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机场安检部门_民航安全检查

合集下载

民航安检理论与实务第二章 机场运行保障知识和安检各岗位职责

民航安检理论与实务第二章 机场运行保障知识和安检各岗位职责
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机场控制区应当有严密的安全保卫 措施,实行封闭式分区管理。
机场控制区一般包括候机隔离区、行李分检装卸区、 航空器活动区和维修区、货物存放区等区域,并分别设置 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
候机隔离区是根据安全需要在候机楼(室)内划定的供 已经安全检查的出港旅客等待登机的区域及登机通道、摆 渡车。
四、 X 射线检查仪操作员的职责 (1 )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X 射线检查仪。 (2 )观察辨别监视器上受检行李(货物、邮件)图像中
的物品形状、种类,发现、辨认违禁物品或可疑图像。 (3 )将需要开箱(包)检查的行李(货物、邮件)及重
点检查部位准确无误地通知开箱(包)检查员。
五、开箱(包)检查员的职责 (1 )对旅客行李(货物、邮件)实施开箱(包)手工检
第三节 飞机监护工作知识
一、飞机监护 (一) 飞机监护的含义 飞机监护是指安检部门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在
客机坪短暂停留期间进行监护。
(二) 监护岗位的职责 (1 )对航空器和经过安全检查的旅客及手提行李进行 监护。 (2 )对候机楼、隔离区和其他监护区实施清场。 (3 )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监护区或登机。 (4 )防止未经安全检查的物品被带入监护区或航空器。 (5 )防止发生劫机分子强行登机或地面炸机等破坏活 动。
(三) 民用航空器监护的内容 (1 )执行航班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在客机坪短暂停 留期间,由安检部门负责监护。 (2 )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当根据航班动态,按时进 入监护岗位,做好对民用航空器监护的准备工作。 (3 )空勤人员登机时,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当查验 其《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
(4 )在出、过港民用航空器关闭舱门准备滑行时,监 护人员应当退至安全线以外,记载飞机号和起飞时间后,方 可撤离现场。

安检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安检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机场安检工作的安全、高效运行,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场所有从事安检工作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第三条安检安全运行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旅客、货物、邮件安全,防止非法物品和危险品进入航空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机场安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机场安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第五条机场安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检办公室,负责日常安检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各安检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安检岗位,配备相应的安检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七条安检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第八条旅客、货物、邮件进入机场时,必须接受安检。

第九条安检人员应严格按照安检程序和标准进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2. 对行李进行X光机检查或人工开包检查;3. 对货物进行X光机检查或人工开包检查;4. 对邮件进行X光机检查或人工开包检查;5. 对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条发现可疑物品或行为时,安检人员应立即报告安检办公室,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安检人员应定期对安检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二条定期对安检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

第十三条安检人员应掌握以下基本知识和技能:1. 民航法律法规和安全保卫知识;2. 安检设备的使用和维护;3. 安全检查程序和标准;4. 应急处理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五章应急处理第十四条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

第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安检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置流程,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理。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时间:2017-12-25 11:08:00评论投稿打印转发复制链接小|中|大字号分享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运输机场进行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民航安检工作”),防止未经允许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第四条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航空货物、航空邮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得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旅客、航空货物托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航空邮件托运人应当配合民航安检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对民航安检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民航安检工作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规范执勤的原则。

第七条承运人按照相关规定交纳安检费用,费用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民航安检机构第八条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从事民航安检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航空货物、邮件和进入相关航空货运区人员、车辆、物品的安全检查工作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

第九条设立民航安检机构的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对民航安检工作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提供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规定的人员、经费、场地及设施设备等保障,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保护民航安检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确保民航安检机构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民航安检机构的运行条件应当包括:(一)符合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设施行业标准要求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和民航安检信息管理系统;(二)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管理要求的民航安检设备;(三)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员定员定额等标准要求的民航安全检查员;(四)符合本规则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要求的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文件;(五)符合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doc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doc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5号颁布日期:19990514 实施日期:19990601 颁布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正常进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运输危险物品按照危险物品运输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部门(以下简称安检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安检工作),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安检工作包括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监护。

