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
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劳动定员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劳动定员管理,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矿实际情况,严格合理控制入井人数,以减少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以下具体措施:一、制定现场劳动定员管理的原则1、坚持安全生产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的制定必须符合新《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符合矿井安全生产的客观实际,反映出合理和相对稳定的生产劳动组织结构及其变化,通过“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强安措施的落实,实现增速提效,促进矿井安全生产。
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立足于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优化劳动力配置,挖掘各工种内部潜力、提高工时利用率,合理减少工人作业时间和降低工人劳动强度。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制定必须根据矿井安全生产实际,科学合理的进行编制。
4、坚持按定额定员管理的原则。
对有定额标准的作业项目要按劳动定额标准定员,合理节约劳动生产力。
5、坚持限定人员数量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既要满足减人提效的要求,又要满足基本生产岗位的要求,确保安全高效的组织生产。
二、劳动定员管理规定和执行标准1、健全、完善劳动定员管理工作。
各生产工区要严格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现场作业人员的数量,严格按定员标准组织生产,层层建立劳动定额定员考核办法,实行排休班制度。
相关人员要切实做好劳动定员原始记录、入井人员考勤和统计分析等工作,确保劳动定员标准得到认真贯彻落实。
2、加强劳动定员管理。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佩带人员位置标示卡入井,以便对各单位出入井人员数量按照定额数量时时进行监控。
煤矿定员标准
弥勒市宏庆煤矿劳动定员标准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我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现依据《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218号)、《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通知》(云煤安全【2015】103号)等相关要求,特制定宏庆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一、劳动定员管理原则1、坚持保证安全生产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符合煤矿客观实际,反映出合理和相对稳定的生产劳动组织结构及其变化,减人提效,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立足于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优化劳动力配置,挖掘各工种内部潜力、提高工时利用率,合理减少工人作业时间和降低工人劳动强度。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根据煤矿企业自身实际,在国家和省确定的框架内科学合理的确定,不搞“一刀切”。
4、坚持严格按定额定员管理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对凡有定额标准的作业项目都要按劳动定额标准定员,凡是能够计算和考核工作量的岗位都要有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实行定额定员管理,合理节约劳动生产力。
5、坚持限定人员数量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对工作人员进行限定,既要满足减人提效的要求,又要满足基本生产岗位的要求;既要对采、掘工作面的人员界定,又要对井上、下辅助生产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界定,确保安全高效的组织生产。
二、劳动定员管理制度1、明确专人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工作。
矿劳资部门负责人负责劳动定额管理,专职做好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煤矿定员标准
弥勒市宏庆煤矿劳动定员标准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我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现依据《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218号)、《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通知》(云煤安全【2015】103号)等相关要求,特制定宏庆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一、劳动定员管理原则1、坚持保证安全生产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符合煤矿客观实际,反映出合理和相对稳定的生产劳动组织结构及其变化,减人提效,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立足于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优化劳动力配置,挖掘各工种内部潜力、提高工时利用率,合理减少工人作业时间和降低工人劳动强度。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根据煤矿企业自身实际,在国家和省确定的框架内科学合理的确定,不搞“一刀切”。
4、坚持严格按定额定员管理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对凡有定额标准的作业项目都要按劳动定额标准定员,凡是能够计算和考核工作量的岗位都要有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实行定额定员管理,合理节约劳动生产力。
5、坚持限定人员数量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对工作人员进行限定,既要满足减人提效的要求,又要满足基本生产岗位的要求;既要对采、掘工作面的人员界定,又要对井上、下辅助生产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界定,确保安全高效的组织生产。
二、劳动定员管理制度1、明确专人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工作。
矿劳资部门负责人负责劳动定额管理,专职做好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单班入井(坑)
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公布日期】2023.09.28
•【文号】矿安〔2023〕129号
