证明,中医医院的蒸汽、冷热水和冬季采暖,采用分区专线供应的方法,既便于管理又可节约能源,还方便维修改造。中医医院随着医疗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对医疗建筑

用房的改造也将经常不断,所以中医医院的管道既要便于日常维修、保养,又要便于今后的改造。

中医医院的下水道容易堵塞,医院方面一再要求下水管要大,故按计算结果放大一级管径设计。

第三十条由于医院工作的特点,要求在供电上做到安全可靠且不停电。因此医院内应实行双路供电(两路电源来自不同的变电所),同时应设置自备电源。下列用房必须有自备电源:急诊室、监护病房、产房、婴儿室、血液病房的净化室、血透室、手术室、CT扫描室、加速器机房和治疗室、配血室以及培养箱、冰箱、恒温箱和其它必须持续供电的精密医疗设备房间。

第三十一条中医医院在医疗及生活方面用汽十分广泛,如消毒、制剂、蒸煮饭、保温、洗衣、烫平、烘干、开水、热水及采暖等。医疗方面用汽不能间断,生活方面若停止供汽,将使医疗服务工作陷于停顿。在设置锅炉时要注意到用汽部门的要求,以保证供汽,故不应少于二台。采暖地区锅炉可与采暖锅炉一起考虑设置。

第三十二条中医医院内多是病人,行动困难,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所以中医医院建筑要严格遵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三十三条中医医院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一、中医医院内有许多不能行走而坐轮椅的残疾人,还有许多躺在移动病床上的抢救病人,为他们必须要进行无障碍设计。在入口处设坡道,在无电梯的建筑物内设上下联系用的坡道。

二、中医医院内必须有供残疾人使用的卫生设施,以方便残疾人求医。

第三十四条污水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达到无害化要求。

第三十五条关于中医医院废物和生活垃圾设施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条作为本建设标准的单列项目,供建设单位选择使用。其中虽属于八大基本建设内容的范围,但又不是所有中医医院都必须建设的非共性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使用。

第四章总体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三十七条本条规定中医医院选址应遵循的原则。合理确定中医医院位置,目的是为医院创造良好的医疗条件,在使用与管理方面合理,社会与经济效益较好,使环境不受污染等。在进行基地选择时必须全面满足中医医院的功能与环境要求,还应注意应该医院的发展远景。

由于要求中医医院职工能随时抢救急危重病人,值班宿舍应距医院较近,故要求值班宿舍用地要在制定当地城乡建设发展规划时综合考虑。

第三十八条中医医院的总平面布置要安排好医疗区和行政后勤供应区的分区,组合好建筑空间。由于各区各部门之间交通联系密切、交通流线复杂,因此要做好从院外到院内、院内各部门之间人流、物流分析。可采用信息诱导图标,在院内外形成有秩序的动态环境。同时要满足规划、公安消防、交通、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总平面布置中主要医疗用房有最好的朝向,以利节能和具有较好的医治条件。

第四十条中药饮片、中成药以及灭菌制剂生产用房均要求有整洁、无污染的优良环境,以防止药品受污染。高质量的饮片和中成药是保证中医辨证施治临床用药的需要。因此,总平面布置时应合理布局,保持制剂用房与其他用房的适当间距,安排和处理好生产区域内绿化和交通通道。

第四十一条总平面布置时应合理安排位置,,以满足这些用房对环境的较高要求。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这几条是对中医医院总平面布置时的其他基本要求。

第四十六条中医医院应有优美的绿化环境,要有充足的阳光和清新的空气。这不仅可以减少尘土飞扬和细菌传播,而且可使病人能获得良好的视觉和心理效果,给病人以舒适感和安全感;有利于患者的康复,因此必须重视绿化的重要作用,做好绿化规划。建筑密度过大,不利于绿化。新建中医医院指标是根据已建成中医医院建设的经验并征求各方面专家的意见后确定的。

中医医院的改、扩建即要节约投资,又要保证改、扩建的质量。中医医院改、扩建的关键是用地面积,凡是原址能达到新建标准的,都应按新建标准建设。用地面积确有困难时,只能适当改变由地范围内技术指标,适当降低绿地率和提高建筑密度。用地面积确定后,建筑容积率是控制中医医院发展的重要技术指标。据全国中医医院调查资料表明,建筑容积率在1.5以下的中医医院能基本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因此在当地规划部门允许的情况下,改、扩建中医医院的建筑容积率不宜超过1.5。