第五条民航公安机关对安检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

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安检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六条安检部门发现有本规则规定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第七条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进入候机隔离区或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员和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八条安检工作可以收取费用。

安检工作费用的收取办法由民航总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安检部门及其人员第一节安检部门第十条设立安检部门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核同意并颁发《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民航总局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核权。

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安检工作。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由颁证机关重新审核换发。

民航安全检查概述

民航安全检查概述

民航安全检查概述民航安全检查是指航空公司以及机场运营方为了确保航班和机场的安全而进行的一系列检查措施。

这些检查涵盖了机场保安检查、行李检查、乘客身份识别、设备检查以及飞机维护等方面。

民航安全检查对于保障航班和乘客的安全至关重要,因此被世界各国的民航管理机构高度重视。

首先,机场保安检查是民航安全检查的首要环节。

保安人员会对进入机场的车辆、乘客以及工作人员进行检查。

这包括对乘客的身份识别、行李的安全性检查以及对携带物品的审核等。

这些措施旨在防止恐怖分子或其他犯罪分子通过机场进入飞机,确保航班的安全。

其次,乘客身份识别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检查。

乘客在乘机前需要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并与机票上的姓名进行核对。

乘客身份识别的目的是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登机,并确保每位乘客都是合法、安全的。

此外,航空公司和机场还会进行设备检查,以确保飞机和机场设施的正常运行。

这包括对飞机的机械系统、燃油系统、通信设备、座椅等进行检查和维护。

同时,机场的各种设施如跑道、停机坪、登机桥等也需要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安全性和可用性。

最后,飞机的维护也是民航安全检查的重要环节。

飞机在每次航班之前都需要经过严格的检查和维护,包括对机舱、引擎、起落架等各个部位的检修和保养。

这些检查和维护工作旨在确保飞机的正常运行,避免在飞行中出现技术故障引发事故。

总的来说,民航安全检查是一系列为了确保航班和机场的安全而进行的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保安检查、乘客身份识别、设备检查以及飞机维护等方面。

通过这些检查,可以大大提高航班和乘客的安全水平,确保民航行业的正常运行。

民航安全检查也在不断发展和改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安全威胁和技术变革。

民航安全检查是国际民航组织(ICAO)推动的一项重要倡议,旨在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各国民航管理机构根据国际安全标准和最佳实践开展安全检查,以确保航班和机场的安全。

民航安全检查的内容和程序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核心目标始终是提供安全、高效的空中交通服务。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5.14•【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5号]•【施行日期】199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5号)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CCAR-339SB),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检部门及其人员第一节安检部门第二节安检人员第三章安检工作勤务第一节旅客及行李、货物、邮件的检查第二节候机隔离区安全监控第三节民用航空器监护第四节安检工作中特殊情况的处置第四章教育培训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正常进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运输危险物品按照危险物品运输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部门(以下简称安检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安检工作),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安检工作包括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监护。

第五条民航公安机关对安检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

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安检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六条安检部门发现有本规则规定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第七条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进入候机隔离区或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员和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民航安全检查

民航安全检查

法律特点
安全技术检查部门具有行政法规的执行权而无处罚权。这就是安全技术检查的法律特点。
同时,安全技术检查是民航事业中确保飞机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措施,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安全 技术检查工作要求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所有乘机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等的安全检查,而且要确保安全,一旦出现失误, 后果严重,损失巨大,还将在国际国内造成极坏的政治影响。因此,安全技术检查工作具有责任性强、政策性强、 时间性强,专业性强以及风险性大等特点。
谢谢观看
相关书籍
基本信息 民航安全检查ISBN:34 丛书名: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重点建设专业精品课程教材 作者:张晗 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 上架日期:2013-9-4出版日期:2013-9-4 版次:1-1 开本:16 内容简介 本书分为证件检查、人身检查和物品检查三个项目,共十个任务,内容涵盖居民件的识别,有效乘机证件的 识别与处理,金属探测门和金属探测器的操作与使用,人身检查的操作程序以及物品检查的程序,常见违禁物品 的识别与处理等内容。通过本书的学习,能够掌握民航五级安检员的操作要求,为考取职业资格证书作铺垫。
工作性质
安全技术检查工作包括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其他工作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 运货物、邮件的安全技术检查;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 保护。
工作原则
安全技术检查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的原则。在具体工作中应做到: 一、安全第一,严格检查 二、坚持制度,区别对待 三、内紧外松,机制灵活 四、文明执勤,热情服务
性质
民航安全技术检查,是民航空防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务院民用航空主观部门授权的专业安检 队伍,为保障航空安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乘坐民航班机的中、外籍旅客及物品以及航班货物、邮件进行公开 的安全技术检查,防范劫持、爆炸民航班机和其他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保障国家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强 制性和专业技术性。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细则 (2)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细则 (2)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CCAR-339SB),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局长刘剑峰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正常进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运输危险物品按照危险物品运输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部门(以下简称安检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安检工作)。