•【施行日期】2023.09.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
数限员规定》的通知
矿安〔2023〕129号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3年第2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3年9月28日。
煤矿劳动定员管理规定
煤矿劳动定员管理规定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劳动定员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劳动定员管理,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矿实际情况,严格合理控制入井人数,以减少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以下具体措施:一、制定现场劳动定员管理的原则1、坚持安全生产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的制定必须符合新《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符合矿井安全生产的客观实际,反映出合理和相对稳定的生产劳动组织结构及其变化,通过“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强安措施的落实,实现增速提效,促进矿井安全生产。
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立足于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优化劳动力配置,挖掘各工种内部潜力、提高工时利用率,合理减少工人作业时间和降低工人劳动强度。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制定必须根据矿井安全生产实际,科学合理的进行编制。
4、坚持按定额定员管理的原则。
对有定额标准的作业项目要按劳动定额标准定员,合理节约劳动生产力。
5、坚持限定人员数量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既要满足减人提效的要求,又要满足基本生产岗位的要求,确保安全高效的组织生产。
二、劳动定员管理规定和执行标准1、健全、完善劳动定员管理工作。
各生产工区要严格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现场作业人员的数量,严格按定员标准组织生产,层层建立劳动定额定员考核办法,实行排休班制度。
相关人员要切实做好劳动定员原始记录、入井人员考勤和统计分析等工作,确保劳动定员标准得到认真贯彻落实。
2、加强劳动定员管理。
煤矿井下作业限员制度
井下作业限员制度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行管[2018]38)下发关于《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效率,引导和推动煤矿企业简化生产系统,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严格按照规定的单班人数进行作业,严禁超员组织生产,结合矿安全生产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矿核定生产能力为 15万吨/年,按照规定要求,每班作业人数不得超过80人(含80人),不含临时性检查人员及职能部门巡查人员,交接班人数不得超过 160人(含160人)。
2、根据规定要求,炮采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限定为≤25人(采煤工作面包括工作面及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矿定员采煤工作面人员为班组长、专职爆破员、专职瓦检员、安全员、电工、溜子司机、皮带司机、支架工、清理浮煤工等共计25人。
3、炮掘工作面限定人数为≤12 人(掘进工作面包括掘进工作面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负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矿定员掘进工作面人员为班组长、专职爆破员、专职瓦检员、安全员、电工、溜子司机、支护工等共计12人。
4、其他岗位人员包括绞车司机、探放水人员、瓦斯巡回检查人员、巡回检查安全员、流动电钳工、风筒工、通风设施工、系统巷道皮带司机、安全监控维护工、水泵司机、液压泵站司机、巷道维修工等共计31人。
5、各个生产队组每月底要对下月的定岗人员情况进行统计,将定岗人员计划上报生产技术科,生产技术科对全矿的定岗人员情况进行统计。
6、井下回采工作面、开掘工作面要在作业地点悬挂限员牌板,牌板内容包括限定人数,当班作业人数。
7、在每班召开班前会,各生产队组要确定当班采掘开工作面人数,将当班出勤人数汇报调度室,调度室要核定当班作业人数。
8、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布置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读卡分站;井下人员定位必须安设到位,能正常监测到采掘开工作面的实时作业人数。
9、井下作业人数要做到“四对口”(矿灯发放记录、入井检身记录、调度汇报台账、人员定位系统实时监测记录)。
关于规范井下单位现场交接班管理的规定
关于规范井下单位现场交接班管理的规定矿属各生产单位及有关生产科室: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合理安排作业工序,避免两班交叉作业,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218号)文件的通知,焦煤办字〔2013〕80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矿实际规定如下:一、规定(一)各井下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制定严格的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合理安排作业工序,除带班人员、班组长、安检员、检查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外,严禁其他人员在采掘作业现场交接班。
(二)井下单位要严格执行8小时工作制,抓好开、收工工作,规定收工时间(十点班整点,两点班和六点班提前10分钟)离开工作地区风门以外。
二、措施(一)各单位作业规程的循环图表严格按照八小时工作制编制,施工组织要严格按照正规循环作业安排。
(二)区队要科学合理组织生产和安排工作量,努力提高班中劳动效率,并为下班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
当班跟班队长、班长应根据当班工作面的实际情况(过废巷、地质构造带,顶板破碎、事故影响以及作业人员的工作能力等)合理分配每段、每道工序作业人员的工作量。
(三)改变单纯的工程以米以棚计量方法,划小核算单元,细化作业工序,明确每个工序的作业内容、工作标准、工序价格、材料成本,减少交接班时不必要的争执。
(四)建立班组间交接班的链式结算关系,实行班组之间的交接分核算,对于上班未完成的工程量、未当班处理的隐患要交接到下班,由下班进行整改处理,对照考核计分标准计入当班支出,收入计入整改班。
(五)工程量、材料、未当班处理的隐患由上一班及下一班验收员、班组长进行交接。
对交接班核算中存在异议的班组,可将意见提交区队值班领导仲裁。
(六)企管科协助区队细化工作量考核。
(七)各单位要统筹安排人员以班为单位集中下井按时到达指定地点,缩短人员到达工作地点的时间,尽量减少交接班期间井下人数和缩短两班人员在井下的重叠时间。
煤矿井下定员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定员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定员管理制度
