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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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2014年7月18日起施行)

《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2014年7月18日起施行)

《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2014年7月1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促使公务员自觉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据湖北省公务员通用能力席位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属于《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适用范围的公务员,依照该规定执行。

不属于该规定适用范围的其他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履职问责,依照本办法执行。

其中,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条履职问责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应当与公务员的考核、任用、奖惩工作相结合;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公务员受到履职问责,同时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其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以问责代替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

第二章履职问责情形第五条公务员有下列未完全履行职责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实行履职问责:(一)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二)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敷衍应付或者执行不力,贻误工作,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三)因工作质量不高或者服务态度不佳等原因,被服务对象投诉,经调查属实的;(四)经评议或考核不能胜任工作要求的;(五)未完全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务员有下列不履行职责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实行履职问责:(一)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推诿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的;(三)对有正当理由和依据提请支持、配合、协助的事项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的;(四)违反机关(单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五)不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制度衔接及完善

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制度衔接及完善

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制度衔接及完善作者:袁博易大勇来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24年第01期关键词: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工伤保险;统筹中图分类号:D922.5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626X(2024)01-0112-08一、引言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工伤保障制度形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1951年政务院颁行《劳动保险条例》,将工伤保险纳入单位用工成本保障;1996年劳动部颁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与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初步接轨;2003年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社会保险法》,至此,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一法一条例”框架体系下的工伤保险统筹制度得以形成。

但20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条例》适用范围较窄,仅限于所有类型的企业雇员与个体工商户雇工。

2010年修订时,将其适用对象进一步扩展到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合伙组织等单位中的职工,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的用人单位主体类型保持一致[1]。

但是,公务员、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虽然与单位之间存在人事关系,却并未被纳入《条例》调整范畴①。

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的工伤保障工作主要依据人事部、民政部等部门规定,按照《伤残抚恤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因公伤残(牺牲)渠道予以保障。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将公务员纳入社会保险保障,参公管理人员参照执行,为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202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局)印发《公务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21〕111号)(以下简称《办法》),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上位依据更为具体准确,部分省市逐步尝试将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纳入当地工伤保险统筹,并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公务员局2022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湖北省公务员局2022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湖北省公务员局2022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2022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法律法规,湖北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22年度省市县乡四级机关公开考试录用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考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6年2月至2004年2月期间出生),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经招录机关同意,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1年2月以后出生);(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六)一般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享受艰苦边远地区倾斜政策的县(市、区)职位学历可放宽到高中、技工院校、中专;(七)具有报考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八)具备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报考程序(一)查询职位各招录机关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职位表,有关报考政策、报名网络技术等事宜详见《湖北省2022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报考人员可于2022年2月18日起通过湖北省人事考试网()查询。

(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通过湖北省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按以下步骤进行:1.提交报考申请。

报名时间为2月19日9:00至2月25日17∶00。

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本公告、《湖北省2022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及《湖北省2022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职位表》,登录湖北省人事考试网,填写诚信报考信息,如实并完整注册个人基本信息,上传本人电子照片,选择合适职位提交报考申请。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5•【字号】鄂办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办发〔2014〕1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5日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

湖北省公务员考试实施办法

湖北省公务员考试实施办法

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完善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促进公务员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领导班子成员及其相当职务人员以外的公务员的考核。

对由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民主公开、考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考核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五条公务员考核的内容要以公务员岗位职责、能力席位标准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社会行为准则等。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主要是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领导管理能力、科学决策能力、调研综合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对本职工作的热爱程度、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纪律性;群众观念等。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主要是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办事效率、工作实绩、突出贡献等。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的情况。

湖北省2014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湖北省2014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1.提交报考申请。报名时间为3月15日8:30至3月20日17:00。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本公告(主要介绍考试安 排、考务流程等)、《湖北省2014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主要介绍具体政策规定、网上报名 技术操作)及《湖北省2014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职位表》(主要介绍招考单位、招考数量及招考资 格条件),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填写诚信报考信息,注册个人基本信息,上传本人免冠(白底)2寸正面证件电 子照片
相关事项
相关事项
1.考生咨询方式。涉及职关信息的咨询,考生应于工作 时间内,
与招录机关联系。相关联系方式可在省人事考试网考录专题页面“招考部门咨询**和信息发布网站下载”栏 目和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网站查询。
涉及招考基本政策的咨询 涉及网上报名技术的咨询,与省人事考试院联系。 涉及缴费确认、准考证打印、笔试考务安排等咨询,与省人事考试院联系。 2.考生网上报名时务必留下两种联系方式(手机和固话),在考试特别是资格审查、调剂、面试和递补期间 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变更后,应主动告知招录机关,避免错失录用机会。 3.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应仔细核对报考的职位、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重要信息,避免错失考试机会。 4.准考证是参加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等工作需要出示的凭据,请考生妥善保管,遗失不补。参加考 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证件不齐者,不得参加考试。
考生报名参加我省公务员考试,后又被其他省、市录用为公务员的,不得确定为我省拟录用人员。拟录用人 员与有关单位劳动人事关系,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解除。拟录用人员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的,经招录机关书面报公务 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从该职位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从综合成绩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录用审批后放弃录用资格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录用资格,并记入不诚信人员名单。

