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博邓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第七章 分析法学派
国家=法律秩序
三、哈特的新分析法学
1.法律是首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 首要规则 对社会成员设定义务、责任 次要规则 授予权利(权力) (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审判规则) 首要规则——民法、刑法 次要规则——“规则的规则”—宪法
2.法律和道德 “无必然联系”
法律和道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任何法律都会受到一定社会集团道德和传统 道德的影响。 不能因为法律不符合道德就否认其作为法 律的特性。
讨论题
索伦森女士患有风湿性关节炎,多年来一直服用一种 常规药品——inventum——来缓解疼痛。那段时期, inventum被十一个不同的制药公司以不同的商标生产 和销售。事实上,这种药有着严重的、未被披露的副 作用,而厂家对此应该心知肚明,索伦森女士因服用 此药而遭受永久的心脏损伤。她不能证明她实际服用 了哪个厂家的药丸,或何时服用了哪个厂家的药丸, 当然,她也不能证明哪个厂家的药丸实际损害了她。
分析实证主义
实证主义思想于19世纪下半叶开始渗入其他社会科学领域。也正 是在这种情况下,实证主义作为一种时代精神开始渗入法学领域, 强调的 在此后100多年,它从方法论的层面有力地推动了法学发展。
是实在 法
实证主义法学
Positivist Jurisprudence
又称实证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 ,从狭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 就是指各种分析法学派,因此又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所谓恶法,就是指道德上邪恶的法律。 恶法亦法的意义从最简单的意义上说,是指 法律一旦具备了法律的形式,即使在道德上 是恶的,依然是法律。 因为法律实证主义认为道德意义的有效 性并不必然导致法律上有效性,而法律上的 有效性也与道德上的有效性无关。
行为准则,包括国际法)
比喻性法(自然规律)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三、法的应然与实然
分析法学主张实然法律与应然法律分野, 古代近代自然法理论主张两者结合,其 分歧的重要原因在于前者将公平、正义、 理性之类的观念视为是历史的,相对的, 因人而异的,而后者将这些观念视为永 恒的、绝对的、客观的。
四、实证法律观念的实践理由
首先,分析法学认为如果在法律概念中 参加价值判断,那就会将法律义务与道 德义务混为一谈,会以道德义务作为借 口破坏法律义务,从而破坏法律秩序。
三、法的应然与实然
实证观念:分析法学的实证观点有赖于 实证经验哲学。
休谟:“是〞与“应当〞
三、法的应然与实然
在英国近代哲学家休谟的思想中,人类的知识
领域被分为两类:一种是有关事实的知识,一 种是有关价值的知识。休谟断言,不能因为事
情的实际情况如何便推定事情应当如何,反之, 更不能因为想象事情应当如何从而以为事情实 际如何。休谟告诉人们,必须区分事物的实然 和应然,存在是一个问题,好坏是另一个问题。
二、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奥斯汀: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命令——义务——制 裁三位一体〕?法理学的范围?
哈特:对奥斯汀的命令说进行了批判,建立了规那么 说。?法律的概念?
为什么奥斯汀的命令说是一个失败的记录?