根据第446号令《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为严格控制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身体健康,为实现煤矿规范化管理,特制定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一、煤矿开采和掘进方式、布局要严格按煤矿设计、安全专篇执行,严禁超出设计范围和设计工作面的个数进行布置。
二、回采和掘进要严格按所编制的《作业规程》规定的人员进行配置,严禁超《作业规程》规定的人工种、人数进行配置。
三、井下回采和掘进时要的按规定配足瓦检员、安全员、放炮员、机电人员等特殊工种人员、其它辅助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配置,不得随意增减。
四、上岗职工必须遵守煤矿的劳动纪律,坚守岗位,干好干满8小时,严禁超时延点作业,暗中增加生产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
五、根据煤矿设计生产能力(45.0万吨/年),矿井实际配置1个综采工作面、两个炮掘工作面以保证正常生产接续,严禁配置其它采煤或掘进面(以掘代采工作面)。
六、煤矿根据井下作业场所,井下出勤:综采工作面每班出勤人数为21人,掘进人数(按两个掘进工作面计算)32人,合计每个班入井作业人员为53人(包括特殊工种)。
七、井口检身人员要严格按控制入井人员,每班入井人数要向矿调度汇报当班实际入井人数。
关于严格控制煤矿井下作业人数的管理规定
关于严格控制煤矿井下作业人数的管理规定关于严格控制煤矿井下作业人数的管理规定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维护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立足超前防范,深化安全整治,促进煤矿提高工效,减少井下工作人员,提高机械化程度,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省政府要求,省煤炭工业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共同制定了控制各类煤矿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请遵照执行一、确定依据和方法根据中国煤炭协会对高产高效矿井全员工效的规定和有关矿井设计规范中对全员工效定额和最多下井人数的确定方法,按中等或中等偏上的全员工效推算下井人数。
二、控制最多入井人数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含)以下的当班井下最多作业人数为29人;30万吨/年(含)以下的当班井下最多作业人数为70人;90万吨/年(含)以下的当班井下最多作业人数为99人。
9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井下作业人数根据各煤炭企业设计定员进行规范并明确。
三、要求各类煤矿最多井下作业人数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入井人数。
每个矿井都要在矿工入井口和矿调度室设立入井人数公示牌,标明最多允许入井人数和当班井下工作人员总数。
控制入井人数要通过合理集中生产和提高采煤、掘进、运输机械化程度来实现。
各类煤矿都要实行正规壁式开采,原则上按照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的布局组织生产和进行生产准备。
确有必要时,可以增加一个备用采煤工作面,但不得多头掘进、多工作面生产或以掘代采。
要通过井下运输机械化减少运输环节,减少辅助人员。
鼓励使用胶带运输机进行井下运输,禁止使用非防爆三轮车、畜力车、人力车进行井下运输。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OO五年三月一日。
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
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井下劳动定员管理,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规定(试行)>的通知》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井下劳动定员管理(二)煤矿应按照核定的井下劳动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和组织生产,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
(三)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符合《贵州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
(四)指定职能部门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做好煤矿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及组织实施等工作,劳动定员标准每年修订一次。
(五)建立劳动定员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奖惩内容。
(六)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
每班采.掘作业人员人数不得超过《贵州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井下生产需要和劳动定员标准科学合理的配备井下辅助工种人员,数量不得超过采掘作业人数的 40%。
(七)充分利用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加强劳动定员管理。
二、井下劳动定员规定(一)明确专人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科科长负责井下劳动定额管理,人力资源科定额组专职做好井下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制定井下劳动定额定员标准。
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井下劳动定额定员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平均、先进和可操作的井下劳动定额定员标准。
井下劳动定额定员标准每年修订一次。
在生产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生产设备和机械化程度发生重大改变、生产工艺和技术操作方法发生重大改进,以及发现井下劳动定额定员存在较大问题时,应及时予以修订。
(三)严格落实井下劳动定额定员标准。
严格按照井下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严格按定员组织生产。
三、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和执行标准(一)人力资源科抓好排查,进一步健全完善矿井下劳动定员管理相关工作,人力资源科定额组负责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工作,专职做好井下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及组织实施工作。
(二)健全完善井下劳动定员相关制度。
关于转发部分省市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有关规定的通知
