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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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滁政[2015]88号
【发布部门】滁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01
【实施日期】2015.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滁政〔2015〕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加强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我市社会救助总体水平,根据民政部等6部委《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13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统领,按照“保基本、托底线、
救急难、可持续”的工作方针,建立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为配套,与特殊困难群体救助相衔接,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社会救助网络,努力让困难群众不为饥寒所迫、不为灾害所急、不为大病所困、不为住房所难、不为失业所忧,不断提高和改善困难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开创社会救助工作新局面。
我市社会救助工作要坚持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依法施救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
二、加强基本生活救助
(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依据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等基本条件,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居民家庭实施低保救助。严格按照居民家庭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核实并进行民主评议、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审批等工作程序,做好审核和审批结果公示,坚持长期末端公示,做好低保对象认定、动态管理、工作监管和制度衔接等各项工作。
1. 继续完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适时提高保障标准,重点加大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力度,逐步缩小城乡保障差距。(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滁州调查队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2. 进一步加大分类救助力度。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70周岁及以上老人、未成年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本人等“A类”人员,可增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对低保对象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三级以下残疾人、就读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子女未成年的单亲家庭中带子女生活的父(母)等“B类”人员,可增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残联及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3. 加强对困难家庭重度残疾人的保障力度。家庭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申请并提供当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及残疾证,并报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单独立户,符合条件的,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特困人员供养。
1. 提升供养水平。健全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财政状况等指标,适时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确保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2. 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完善特困人员供养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加大公示力度,供养资金及时发放;建立健全特困人员档案,做到专人管理,一人一档,实现管理信息化;严格实行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掌握辖区居民生活情况,主动为符合条件人员依法办理供养。(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3. 做好配合衔接。做好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