第四十七条土地是有限的自然资源,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各类工程项目进行建设重要物质基础。我国地少人多,随着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矛盾日趋突出,本条强调中医医院建设用地,既要适应医院功能需要,满足使用、卫生、防火、隔离、交通等要求,又要提高土地使用率,节约使用土地。

第四十八条节约用地应贯穿于总体规划的始终。设计人员应根据情况采用多种措施节约用地,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的前提下,尽可能科学合理地节约建设用地。

第四十九条中医医院用地是医院建设最基本的条件。

一、根据房屋建筑情况调查资料,中医综合医院平均每床用地96.3 m2。本款规定了不同规模中医医院建设用地指标,人口密度大,用地紧张的地区宜采用下限。实际建设时应严格执行。其中60床中医医院未来要发展到100床,故按100床用地规划。

二、单列项目是各中医医院的非共性建设项目,情况各异,因此本款规定其建设用地应根据该项目所需建筑面积及环境要求等实际需要来确定。

三、本款指标是中医医院总体规划中不应忽视的部分,系根据公安部和建设部要求制定。若当地未制定停车场规划细则,可参考表三决定停车位数量:

表中所称建筑面积为门诊部和住院部建筑面积之和;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包括就诊车辆和本院车辆;公共自行车停车位指标是指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本院职工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四、本款指标是参考国家批准发布的《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等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医医院的具体情况确定的。

第五章医院设备

第五十条医院设备是整体功能的需要,是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促进中医药学术发展的重要条件。要把建设现代化中医医院与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统一起来。要积极利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现代化手段,包括国内外一切先进的管理方法来促进中医药学术发展和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医疗效果,并加速中医药走向世界的进程。在装备过程中,要根据医院规模、任务大小、技术水平、专科特长和财力等实际情况,有重点、有计划地逐步配置和完善,避免脱离实际的片面追求形式的现象发生。

第五十一条中药炮制是我国特有的传统制剂技术,在制剂过程中,应符合国家药监部门的相关规定。各级中医医院要贯彻“医药结合,医药并重”的指导思想。中医炮制加工设施必须与加工的饮片相适应,以不断提高中药饮片的质量。中成药和制剂部门应配备能保证质量的设备设施。易燃、易爆岗位设防燃防爆报警设施。相应的药检室配置必要的检测仪器及设施。

第五十二条病床、家具等装备要密切结合我国国情及当地经济水平和医院财力情况由医院自主决定。要尽量采用标准设计和先进设备,以满足中医医院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五十三条电话通讯设备是中医医院与院外、院内各部门间的联系的必需设备。60床中医医院可设外线电话,100床及以上中医医院有必要设程控电话交换机。

第五十四条微机系统及闭路电视设备标准。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五十五条投资估算。中医医院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因建设地区不一样,建筑造价也有不同,但可以先按当地同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的住宅平均建筑造价的2~3倍确定建安工程造价。本建设标准采用主要建材料(三材)按市场价调差方式,其他建筑材料按系数差的办法,将投资估算指标水平确定在2001年的价格水平。

由于工程建设条件的差异及建设地区不同,在工程具体实施中,投资额也会反映出差距,因此本投资估算指标只供投资方主管部门立项时参考,设计单位编制投资估算、概算时才应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确定。

本条规定的工程造价,包括电梯、空调、通风、消防、供电、供水、弱电、生产用蒸汽锅炉等建筑设备的费用,不含医疗设备、家具等费用。中医医院建设项目费用可参考表四。

注:本表仅供参照。

第五十六条中医医院工程建设工期定额,是以建设部2000年批准颁布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为依据,以病房楼的建设工期为主,并按照门诊、医技等的面积比例计算确定。在实际实施中,可参考本指标,按照当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建设工期。

第五十七条本条为基建三材用量指标。中医医院建设工程的基建三材用量指标是根据调研资料并参考

《民用建筑可行性研究与快速报价》。所建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指标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十八条中医医院每床日水、电、煤耗用量指标是以调研资料为基础编制的,由于地区的不同,在使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十九条中医医院人员编制是根据医院的等级,通过调研和资料分析,以床位数为基数确定的。编制过程中参考了卫生部、劳动人事部1986年颁发的《全国中医医院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标准(试行)》中的有关人员编制的标准。