安委办〔2006〕26号关于转发部分省市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有关规定的通知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深化安全整治,促进煤矿提高工效,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保护广大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山西、江西、重庆、陕西等省(市)近期相继出台了有关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防止超定员组织生产、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现转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借鉴他们的做法,结合本地区实际,督促煤矿企业切实加强劳动定员管理,抓好重特大事故的防范,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附件:山西省、江西省、重庆市、陕西省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有关规定(摘要)二○○六年七月十三日附件:山西省、江西省、重庆市、陕西省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有关规定(摘要)一、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控制煤矿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的通知》(晋煤安发〔2005〕226号)摘要(一)根据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对高产高效矿井全员工效的规定和有关矿井设计规范中对全员工效定额和井下最多作业人数的确定方法,按中等或中等偏上的全员工效推算井下作业人数。
(二)生产能力在90万吨/年(含)以下的煤矿当班井下最多作业人数按下表执行。
9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当班井下最多作业人数根据各煤矿企业设计定员进行规范并明确。
生产许可证能力9 15 21 30 45 60 90(万吨/年)29 44 61 66 70 75 99当班井下最多作业人数(三)各类煤矿井下最多作业人数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入井人数,每个矿井都要在矿工入井口和矿调度室设立入井人数公示牌,标明最多井下作业人数和当班井下作业人员总数。
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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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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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
(一)为规范煤矿劳动定员管理,防止超定员生产,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86号)和《云南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云煤发(2007)7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应按照核定的井下劳动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和组织生产,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
(三)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符合《云南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
(四)指定职能部门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做好煤矿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及组织实施等工作,劳动定员标准每年修订一次。
(五)建立劳动定员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奖惩内容。
(六)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
每班采、掘作业人员人数不得超过《云南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井下生产需要和劳动定员标准科学合理的配备井下辅助工种人员,数量不得超过采掘作业人数的40%。
(三)充分利用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加强劳动定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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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制度1
煤矿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制度1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制度为加强劳动定员管理,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如下劳动定员管理规定。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矿井劳动定员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公司成立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专业副总和业务部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实施规划的制定和考核落实。
二、劳动定员标准根据安监总煤行【2007】21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通知》、鲁煤安管【2007】64号文关于《山东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意见》,山东省煤炭工业局鲁煤规发【2013】5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劳动定员标准如下:1、合理安排矿井生产接续和作业计划;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均衡生产。
2、合理编制矿井生产接续方案,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同时开采的采区个数不超过3个、在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超过3个回采工作面或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3、控制入井人数,确保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超过100人,其中采煤工作面每小班不超过26人,掘进工作面每小班不得超过16人。
三、保障措施1、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均衡生产;按规定安排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严禁挤占设备检修时间进行生产作业,严禁两班交叉作业。
2、按照技术换人、装备换人和管理换人的原则,积极采用先进开采技术、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简化生产系统;加大科技投入,逐步实现主运、排水、供电等系统的自动化控制;加强技术培训,实现一岗多能,减少岗位工设置。