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人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安检工作包括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监护。

第五条民航公安机关对安检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

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安检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六条安检部门发现有本规则规定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第七条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进入候机隔离区或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员和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八条安检工作可以收取费用。

安检工作费用的收取办法由民航总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安检部门及其人员第一节安检部门第十条设立安检部门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核同意并颁发《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民航总局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核权。

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安检工作。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由颁证机关重新审核换发。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目录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目录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检机构第三章民航安全检查员第四章安检设备第五章安检勤务第六章安检工作特殊情况处置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航运输机场的安全检查工作,以及与安检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航运输机场的安全检查工作由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安检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对进入民航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工作人员、车辆及物品和航空货物、航空邮件等实施安全检查(以下简称“安检工作”),防止未经允许的危及民用航空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违禁物品进入民航运输机场控制区。

第四条进入民航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航空货物、航空邮件必须接受安全检查。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得进入民航运输机场控制区,损失自负。

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五条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对安检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

从事民用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安检机构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公共安全。

民用机场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安检现场治安秩序,查处安检机构移交的案(事)件等工作。

第六条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依法执勤、文明服务的原则。

第七条安检工作应当收取费用。

费用的收取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安检机构第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开展安检工作的,必须设立专门的安检机构,并对安检机构的工作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的安检机构只能从事航空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九条设立安检机构的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为安检机构的正常运行提供符合民航局规定的人员、经费、场地及设施设备等保障。

机场安检部门民航安全检查课件

机场安检部门民航安全检查课件

提前到达机场
为避免耽误登机时间,旅客需 提前到达机场进行安检。
配合安检人员工作
在安检过程中,旅客需配合安 检人员的工作,不要做出不必
要的行为或言语。
注意个人隐私
在安检过程中,旅客需注意个 人隐私的保护,不要泄露个人
信息或隐私。
04
民航货物与行李安全检查
货物与行李安检流程
货物与行李安检流程概述
行李安检流程
01
02
安检前准备
旅客需将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放入安 检线前的传送带,同时将自身携带的 金属物品放入指定盒子中。
03
人身安检
旅客通过安检门后,安检人员会使用 手持金属探测器对旅客进行身体检查 。
05
04
行李检查
安检人员会对旅客的行李进行X光扫描 ,检查是否存在违禁品或危险品。
旅客安检设备与器材
X光机
这些规范对机场安检部门的工作人员 在执行安全检查工作时具有指导意义 ,能够确保安全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和 标准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03
民航旅客安全检查
旅客安检流程
旅客到达机场
旅客需提前到达机场,根据机场指示 牌前往相应的航空公司柜台办理登机 手续。
通过安检
旅客需等待安检人员确认无误后,领 取自己的行李物品并前往登机口。
02
民航安全检查法规与标准
国际民航安全检查法规
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国际民 用航空公约》附件17《航空安全》等文件,对国际航空安全检查做出了明确规定 和要求。
国际民航安全检查法规主要涉及危险物品的识别、分类、标签、包装、航空运输 等方面,以确保航空安全和公共安全。
民航安全检查技术标准是针对民航安全检查的具体操作和 设备使用而制定的规范,包括安全检查设备的性能要求、 使用方法、操作流程等方面的规定。

