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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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 所有权
占有、使用、收益
集体 和处分的权利,也 土地 可依法转让、抵押 所有 和租赁,但它不得 权的 自行将土地非法 行使 转让为乡(镇)
村建设以外的建
设用地。
村民集体所有
乡(镇)农民 集体所有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 村民委员会经营、
管理
乡(镇)集体经济 组织经营、管理
29
土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使用权。中央国
地
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使
用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
权
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其建 设用地使用权。
的
确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 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改变。另一方面,用地单位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
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它包括了对土地的占有、使
修改了《宪法》的有关条款,在《宪法》中删去了禁止土地出租的
条款,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的内容。这就
为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提供了《宪法》依据。
20
1988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根据(宪法》修正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做了相应修改,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
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
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从此有了法律依
据。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
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
条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
学习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亮点完整ppt优选全文

为土地督察权的行 使划定边界
一是明确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根据授权对省、自 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 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二是明确了土地督察 的六大核心内容:(1)耕地保护情况;(2)土地 节约集约利用情况;(3)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 情况;(4)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 (5)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6)其他土地 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三是明确国家自然资源督察 机构行使土地督察权的方式主要包括:向被督察的 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督察意见书,约谈被督察的地方 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并可以依法向监察机关、任 免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THANKS
学习新《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 新亮点ppt
近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正式出 台,自9月1日起施行。这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自1998年全面修订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订,也 是保证2019年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顺利实施 的重要法律武器。此前,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 已于2020年1月1日施行。
PART
ONE
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
处罚力度 行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书和农用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中,主要是对土地征收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
严址格意控 见制书耕,为地核了转发加为建大非设对耕项地目土预地审违与法选行址为意见的书打;击力度,采取 分地方实施“耕长地牙保齿护”补偿的制措度施成切功实经保验的护基耕础地上,,实对施建世界上 持续优化建最设严用格地的审土批流地管理制度,新的《土地管理法实 地转用方案施、条补例充》耕完地方善案了、土征地收违土法地方行案为和的处罚措施,增 立第为耕四了地 十 加保五大护条对加养补规土了鱼偿定地违应制的违法当度公法占做共行承出利为用担明益的永的确,打久法规需击基定要力律本:启度责农国动,任家土采田规建地取发立征定展耕收,林地的同果保,业时护发和提挖高塘了对 违法占地、违违法法占转地让、等违违法法行转为让罚等款违的处法罚行额为罚款的处罚额 成征地补偿度安。置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PPT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专题
《土地管理法》概况 《土地管理法》的几个重要土地制度 农用地转用审批 土地的收回与土地收购储备
1
一、《土地管理法》概况
《土地管理法》是行政管理法,不是土地市场交易法。1986年的 这部《土地管理法》经过1988年(有偿配置、依法转让)、1998年 (耕地保护)、2004年(征收与征用)三次的修改和修正,始终维持 着一部管理性法律的本色,主要是对土地的权属、用途管理、耕 地的保护等进行规范,而土地交易如土地的出让划拨、转让、租 赁、抵押等,主要在《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 院55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当中予以规范。
8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1、土地用途管制的概念
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 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土 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 途利用土地,违者将受到严厉处罚的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 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 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6
(一)土地的所有制形式
4、土地登记制度(《物权法》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不需登记直接产生物权的效力; 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需要登记以后才能产生物权 的效力,但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登 记也产生物权的效力。
7
(一)土地的所有制形式
5、土地使用权取得和交易的严格法定性。民法的基 本原则是民事行为不违法就是合法的,但土地取得 及交易无法律依据均为非法。
《土地管理法》概况 《土地管理法》的几个重要土地制度 农用地转用审批 土地的收回与土地收购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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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管理法》概况
《土地管理法》是行政管理法,不是土地市场交易法。1986年的 这部《土地管理法》经过1988年(有偿配置、依法转让)、1998年 (耕地保护)、2004年(征收与征用)三次的修改和修正,始终维持 着一部管理性法律的本色,主要是对土地的权属、用途管理、耕 地的保护等进行规范,而土地交易如土地的出让划拨、转让、租 赁、抵押等,主要在《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 院55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当中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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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1、土地用途管制的概念