理由 1、不能区分有义务做某事和被迫做某事
2、只适用于以制裁为后盾的刑法和侵权法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核心观点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三、法的应然与实然 四、实证法律观念的实践理由 五、分析实证法学的难题
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核心观点
从法的本体角度,认为法律概念可以归 பைடு நூலகம்为命令或者规那么
从价值论上,主张实然,价值祛除 法律可以成为科学研究的对象
第九讲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改变规则
维护规则的无效性 补救措施
审判规则
缺陷
引入
四、法律制度的基础 哈特认为, 哈特认为,承认规则提供了评价这一 制度的其他规则的效力的标准,因此, 制度的其他规则的效力的标准,因此, 一个重要意义上说, 一个重要意义上说,承认规则是一个 最终的规则。 最终的规则。
第九讲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引言
从自然法理论到法律实证主义
第一节 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和实证主义 倾向的法律观
一、自然状态:人和人象狼一样 自然状态: 自然法: 二、自然法:避免战争状态的必然的准则 国家的产生: 三、国家的产生:通过社会契约结束战争状态 四、统治权不受约束 五、实证主义倾向的法律观 1、法律是国家的命令 、 2、法律的解释者是主权者 、 3、良法就是为人民的利益所需而又清晰明确的 、 法律
三、法律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哈特认为第一性规则是设定义务的规则, 哈特认为第一性规则是设定义务的规则,第二性规 则是授予权力(公权力或私权力)的规则。 则是授予权力(公权力或私权力)的规则。第一性 规则必须要配合第二性规则, 规则必须要配合第二性规则,才能真正使规则得到 完善。 完善。
六、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 哈特指出: 哈特指出:“这里我们所说的法律实证主 义的意思是指这样一种简明的论点: 义的意思是指这样一种简明的论点:法律 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 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 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 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 哈特认为,目的论的自然法观念仍然可以 哈特认为, 被现代吸收, 被现代吸收,因为可以从人类的普遍思想 中找到一种共同的目的, 中找到一种共同的目的,它可以从人类与 其它动物共有的低级的生物学事实领域抽 取出来的。 取出来的。人类生存的目的的达成需要一 种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种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实证主义法学派观点
实证主义法学派观点
实证主义法学派是当代西方社会科学领域的一个重要流派,其观点和方法在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领域都有广泛的影响。
该学派的核心理念是强调价值中立和经验研究,认为社会科学研究应该以经验事实为基础,通过科学方法来探究社会现象的本质和规律。
在法学领域,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是社会现实生活的一部分。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受到社会、文化、历史、地理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法学研究应该从实际出发,关注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作和效果。
其次,实证主义法学派强调对法律进行实证研究。
这种研究方法包括对法律条文进行语义分析、对司法判例进行比较研究、对法律制度的运作过程进行观察和实验等。
通过这些方法,实证主义法学派希望能够揭示法律的本质和规律,提高法律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最后,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和道德是分离的。
这种观点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它的制定和实施应该基于社会的实际需要和现实条件,而不应该受到道德观念的影响。
因此,实证主义法学派主张在法学研究中应该尽可能地避免使用道德概念和价值判断,以便更好地揭示法律的本质和规律。
总之,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和方法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和思路,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规律,提高法律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王碧琳20091860