第六十条明确了中医医院应进行经济评价的规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词,采用“可”。

2本标准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编制组成员和主要起草人

名单

主编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务司

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

编制组成员:某某某、主要起草人:某某某、

2.二级中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

(征求意见稿) 一、二级中医医院分等标准 根据《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二级中医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和不合格。《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共1100分,其中第一部分“中医药服务功能”600分,第二部分“综合服务功能”部分400分,第三部分“党的建设”100分。二级甲等中医医院、二级乙等中医医院和不合格中医医院划分标准如下: (一)二级甲等中医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得分总分≥900分; 2.第一部分每章的分值不低于该章总分的85%; 3.第二部分得分≥340分; 4.第三部分得分≥90分; 5.医院感染管理部分得分≥26分; 6.核心指标全部符合要求; 7.达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附加条款对二级甲等中医医院的要求。 (二)二级乙等中医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得分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80分;

3.第三部分得分≥90分; 4.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10;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5; 5.达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附加条款对二级乙等中医医院的要求。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即定为不合格: 1.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得分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80分; 3.第三部分得分<90分; 4.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10或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5。 二、《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核心指标 《标准》及细则中将最基本、最重要,若未达到要求势必影响特色优势、中医临床疗效、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的指标,列为“核心指标”,具备否决作用。核心指标及要求如下:(一)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相关指标。 核心指标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60%;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未达到60%,但比上年度增长超过了5个百分点。 核心指标三:医院和临床科室命名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国中医药发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卫办规财发[2008] 122 号 2008 年 6 月21 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与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需要, 加强与规范中医医院的建设, 提高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 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就是为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与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所提供的全国统一标准; 就是审批、核准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依据; 也就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 60~500 张病床的综合性中医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 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按其建设规模大小参照执行。 第四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 贯彻与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病人、因地制宜、实事求就是的原则, 达到布局合理, 功能完善, 分区明确, 为患者营造安全、便捷、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 第五条中医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基础设施, 认真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从我国国情出发, 结合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 兼顾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突出中医药特色, 弘扬中医药文化。

第六条中医医院的建设, 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中医药条例》的规定, 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 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区域卫生规划与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中医医院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工程投资应统筹安排, 中医医院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 第八条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一次建成, 并留有改造与发展余地。 投资确有困难的可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 不得随意改动。 第九条中医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 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 应结合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中医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 以拟建中医医院所在地区的区域人口数确定。 每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宜按 0. 22~0. 27 张床测算。 中医医院建设应立足于改扩建为主, 在现有床位能满足正常业务需要的情况下, 原则上不宜增加床位。 第十一条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 按病床数量, 分为 60 床、1 00 床、 200 床、 300 床、 400 床、 500 床六种。 第十二条中医医院的日门(急) 诊量宜与所设病床数的 3. 5 倍相匹配。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卫办规财发[2008] 122 号2008 年6 月21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需要,加强和规中医医院的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所提供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60~500 病床的综合性中医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按其建设规模大小参照执行。 第四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病人、因地制宜、实事的原则,达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区明确,为患者营造安全、便捷、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 第五条中医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基础设施,认真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兼顾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突出中医药特色,弘扬中医药文化。 .

第六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中医药条例》的规定,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区域卫生规划和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中医医院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应统筹安排,中医医院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 第八条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一次建成,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 投资确有困难的可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动。 第九条中医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应结合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中医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以拟建中医医院所在地区的区域人口数确定。 每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宜按0.22~0.27 床测算。 中医医院建设应立足于改扩建为主,在现有床位能满足正常业务需要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宜增加床位。 第十一条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60 床、1 00 床、200 床、300 床、400 床、500 床六种。 第十二条中医医院的日门(急)诊量宜与所设病床数的3.5 倍相匹配。