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 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土 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 途利用土地,违者将受到严厉处罚的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 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 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6
(一)土地的所有制形式
4、土地登记制度(《物权法》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不需登记直接产生物权的效力; 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需要登记以后才能产生物权 的效力,但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登 记也产生物权的效力。
7
(一)土地的所有制形式
5、土地使用权取得和交易的严格法定性。民法的基 本原则是民事行为不违法就是合法的,但土地取得 及交易无法律依据均为非法。
建设法规4 土地管理法规 PPT课件

二、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1.土地管理基本制度
(1)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2)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 (3)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 (4)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5)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6)国有土地划拨制度
2.土地管制基本制度
(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土地登记制度 (3)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三、土地产权法律制度
(一)土地所有权 (二)土地使用权
(一)土地所有权
1.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1)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行使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我国土地所有权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类 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
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所有权分属国家和劳动 群众集体所有。
般不直接占有
3.国有土地的范围: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所有土地: 城市市区的土地; 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
土地; 依据《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等相关规定,
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
《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 制耕地转为非耕地。这是对耕地保护总重要的措施。 但是,城市扩张、农林结构调整、生态建设(退耕还 林还牧)以及自然灾害毁坏耕地等原因,仍造成耕地 的大量减少。
1.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1)基本农田
是指中国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 的需求以及建设用地的预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③其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 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课件

重要性
土地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对于维护国 家安全、生态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 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管理法的历史和发展
历史
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最初的《土地管理法》到修订后的 《土地管理法》,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发展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加速发展,土地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需要不断完善土地管理法,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
保护农民土地权益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村土 地的权属和流转制度,保 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激 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通过规范农村土地利用和 管理,优化农村产业结构 ,提高农村经济效益。
增加农民收入
土地管理法为农民提供了 更多的土地权利和机会, 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来源, 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
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1 2
保护耕地资源
土地管理法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用地,保护了 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维护了国家的粮食安全。
促进生态保护和修复
通过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等手段,加强对自 然生态的保护和修复,提高了环境质量。
3
控制环境污染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利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污 染进行了规定和限制,有利于控制环境污染,保 护生态环境。
01
信息化技术在土地管理中的应用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土地管理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
02
遥感技术在地籍调查中的应用
利用遥感技术进行地籍调查,提高地籍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03
GIS技术在土地规划中的应用
利用GIS技术进行土地规划,实现规划方案的模拟和优化。
06
土地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对于维护国 家安全、生态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 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管理法的历史和发展
历史
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最初的《土地管理法》到修订后的 《土地管理法》,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发展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加速发展,土地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需要不断完善土地管理法,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
保护农民土地权益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村土 地的权属和流转制度,保 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激 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通过规范农村土地利用和 管理,优化农村产业结构 ,提高农村经济效益。
增加农民收入
土地管理法为农民提供了 更多的土地权利和机会, 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来源, 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
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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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耕地资源
土地管理法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用地,保护了 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维护了国家的粮食安全。
促进生态保护和修复
通过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等手段,加强对自 然生态的保护和修复,提高了环境质量。
3
控制环境污染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利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污 染进行了规定和限制,有利于控制环境污染,保 护生态环境。
01
信息化技术在土地管理中的应用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土地管理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