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法学2班第四组王碧琳20091860一、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兴起∙ 二、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产生背景∙ 三、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法学家∙ 四、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方法论∙ 五、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核心六、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优弊分析一、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兴起∙ 当纯粹的法学影响在其早期盛行一时的的大多数国家中已趋式微的时候,一场新分析法学运动于20世纪下半叶兴起了。
这场运动在英美国家表现的特别有力,并且还影响到了其他国家。
这场运动中许多代表人物的特点是,否弃早期分析法学家试图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制在对基本的法律概念进行注释那种单一的做法。
他们承认其他研究法律现象的方法——如社会学的解释方法和自然法哲学的方法——也是合理的。
∙ 此外,在这些法学家中,有相当多的论者都运用了现代的尖端逻辑工具,其中包括符号逻辑和计算机科学等,而另外一些人则坚决依靠20世纪语言科学的发现和成就。
∙ 最后,但并不是最不重要的,新分析法学家门对司法程序进行了更严密和更详尽的调查研究,其程度超过了传统分析法学家的研究工作。
实证主义法学分类及其各自特点:∙ 实证主义分为经验实证主义和逻辑实证主义。
∙ 经验实证主义的特点是以可以观察和描述的事实来概括或检验命题和概念,它的主要方法有社会调查、资料统计和定量分析、历史考察等。
∙ 逻辑实证主义的特点是以感觉经验为基础,以可以操作的逻辑形式来检验或推导出概念和命题。
分析实证主义把某种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出发点,并主要通过归纳的方法从该法律之中提取出一些基本的观点,概念和特点,将它们同其他法律制度中的基本观点,概念和特点进行比较,以确定某种共同的因素。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P122)二、分析实证主义产生背景∙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形成于19世纪上半叶。
其出现有三个主要原因:∙ 一、英法完成工业革命,其他西欧国家经过1848年资产阶级革命,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资产阶级迫切需要创造一种新的法学理论来取代自然法理论。
法学流派的诞生历程
法学流派的诞生历程
1.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强调法律的自然起源和道德基础。
该学派认为,法律是基于自然法则和人类理性而存在的,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
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2. 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形成于 19 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汀。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形式和结构,认为法律是由规则和原则组成的体系,法官的任务是根据这些规则和原则进行裁判。
3. 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兴起于 20 世纪初,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效果,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应该根据社会的需要和价值进行调整。
4. 实证主义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形成于 19 世纪末和 20 世纪初,主要代表人物是奥地利法学家汉斯·凯尔森。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实证性和科学性,认为法律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规则体系,法官的任务是根据这些规则进行裁判。
这些法学流派的思想和理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地域环境中产生和发展,对法学的发展和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现代西方法学流派 第二章 分析法学
凯尔森在《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法 的概念”一章给法律下的定义可以概括为: 法律是人类行为的强制性规范秩序。
1 2 3
法律是—
三、静态法理论
1 法律规范 凯尔森指出,所谓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的基本单元, 是由创造法律机关制定的、叙述意义上的法律规则
二、奥斯丁分析法学之前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二)注释法学和评论法学 中世纪的注释法学和评论法学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早期发展 的第二阶段。注释法学诞生于公元11世纪,创始人是意大利 波伦亚大学的伊纳留斯(Irneriluls,约1055—1130),人们 通常将此学派称为“注释法学派”或者“波伦亚学派”。波 伦亚学派可以分为两个时期,前期指11世纪到13世纪,通常 称为严格的注释法学派,后期指13世纪到15世纪,通常称为 评注法学派。 前期注释法学主要是对《查士丁尼国法大全》进行说明、解 释和阐述。 后期评注法学最大的特点是:从早期单纯对罗马法的条文注 释转向了理论的研究,力图概括和抽象出法律的一般原理、 原则,探索出法律规范的结构,并发掘出典型的案例。
三、法律的分类
具体来说,从帝之法; 第二,实在法; 第三,实在道德或实在道德规则; 第四,隐喻性的法或称比喻性的法。
四、恶法亦法