安检科安检员岗位责任制范文(三篇)

安检科安检员岗位责任制范文(三篇)

安检科安检员岗位责任制范文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做好安检工作,确保旅客和机场安全,明确安检科安检员的岗位责任,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水平,特制定本岗位责任制范本。

二、本岗位责任制适用于安检科的所有安检员。

第二章岗位职责一、安全检查1. 负责根据安检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中国民航局和机场相关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旅客及其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2. 熟练掌握安检仪器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技巧,正确使用和维护检查设备。

3. 严格检查旅客手提行李和托运行李的重量、尺寸和数量是否符合规定,并注意是否存在危险物品。

4. 仔细检查并辨别旅客身上及其携带物品是否存在禁止携带的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尖锐物品、液体和凝胶物品等。

5. 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异常情况,包括发现可疑物品、旅客行为异常、安全设备故障等,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6. 高度关注旅客的态度和行为举止,能够正确判断旅客是否具有恶意或潜在威胁。

二、应急处置1. 在突发事件、紧急情况或保障飞行安全的紧急警告下,能够迅速反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旅客和机场的安全。

2. 能够正确判断紧急情况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并根据情况做出正确的应对决策。

3. 能够灵活组织应急处置队伍,指挥员工有序撤离旅客并适时报告有关部门。

三、安全隐患排查1. 能够认真学习有关安检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新技术、新设备的相关知识,提高自身安检水平。

2. 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查找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报告制度。

3. 能够积极参与安检流程和工作环境的改善,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提高安检工作质量。

四、保密工作1. 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和机场的保密信息,保护国家和机场的利益。

2. 对于工作中接触到的旅客个人信息和行李携带情况,严格保密,不得随意外泄。

3. 维护好工作区域的秩序和安全,确保安检设备和工作记录的机密性。

第三章工作要求一、爱岗敬业1.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就一起来和小编看看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吧。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运输机场进行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民航安检工作),防止未经允许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第四条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航空货物、航空邮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得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旅客、航空货物托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航空邮件托运人应当配合民航安检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对民航安检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民航安检工作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规范执勤的原则。

第七条承运人按照相关规定交纳安检费用,费用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民航安检机构第八条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从事民航安检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航空货物、邮件和进入相关航空货运区人员、车辆、物品的安全检查工作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

第九条设立民航安检机构的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对民航安检工作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提供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规定的人员、经费、场地及设施设备等保障,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保护民航安检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确保民航安检机构的正常运行。

民航安检规章制度范本

民航安检规章制度范本

民航安检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安全,确保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民航安检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确保安全的方针,实行全面覆盖、动态管理、分类施策、严格查验的原则。

第三条民航安检工作应当包括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其他人员、物品和车辆等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条民航安检工作应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配合、资源共享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安全检查第五条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旅客身份验证:对旅客的身份证件进行查验,确认其身份真实性;(二)行李检查:对旅客携带的行李进行开包检查,排除危险品、违禁品;(三)随身物品检查:对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查验,排除危险品、违禁品;(四)身体检查:对旅客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排除体内携带的危险品;(五)航班资料核对:核对旅客登机牌、身份证件等资料,确保旅客与航班信息一致;(六)其他必要的安全检查。

第六条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二)身体健康,具备适应安检工作的工作能力;(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安检资格证书。

第七条安全检查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严格执行安全检查规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加重检查标准;(二)不得泄露旅客个人信息和检查情况;(三)不得收受贿赂,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其他利益;(四)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损害旅客合法权益。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八条民航安检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岗位的安全职责。

第九条民航安检工作应当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条民航安检工作应当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民航安检工作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安检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二)故意藏匿、谎报、拒绝提供有关物品的;(三)拒绝配合安全检查人员工作的;(四)其他违反民航安检规定的行为。

空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空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空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场空防安全管理,确保航空器和旅客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民用机场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民航机场空防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机场飞行区、行李安检区、货物安检区、航空器维修区等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机场空防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法治保障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航空器和旅客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机场空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应包括:机场安全管理机构、机场公安部门、航空公司、机场安检部门、机场航空器维修部门等。