02
遥感技术在地籍调查中的应用
利用遥感技术进行地籍调查,提高地籍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03
GIS技术在土地规划中的应用
利用GIS技术进行土地规划,实现规划方案的模拟和优化。
06
农村土地管理知识培训ppt课件

四、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一)征收和征用的概念。 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
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
制使用集体土地,在使用完毕后再将土地归还集体 的一种行为,类似于临时使用土地。
四、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二)征收与征用的区别 征收和征用的共同特点在于强制性。征收和
征用,均仅依政府依法作出的征收命令、征用命 令而发生效力,无须征得被征收、被征用的单位 的个人的同意。
征收和征用的不同点是:征收的实质,是国 家强行收买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意味着所有权性 质的改变;征用的实质,是国家强行使用集体土 地,使用完毕再返还原集体,并不改变所有权性 质。
第二部分 农村建设用地
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
什么是农用地转用? 农用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
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将现 状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为农用地转 为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批准分为农用地转用批准和集体土地 征收批准两种形式。
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
1、审批前提 ⑴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⑵必须具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⑶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先行对占用的耕地进
三、当前有关耕地开发民心工程
(一)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主要包括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 当前我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投资3200元/亩
(包括200元/亩统一采购的生物有机肥;直接工 程费约2400元/亩;其余600元/亩为工程设计费、 测量费、管理费用、青苗补偿款等),全部由政 府出资。
县政府以20万元/亩价格向相关乡镇支付指标使用 费,项目可由村委会组织实施。实施期限为一年。
土地法学ppt课件

➢ (二)土地法学的研究目的:是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土 地在开发、利用、保护、改造过程中,一切对土地的作 为或不作为都牢固地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以保证土地 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有效的保护和利用,以实现社会经 济和土地的可持续的发展。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三)土地法学的研究特点
➢ 特点之一:防患于未然 ➢ 特点之二:在于最大限度地促进人类幸福 ➢ 特点之三:从事物现状分析其自身矛盾确
➢二、我国立法权限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 ➢ 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 法律。
➢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 ➢ 制定除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也就是说制定除刑法、民法、国家机构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 本法律有权进行部分的修改和补充;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有 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有关 的决定、命令等。
❖ 一、宪法 ❖ 二、法律 ❖ 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 四、国务院所属部、委发布的行政规章 ❖ 五、地方法规 ❖ 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 七、其他法的渊源
返回
第五节 土地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 一、土地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 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依据,属于第一层次;而 民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则属于宪法以下的第 二层次的基本法。
二、各级政府在落实土地基本国策方面 承担的责任
➢ (一)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 ➢ (二)确保本辖区内耕地总量不减少是省级政府的法定义务 ➢ (三)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 (四)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 (五)非农业建设必须十分珍惜和合理使用土地 ➢ (六)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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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法学的研究特点
➢ 特点之一:防患于未然 ➢ 特点之二:在于最大限度地促进人类幸福 ➢ 特点之三:从事物现状分析其自身矛盾确
➢二、我国立法权限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 ➢ 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 法律。
➢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 ➢ 制定除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也就是说制定除刑法、民法、国家机构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 本法律有权进行部分的修改和补充;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有 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有关 的决定、命令等。
❖ 一、宪法 ❖ 二、法律 ❖ 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 四、国务院所属部、委发布的行政规章 ❖ 五、地方法规 ❖ 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 七、其他法的渊源
返回
第五节 土地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 一、土地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 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依据,属于第一层次;而 民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则属于宪法以下的第 二层次的基本法。
二、各级政府在落实土地基本国策方面 承担的责任
➢ (一)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 ➢ (二)确保本辖区内耕地总量不减少是省级政府的法定义务 ➢ (三)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 (四)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 (五)非农业建设必须十分珍惜和合理使用土地 ➢ (六)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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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方面
7、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耕地特殊保护 新增规定建设用地占用基本农田,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应当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
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严格将耕地转为非耕地农用地,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 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耕地应当 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
目录
Contents
1 土地征收方面 2 耕地保护方面 3 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 4 用地管理和程序方面 5 用地使用权方面
PA R T
ONE
土地征收方面
土地征收方面
一.土地征收预公告:
明确了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 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
土地征收方面
由批后补偿变为批前补偿
由审批后签订补偿协议变为审批前签订 协议,进一步降低征地矛盾,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确定以后,市县政府应当组织 有关部门与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 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改变以往的只和 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签订补偿协议的规 定,签订协议不能忽略被征地农民。
土地征收方面
4、由县级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官司可以达到最高院了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 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在获得审批后由市县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这意味以后起诉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耕地保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宅基地管理、集体经营性用地的变革,具 有里程碑意义,将极大地保障我国耕地总量和质量、粮食供应;被征地农民的权益进一步加强,对征地 知情权、确认权、参与权得到具体实施和落地,同时严格限制了侵害农民权益违法征地,农民补偿到位、 签订协议成为土地征收的前提条件;集体经营营地用地的入市对增加农民收入、盘活集体经济具有重要 意义,农民可以直接获得土地出让收益,这是真正土地所有权实现。
第四篇土地综合管理PPT课件

在中国土地市场的发展中,政府对土 地市场的管理有效地促进了土地市场的正 常发展,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效率逐步提高, 土地资源的利用逐步优化。政府对土地市 场的管理基本上是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 的和行政的三种手段。
15
(一)法律手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对市场客体的规定、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 登记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禁闲置土地、 严格限制行政划拨用地范围、规定新增建设用地 有偿收入分配办法、政府拥有土地收回权、对农 村土地市场的规定。
31
城市土地市场供需平衡调控机制
(1)对一级市场土地供过于求 (S1h >D1h )的调控
❖ 控制城市土地增量供给,稳定S1h 加强城市规划 提高农地特别是耕地的价格 严格执行耕地用途管制制度
❖ 刺激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闲置的城市土地 降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成本和有关税费 提高土地闲置税,以提高空地的持有成本
35
三、城市土地市场供需调控的 “三维立体结构”
方向
力度
时间
36
城市土地市场供需调控的方向
❖ 选择调控目标 依据是一定时期内的土地市场发展目标
❖ 确定调控措施的作用方向 刺激土地市场发展的措施,其作用方向 是向上 ——在土地市场景气循环的萧条阶段 和复苏阶段采用 抑制土地市场发展的措施,其作用方向 是向下 ——在土地市场出现“过热”预兆时
❖ 具体来说,地价管理包括三个方面的工作:
对土地价格及土地价格体系进行管理, 调控地价水平
对土地价格评估工作进行管理
对土地市场中因土地价格引起的各种纠 纷进行处理
41
地价管理的目的
❖ 通过地价管理,使土地价格合理化 ❖ 通过地价管理,使土地价格在一定时期
15
(一)法律手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对市场客体的规定、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 登记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禁闲置土地、 严格限制行政划拨用地范围、规定新增建设用地 有偿收入分配办法、政府拥有土地收回权、对农 村土地市场的规定。
31
城市土地市场供需平衡调控机制
(1)对一级市场土地供过于求 (S1h >D1h )的调控
❖ 控制城市土地增量供给,稳定S1h 加强城市规划 提高农地特别是耕地的价格 严格执行耕地用途管制制度
❖ 刺激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闲置的城市土地 降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成本和有关税费 提高土地闲置税,以提高空地的持有成本
35
三、城市土地市场供需调控的 “三维立体结构”
方向
力度
时间
36
城市土地市场供需调控的方向
❖ 选择调控目标 依据是一定时期内的土地市场发展目标
❖ 确定调控措施的作用方向 刺激土地市场发展的措施,其作用方向 是向上 ——在土地市场景气循环的萧条阶段 和复苏阶段采用 抑制土地市场发展的措施,其作用方向 是向下 ——在土地市场出现“过热”预兆时
❖ 具体来说,地价管理包括三个方面的工作:
对土地价格及土地价格体系进行管理, 调控地价水平
对土地价格评估工作进行管理
对土地市场中因土地价格引起的各种纠 纷进行处理
41
地价管理的目的
❖ 通过地价管理,使土地价格合理化 ❖ 通过地价管理,使土地价格在一定时期
《土地管理法解析》PPT课件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管理课件闲置ຫໍສະໝຸດ 荒芜土地的处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 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 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 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 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管理课件
开垦未利用土地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 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 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管理课件
开发未利用土地和开垦未利用土地的区别
韩国:农业振兴地域制度。农业振兴区域除了公共设施等特殊情况之外,基 本上不能转用耕地 ;举报耕地非法转用时给予举报者奖励的制度
德国:优化用地结构,使工厂相对集中,从而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 ;农业方 面,政府对农业企业实行减税等扶持政策
管理课件
耕地占用补偿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 “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 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 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 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 收
管理课件闲置ຫໍສະໝຸດ 荒芜土地的处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 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 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 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 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管理课件
开垦未利用土地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 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 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管理课件
开发未利用土地和开垦未利用土地的区别
韩国:农业振兴地域制度。农业振兴区域除了公共设施等特殊情况之外,基 本上不能转用耕地 ;举报耕地非法转用时给予举报者奖励的制度
德国:优化用地结构,使工厂相对集中,从而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 ;农业方 面,政府对农业企业实行减税等扶持政策
管理课件
耕地占用补偿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 “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 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 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 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 收
土地管理法培训教程PPT课件( 72页)

在土地使用权和使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 改变土地利用状况;
第六章 土地管理法
第三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 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定
有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依法登记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 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经营期限为30年; 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城堡的土地进行适当的调