奥斯丁认为,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而它 的好坏则是另一回事;它是不是法律是一 回事,而它符合不符合某项既定的标准又 是另一回事。分析法学只研究实在法律, 只要是实在的法律,即使我们不喜欢它, 它仍然是法律,人们不能因为恨某项法律, 或者认为某项法律是“恶法”而拒绝遵守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王振东 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法律问题,作为一个科学问题,是社会技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一、何为分析实证主义?实证主义作为一种思想方法和认识方法,可以追溯到人类思想史和认识史的早期阶段。
这种思想方法和认识方法的一般特点是:研究“确实存在的”东西,追求“确实存在”的知识。
在价值问题上,实证主义坚持价值中立,否认有先验的理念存在。
一般地说,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基本思想是:严格分开“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强调对法律概念的分析;依靠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律;以及否认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必然联系。
到了19世纪和20世纪,实证主义由法国哲学家孔德首创。
这种哲学的主要来源是英国哲学家休谟的怀疑论和不可知论。
孔德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都称为形而上学,认为自己的哲学是超越形而上学之上的,它以实证的事实作为根据,以主观感觉为基础,认为人们只能认识事物的现象而不可能触及本质,否定客观世界和客观规律的存在。
实证主义分为经验实证主义和逻辑实证主义。
经验实证主义的特点是以可以观察和描述的事实来概括或检验命题和概念,它的主要方法有社会调查、资料统计和定量分析、历史考察等。
而逻辑实证主义是以感觉经验为基础,以可以操作的逻辑形式来检验或推导出概念和命题。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产生的背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作为法哲学的一种理论形式和流派,形成于19世纪上半叶。
它的出现有三个主要原因:(一)当时,英国已经完成了产业革命,法国也走上了工业革命的道路,其他西欧国家经过1848年资产阶级革命,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
自然法这种原来用来推翻封建阶级的武器,现在已经对准了资产阶级自己。
因此,资产阶级迫切需要创造一种新的法学理论证来取代自然法理论。
实证主义法学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中应运而生的。
(二)当时英国的法律状况是促使分析法学产生的重要条件。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使得历史上的法律得以保存,再加上资产阶级内部议会的派别斗争,使得英国资产阶级法律显得杂乱无章,互相矛盾,造成了法律适用的困难和混乱。
就是在这种条件下,分析法学力图把法律从自然法学说下解放出来,将自然法学派那种研究“应有的法律”、追求法律的理想、目的、价值的学说转向于研究“现有的法律”,通过对法律的逻辑分析提供一套共同的原则和概念,寻找出法的共同原则、特征,以使法律条理化和系统化,指导资产阶级完善法律体系,提高统治效能。
案例中的法律实证主义(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实证主义是20世纪以来西方法学领域的一个重要流派,其主张法律是规范性的命令,而非道德或自然法原则。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法律实证主义在其中的体现和应用。
二、案例背景某市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受害者小明(化名)在事故中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小明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者李某赔偿经济损失。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判决李某赔偿小明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万元。
三、法律实证主义在案例中的体现1. 法律规范性与客观性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是一种规范性的命令,具有客观性。
在本案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决,体现了法律规范性和客观性的特点。
这些法律法规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依据这些法律法规进行判决。
2. 法律与事实的分离法律实证主义强调法律与事实的分离。
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首先关注的是案件的事实情况,即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确认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法院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决。
这种做法体现了法律实证主义对法律与事实分离的基本立场。
3. 法律目的的实用性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小明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旨在恢复小明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这种做法体现了法律实证主义对法律目的实用性的关注。