3、合理劳动组织,采取分区进行检修和按“三八”制作业方式组织生产;按法定出勤班数22个设定下井个数,控制出勤班数;同时采用合理集中生产的原则,合理安排生产任务,减少辅助人员下井人数;根据工作需要,减少部分部室人员下井指标,同时取消与井下生产无关或关系不大人员的下井指标。
胜利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管理制度
胜利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管理制度胜利煤矿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制度1、为防止生产矿井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井下作业人员数量,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结合矿井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制度。
2、采掘工作面的界定:采煤工作面是从工作面进风顺槽的第一个进风口到回风口的区域;掘进工作面是指局扇以内的区域。
各工作场所的每班出勤定员人数,必须依据先进合理的劳动定员标准确定。
每班实际出勤人数,不得超过出勤定员人数上限。
3、各井下生产单位要根据核定生产能力优化生产布局,优化生产工艺,优化劳动组织,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均衡组织生产。
4、生产技术室要根据矿井核定的生产能力,制定限员标准,矿井单班作业人数不超过200人。
5、各生产单位要根据采掘开采工艺不同,控制采掘工作面每班实际出勤人数。
综采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生产班不许超过20人,检修班不许超过30人,综掘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不许超过16人,炮掘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不许超过12人。
6、生产技术室要根据核定生产能力、采掘工作面布置和生产流程,进行劳动组织优化和岗位优化,不脱节、不虚设、不重复设置岗位。
7、为切实加强井下限员管理工作,矿井成立井下限员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副组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组员:副总工程师、安监室、生产技术室、机电室、通防室、调度室等有关部室负责人。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井下限员管理工作,并将人员名单报调度室备案。
8、井下作业地点出勤人数的最高限,必须严加控制,不得突破。
(一)调度室要利用井下人员定位监控系统,及时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和入井人员的工作区域,如到达人数上限时,及时通知值班矿领导和入井记录检身处,控制入井人员。
(二)记录检身员对照入井人员登记记录和大屏总入井人数,当达到上限时,不许任何人员入井。
(三)各生产班(组)在生产安排上,要严格按照限员组织生产,不得擅自增加入井人数,不得超员安排人员入井作业。
(四)辅助单位和相关科室人员,严格按照上报入井时间段,合理调配时间入井。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效率,引导和推动煤矿企业加强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研发应用煤矿机器人,简化生产系统,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结合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的生产、建设煤矿(井工)。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矿井类型及采掘工作面范围的界定如下:(一)灾害严重矿井是指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
(二)采煤作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掘进工作面是指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城。
采掘工作面限员人数不包括临时性进出的煤矿领导及职能部门巡检人员。
第四条矿井单班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第五条采煤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第六条掘进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制定井下作业限员制度,在采掘作业地点悬挂限员牌板,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布置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读卡分站,加强劳动组织管理,严格控制矿井和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
灾害严重矿井要制定减人计划,明确减人目标,确保按期达到限员要求。
第八条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煤矿执行限员规定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强化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煤矿井下限员要求。
第九条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对一年内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不予通过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对两年内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矿井,采掘工作面确需增加灾害洽理人员的,必须经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并报告驻地煤矿安监局。
第十一条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三超管理办法
山西乡宁焦煤集团通合煤业有限公司生产矿井“三超”管理办法二0一二年一月山西乡宁焦煤集团通合煤业有限公司生产矿井“三超”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以下简称“三超”)组织生产行为,加快推进我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和通风能力核定工作,认真贯彻《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218号),结合我矿实际生产能力,严格控制入井人员。
1、矿井必须由有资质单位根据本矿实际情况做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报告。
2、严格按照本矿通风能力核定报告控制井下生产能力。
3、主要通风机每3年必须经有资质部门进行一次检验,并有实际的检测报告。
4、每旬对井下各用风地点进行全面侧配风量,保障矿井通风可靠,满足井下所需风量。
每旬不进行侧配风的或侧配风不合理的每次罚负责人、测风员50—200元。
5、加强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完善井下通风设施,建立健全有关台账。
不健全的每次罚负责人50元。