一般为10年; 实质上是确定土地的农用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的
使用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和 基本要求
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分为国家级、省级、 地市级、县级和乡镇级;
实行分级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土地需求量预测; 土地适宜性评价; 确定规划目标和方针;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调整; 土地利用分区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
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提高土地利用率; 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占用耕地与开发复耕地相平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确定的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出现, 或者由于国家的一些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致使经 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能适应社会和经济发 展的要求,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经原 批准机关批准,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 地用途的行为;
第六章 土地管理法
第三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 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定
有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依法登记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 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经营期限为30年; 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城堡的土地进行适当的调
一般为10年; 实质上是确定土地的农用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的
使用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和 基本要求
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分为国家级、省级、 地市级、县级和乡镇级;
实行分级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土地需求量预测; 土地适宜性评价; 确定规划目标和方针;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调整; 土地利用分区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
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提高土地利用率; 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占用耕地与开发复耕地相平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确定的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出现, 或者由于国家的一些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致使经 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能适应社会和经济发 展的要求,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经原 批准机关批准,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 地用途的行为;
第三章 土地管理法.ppt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 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 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
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 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 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 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 程序法等等。
3、土地管理法既包括强行法规范,又包括任意法 规范。
二、土地管理法特征
1、土地管理法既பைடு நூலகம்括财产法规范,又包括行 政法规范;
2、土地管理法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 序法规范;
法理学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过程中, 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律分为不同的种类。 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可 以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程序法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审判 活动则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运用。
③ 其他事项变更。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土地使用年限 变更等。
(3)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① 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而终止。 ② 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 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③ 因土地使用者严重违反城市规划或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而被国家强制收回土地。 ④ 因土地灭失而导致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地震、海平面升 高、火山爆发、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土地性质改变或 地貌的改变。土地使用权终止后。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全 部权能回归所有人(国家)。
② 土地使用权具有物权性。土地使用权人对 土地享有独立的支配权和排他性的占有、 使用、收益权。除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外, 土地使用权行使使用权不受他人干预。
③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 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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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4月12日,七届人大第一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 修改了《宪法》的有关条款,在《宪法》中删去了禁止土地出租的 条款,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的内容。这就 为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提供了《宪法》依据。
16
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进程与立法
1988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根 据(宪法》修正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做了相应修改,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使 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 使用制度”。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从此有了法律依据。
《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 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 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 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宪法》确认了国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集体两种土地所有权,这 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国家大法形式对土地所有权做 出的郑重规定。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对土地的使用管理 提出了新的要求。198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中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使 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10