4. 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法律实证主义主张,法律解释应遵循客观、理性的原则。
在本案中,法院在解释相关法律法规时,遵循了客观、理性的原则,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例如,在计算赔偿金额时,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充分考虑了小明的伤残等级、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因素,确保赔偿金额的合理性。
5. 法律实施的效果法律实证主义关注法律实施的效果。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小明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后,李某履行了赔偿义务。
[实证主义法学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启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实证主义法学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启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源起在14世纪的下半叶,具有人文主义情节的三大运动悄然而生,也就是所谓的文艺复兴运动、宗教改革以及罗马法的继受,推动近代自然法的产生。
起初,自然法学派,将人类社会预先设置在一个其认为是先验地而且合理的结构之中,当然,理性的社会经验却一步步揭开了它的“面纱”,从而法学界里种种法学流派应运而生。
此种认识观在立法方面看来,实际上为法制建设塑造了人人平等和私权利不可侵犯的重要理念。
但是这些理念在拥有裁量权的司法者看来,认为其是缺乏确定性内容的问题,正好令正义观落入有裁量权的法官手中,所以自然法学派的观念实则也是有缺陷的。
①于是产生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其形成于19世纪,如今学术界公认其开创者是英国法理学家奥斯丁,后继者哈特则在奥斯丁观念的基础上,对分其进行了发展,从而形成了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其与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局面。
奥斯丁的观点是将法理学的研究锁定在实在法的基础上,他否认法的延展性价值或本质。
奥斯丁说过:“法之存在是个问题。
而法的优劣性,又是另一个问题。
”②显然,这体现了“不可知论”在法学领域的运用。
在其之后,凯尔森开创了纯粹法学,他将价值世界与事实上的世界分离开,纯粹的研究法律的本身。
接着,新分析法学派的哈特,因其深受日常语言分析学派的影响,所以强调对语言上的逻辑形式和客观上的法律现象进行分析。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核心观念鉴于支持事实与价值相分离理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有别于自然法学派,他们认为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而法律的价值评价则是另一回事情。
只要是实际存在着的,我们就应当视之为法,就算它不符合主流的价值观,这就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主张的“恶法亦法”观念。
总的来说,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在于研究法律自身的性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特征在于:“它们重视的是法律的结构与形式,而不是它的社会内容和道德规范;审查的是法律制度本身,而不是它的规范是不是正义。
分析法学派
又称实证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认为各种自然 法学派都是“形而上学”的,都不是严格意义上 的法律科学。从狭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定的法。特征是: 区别“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和“应当是这样的 法”,即区别实在法与正义法或理想法;它申明 自己只研究实在法,着重分析实在法的结构和概 念;根据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认为法与 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
第一节 分析法学概论
一、特征: 1、理论基础: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 2、研究对象:实在法。认为法律与道 德无关; 3、分析方法:逻辑分析实在法规范的 概念、原则等。
二、主要观点
①法律是一种命令。 ②实证分析方法。第一层面是将应然法 与实在法分开,将法学研究对象限于实在 法——实证的;第二层面是用逻辑分析的 方法研究实在法; ③一般法学只应研究“实际上是这样的 法”即实在法,而不应像自然法学家所主 张的那样研究“应当是这样的法”即正义 法或理想法。
2、主要观点
④法学的任务只限于从逻辑上分析实 在法规范(如权利、义务、制裁、惩罚、 损害赔偿等)和各种成熟的实在法制度的 共同原则、概念与特征。
⑤ “恶法亦法” 。 (实在)法与道 德无关或至少不存在必然联系,只要是合 法地制定的法律,不管是否合乎道德,仍 应具有法律效力。
3、代表人物
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首先为分析法学 奠定基础,同时他也是分析法学事实上的 原创者(“法是主权者的一种命令”这一 命题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已有涉及; 《法律概要》中明确提出)。