第五条各相关部门职责:(一)机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空防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机场公安部门:负责机场空防安全保卫工作,处理空防安全事件。

(三)航空公司:负责航空器的安全运输和旅客安全服务。

(四)机场安检部门:负责对旅客、行李、货物进行安全检查。

(五)机场航空器维修部门:负责航空器的维修和保养工作。

第三章空防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机场空防安全管理应实行以下制度:(一)航空器安保制度:对航空器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航空器安全。

(二)旅客安检制度:对旅客及其行李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危险品带上飞机。

(三)货物安检制度:对货物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危险品通过货物渠道带上飞机。

(四)航空器维修安保制度:对航空器维修过程进行安全监督,确保维修质量。

(五)应急预案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空防安全事件。

第七条机场空防安全管理应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一)空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培训。

(二)空防安全巡查:定期对机场飞行区、安检区等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空防安全演练:定期组织空防安全演练,提高应对空防安全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空防安全责任第八条机场空防安全责任分为:(一)领导责任:机场空防安全管理组织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空防安全负总责。

(二)部门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

关于机场安检安全管理制度

关于机场安检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旅客和航空器安全,维护机场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机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机场安检部门是机场安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场安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机场安检部门应设立安检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检工作。

3. 机场安检部门应设立安检现场,负责对旅客和航空器进行安全检查。

4. 机场安检部门应设立安全检查员,负责实施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检查。

三、安全检查制度1. 旅客安检:旅客进入机场后,应主动接受安全检查。

安检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对旅客及其行李进行安全检查。

2. 航空器安检:航空器起飞前,应进行安全检查。

安检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对航空器进行安全检查。

3. 物品安检:机场内所有物品,包括行李、货物、邮件等,均应进行安全检查。

四、安全检查流程1. 安检人员对旅客进行身份核查,确认其身份信息无误。

2. 安检人员对旅客及其行李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人身检查、物品检查、X光机检查等。

3. 安检人员对检查结果进行判定,对可疑物品或旅客进行进一步调查。

4. 安检人员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并将相关信息报送上级部门。

五、安全检查标准1. 安检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机场安检规定,掌握安检技能。

2. 安检人员应严格执行安检程序,确保安全检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 安检人员应文明用语,礼貌待人,尊重旅客的合法权益。

六、安全检查保障措施1. 机场安检部门应加强安检设备、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 机场安检部门应定期对安检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3. 机场安检部门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民航局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维护机场安全。

4. 机场安检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责任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机场安检部门负责解释。

3. 机场安检部门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民航安全检查

民航安全检查

1、民航技术安全检查概念:在民用机场实施的为防止劫(炸)飞机和其他危害航空安全事件的发生,保障放客、机组人员和飞机安全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技术性检查2、民航技术安全检查性质:民航空防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授权的专业安检队伍,具有强制性和专业技术性。

3、民航安全技术检查工作的原则简述(1)安全第一、严格检查(2)坚持制度、区别对待(3)内紧外松、机智灵活(4)文明执勤、热情服务4、民航安全技术检查工作的权限(1)行政法规的执行权(2)检查权(3)拒绝登机权(4)候机隔离区、航空器监护权5、民航安全技术检查法律特征:安全技术检查部门有行政法规的执行权而无处罚权6、民航安全技术检查特点:责任性强、政策性强、时间性强及风险性大等7、民航安全技术检查法规特点1)规范性2)强制性3)专业性4)国际性8、民航安全技术检查法规作用1)法律规范作用2)业务指导作用3)惩罚约束作用9、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主要方式(劫持飞机、破坏飞机、破坏机场及其他手段的方式)10.三个公约(1)《东京公约》——《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签订: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国际航空法会议上生效:1969年12月4日生效(2)《海牙公约》——《关于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生效:1971年10月14日,签约分类:人权,时效性:现行有效,签订日期:1970年12月16日(3)《蒙特利尔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发布时间:1971年9月23日类型:国际公约两个组织-航空安全的保卫组织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性质:航空企业行业联盟,非官方性质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11.安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一)树立风险忧患意识(二)强化安全责任意识(三)培养文明服务意识(四)确立敬业奉献意识12、飞机飞行的路线称为空中交通线,简称航线。