到了奴隶社会,土地实行的是国有制。“普天 之下,莫非王土”。国君将土地分给诸侯,称为“受 民受疆土”。诸侯再将自己封国的土地转分给下属的 大小贵族。也分一些数量不等的土地给平民和奴隶。
11
(2) 封建社会土地管理
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土 地私人占有和土地自由买卖。在这种情 况下,必然产生土地激烈的兼并,土地 大量集中于少数富人一端,出现了“富 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局面, 地主阶级处于绝对的统治地位。
空间。空间包括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高架铁路、空中走 廊、高压电线、地下铁路、地下停车场、地下给排水管线等就是 充分利用空间的实例。
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上还没有正式的法律对空间权加以规定, 就其性质而言,空间权属于不动产之一种。空间,包括地上空间 与地下空间,为土地的一部分。地上地下空间如不属于土地,则
土地无法使用。当然,为社会公益发展需要,可以对此空间的范 围进行一定的界定与限制。
指建造建筑物、构筑 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 宅和公共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
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
地。
6
土地的定义
矿物、石油和天然气。我国法律对土地
内容的界定中不包括土地中的矿物、石油和天然 气。矿物、石油和天然气在我国属于矿产资源, 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者仅拥有对土 地使用权。
7
土地的定义
12
(3)民国时期的土地权利分配及管理
土地问题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已为孙中山为首的 资产阶级革命派所重视,孙中山先生提出“耕者有其 田”的主张,孙中山先生这一主张未能得到国民党政 府的执行,在国民党统治的近30年中,仍然保存封建 社会的土地制度,地权分配极不平均。
13
2)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土地管理
第3讲 土地管理法
1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2 《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制度
1
什么是土地?
2
“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生活 的源泉”。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09页。
3
1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1.1 土地的定义
土地一语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土地, 指由土壤、气候、地貌、水文和生物等构成的自 然综合体;狭义的土地,指地球的陆地表层,包 括陆地、内陆水域、滩涂、岛屿等一切土地。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 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条 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 用制度。”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国有土地的有偿使 用制度,使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进一步走上了法制管 理的轨道。
17
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进程与立法
针对《土地管理法》中许多不适应社会 经济发展的规定,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再次 修订《土地管理法》,确立多项新的土地制 度,如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权属登记制 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实行征用 耕地补偿以及农田保护制度、农用地转用审 批制度等。
14
1.3 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建国以来,在产品经济模式下,我国的土地使用 制度一贯实行行政划拨的形式,即土地的使用实行配 给制。这种土地使用制度的突出特点就是“三无制 度”,无偿、无限期和无流动。随着我国20世纪80年 代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特别是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运行,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弊病暴露得越来 越明显,因此,进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变土地的 无偿、无限期、无流动的使用为有偿、有限期和有流 动的使用,成为当时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 迫切的和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间题。
8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完全可以解决 对不同空间土地的利用问题,物权法没 有引入空间利用权的概念。《物权法》 第136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 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9
1.2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沿革
1) 新中国成立之前的土地管理 (1) 原始社会与奴隶社会的土地管理
自有历史记载以来,任何朝代都十分重视土地。我国 早在夏禹时,就按土色、质地和水分等将九州土地划分为 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 下九等,并根据土地肥力确定贡赋等级,这是我国最早进 行的土地调查和土地评价工作。
15
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进程与立法
1988年2月,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包括土地条款在内的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个别条款的建议》。其 中包括“……二、《宪法》第10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 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 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 权可以转让。’ ”
4
土地的定义
美国不动产法将土地定义为上至地表的上层空间, 下至地心。包括地球表层(土壤、砂石),土地中的 矿物、石油和天然气。
我国的法律对于土地的定义没有明确的规定。
5
土地的定义
我国《土地管理法》 根据土地的用途将 土地划分为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包括耕地、林地、草 地、农田水利用地、养 殖水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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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进程与立法
1988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根 据(宪法》修正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做了相应修改,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使 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 使用制度”。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从此有了法律依据。
《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 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 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 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宪法》确认了国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集体两种土地所有权,这 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国家大法形式对土地所有权做 出的郑重规定。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对土地的使用管理 提出了新的要求。198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中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使 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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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奴隶社会,土地实行的是国有制。“普天 之下,莫非王土”。国君将土地分给诸侯,称为“受 民受疆土”。诸侯再将自己封国的土地转分给下属的 大小贵族。也分一些数量不等的土地给平民和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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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封建社会土地管理