湖北省财政厅、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中共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14.04.02•【字号】鄂财行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财政厅、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18号)省直各单位: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配套制度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2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公务员局2014年4月2日附件: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省直单位)。

第四条省直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公务员的相关规定,公务员管理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织管理工作。

本文将从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和管理等方面来探讨公务员管理的相关内容。

一、公务员录用公务员录用是公务员管理的首要环节,其目的是选拔具备相应素质和能力的人员担任公务员职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录用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具体录用程序包括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和面试等环节。

公务员的招录应当严格执行条件,确保选拔出的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质。

同时,应当加强对应届毕业生和高校毕业生的引导和培养,提高他们对公务员岗位的认识和了解。

二、公务员培训公务员培训是提高公务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的重要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培训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包括集中培训、在职培训和轮岗锻炼等。

公务员的培训内容应当与其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强化他们的业务素养和综合素质。

培训课程可以包括法律、行政管理、沟通技巧、领导力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三、公务员考核公务员考核是评价公务员工作表现和能力的重要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考核应当全面、客观和公正。

公务员考核可以采用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既要注重年度考核,也要注重对突出业绩的表彰激励。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考核结果的反馈机制,让公务员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推动他们不断提高。

四、公务员管理公务员管理是保障公务员队伍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管理应当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和激励导向的原则。

公务员管理工作包括职务晋升、薪酬福利、纪律约束、奖惩措施等方面。

要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公务员管理涉及到公务员的录用、培训、考核和管理等方面。

公务员管理的目的是选拔优秀的人才担任公务员职位,并通过培训和考核激励公务员提高工作素质和能力。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5•【字号】鄂政办发[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12个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范围。

现将这些单位的名单印发给你们。

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各项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全面实施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各项管理制度。

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和我省有关政策文件,对参照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

参照管理的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参照管理审批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各地在参照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鄂组通〔2006〕65号)要求办理,切实严明纪律,不得擅自扩大参照管理范围。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照管理单位执行公务员制度的指导和监督,对不执行录用、职务与级别确定、工资福利保险制度等管理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名单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名单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湖北省供销社机关湖北省地矿局机关湖北省老龄委办公室湖北省测绘局机关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湖北省移民局湖北省文史馆湖北省地方志办公室湖北省政府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湖北省政府驻京办事处(湖北省驻京群众工作办公室)。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 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 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 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 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七、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 570元,高 中、中专毕业生 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 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 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 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 的研究生 710元。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的 评估指标体系,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和实施范围、类别动态调整机制。 我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 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 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 理机制。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附表四至六)。任职年限,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 至2006年6月30日。

湖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一)

湖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一)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文件湖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鄂人[2006]17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

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014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招考职位表

2014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招考职位表


本科及 以上
学士及以 上
不限

1:3

本科及 以上
学士及以 上
群众

1:3

本科及 以上
学士及以 上
不限
1、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2、具有5 年以上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经历;3、取 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学位证书。 具有3年以上从事计算机软件管理工作 经历。

1:3

本科及 以上
学士及以 上
不限

1:3
1
民革湖北 省委
民革湖 北省委 民盟湖 北省委 员会
省级
经济建设 服务部科 员 办公室科 员
2001039002
负责调查研究有关事务性工作及撰写报告、信息、 议案等文稿 从事民盟省委机关电文办理、日常文书档案收集整 理与归档保管,承担机关文印、公文和报刊收发工 作。
1
民盟湖北 省委
省级
2001040001
备注
本科及 以上
学士及以 上
不限
本科及 以上
学士及以 上
不限

1:3

本科及 以上
学士及以 上
中共党 员
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文字工 作能力

1:3

本科及 以上
学士及以 上
中共党 员
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文字工 作能力

1:3

本科及 以上
学士及以 上
中共党 员
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文字工 作能力
法学类、中国语言文学类、新闻 传播类
法学类、经济学类、金融学类
法学类、公安学类、司法执行及 技术类
省委宣传 部

《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2014年7月18日起施行)

《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2014年7月18日起施行)

《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2014年7月1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促使公务员自觉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据湖北省公务员通用能力席位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属于《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适用范围的公务员,依照该规定执行。

