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最新版】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合同审查意见书

集团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委托,本所律师现就贵公司拟设立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态环保工程分公司而拟与乙方(龙萍)签订的《分公司

合作管理协议书》提出如下审查意见,谨供参考:

一、关于合作方式及合同关系性质的认定

合作标的为:设立并经营管理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态环保工程分公司。合作的双方为:贵公司和龙萍。合作方式为:龙萍负责分公司经营管理,贵公司提供资质和便利并对龙萍的经营管理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合同关系性质,系名为《分公司合作管理协议书》,实为一个混合合同。既双方在该《分公司合作管理协议书》均具有双重性质:贵公司即是出资方又是用人单位,龙萍即是分公司的出资人(提供经营管理)又是劳动者(受贵公司的监督管理)。

同时,根据合同内容,虽名为《分公司合作管理协议书》,但实际上包含内部承包合同的内容。

综上,贵公司与龙萍设立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态环保工程分公司主体适格,《分公司合作管理协议书》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设立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在此,提请贵公司注意,虽然贵公司和龙萍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但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双方拟设立的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态环保工程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贵公司承担。同时,龙萍作为贵公司的分公司管理者,其对外经营活动系职务行为,不直接承担民事责任,其经营行为的责任、后果亦由贵公司承担。

二、关于对《分公司合作管理协议书》相关条款的审查意见

1、关于合作方式

贵公司提供的《分公司合作管理协议书》对此约定过于简单,建议约定如下:分公司不独立核算、乙方负责分公司经营管理。若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分公司亏损,乙方应对其经营管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关于经营范围

建议贵公司在协议中予以明确载明,尤其是明确分工可以承接的业务范围。

3、关于经营管理期限

将第一款中的“与”字该为“并”字。

建议将第二款修改为:叁年经营期满,如双方有继续合作意愿,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继续签约。但乙方需在合作期满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建议将第三款修改为:叁年期满后,本协议立即失效,乙方不得再使用甲方资质材料承接新的项目。但仍有在建工程,本协议相关约定至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并履行该相关约定后,方为失效。

建议将第四款修改为:分公司注销手续办理完毕,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工作完成之日为经营管理期限的终止日。

4、关于分公司的管理

建议将第一款修改为:乙方负责分公司经营活动的实施,并承担其经营活动中的经济责任、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甲方负责监督,并有权向乙方追偿。

5、关于分公司财务管理

建议将第三款修改为:分公司的工程款项必须专款专用,在项目竣工完成前,不得将工程款项作为他用。工程资金来源自筹,债权债务由乙方全权负责清偿。同时,乙方若以分公司的名义对外借款,则须乙方个人名义出具承诺书承担连带责任。

6、关于乙方经营管理指标

建议将第三款修改为:工程进度满足甲方与建设方所签订的业务合同有关进度要求。乙方不得超进度领取工程款。

7、其他条款

鉴于贵公司与龙萍拟设立分公司,而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贵公司承担。以及我国建筑施工行业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的实际情况,建议贵公司在《分公司合作管理协议书》中加强对乙方个人责任的制约,并强调贵公司对乙方个人责任的追偿权利。

三、法律建议

如上述分析,贵公司提供的《分公司合作管理协议书》是一个包含内部承包合同内容的混合合同。双方拟设立的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态环保工程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贵公司承担。乙方龙萍即是分公司的出资人(提供经营管理)又是劳动者(受贵公司的监督管理)。贵公司应通过本协议及《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力,加强对龙萍的约束与管理。同时,建议贵公司与龙萍再签订一份《总经理聘用合同书》,以便从劳动法的角度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以不与《分公司合作管理协议书》相冲突为原则。最后,应明确贵公司对龙萍个人责任的追偿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