民航安全检查总论

民航安全检查总论
第十六页,共58页。
第十七页,共58页。
国际劫机简况
• 国际上第一起劫机事件:1930年2月南美洲的秘鲁
• 国际上第二起劫机事件:相隔十七年后,一架罗马尼亚航空公 司的飞机被劫持到土耳其。
• 第一阶段:从1947年至1953年,劫机事件22起,平均每年
3.2起。
• 第二阶段:从1954年至1967年。劫机事件58起,平均每年4.1
5民航总局要求的其他条件二安检部门的多层次结构及其职责caac民航总局公安局及其安全检查处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及其空防科民航各省区市局和机场安全检查部门各航站安全检查部门安检科设备维修科监护科办公室省区市局安检部门西北管理局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管理局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西南管理局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中南管理局广东海南河南湖南湖北广西壮族自治区华东管理局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东北管理局辽宁吉林黑龙江华北管理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自治区中国航空区域划分我国航空公司
1、预防和制止企图劫、炸机犯罪活动的职能; 2、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能; 3、服务职能。P16
第三十一页,共58页。
安全技术检查部门的权限 P16
1、行政法规执行权 2、检查权 3、拒绝登机权
4、候机隔离区监护权
5、航空器监护权
第三十二页,共58页。
安全技术检查部门的法律特征及特点
1、特征:
安全技术检查工作的任务
安全技 术检查 工作
1、乘坐民用航 空器旅客及其 行李 2、进入隔离区 的其他人员及 其物品
空运货物、邮 件
第六页,共58页。
1、对隔离区内 的人员、物品 进行安全监控 2、对执行飞行 任务的民用航 空器实施监护
安全技术检查工作的原则 P15

民航安全检查

民航安全检查

民航安全检查安检:安全技术检查简称安全检查。

是指在特定的区域内,为保证广大人民、公共设施的安全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技术检查。

民用航空安全技术检查简称民航安全检查。

是指在民用机场实施的以防止劫(炸)飞机和其他危害航空安全事件的发生,为保障旅客、机组人员和飞机安全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技术性检查。

安全检查对象是所有乘坐民航班机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和空运货物、邮件。

安全检查的目标是发现一切可用作劫、炸机的危险品和违禁物品。

安全技术检查的性质:1安全检查是民航空防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安全检查是由专业安检队伍在特定的环境、特定的条件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授权进行的强制性行为。

3安全检查的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在不同的国家不同时期有所不同。

安全检查的工作任务:安全技术检查工作包括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楼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对候机楼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监护。

安全检查工作的原则:1安全第一,严格检查2坚持制度,区别对待3内紧外松,机智灵活4文明执勤,优质服务劫持飞机:劫持飞机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劫持飞行中的飞行器,危害旅客和飞机安全的犯罪行为。

暴力劫持:主要指劫机分子通过各种手段将枪支、弹药和其它危险品带上飞机,直接对驾驶员、服务人员、实施武力打击或身体强制,使其不能反抗而达到劫机目的。

威胁劫持:一是以暴力相威胁,二是精神胁迫威胁,使机组人员和旅客不能反抗,以达到劫机的目的。

破坏飞机:是指用各种手段对飞机进行破坏的一种犯罪行为,主要手段是爆炸飞机。

破坏机场:是指用各种手段对机场的设施和设备进行破坏的行为。

在机场内制造恐怖活动:是指在机场内以武力杀害旅客和其他人员,袭击飞机或机场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一种犯罪行为,其特点为武装袭击。