中医院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中医医院的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所提供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60~500张病床的综合性中医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按其建设规模大小参照执行. 第四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病人,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达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区明确,为患者营造安全,便捷,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 第五条中医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基础设施,认真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兼顾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突出中医药特色,弘扬中医药文化. 第六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规定,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区域卫生规划和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中医医院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应统筹安排,中医医院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 第八条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一次建成,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投资确有困难的可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动. 第九条中医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应结合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中医医疗服务需求等 因素,以拟建中医医院所在地区的区域人口数确定.每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宜按022~027张床测算. 中医医院建设应立足于改扩建为主,在现有床位能满足正常业务需要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宜增加床 位. 第十一条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60床,100床,200床,300床,400床,500床六种. 第十二条中医医院的日门(急)诊量宜与所设病床数的35倍相匹配.具有中医专科特色的中医 医院日门(急)诊量可按专科实际日门(急)诊量做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中医医院的用房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 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组成(见附录一). 第十四条中医医院中药制剂室,中医传统疗法中心,大型医疗设备等项目的用房应根据需要合理 设置,建筑面积单列.

基本标准二级中医院

【基本标准】二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 【基本标准】二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80至2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中医内科、外科等五个以上中医一级临床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等医技科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有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至少有4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1名中药师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中医师; (四)每床至少配备0.3名护士。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自动洗胃机 给氧装置呼吸机 麻醉机电针仪 手术器械手术床 酸度计分析天平 钾钠分析仪培养箱 电冰箱干燥箱 分光光度计X光机 纤维胃镜结肠镜 妇科检查台蒸馏水器 高压灭菌设备中药煎药设备 电动吸引器显微镜 心脏除颤器离心机 各类针具B超 无影灯骨科牵引床

尿分析仪紫外线杀菌灯 洗衣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1张 被子 1.2条 褥子 1.2条 被套2条 枕头2个 床头柜1个 床头信号灯1个 床垫 1.1条 床单2条 枕套4个 病员服2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基本标准】二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 【基本标准】二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自动洗胃机 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 心电监护仪多功能抢救床 万能手术床无影灯 麻醉机胃镜 妇科检查床冲洗车 万能产床产程监护仪 婴儿保温箱裂隙灯 牙科治疗椅涡轮机 牙钻机银汞搅拌机

中医医院科室建设指南(人员配备)

中医医院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 (人员部分)

骨伤科人员队伍 第十二条中医医院骨伤科应有稳定的医师队伍,医师中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的比例不低于60%,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中医医院骨伤科医师具备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合理,年龄构成基本均衡,在不同年龄段无人才断档;对于本科室的优势病种和主要病种,均有连续的人才梯队。 第十六条中医医院骨伤科主任负责本科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和行政管理工作,是中医骨伤科医疗质量、病人安全管理和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具有从事中骨伤科专业8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并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三级中医医院骨伤科主任应由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 第十七条中医医院骨伤科执业医师人数在15人以上的,应建立学术带头人制度。 学术带头人作为本科室的学术权威,应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骨伤科专业临床工作20年以上。学术带头人负责本科室中医特色的传承和创新,负责组织研究确定本科室发展方向与发展规划,组织制定与实施重点项目。 第十八条中医医院骨伤科的学术继承人,应有从事中医骨伤科专业临床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三级中医医院骨伤科学术继承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附件 肝病人员队伍 第十三条中医医院肝病科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不低于70%,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经过中医专业培训的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 第十四条中医医院肝病科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合理,年龄构成基本均衡,具有支撑科室可持续发展的人才梯队。 第十七条三级中医医院肝病科主任应由从事中医肝病科专业10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担任。 第十八条执业医师人数在10人以上的三级中医医院肝病科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肝病科,可建立学术带头人制度。

二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5

二级中医骨伤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 (2018年版) 一、二级中医骨伤医院分等标准 根据《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二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和不合格。《二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共1100分,其中第一部分“中医药服务功能”600分,第二部分“综合服务功能”部分400分,第三部分“党的建设”100分。二级甲等中医骨伤医院、二级乙等中医骨伤医院和不合格中医骨伤医院划分标准如下: (一)二级甲等中医骨伤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得分总分≥900分; 2.第一部分每章的分值不低于该章总分的85%; 3.第二部分得分≥340分; 4.第三部分得分≥90分; 5.医院感染管理部分得分≥26分; 6.核心指标全部符合要求; 7.达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附加条款对二级甲等中医骨伤医院的要求。 (二)二级乙等中医骨伤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得分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80分; 3.第三部分得分≥90分; 4.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10;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5; 5.达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附加条款对二级乙等中医骨伤医院的要求。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即定为不合格: 1.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得分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80分; 3.第三部分得分<90分; 4.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10或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5。 二、《二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核心指标 《标准》及细则中将最基本、最重要,若未达到要求势必影响特色优势、中医临床疗效、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的指标,列为“核心指标”,具备否决作用。核心指标及要求如下: (一)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相关指标。 核心指标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和系统接受中医药专业培训两年以上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60%;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未达到