3、代表人物
为什么不说边沁是分析法学创始人 的原因: 第一,其功利主义理论掩盖了他 的法理学;第二,《法律概论》生前未出 版,死后(20世纪40年代二战中)才发现 .
3、代表人物
奥斯丁是被公认的分析法学的真正奠 基者和最重要的代表人物。
分析法学派与实证主义法学派
分析法学派的发展
• 20世纪初,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提 出法律现实主义观点,对分析法学 派产生挑战 • 20世纪中叶,哈特提出法律规则 说,强调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和开 放性 • 当代分析法学派关注法律论证和 法律解释等问题
分析法学派的影响
• 对法律语言的研究产生了深远影 响 • 对法律推理和方法论的发展产生 了重要影响
03 方法论的比较与分析
分析法学派的方法论特点
• 分析法学派的方法论特点 • 逻辑推理:以逻辑推理为研究方法,强调法律规则的严密性和 确定性 • 语言分析:关注法律语言的性质和功能,强调法律语言的准确 性和一致性 • 形式主义:强调法律规则的形式性和严密性,注重法律规范的 逻辑结构
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方 法论特点
SMART CREATE
分析法学派与实证主义法学派:理论 框架与方法论比较
CREATE TOGETHER
01 法学派的起源与历史背景
分析法学派的起源及其发展
分析法学派的起源
• 19世纪末,英国法学家奥斯丁提 出分析法学派的基本思想 • 以逻辑推理和语言分析为研究方 法 • 强调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和严密性
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核心观念与理论框架
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核心观念
• 法律实证主义:强调法律现象的实证性,排斥自然法观念 • 法律社会学:关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强调法律现象的社会性和实证性
实证主义法学派的理论框架
• 法律系统论:认为法律是一个自主、封闭的系统,具有自我调整和自我完善的功能 • 法律与社会:关注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社会对法律的影响
02 核心观念与理论框架
分析法学派的核心观念与理论框架
分析法学派的核心观念
• 法律逻辑:强调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和严密性,以逻辑推 理为研究方法 • 法律语言:关注法律语言的性质和功能,强调法律语言 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法学研究中的法律实证分析方法
法学研究中的法律实证分析方法法学研究是对法律规范进行分析和解释的学科,其研究方法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焦点。
其中,法律实证分析方法在法学研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法学研究中的法律实证分析方法,并分析其意义和实施的挑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法律实证分析方法的定义。
法律实证分析方法是建立在实证主义基础上的一种研究方法,旨在通过事实和数据的收集、整理与分析,来揭示法律现象的规律和特点。
相对于传统的理论性研究方法,法律实证分析方法更加注重对法律现实问题的研究,力求通过客观的证据来支持理论的建设,并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法律实证分析方法的意义不可忽视。
首先,通过法律实证分析方法,我们可以获得具有客观性和可靠性的结论。
与主观性的猜测和假设相比,实证分析方法更加客观和准确,通过对大量数据和事实的考察,我们可以得出更有说服力的结论。
其次,通过法律实证分析方法,我们可以了解到法律的实际运行情况,从中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有助于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最后,法律实证分析方法可以增加法学研究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将理论研究与实践问题相结合,提高研究成果的实用性。
然而,实施法律实证分析方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是数据收集的难题。
要进行法律实证分析,就需要大量的数据支持。
但是,由于涉及到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和敏感性,法律数据的获取往往受到各种限制,这给实证研究带来了困难。
其次是数据的质量和可信度问题。
在法律领域,数据的质量和可信度往往存在问题,例如法律文件的解读不一致、数据的缺失等。
这就要求研究者在进行法律实证研究时,要谨慎对待数据的选择和验证,防止产生误导性的结论。
为了克服这些挑战,研究者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要加强对法律实证分析方法的理论研究和方法论建设。
只有基于科学的方法论,才能确保研究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其次,要加强与其他学科的跨界合作,例如统计学、社会学等,通过重叠的研究领域建立合作关系,共同解决数据收集和分析的问题。
分析实证法学,法律现实主义与法律形式主义
对实证主义法学、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的简单介绍一、实证主义法学(一)实证主义简介近代以来的哲学大致可以归为科学主义哲学和人本主义哲学两大类,科学主义哲学的主要思想就是实证主义。