其它手段的非法干扰:是指用匿名电话、匿名信、电子邮件以及故意传递虚假情报、口头威胁等方式对机场、航空公司进行威胁恐吓,声称或暗示机场、飞机上、航空设施或人员等处在爆炸物的危险之中,或是声称、暗示机场某航班、某公司的飞机处于或将被劫持的危险之中等非法干扰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职工加班加点工作 e.某公司常年不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 提高职业技能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安检人员实行岗位证书制度。没有取得岗位证书 的,不可单独作为安检人员上岗执勤。
在高寒、高温、高噪音条件下从事工作的安检人 员,享受相应的补助、津贴和劳动保护。
(一)设立安检部门应当经民航总局审核同意并颁发《民用 航空全检查许可证》
(二)申请设立安检部门的单位应当向民航总局提出书面申 请。
1、经过培训并持有《安检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 。 2、有从事安检工作所必需的经民航总局认可的仪器、设备. 3、有符合《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所规定
(一)安全目标责任制度 (二)领导值班制度 (三)请示报告制度 (四)会议制度 (五)交接班制度 (六)点名、讲评制度 (七)物品管理制度
职业道德,是人们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特定职 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遵守职业道德的意义
第一:职业道德是每一个劳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基本准则。
第二: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保障。
一、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二、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主要权利: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获得劳动卫生安全保护的权利 休息、休假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以下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a.目前就业中的性别歧视 b.拖欠农民工的工资 c.建筑工地不给工人发放安全帽 d.某公司经常让
三是民航各省(区、市)局和机场安全检查部门(有航站的 省、区局安检站同时又叫安检处)。
四是各航站安全检查部门。
一般省(区、市)局安检部门可设办公室、安检科、监护科 、设备维修科等。
办公室主要负责安检勤务的保障性工作,上报各种情况和传 达上级各项指示。
安检科主要负责各勤务组的编成、组织勤务实施以及对旅客 及其行李的检查等各项工作,及时处理或上报勤务中发生的 各类问题。
X射线安全检查仪操作检查员连续操机工作时间 不得超过四十分钟,每天累计不得超过六小时。
在X射线区域工作的安检人员应当得到下列 健康保护:
(一)每年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 状况档案; (二)每年享有不少于两周的疗养休假; (三)按民航总局规定发给工种补助费;
(四)女工怀孕和哺乳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 作,避免在X射线区域工作。
的工作场所。
4、有根据《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和《民用航空安全检 查手册》审定的安检工作制度。
5、民航总局要求的其它条件。
一是民航总局会安局及其安全检查处。
二是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及其空防科。
中国航空区域的划分:华北区(北京、天津、河北 、山西及内蒙古自治区);华东区(上海、江苏、 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中南区(广州 、海南、河南、湖南、湖北五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 );西南区(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东 北区(辽宁、吉林、黑龙江);西北区(陕西、甘 肃、青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区(新疆)。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以下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a.目前就业中的性别歧视 b.拖欠农民工的工资 c.建筑工地不给工人发放安全帽 d.某公司经常让
职工加班加点工作 e.某公司常年不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 提高职业技能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监护科主要负责组织对候机隔离区、航空器的监护、清查等 各项工作,及时解决或上报监护勤务中发生的各类问题。
设备维修科主要负责安全检查设备、仪器的维修和保养工作 ,及时排除故障,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安全检查的法律特征:只有行政法规的执行权而 没有处罚权。
安全技术检查部门的权限: (一)行政法规的执行权 (二)检查权 (三)拒绝登机权 (四)候机隔离区、航空器监护权
西南地区管理局机构设置:
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 工会办公室 财务处 人事科教 处 人事科教处 离退休干部处 机关服务中心 规划 统计处 航空安全办公室 政策法规处 飞行标准处 航 空卫生处 航务管理处 纪检监察处 市场管理处 规划 统计处 适航维修处 适航审定处 机场管理处 公安局 民航重庆安全监督办公室 民航贵州安全监督办公室 民 航云南安全监督办公室
第二章 机场安检部门
安检部门设立的条件
安检部门的多层次结构及 其职责
安检部门内部机构设立及 其职责
安全检查的法律特征及特 点
安检部门工作制度 职业道德规范
安检人员执勤规范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 范围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对劳动者的鼓励和保 护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有关安检人员的劳动保护
一、安检人员执勤规范 二、仪容仪表规范 三、着装规范 四、语言行为规范 五、礼节礼貌规范 (一)问候礼 (二)称谓礼 (三)迎送礼

一、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二、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主要权利: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获得劳动卫生安全保护的权利 休息、休假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