中医医院儿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中医医院儿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中医医院儿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突出中医特色,提高临床疗效,总结中医医院儿科建设与管理经验,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旨在指导中医医院及其儿科管理者加强科室中医特色建设与管理,同时可作为中医药管理部门开展评价工作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条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儿科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中医医院儿科应主要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应用药物和技术开展疾病诊疗工作,注重突出中医药特色,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继承、创新和发展中医特色诊疗技术,不断提高中医临床诊疗水平。 第五条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医院儿科的指导和监督,中医医院应当加强对儿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中医医院儿科应具备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诊疗工作有效开展。 第七条中医医院儿科应开设普通门诊,三级中医医院应设置急诊、有条件的可以开设专病门诊、中医健康咨询门诊、普通儿科病房、新生儿病室或病房、儿科ICU。 第八条中医医院儿科门诊应当设置候诊区(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儿童活动区域)、诊室、隔离诊室、中医外治室(推拿、针刺、灸疗、贴敷治疗、药浴等)、雾化吸入室等,各区域布局合理,就诊流程便捷,保护患者隐私。建筑格局和设施应当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根据儿童特点注意设施应该保护儿童安全。 儿科病房应当设置中医外治室。 第九条中医医院儿科应根据医疗需要及其工作量,合理配备不同类别与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中医医院儿科设备设施配置,应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在配备基本诊疗设备的同时,应配备中药雾化吸入仪、经络导平治疗仪、频谱治疗仪、电磁波治疗仪、小儿吸痰器等有助于提高中医诊疗水平的设备;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可配备儿童智能测量仪、经皮给药治疗仪、脉冲磁治疗仪等。 设置病房的,应当配备儿科专用急救设备及药品等。 第十一条中医医院儿科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诊疗规范与

二级中医医院设置标准(2017)

2017二级中医医院设置标准 一、床位 住院床位在80张至2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预防保健科,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骨伤科、中医皮肤科、中医针灸科、推拿科。其中,中医内科、外科各设二级科室3个以上;设中医或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2个以上;设有综合加强监护病房,手术室要有复苏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含西药房、中药房、煎药室等)、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营养室、消毒供应室、手术室、功能科室(含心、肺电生理)。(三)其他科室:医务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质量控制科(含院内感染控制)。 三、人员 (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二级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床平均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三)其他科室:医务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质量控制科(含院内感染控制)。

三、人员 (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二级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床平均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床平均至少配备0.4名护士,其中至少有副主任护师1名,主管护师5名。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一级临床科室和重点专科的主任必须是相应专业的主任医师;二级科室的主任至少50%是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病理科等医技科室正高职称的卫技人员占25%以上。 (五)本科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和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的比例均不低于60%。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不低于8%。 (六)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七)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 四、选址 (一)二级综合性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30万—50万人。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旨在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中医医院的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本标准对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成标准、设施配置等均做出了消息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与建筑标准 第四章选址、用地与总平面布置 第五章设备配置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附录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组成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中医医院的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所提供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60~500张病床的综合性中医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按其建设规模大小参照执行。 第四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病人、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达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区明确,为患者营造安全、便捷、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第五条中医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基础设施,认真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兼顾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突出中医药特色,弘扬中医药文化。 第六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规定,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区域卫生规划和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中医医院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应统筹安排,中医医院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 第八条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一次建成,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投资确有困难的可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动。第九条中医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应结合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中医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以拟建中医医院所在地区的区域人口数确定。每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宜按0.22~0.27张床测算。 中医医院建设应立足于改扩建为主,在现有床位能满足正常业务需要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宜增加床位。 第十一条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60床、100床、200床、300床、400床、500床六种。 第十二条中医医院的日门(急)诊量宜与所设病床数的3.5倍相匹配。具有中医专科特色的中医医院日门(急)诊量可按专科实际日门(急)诊量做相应调整。第十三条中医医院的用房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组成(见附录一)。

