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和岗位调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约定和岗位调动
员工小慧称,3月,她进入九龙坡一家民营皮鞋公司。试用期合同约定,从当年3月12日至9月12日为试用期,试用期间,如果小慧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公司交给的任务,经公司考核合格,可以转为正式员工。随后,她从事皮鞋后跟的粘合工作。“眼看试用期就要满了,公司却说我发生重大质量差错,准备解聘我。”小慧称。正当她收拾行李准备走人时,公司领导找到她,给她的工作给予了肯定,并希望她到销售部门工作。2006年9月9日,公司和她签订第二份试用期合同。离试用期满前半个月,公司以她暗中给代理商回扣为由,解除了合同。被解聘后,公司的领导再次出面,邀请她回到生产一线,做技术主管,并承诺此次试用期为三个月。可是,还没到三个月,公司又传来她管理的员工生产产品质量不过关的消息,她再次被解聘。2007年9月,公司又一次以她熟悉业务为由,邀请她回去当销售部主管,再次签订三个月试用期合同。这次还不到一个月,她又被公司解聘,理由是在公司内部拉帮结派,搞小集体利益。
小慧认为,公司的解聘协议应该是无效的,并且应该为其购买保险。皮鞋公司的代理人对“四次试用”未予否认,但表示,与小慧签订的四次试用期合同中,都明确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等,并不存在应告知而未知的内容。小慧在试用期内,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内容,达到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因此,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解除与她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并无过错。皮鞋公司还称,每次试用期合同解除后,都是小慧主动要求公司再给她机会。由于考虑到她本身较有能力,公司出于对人才的尊重,才与她签订合同。“如果她能严格按照合同执行,我们早就和她签正式合同了。”公司代理人称。
工作两年,小慧(化名)被试用了四次,直到被解聘,还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倍感委屈的她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为自己购买工作期间的保险。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该给员工购买工作期间的保险吗?对一个员工进行多次试用的做法是否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条款?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够给企业的hr提供一份帮组和指导。
本案例中,涉及到两个主要法律问题:一是单位是否可以多次设定试用期;二是试用期单位是否有权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答复,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
本案例的时间背景是2008年之前,法律背景可能有些不同,当时还没有劳动合同法。鉴于实际操作性方面的考虑,下文分析都是根据2008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劳动合同法的,不再考虑和劳动合同法冲突的地方劳动法律法规,特此说明。
一、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请注意,第十九条在此并无其他例外规定。因此意味着,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单位都无权和劳动者约定增加试用期的次数。
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提醒,该条明确禁止在企业内部换岗以后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考核一个员工能否符合企业需求的考察期。这意味着员工不符合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试用期通过以后,换岗不能再设立试用期,更不能在新的所谓试用期内以不符合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调换员工岗位,还是以考核期的方式比较好,而不要用试用期,否则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的。在对该员工的岗位考核中,如果他不胜任这个岗位可以再调换。但是单位要设立具体合法的考核制度、考核标准、考核流程并依法进行。
二、试用期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即行使着用工的权利,同”及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以试用期否则用人单位就是在违法。时又承担着法定的各项义务,包括社会保险,还是今
后正常无论员工现在在职工作,未满暂不办理员工社会保险费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离开该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求。事实上有许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没有及时为员工缴纳社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提醒,
治疗费、如果员工在此期间发生了工伤,以侥幸的心理降低用工成本。那么医药费、会保险,一次性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风险代价很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自用工之日起,若用人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仅如此,,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现实的标尺。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灵活,时常变化的。是执行力将规则条文由静态转变为了动态,赋予了其能动性,使其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证明了自己的规范、调节能力,从而得以被人们遵守,才真正成为了制度。“制度”。是在通过其执行力对人们的行为起到规范作用的时候才成为制度的,使其从纸面、文字或是人们的语言中升腾出来,成为社会生活中人们身边不停发生作用的无形锁链,约束、指引着我们的行为和尺度。无论是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都须有其执行力,只不过差别在于正式制度的执行力由国家、法庭、军队等来保障,而非正式制度的执行力则是由社会舆论、意识形态等来保障的。在笔者看来,认清制度所具有的执行力是剖析制度本质的首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