不属于该规定适用范围的其他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履职问责,依照本办法执行。

其中,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条履职问责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应当与公务员的考核、任用、奖惩工作相结合;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公务员受到履职问责,同时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其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以问责代替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

第二章履职问责情形第五条公务员有下列未完全履行职责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实行履职问责:(一)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二)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敷衍应付或者执行不力,贻误工作,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三)因工作质量不高或者服务态度不佳等原因,被服务对象投诉,经调查属实的;(四)经评议或考核不能胜任工作要求的;(五)未完全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务员有下列不履行职责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实行履职问责:(一)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推诿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的;(三)对有正当理由和依据提请支持、配合、协助的事项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的;(四)违反机关(单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五)不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51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5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湖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公务员局(副厅级),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人事厅公务员事务管理的有关职责和政府奖励具体工作职责划入省公务员局。

(二)加强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职责,建立“确责、履责、问责”责任体系,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能力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务员录用、登记、考核、任免、奖惩、职位管理、交流、培训、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员管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草案,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拟订公务员职位标准、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建立行政机关公务员“确责、履责、问责”责任体系,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三)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全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湖北省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全省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办法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五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湖北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湖北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

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完善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促进公务员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领导班子成员及其相当职务人员以外的公务员的考核。

对由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民主公开、考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考核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五条公务员考核的内容要以公务员岗位职责、能力席位标准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社会行为准则等.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主要是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领导管理能力、科学决策能力、调研综合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对本职工作的热爱程度、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纪律性;群众观念等。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主要是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办事效率、工作实绩、突出贡献等.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主要是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的情况。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鄂人社发〔2020〕58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改革,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更好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促进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为落脚点,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体系,推动工伤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制度统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提高工伤保险服务水平。

逐步完善全省统一的制度体系,不断规范业务流程,逐步建立统一的业务平台。

(二)坚持职责明晰,强化考核,确保省级统筹有效运行。

划清省与市(州)、县(市、区)的责任边界,明确责任分工,推动责任落实,加强监督管理。

(三)坚持统调结合,缺口分担,建立基金管理良性机制。

完善基金预算管理,健全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责任制,提高基金共济功能和使用效率。

(四)坚持目标明确,分步实施,推进工伤保险健康发展。

湖北省公务员局2020年湖北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公告

湖北省公务员局2020年湖北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公告

湖北省公务员局2020年湖北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公务员局2020年湖北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公告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加大从基层一线培养选拔干部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和《湖北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湖北省公务员局决定开展2020年湖北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公开遴选职位21家省直单位52个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相当层次职级职位共97个计划,具体职位详见《2020年湖北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表》。

其中,7个职位8个计划专门面向符合条件的选调生遴选。

二、报名范围和条件(一)报名范围1.湖北省市级以下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和市级以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参照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2.中央机关、省级机关设在湖北省市级以下的单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派出单位等)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也可报名。

(二)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工作经历。

上述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以下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各级各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市、州以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

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除选调生外,应符合在本级机关或本机关工作的最低年限,没有服务年限要求的,须在本机关工作2年以上。

本机关工作年限,从办理正式调动、录用手续之日起计算。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05•【字号】鄂发[2006]14号•【施行日期】2006.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2006]14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是公务员法顺利入轨运行的重要保证,对于明确实施公务员法的指导思想、范围、方法和步骤,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务员管理机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将《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实施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妥善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报告。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2006年8月5日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的总体部署和统一要求,结合湖北实际,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明确政策,依法管理,稳步推进公务员法顺利入轨运行。

通过3到5年的努力,在全省基本建立起配套法规完备、管理机制健全、充满生机活力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公务员制度,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湖北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二、工作任务按照依法办事、从严掌握,自上而下、先易后难,实事求是、稳慎处理,层层把关、逐级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实施方案》规定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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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核定表
( 年度)
填报部门(公章):年月日
注:1、此表为厅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使用。

2、此表一式三份,省公务员局、厅人事处、本单位各一份。

省农业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核定表
( 年度)
填报部门(公章):年月日
注:1、此表为厅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使用。

2、此表一式两份,厅人事处、本单位各一份。

省管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
(年度)
单位填表日期
说明:“个人总结”的填写应简明扼要,如内容多,可另附纸。

中共中央组织部制省印制1998年湖北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
年度考核登记表
(年度)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务员局制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 年度)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年度考核登记表
(年度)
单位:
填表日期:年月日

湖北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
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

湖北省2014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备案统计表
填报部门(公章):年月日
填表人:联系电话:

湖北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
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
注:1、此表为厅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使用。

2、备注栏填写不定等次和未参加考核的原因。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表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
注:1、此表为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使用。

2、备注栏填写不定等次和未参加考核的原因。


湖北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因年度考核优秀给予嘉奖和
记三等功人员花名册
填报单位(公章):填报人: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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