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

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 ..... ..... .......... . (1) 第二章机构人员 (2) 第三章组织实施 (3) 第四章基础设施 (4) 第五章应用系统 (6) 第六章运行维护 (10) 第七章信息安全 (13) 第八章附则 (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推进中医药 信息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行业管理规定,结合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的目标是:综合运用计算机技术、 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以医院管理和中医电子病历为重点,构建中医

药特色鲜明、技术平台先进、服务管理规范、系统安全高效的现代化中医医院。 第三条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应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系统 集成、互联互通、实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中医医院应积极开展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 并突出中医药特色,实现医院内部和区域之间信息资源的高效统一、系统整合、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代管理和信息技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优化服务流程,预防和减少医疗差错,控制和降低医疗成本,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五条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 和管理制度,执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的相关标准与规范。 第六条中医医院应将信息化工作列入医院建设的总体目标,制 定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信息化组织管理体系,满足医院整体发展的要求。 第七条中医医院应将信息化建设经费列入医院年度预算,年均 投入应达到年医疗业务总收入的1%~5%。 第八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 综合医院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机构人员 第九条中医医院应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包括院长、 主管副院长、信息部门以及医、药、护、技、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负

基本标准(二级中医院)

基本标准(二级中医院) 【基本标准】二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 【基本标准】二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80至2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中医内科、外科等五个以上中医一级临床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等医技科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有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至少有4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1名中药师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中医师; (四)每床至少配备0.3名护士。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自动洗胃机给氧装置呼吸机 麻醉机电针仪 手术器械手术床 酸度计分析天平

干燥箱 电冰箱 分光光度计X光机 纤维胃镜结肠镜 妇科检査台蒸馅水器 高压灭菌设备中药煎药设备电动吸引器显微镜 心赃除颤器离心机 各类针具B超 无形灯骨科牵引床尿分析仪紫外线杀菌灯洗衣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 张 被子 1.2条 褥子 1.2条 被套 2 条 枕头2个 床头柜 1 个 床头信号灯 1 个 床垫 1.1条 床单 2 条 枕套 4 个 病员服 2 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并成册可用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基本标准】二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 【基本标准】二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 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呼吸机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最新资料推荐------------------------------------------------------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卫办规财发[2008] 122 号 2008 年 6 月21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中医医院的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所提供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 60~500 张病床的综合性中医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按其建设规模大小参照执行。 第四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病人、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达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区明确,为患者营造安全、便捷、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 第五条中医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基础设施,认真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兼顾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突出中医药特色,弘 1 / 17

扬中医药文化。 第六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规定,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区域卫生规划和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中医医院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应统筹安排,中医医院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 第八条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一次建成,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 投资确有困难的可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动。 第九条中医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应结合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中医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以拟建中医医院所在地区的区域人口数确定。 每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宜按 0. 22~0. 27 张床测算。 中医医院建设应立足于改扩建为主,在现有床位能满足正常业务需要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宜增加床位。 第十一条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 60 床、1 00 床、 200 床、 300 床、 400 床、 500 床六种。 第十二条中医医院的日门(急)诊量宜与所设病床数的

一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中医诊所设置标准

一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中医诊所设置标准精品文档 --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中医诊所设置标准中医诊所基本标准.docl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单位地址许可证号:人员至少有,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五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师。经批准设置中药饮片和成药柜的,须配备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的人员共同执业。法人/负责人:电话号码备注 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药房、诊室必须独立。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1、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灭菌剂、消毒剂浓度和配置更换记录标识准确,高压灭菌符合要求,治疗室、处置室空气消毒落实,并有详细记录。 2、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医疗废物,一次性医疗用品用后必须分类存放,统一集中处置。 3、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要求报告传染病疫情,并一律不准接诊传染病患者。 设备 消毒隔离 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处方、门诊登记记录完整、规范,消毒记录完整准确、传染病登记记录准确及时。注册资金到位,各类收费标准上墙公示。1、 1 / 56 精品文档