从思想源头看,实证主义源于古希腊的经验论哲学传统,而现代的实证主义按其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早期的实证主义为法国人孔德(Auguste Comte 1798—1857)在十九世纪二十年代末至三十年代初所创建,除孔德外此一理论的支持者还有英国人约翰·穆勒和斯宾塞;到了十九世纪末,马赫主义成为实证主义的第二代;其后二十世纪的逻辑实证主义和日常语言哲学被认为是实证主义的第三代。
实证主义者一般既反对将世界归结为精神,也反对将世界归结为物质。
他们把经验作为科学的基础,只承认可观察和感觉到的事实才是知识的来源,其基本立场是研究的任务在于“获得实在、有用、确定、精确的知识”1。
在社会科学上,以法学为例,它要求“法律的研究也必须建立在确证的事实的基础上,而不是停留在像自然法等虚幻的抽象概念和原则上”2。
(二)实证主义法学3实证主义法学在广义上包括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实证主义法学,前者的任务是分析实在法,后者考察和描述与实在法有关的社会因素。
换句换说,实证主义法学强调以研究事实为依据,如果这种事实指的是实在法律规则,那就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如果此事实指的是法律规则以外的其他社会因素,就是社会实证主义法学。
但是在狭义上,实证主义法学仅指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虽然很难给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下一个精确的定义,但是在笔者看来,它有如下三个特点值得关注:1.法律和道德的分离。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坚持法律和道德在逻辑上是可以区分的。
休谟对事实和价值的区分是分离命题的哲学源头,边沁和奥斯丁则在法理学上完成了这一区分,比如奥斯丁曾说,“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其优缺点是另一回事。
它是否存在是一个问题,而它是否能与某种预设的标准相一致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4也就是说,虽然法律和道德会有内容上的重合或要求的一致,但是法律与道德的这种一致并不是必然的。
简析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2009·2在谈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时候,不能不提及实证主义这一概念。
当实证主义运用到法学,便有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现代实证主义的奠基人被认为是法国的数学家、哲学家孔德。
孔德把人类的思想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神学阶段,即人们用超自然的原因和神的干预来解释所有现象;第二个阶段是形而上学阶段,这个阶段的思想求助于终极的原则和理念;第三个阶段就是实证的阶段,即人们在自然科学所使用的方法指导下,摒弃了哲学、历史学和科学中的一切假设性建构,仅关注经验性的考察和事实的联系。
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起源1.分析实证主义产生的背景。
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之前,人们在研究相关法律问题的时候,常以道德作为其基本出发点,法律有应然的法和实在的法,研究的多是应然的法,即法律所应达到的人们所追求的目的。
自然法学派的孟德斯鸠、卢梭等人的“社会契约”的观念一直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国家。
但是到了19世纪,这种“社会契约”的观念被边沁攻击为虚构和荒谬的。
英国法学家奥斯丁也认为,研究法律就应当研究国家制定的实在法,把非国家制定的“法律”排除出去,不管这种法是好是坏。
实证主义渗透到法学之后的法律实证主义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范围之内。
并且,社会契约又曾经被拿破仑暴政所利用,所以,人们开始对国家性质及其正当性重新考虑。
由于这一系列的理论背景和社会背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应运而生。
2.奥斯丁的分析实证主义原理。
英国的法学家奥斯丁被认为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奠基人。
如同边沁一样,奥斯丁也信奉功利的生活哲学,他认为,功利原则是检验法律的最高标准。
虽然,功利原则是一个伦理学原则,但是奥斯丁在法理学与伦理学之间划分了严格的界限。
法理学乃是一种独立而自足的关于实在法的理论。
“法理学科学所关注的乃是实在法,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善或恶。
”但是另一方面,奥斯丁认为,立法科学则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其作用在于确定衡量实在法的标准以及实在法为得到认可而必须依赖于其上的原则,奥斯丁所主张的这种将法理学同伦理学相区分的观点,是分析实证主义最为重要的特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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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奥斯汀认为所有的法(包括并非准确意义上的法)都 是一方主体要求另一方应该做什么或者不得做什么的意愿的 表达。 其次,奥斯汀认为“命令”、“义务”、“制裁”、“政治优势”密不 可分。奥斯汀认为,只要命令的发布者实际拥有施加可能的 不幸结果的权力,不论其强弱,就足以存在一个命令和一个 义务,而至于命令的相对方是否畏惧制裁则无关紧要。 最后,奥斯汀认为,为了说明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的显 著特征,必须考察“主权”和“服从”、“独立政治社会”这三个相 关的概念的含义。其目的是力求准确地描述和认定一个实在 的至高无上的主权者。
