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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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以下简称省级监督抽查),提高省级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在山东省境内开展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工作应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省级监督抽查是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有关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法对辖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省级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专项监督抽查两种。定期实施的监督抽查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抽查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五条省局负责省级监督抽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工作。负责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受理企业对监督抽
查结果的异议、汇总监督抽查信息并发布全省监督检查通报、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和信息反馈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检验机构接受省局委托,承担省级监督抽查工作的抽样、检验、结果上报工作;市局依据省局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第二章监督抽查计划的制定
第六条省局在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国家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的产业分布和产品结构,以及社会关注的产品质量热点等,制定全省重点产品监管目录。
重点产品监管目录为动态管理,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省局根据重点产品监管目录,结合监管工作的需要确定每季度省级监督抽查计划,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向有关检验机构下达监督抽查任务。
有关检验机构也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在上季度末月的5日前向省局提出下季度监督抽查建议计划。建议计划包括如下内容:申请抽查该产品的必要性、该产品的企业数量及分布情况、质量状况、监督抽查依据、抽查企业名单及检验费用预算等。对首次承担某类产品省级监督抽查的,检验机
构应同时提交具备该类产品检验资质的资质认定证明。
第八条省级监督抽查应主要依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监督抽查规范”);对国家尚未制定《监督抽查规范》的产品,由承检机构制定相应的《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抽查细则”)。由多家机构共同实施监督抽查工作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制定《抽查细则》。《抽查细则》应经制定单位技术负责人签批后上报省局,经省局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抽查细则》原则上参照《监督抽查规范》的形式制定,其内容包括:
(一)适用范围;
(二)产品分类;
(三)企业规模划分;
(四)检验依据;
(五)抽样方案(包括抽样型号或规格、抽样方法、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样品处置、抽样单填写要求等);
(六)检验要求(包括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检验方法标准和重要程度分类等);
(七)判定原则(包括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标签判定原则及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八)异议处理复检等。
第十条省局负责制定省级监督抽查通用的标准工作
文书,主要包括:《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以下简称“抽查通知书”)(附件1)、《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须知》(附件2)、《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以下简称“抽样单”)(附件3)、《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以下简称“检验结果通知单”)(附件4)和《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情况调查表》(附件5)等。
第十一条各有关单位对省级监督抽查中确定的产品和被抽查企业的名单必须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企业。
第三章抽样
第十二条省级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应为本单位正式(或长期聘用)人员,经培训考核熟悉相关产品的抽样方法和《监督抽查规范》规定的抽样要求。到企业进行抽样时,至少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参加。与抽查工作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回避。
第十三条抽样人员抽样前,应当出示省局开具的《抽查通知书》、《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须知》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工作证);向被抽查企业介绍省级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
第十四条抽样的方法和数量,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规范》或《抽查细则》的规定执行,备用样品应在相同条件下
一并抽取,所抽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
第十五条样品应当从企业的成品库、生产现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且应当是企业近期生产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一)未列入监督抽查计划的;
(二)被抽查企业不生产《抽查通知书》所列产品的;
(三)能够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自产自用的;
(四)产品为按有效合同(不能超出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约定而一次性加工、生产的;
(五)能够证明拟抽查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六)产品标有“试制”或者“处理”字样的;
(七)同一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合格未超过六个月的;
(八)已经进入查处阶段的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管理的无证生产企业(证书过期的企业视同无证)。
第十六条被抽查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样:
(一)抽样人员未出示《抽查通知书》的;
(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不齐全的;
(三)抽样人员少于规定人数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第十七条样品一经抽取,应立即进行封样,并贴上盖有检验机构封样专用章的封条(必要时采用铅封)(附件6)。封条上应有生产企业和抽样人员的双方签名,并注明抽样日期和抽样单编号。抽样人员应等封条牢固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八条封样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抽样单,对需要说明的问题,应在抽样单上填写清楚。抽样单的各项内容应如实填写,不得空项。
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向企业索取同类产品上年度真实有效的销售额,上年度未生产的,以本年度同类产品销售额予以统计。抽样人员应如实填写信息。
抽样人员抽样后,应同时了解被抽查企业的基本情况,并填写《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情况调查表》(附件5)。
第十九条抽样单填好后由双方人员签名确认,检验机构加盖抽样专用章、受检单位加盖公章或其它有效印章方能生效。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得到被抽查企业公章或其它有效印章时,被抽查企业应在抽样单上签字认可。
第二十条抽样单一式三联,第一联检验机构留存,第二联被抽查企业留存,第三联与检验报告一并装订,上交省局下达监督抽查任务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