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公共卫生服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临时性任务。 2、按时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部门组织召开的培训和专题会议。 医疗文书 资金情况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任务 医庁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巾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 中医医院 中西医结合医院 民族医医院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肿瘤医院 儿童医院 2/56 精品文档 精神病医院

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实施方案模板

绪论(编制说明) 本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的公共建筑大纲进行编制,根据拟建项目的特征对大纲要求的以下内容进行了删减: 1、由于拟建项目属于有法人项目,不需要成立新的项目组织和进行人力资源配置,故对大纲中的第八章的《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章节进行了删减。 2、拟建项目属于非营利性公立医院,故对大纲中的第十一章《财务评价》进行了删减,在第十一章《投资估算、单位工程投资与资金筹措》里增加了单位工程投资指标。 3、拟建项目无重大拆迁,社会因素较为简单,无突出的社会矛盾,故对大纲中的第十二章《社会评价》进行了删减。 4、拟建项目工艺成熟简单,故没有进行方案比选。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项目背景 一、项目名称: 二、承办单位概况 1、项目业主及其简介: 2、法定代表人: 3、业主地址:

4、项目主管单位: 5、项目类别及性质: 三、编制依据: 1、《中医院建设标准》(建标 110-2008); 2、《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3、《贵州省“十一五”卫生事业发展专项规划》; 4、锦屏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锦屏自治县中医院使用土地权属的证明》; 5、锦屏县建设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6、锦屏县建设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锦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锦屏县中医院增加人员编制的通知》; 8、《贵州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二期工程县级医院建设项目建议方案表》 9、国家颁布的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规程、规定要求; 10、《卫生部关于转发中国地震局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11、有关专业技术规范、标准; 12、项目业主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3、黔发改社会(2009)2678号《关于锦屏县民族中医院建设发展规划的批复》 四、项目提出的理由及过程:

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设置规范

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设置规范 一、床位 住院床位在100张至3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中西医结合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皮肤科、骨伤科,针灸科或推拿科,预防保健科、麻醉科。其中,中西医结合内科、外科各设二级科室3个以上;设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2个以上;设有中西医结合专科或专病研究室;设有综合加强监护病房,手术室要有复苏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含西药房、中药房、煎药室等)、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血库或输血科、营养室、消毒供应室、手术室、功能科室(含心、肺电生理)。 (三)其他:医务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质量控制科(含院内感染控制)。 三、人员 (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二级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床平均至少配备0.98名卫生技术人员。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床平均至少配备0.4名护士,其中至少有副主任护师1名,主管护师5名。护士均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一级临床科室和重点专科的主任必须为相应专业的主任医师,二级科室的主任至少50%为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等医技科室正高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占25%以上。 (五)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60%,中医、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不低于8%。 (六)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七)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 四、选址 (一)二级综合性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30万—50万人。 (二)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

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重点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

附件1 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重点中医医院 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规划》要求,为明确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重点中医医院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和要求,指导建设单位开展建设工作,发挥最大投资效益,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指导意见所称重点中医医院,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局组织遴选并重点支持建设的省市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同)。 第三条重点中医医院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改善条件、发挥特色、创新机制,优化拓展中医医院功能布局,促进临床科研有机结合,全面提升中医医院临床服务水平与传承创新能力,支持重点民族医项目建设,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弘扬中医药文化,带动和推进全国及区域中医药事业振兴发展。 第四条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依托区域乃至全国有影响力、中医药特色优势明显、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综合实力强的中医医院,进一步强化中医药防治重大疑难疾病能力,

探索中医临床学术发展路径,培育高水平中医临床人才,创新中医临床诊疗模式,完善传承创新支撑条件,使之成为全国及区域重大疑难疾病中医药诊疗中心、中医药学术传承与人才培养中心、中医药成果转化推广中心。 第二章具体建设目标 第五条通过建设,使建设单位达到:功能布局优化、设施设备先进、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优良、中医药特色突出、临床疗效显著、模式机制创新、适应群众需求,具有很强的中医临床服务能力和中医药传承创新能力,成为在中医药传承创新工作中发挥龙头作用的中医医院。 第六条通过建设和相关项目的实施,每个建设单位预期取得以下成果: (一)重点建设4个中医药(含民族医药)特色优势明显和社会急需的重点专科,专科诊疗重大疑难疾病的水平和临床疗效达到国内或国际领先水平,并形成可推广的中医临床诊疗方案。 (二)建立完善中医临床传承创新平台,形成临床科研有机结合机制,大幅提升中医临床研究能力与水平。 (三)通过开展多专业联合诊疗、中医综合治疗、经典病房等探索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中医诊疗模式。

