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开放平台技术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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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您对本协议的条款有疑问的,请通过阿里巴巴客服渠道进行询问,阿里巴巴将向您解释条款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阿里巴巴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一、缔约主体

本协议由同意并承诺遵守本协议规定使用开放平台服务的法律实体(下称“ISV”或“您”)、

(以下简称“丙方”)共同订立。乙方、丙方在本协议中合称“阿里巴巴”。

二、协议内容及生效

1、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阿里巴巴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服务使用规则。

三、定义

1、服务交易平台:指阿里巴巴网推出的应用产品自助交易平台和管理系统,本协议中可

简称为“交易平台”或“平台”。

2、ISV:指通过开放平台进行应用开发,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通过服务交易平台发布应

用并进行应用产品在线销售的单位或者个人。

3、用户:指使用服务交易平台或通过服务交易平台订购应用的单位或个人。

4、应用:ISV基于开放平台所开发的软件或服务。

5、应用销售收入:是指ISV通过交易平台销售应用,用户支付的可确认的应用服务费用。

6、交易平台技术服务费用:是指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的情况下,ISV需向阿里

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的交易平台技术服务使用费用。

7、结算费用:是指ISV同意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按月核实用户实际消耗

费用并以此确认ISV当月实现有效服务部分的收入,并按月从ISV当月实现有效服务部分的收入中扣除相应技术服务费用后向ISV支付宝账户支付当月费用。

四、平台服务及收费

1、交易平台服务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交易对象的搜索及定位技术,交易目标的设定与匹

配,交易流程的自助管理等功能。

2、ISV同意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向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使用平台相关技

术服务的使用费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服务项目暂时不收取费用,但保留今后进行收费的权利。

3、技术服务费用标准:

(1)ISV同意根据其在平台销售应用的收入情况向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使用技术服务的费用(阿里巴巴另有约定的除外)。

(2)累计销售收入以财年为统计周期,即:自每年(自然年)4月1日0时开始重新计算累计销售收入,截至次年(自然年)3月31日24时止为一个财年(即统计周期)。如ISV 同一款应用在同一财年间断性使用交易平台服务的,该款应用在该财年内的销售收入需累加计算。(注:对于ISV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产生的销售收入,ISV 同意计入上一自然年度(即2014年)的统计周期并汇总计算其应付的技术服务费。)

(3)ISV通过平台向用户销售多个应用的,ISV应就每个应用单独支付服务费用。如某个应用在本财年的累计销售收入超过人民币15万的,则ISV需向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的使用费用为本财年销售总收入超过15万部分的20%。举例而言,如ISV 有A、B两款应用使用交易平台服务,A应用在本财年累计销售收入为M(M大于人民币15万元),B应用在本财年累计销售收入为N(N大于人民币15万元),则ISV在本财年应向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的使用费用总额为(M-15万)×20% +(N-15万)×20%。

(4)应用销售收入的数额以及确认时间根据交易平台系统以及阿里巴巴系统记录的用户付款记录为准。

4、交易平台技术服务费用以及结算:

(1)用户订购应用支付的应用服务费用在按照本协议约定扣除ISV应向阿里巴巴支付的交易平台技术服务费用后由阿里巴巴对ISV进行结算。用户支付的可确认的应用服务费用,是指在用户预付应用服务费用的情况下,需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制定的收入确认规则分期确

认收入。例如:用户在1月订购某应用30元,有效期为1月15日至4月14日,根据会计准则,1月确认收入5.67元,2月确认收入9.33元,3月确认收入10.33元,4月确认收入4.67元。

(2)双方按自然月进行结算,每个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周期,而第一次结算的结算周期为应用产生销售收入之日至该月月末。每个自然月的最后一天的24时为该结算周期的结算时点。

(3)截止当月结算时点,如某款应用在本财年的累计销售收入低于或等于人民币15万元的,则尚不生产交易平台技术服务费用,则当月应用销售收入全部汇入ISV支付宝账户。

(4)当某款应用在本财年的累计销售收入超过人民币15万元时,则ISV应依照超额部分的20%向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交易平台技术服务费用。在产生交易平台技术服务费用的第一个结算周期,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扣除第一期交易平台技术服务费用后将剩余的当月应用销售收入汇入ISV支付宝账户,第一期交易平台技术服务费用计算方式为【(截止到该结算周期的本财年累计销售收入-15万)×20%】;在产生交易平台技术服务费用的后续结算周期,当期交易平台技术服务费用计算方式为【当月销售收入的20%】,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扣除当期交易平台技术服务费用后将当月剩余销售收入汇入ISV支付宝账户。

(5)结算费用支付时间依照阿里巴巴核算费用的时间而定,一般在次月结算时点后【30】天内,阿里巴巴将当月结算费用汇往ISV支付宝账户。

(6)ISV应当依照销售应用所产生的全部销售收入入账确认营业收入和自行缴纳税费,

如用户要求开具发票,则ISV应为用户开具与用户付款金额相同数额的发票。

5、结算的其他约定:

(1)如ISV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遭遇用户投诉的,阿里巴巴有权暂停支付结算费用直

至ISV纠正违约行为和向用户履行合同义务。

(2)如因ISV违约或ISV的其他原因导致阿里巴巴遭受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阿里巴巴向用户支付赔偿或政府罚款,则阿里巴巴有权从ISV可得结算费用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费用,扣除费用不足以抵偿阿里巴巴损失的,ISV还应当另行支付。

(3)双方认可结算数据以阿里巴巴确认的交易平台记录的数据为准。

(4)结算必须以实际收到用户付款以及被确认销售收入为前提条件。

(5)ISV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主体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ISV需要提供真实的个人或企业身份信息,法律要求的软件或服务业务相关资格文件(具体依照应用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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