6、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合理的,没有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的严禁生产。
通风系统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组织生产的每次罚款200—1000元并停止上班,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7、回采工作面和没有独立完整通风系统的掘进工作面通风系统未形成全风压的不得组织采掘活动。
未形成通风系统进行采掘活动的每次罚款相关负责人200—1000元并停止上班,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8、矿井要严格按照煤矿核定生产能力报告组织生产。
9、每年必须制定采掘计划并经上级煤炭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未经上级部门审批组织生产的罚相关负责人100—500元。
10、矿井每月实际产量不能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10%。
发现一次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罚相关负责人100—500元。
11、井下必须布置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两个掘进工作面,严禁多头多面开采。
12、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符合煤矿客观实际,反映出合理和相对稳定的生产劳动组织结构及其变化,减人提效,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XX煤矿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
XX煤矿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XX煤矿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井下劳动定员管理,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一、井下劳动定员管理(二)XX煤矿按照规定核定井下劳动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和组织生产,严禁按照核定定员组织生产。
(三)劳XX煤矿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编制标准严格执行《贵州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
(四)调度室、安环部负责劳动定员管理,按照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及组织实施等工作,劳动定员标准每年修订一次。
(五)安环部建立劳动定员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月度标准化考核内容。
(六)各单位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
每班采.掘作业人员人数不得超过《贵州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井下生产需要和劳动定员标准科学合理的配备井下辅助工种人员,数量不得超过采掘作业人数的 40%。
(七)调度室充分利用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加强劳动定员管理。
二、井下劳动定员规定(一)人力资源部部长负责井下劳动定额管理,调度室、安环部做好井下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井下劳动定额定员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制定井下劳动定额定员标准。
井下劳动定额定员标准每年修订一次。
在生产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生产设备和机械化程度发生重大改变、生产工艺和技术操作方法发生重大改进,以及发现井下劳动定额定员存在较大问题时,应及时予以修订。
(三)调度室严格落实井下劳动定额定员标准。
严格按照井下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严格按定员组织生产。
三、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和执行标准(一)调度室、安环部抓好排查,进一步健全完善矿井下劳动定员管理相关工作,安环部负责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工作,专职做好井下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及组织实施工作。
(二)健全完善井下劳动定员相关制度。
矿井单班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生产能力K (万t/a)灾害严重矿井(人)其他矿井(人)K≤30≤100≤8030<K≤60≤200≤10060<K<120≤300≤180120≤K<180≤400≤200180≤K<300≤600≤280300≤K<500≤800≤400K≥500≤850≤450采煤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矿井类型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人)炮采工作面(人)检修班生产班灾害严重矿井≤40≤25≤25其他矿井≤30≤20≤25掘进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矿井类型综掘工作面(人)炮掘工作面(人)灾害严重矿井≤18≤15其他矿井≤16≤12(三)各单位要严格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
煤业有限公司劳动定员制度
荥经县**煤业有限公司(**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制度劳动定员原则荥经县**煤业有限公司2月25日荥经县**煤业有限公司(**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制度和劳动定员原则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我矿公司劳动定员管理,避免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现根据《国务院有关避免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旳特别规定》、《国务院有关增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旳若干意见》、《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规定》,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川安监〔〕72号)《有关减少井下作业人数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旳实行方案》旳告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荥经县**煤业有限公司**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一、劳动定员管理原则1、坚持保证安全生产旳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原则编制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旳规定,符合煤矿客观实际,反映出合理和相对稳定旳生产劳动组织构造及其变化,减人增效,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旳需要。