中医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中医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一级中医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79张。 二、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一级临床科室和药房、化验室、X光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至少有3名中医师,1名中药士,4名护士及相应的放射、检验人员; (四)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四、每床建筑面积少于30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洗胃机 呼吸球囊吸引器 必备手术刀包显微镜 离心机分光光度计 中药煎药设备各类针具 紫外线杀菌灯妇科检查台 给氧装置 X光机

针麻仪高压灭菌设备 电冰箱蒸馏水装置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张 被子 1.2条 被套 1.2条 枕头 2条 床头 2个 床关柜 1个 床垫 1.1条 床单 2条 枕套 4个 病员服 2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级中医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80至2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中医内科、外科等五个以上中医一级临床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等医技科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有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至少有4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1名中药师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中医师;(四)每床至少配备0.3名护士。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自动洗胃机 给氧装置呼吸机 麻醉机电针仪 手术器械手术床 酸度计分析天平 钾钠分析仪培养箱 电冰箱干燥箱 分光光度计 X光机 纤维胃镜结肠镜 妇科检查台蒸馏水器

综合医院中医科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 一、科室设置 (一)作为医院的一级临床科室。 (二)设立中医病床,床位数不低于医院标准床位数的5%。具备一定规模的医院,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独立病区。 (三)设立中医门诊,三级医院门诊开设中医专业不少于3个,二级医院不少于2个。 二、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4名中医类别医师和0.4名护士。 (二)三级医院中医临床科室主任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临床专业10年以上。二级医院中医临床科室主任应当具有中医类别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 (三)主管中医病房的护士长应当系统接受过中医药知识技能岗位培训,能够指导护士开展辨证施护和运用中医护理技术。 三、医疗用房 (一)门诊诊室的面积应满足开展业务的需求。三级医院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二级医院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或不低于医院临床科室平均每床建筑面积;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或不低于医院临床科室每床平均净使用面积。 四、设备配备 (一)基本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温度计、治疗推车、脉枕、针灸器具、火罐、电冰箱、计算机等。 (二)根据专科业务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科诊疗设备。 五、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综合医院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临床科室及专科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临床科室参照本《基本标准》执行。

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 一、医院(含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综合医院,下同)中药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中药饮片调剂、中成药调剂和中药饮片煎煮等服务。 中药品种、数量应当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常用中药饮片品种应在400种左右。 二、部门设置 (一)中药房由药剂部门统一管理,可分中药饮片调剂组、中成药调剂组、库房采购组。 (二)至少设有中药饮片库房、中药饮片调剂室、中成药库房、中成药调剂室、周转库、中药煎药室,有条件的医院可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设置中药制剂室。 三、人员 (一)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至少达到20%,中医医院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至少达到60%。三级医院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中药人员不低于50%,二级医院不低于40%。 (二)中药房主任或副主任中,三级医院应当有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二级医院应当有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中药饮片调剂组、中成药调剂组、库房采购组负责人至少应具备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中药饮片质量验收负责人应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或具有丰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老药工。中药饮片调剂复核人员应具有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煎药室负责人应为具有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煎药人员须为中药学专业人员或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有条件的医院应有临床药学人员。 四、房屋 (一)中药房的面积应当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 (二)中药饮片调剂室的面积三级医院不低于100平方米,二级医院不低于80平方米;中成药调剂室的面积三级医院不低于60平方米,二级医院不低于40平方米。 (三)中药房应当远离各种污染源。中药饮片调剂室、中成药调剂室、中药煎药室应当宽敞、明亮,地面、墙面、屋顶应当平整、洁净、无污染、易清洁,应当有有效的通风、除尘、防积水以及消防等设施。 五、设备(器具) 中药房的设备(器具)应当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 (一)中药储存设备(器具) 药架、除湿机、通风设备、冷藏柜或冷库。 (二)中药饮片调剂设备(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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