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汇交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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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汇交告知书
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9号)和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汇交工作的通知》(沪规土资矿[2009]458号),本市对辖区范围内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实行统一汇交制度,现将汇交工作具体事项告知如下:
一、汇交责任人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由建设单位汇交,建设单位也可委托承担地质勘察工作的单位汇交。建设单位是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汇交责任人,应依法履行汇交义务。
二、汇交程序
自2009年8月1日起,为了方便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汇交,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填写《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收件单》,并于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一起汇交到市或各区(县)及受委托的建筑业受理服务窗口。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经验收合格后,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给《地质资料汇交凭证》;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需按补充汇交通知要求补充汇交。
三、汇交内容及数量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的纸质资料(报告正本或正本复印件,需装订成册)和电子文档光盘(包含正文、平面图、数据库及其他须汇交资料的电子文件)各一份。
四、汇交范围
(一)市政工程
1.跨海大桥、黄浦江苏州河上桥梁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轨道交通线、高速公路、高架道路、磁悬浮列车线、地下隧
道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3.铁路干线、大型火电站、重大工程的地下储库(包括地下储
水库)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4.东海及长江流域港口码头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二)其他建设工程
1.居住建筑(包括商住及办公楼)10层及以上,公共建筑及综
合性建筑(包括厂房、烟囱、纪念碑等高耸构筑物)总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及超高层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建筑物群体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的工程地
质勘察报告(纯别墅区或别墅加多层住宅区除外);
3.开挖深度5米(含5米)以上或地下建筑二层(含二层)以
上的大型基坑工程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