(三)奥斯汀关于法与道德之关系的论述
关于法与道德的关系,虽然奥斯汀不仅不否认法的发展 深受道德的影响,而且承认许多法律规范源自道德,但 是,他坚持认为法与道德不存在必然联系,“法律的存在 是一回事, 它的优缺点是另一回事。”他指责把法与道德 混淆的倾向, 讥讽它是产生莫名奇妙的术语、 隐晦无知 和困惑的一种最丰富的来源。 奥斯汀在论述“法与道德”之关系时,十分赞赏英国著名 哲学家休谟曾提出的一个命题,即应该区分事实判断和 价值判断
结语
主要论著《法理学的范围》
在这本书中奥斯汀对法的 定义、 法与道德的关系、 实在法等方面作了认真评 述。他首次对法与其它社 会现象进行了系统细致的 区分,并围绕“主权-命 令-制裁”创造性地提出 了自己的实在法主张。这 一本是纲领性的、旗帜性 的文献,正是这一文本的 出现,导致了影响深远的 分析实证法学的浮出。
(二)奥斯汀对法律概念的界定
奥斯汀在对真正的法律与其它形式的法进行 区分后,奥斯汀给出了一个他自己的法律的定 义。法理学科学是一种独立自主的关于实在法 的理论。实在法最为本质的特征乃是“它的强 制性或命令性”“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当 主权者对臣民发出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并强制 他们服从时,我们就发现了法律的本质,或者 至少可以说是发现了“法律科学的关键”。
奥斯汀为了阐明“法与道德之关系”,他将法分为 “应当存在的法”和“实际存在的法” 。他认为法理学 研究的对象是“实际存在的法”,即实在法。一方面 他认为,法理学是一种独立而自足的关于实在法的 理论。“法理学科学或简称为法理学所关注的乃是 实在法,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不考虑这些法律 的善或恶。” 但是另一方面,奥斯汀认为,立法科 学则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其作用在于确立衡量实 在法的标准以及实在法为得到认可而必须依赖的原 则即法与道德是属于两个彼此独立而又有密切联系 的范畴。
奥斯汀认为人们经常将其真正的法律与其它社会现象 相互混淆,或者不加区别地将它们混同对待,把法律这 一术语不适当地扩展到了其它的一些社会现象上。奥斯 汀把人们描述的法分为两大类:准确意义上的法和并非 准确意义上的法。 准确意义上的法是“一个理性存在为 约束另一个理性存在而制定的规则。”它包含上帝对人 类制定的法和人类对自己制定的法。人类法又可分为严 格意义上的法和非严格意义上的法。 严格意义上法,主要是指一个具有政治优势者特征的 最高统治者或主权者主体所作的直接命令,或者间接命 令,是普遍法理学的真正研究对象。非严格意义上的法, 即不是由政治优势者所制定的规则。它是指在实际存在 的社会道德规则中的具有强制性的规则。
关于法理学的范围
奥斯汀主张:“法理学研究实在法或严格称 谓的法,而不考虑其好坏。”一般法理学的 任务是澄清和阐述现有法的概念和结构, 以建立系统的法律知识。至于应当的法则 非一般法理学的对象,而是立法学的对象。
他还主张,法理学的法理学的主要方法是分析, 而不是评论或批判。由于他的这些方法论主张 和他本人进行的实际分析研究,其学说被称为 “分析实证法学”
奥斯汀的分析实证主义关于“法”的论述
奥斯汀的研究思路是:首先区别法律和其它各 种各样的社会现象,细致划分法理学与其它各 种各样社会现象的界线;其次,在这一界线的 基础上,再对法理学的真正对象进行详尽研究, 对他自己提出的法律概念进行分析和论证,从 而最终达到准确地说明法理学科学这一目的。
(一)奥斯汀对法律现象的分析
分析实证法学
——约翰· 奥斯汀
奥斯Hale Waihona Puke (英国法学家约翰· 奥斯汀)
约翰· 奥斯汀。分析法学派创始人。 出身于磨坊主家庭。曾在军队中服 役。1818~1825年任律师。1826 年任伦敦大学第一任法理学教授, 1833年辞去教职,担任其他公职。 著有《法理学范围》。与J.边沁交 往甚密,深受功利主义的影响,就 分析法学而言,奥斯汀的理论在深 受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影响的环境下, 开创了新的法学理论视角—分析实 证主义,由此形成了19世纪英国分 析法学派。
(四)、奥斯汀关于实在法特征的论述
第一,命令性。奥斯汀说:”法律”一词所谓严格意义上的法律, 是命令。法律如果不是命令,则不成其为法律,或不能算作 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所谓“命令”,是一个人或一部分人所表 明的一种希望,要求他人或另一部分人按照这种希望去进行 或停止某种行为,即作为或不作为,这种希望便是命令。简 言之,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就是“政治上的优势者、统 治者和国民制定的命令”,包括最高立法机关所发布的命令 和法官的判决等。 第二, 强制性(制裁性)。这是法的最本质的特征。在奥斯汀式 的“法”的定义中, 法是以“制裁”为基础的,如果没有强制性(制 裁性) 作后盾,则命令不能成为法律。奥斯汀把惩罚和制裁相 区别,他认为只有惩罚才能达到制裁的目的, 而奖赏既不是制裁 的内容, 也达不到制裁的目的。
第三,义务性。法律是由主权者制定和颁布的,在制定和颁 布的内容中充分体现了主权者要求的作为或不作为,因为权 利义务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没有权利义务构不成法律规 范。在这里,权利义务体现了主权者的要求。在奥斯汀的实 在法的定义中, 侧重描述了“义务”的成分。 第四, 主权性。奥斯丁关于实在法的描述,即纯粹意义上或严 格意义上的法律,是通常或特殊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为此, 他提出了独立政治社会中的“主权”概念。他认为任何实在法 的构建都包括了主权者、独立政治社会和最高政治权力这三 要素,而这三要素中集中体现的是主权概念,这也是奥斯汀 划分“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和“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