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土 地私人占有和土地自由买卖。在这种情 况下,必然产生土地激烈的兼并,土地 大量集中于少数富人一端,出现了“富 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局面, 地主阶级处于绝对的统治地位。
空间。空间包括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高架铁路、空中走 廊、高压电线、地下铁路、地下停车场、地下给排水管线等就是 充分利用空间的实例。
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上还没有正式的法律对空间权加以规定, 就其性质而言,空间权属于不动产之一种。空间,包括地上空间 与地下空间,为土地的一部分。地上地下空间如不属于土地,则
土地无法使用。当然,为社会公益发展需要,可以对此空间的范 围进行一定的界定与限制。
指建造建筑物、构筑 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 宅和公共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
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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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定义
矿物、石油和天然气。我国法律对土地
内容的界定中不包括土地中的矿物、石油和天然 气。矿物、石油和天然气在我国属于矿产资源, 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者仅拥有对土 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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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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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国时期的土地权利分配及管理
土地问题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已为孙中山为首的 资产阶级革命派所重视,孙中山先生提出“耕者有其 田”的主张,孙中山先生这一主张未能得到国民党政 府的执行,在国民党统治的近30年中,仍然保存封建 社会的土地制度,地权分配极不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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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土地管理
第3讲 土地管理法
1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2 《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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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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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生活 的源泉”。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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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1.1 土地的定义
土地一语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土地, 指由土壤、气候、地貌、水文和生物等构成的自 然综合体;狭义的土地,指地球的陆地表层,包 括陆地、内陆水域、滩涂、岛屿等一切土地。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 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条 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 用制度。”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国有土地的有偿使 用制度,使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进一步走上了法制管 理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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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进程与立法
针对《土地管理法》中许多不适应社会 经济发展的规定,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再次 修订《土地管理法》,确立多项新的土地制 度,如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权属登记制 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实行征用 耕地补偿以及农田保护制度、农用地转用审 批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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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建国以来,在产品经济模式下,我国的土地使用 制度一贯实行行政划拨的形式,即土地的使用实行配 给制。这种土地使用制度的突出特点就是“三无制 度”,无偿、无限期和无流动。随着我国20世纪80年 代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特别是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运行,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弊病暴露得越来 越明显,因此,进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变土地的 无偿、无限期、无流动的使用为有偿、有限期和有流 动的使用,成为当时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 迫切的和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间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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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完全可以解决 对不同空间土地的利用问题,物权法没 有引入空间利用权的概念。《物权法》 第136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 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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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沿革
1) 新中国成立之前的土地管理 (1) 原始社会与奴隶社会的土地管理
自有历史记载以来,任何朝代都十分重视土地。我国 早在夏禹时,就按土色、质地和水分等将九州土地划分为 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 下九等,并根据土地肥力确定贡赋等级,这是我国最早进 行的土地调查和土地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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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进程与立法
1988年2月,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包括土地条款在内的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个别条款的建议》。其 中包括“……二、《宪法》第10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 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 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 权可以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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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定义
美国不动产法将土地定义为上至地表的上层空间, 下至地心。包括地球表层(土壤、砂石),土地中的 矿物、石油和天然气。
我国的法律对于土地的定义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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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定义
我国《土地管理法》 根据土地的用途将 土地划分为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包括耕地、林地、草 地、农田水利用地、养 殖水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