2、坚持“以人为本”旳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原则编制必须立足于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优化劳动力配备,挖掘各工种内部潜力、提高工时运用率,合理减少工人作业时间和减少工人劳动强度,合理持续生产,实行“三八制”作业形式,履行“四六制”作业形式,避免单班和两个班作业形式。
按定员合理劳动组织,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履行岗位原则化作业流程,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优化调节设备检修、巷道修复、物料运送、安装回撤等作业时间,避免在同一工作地点安排检修班与生产班平行或交叉作业;避免在同一作业区域安排多种单位、多头指挥混岗作业。
严格执行煤矿入井人员公示制度,错时、合理安排非生产活动,避免个别时段、特别是上午时段人员集中入井。
逐渐减少井下作业岗位。
加强安全培训,提高职工劳动技能。
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畴内,摸索实行“一人多岗、一岗多能”,对井下部分作业岗位进行整合。
整合职能相近旳管理机构,实行扁平化管理,减少管理环节。
3、坚持实事求是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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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
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07〕21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下发后,一些产煤省(区、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煤矿劳动定员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15个省(区、市)相继出台了规范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防止超定员组织生产等方面的有关规定;2006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以安委办〔2006〕26号文件转发了山西、江西、重庆、陕西等省(市)的相关具体做法。
其中,河南省按照煤矿定员综合评价系数、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煤矿井下万吨用人率三项指标确定的数学模型,核定煤矿井下定员;福建省确定了煤矿采掘面比例系数,限定了最大采掘工作面个数和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等。
总体上看,各地煤矿劳动定员工作都在积极推进。
但是,各省(区、市)之间发展也不平衡,还有个别地区对煤矿劳动定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足。
主要表现在:没有严格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执行规定不严,甚至没有制定出台煤矿劳动定员的有关规定,因超定员组织生产所酿成的重特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暴露出煤矿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教训十分深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落实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工作,充分认识煤矿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劳动定员管理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从业
人员生命安全的重要措施,当前不少煤矿劳动组织管理不善,井下作业人员过多,是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必须立即纠正。
要认真组织实施煤矿劳动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没有制定有关规定的要抓紧制定。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同级煤矿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尽快组织煤矿企业合理确定井下定员,要求这项工作必须在今年年内完成。
二、严格执行劳动定员管理有关规定
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和所在省(区、市)的相关规定、要求,健全、完善煤矿劳动定员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严格定岗定员,切实控制入井人数。
(一)要明确专人负责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工作,认真执行相关工作制度,科学测算、合理确定煤矿劳动定员,严格上报程序。
(二)要制定并严格执行劳动定员考核办法,装设入井人员考勤系统,加强入井人员考勤,认真执行“限员挂牌”制,严格控制下井人数。
对多水平、多采区同时生产的矿井,要严格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达不到劳动定员要求的矿井,必须压产减人。
(三)要进一步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合理安排作业工序,严禁两班交叉作业,除带班人员和要害岗位、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外,严禁其他人员在采掘作业现场交接班。
(四)要积极推行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简化生产系统,合理集中生产,切实减少用人环节。
三、加强对煤矿劳动定员工作的监管监察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要按照本地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督促煤矿企业尽快测算、确定劳动定员。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监督、监察,将煤矿劳动定员管理情况纳入到监管监察计划中,切实履行安全监管监察职责。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劳动定员核定等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6〕14号)要求,对煤矿建设项目劳动定员核定工作严格把关,提高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
对超劳动定员或无劳动定员管理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据国务院《特别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严肃查处。
请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给辖区内各煤矿企业。
二○○七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