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规划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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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规划
工业用地规划导则
(试行)
重庆市规划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前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化、法制化,根据《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工业用地规划》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容有:1. 总则;2. 工业用地的定义与分类;3. 工业用地选址与布局;4. 工业用地规划标准;5. 工业园区规划标准;6. 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
7. 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远翔、钱紫华
目录
1.总则1
2. 工业用地的定义与分类2
2.1 工业用地的定义2
2.2 工业用地的分类2
3. 工业用地选址与布局3
3.1 工业用地选址原则3
3.2 工业用地布局原则4
4. 工业用地规划标准6
4.1 总体标准6
4.2 工业用地的配套设施9
4.3 工业用地的道路10
4.4 工业用地的绿地10
5. 工业园区规划标准11
5.1 工业园区定义和布局形式11
5.2 一般标准11
5.3 工业园区配套设施的布局13
5.4 工业园区道路14
5.5 工业园区绿化组织14
5.6 高新技术园区的工业用地14
5.7 特色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15
6. 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16
7. 名词解释20
本导则用词说明21
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22
1.总则
1.0.1 为了加强对市工业用地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促进工业用地合理有序地开发建设,根据国家和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并结合市发展的实际,制订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对工业用地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于特殊性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市辖区从事工业用地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
1.0.3 工业用地的规划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的规定。
1.0.4 本导则在试行中将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 工业用地的定义与分类
2.1 工业用地的定义
2.1.1 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是指城镇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和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2.2 工业用地的分类
2.2.1 工业用地可分为一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1)、二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2)、三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3)。
2.2.2 一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1)是指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2.2.3 二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2)是指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2.2.4 三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3)是指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3. 工业用地选址与布局
3.1 工业用地选址原则
3.1.1 工业用地选址需依据我国和市现行的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等法规、标准和拟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有害因素危害状况,结合建设地点的规划与现状,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以及为保障和促进人群健康的需要,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
3.1.2工业用地选址应避免在自然疫源地选择建设地点。
3.1.3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
3.1.4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效控制技术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它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建设。
3.1.5 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严禁在饮用水源取水点上游1000m、下游500m围选址,固体废弃物堆放和填埋场必须避免选在废弃物扬散、流失的场所以及饮用水源取水点的近旁。
3.1.6属于放射性工业企业严禁设在市区。
3.1.7 在同一工业区布置不同卫生特征的工业企业时,应避免不同职业危害因素(物理、化学、生物等)产生交叉污染。
3.1.8食品工业和精密电子仪表等工业应设在环境洁净,绿化条件好、水源清洁的区域。
3.1.9 在规划管理中,工业企业的选址应对号入座,即一类工业应放在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应放在二类工业用地,等等。规划中的一类工业用地是不允许放二三类工业企业的,二类工业用地也不允许放三类工业。但当工业协作上有需要,企业也愿意,不影响其生产,则应允许一、二类工业企业放在三类工业用地,同样也允
许一类工业放在二类工业用地。当然,工业企业的选址还需要研究生产条件、建设条件、劳动力等等因素。
3.2 工业用地布局原则
3.2.1 一般布局原则
1 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地质条件良好,尽可能不占良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和工业组团。
2 必须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包括给排水、供电、通讯、废物处理和燃料供应设施。
3 必须考虑分期建设的可能性,并尽可能紧凑地安排近期建设用地。
3.2.2 一类工业用地布局原则
1 一类工业用地布置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等基本无干扰和无污染的工业。
2 一类工业用地可以集中组成工业区,也可以和居住用地混合布置,但应成组成团相对独立。
3 一类工业可集中布置于多层厂房之,形成楼宇工业。楼宇工业宜选择无干扰和无污染的工业项目,并符合卫生和消防的相关要求。
3.2.3 二类工业用地布局原则
1 二类工业用地布置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等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2 二类工业用地应单独设置,不得和居住用地混杂。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有关规定。
3 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后才可向外排放。不得在城市上风向布置有污染气体排放的企业,不得在城市上游地区布置有水污染排放的企业。
4 已搬迁或废弃的二类工业用地在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年限,未作清污处理之前,禁止作为居住、公共建设用地。
3.2.4 三类工业用地布局原则
1 三类工业用地布置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等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