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补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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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出差人员差旅费报销标准,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出差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出差前填写“出差申请单”(见下表),期限由派遣领导按需予以核定,并按程序审核。

(二)凭“出差申请单”向财务部预支一定数额的差旅费,返回后一周内填具“出差补助报销单”并结清暂付款,在一周以外报销者,财务部应于当月薪金中先予扣回,待报销时一并核付。

(三)差旅费中“实报”部份不得超出合理数额,对特殊情况应由出差人出具证明,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

第三条往返出差所在地的普通公共交通车船费按实际单据报销。

第四条出差所在地通讯费、伙食费实行包干补助:

(一)、省内县城以及县以下地区:每人每天30元(其中通讯费10.00元,伙食费20.00元)。

(二)、省内地州市所在地以及省外地区:每人每天50元(其中通讯费10.00元,伙食费40.00元)。

第五条住宿费实行包干补助(但应出具相应发票),节约归己,超支自理:

(一)、省内县城以及县以下地区:每人每天50元;

(二)、省内地州市所在地:每人每天80元;

(三)、省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

注:出差时间为一天者,无住宿补助费。

第六条由公司派遣外出参加学习、会议、驻外地分公司等,如果经批准报销的会务费中已包含伙食和住宿费,或公司安排有伙食和住宿的,不再进行补助。

第七条特殊情况经公司经理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出差返回时填写出差补助报销单,相应票据附贴于报销单后,由相关人员签字确定后到财务部进行报销。

第九条特别注意,项目分公司员工上总公司与总公司员工下项目同属省内县城。

出差申请表

出差补助报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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