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奖惩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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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奖惩条例及实施细则

二〇一六年一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医院的内部管理,规范职工日常行为,建立一支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纪律严明,服务热情,工作积极向上的队伍,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本条例坚持人人平等的原则,院、科领导(科负责人)要率先垂范,言于律己,医院职工要从我做起,切实提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能力。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全院所有职工包括(返聘、聘用、借调和实习人员)。

第二章奖励

第四条全年出满勤者,医院在年终时给予员工本人一次性全勤奖500元(包括未请休假)。

第五条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创新、改革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能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奖励200—500元。

第六条堵住医疗漏洞,避免医疗差错发生者,奖励200—500元。

第七条代表医院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种比赛、竞赛,获得名次并为医院赢得荣誉者,奖励200—500元。

第八条科室或个人得到新闻媒体正面报道表扬者,奖励200—500元。

第九条对主动参加突发事件、保护公共财产有显著功绩者,奖励200—500元。

第十条鼓励医务人员开展科研课题,撰写论文。

(1)担任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并获奖励者奖励5000元。

(2)担任完成省级科研课题并获奖励者奖励2000元。

(3)撰写著作出版成册并发行者奖励1000元。

(4)对被各类杂志录用的论文给第一作者一次性奖励,自治区级300元、国家级500元、国际级1000元。

第三章处罚

第十一条本条例对违规违纪行为采取批评、处罚、连带责任管理办法。个人违纪行为除对当事人处罚外,其所在科室负责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院领导按分管科室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对职工违纪处理包括教育批评、罚款、调离岗位、停职并且停发工资、培训及解除劳动关系。罚款应按相应条款处罚,如本条例细则未包含的由院(科)领导研究决定后执行。对职工停职,停发工资、培训及解除劳动关系处分应由院务会研究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决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卫生法

律法规和医疗技术操作常规、诊疗常规,认真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杜绝各种差错、争议(事故)的发生。如有违者,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分级处理。

一、发生差错受到的处罚:一般差错,一次扣罚责任人50元;严重差错,一次扣罚责任人100元。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有重大差错者,扣罚200-500元。差错年内累计三次者解除劳动关系。(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确有过失,但经及时纠正未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或未造成任何后果的医疗纠纷:一般差错是指未给病人造成任何后果的差错;严重差错是指医疗过失已给病人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后果的差错。)

二、发生医疗争议(事故)受到的处罚:

1、对于责任医疗纠纷(事故),无论等级高低,责任科室或个人承担100%,院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对于技术性医疗纠纷(事故),无论等级高低,院方均承担80%,科室承担20%,原则上由科室自行处理(院方指导性赔付比例为:科室承担15%,直接责任人承担4%,间接责任人承担1%)。

3、对于混合医疗纠纷(事故),院方承担70%,科室承担30%,原则上由科室自行处理。(院方指导性赔付比例为:科室承担18%,直接责任人承担10%,间接责任人承担2%)。(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十五条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未造成经济损失者罚款200-500元;给医院、科室造成损失者,由当事人赔偿全部损失,情节严重者

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六条因医患纠纷而发生的赔偿费用金额由当事人、科室承担。

第十七条不能与同事密切配合完成应共同完成的工作任务;或诋毁他人、抬高自己;或给集体、同事不搭台、不补台,甚至拆台;或对同事恶意攻击、陷害、伪证制造事端者,扣发当事人100—300元。给医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扣发500—1000元,且2年内不得有评优、晋升资格。

第十八条将公物窃为已有,将医疗设备私自带至院外使用,扣罚200-1000元,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九条浪费医院资源,损坏公物、设备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者,扣罚200-1000元,并视情节由当事人给予赔偿。

第二十条凡无故不参加院(科)统一组织的会议、业务学习及各项活动者;凡未经领导批准,私自停诊者(包括脱岗30分钟以上者),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一次罚款30元;造成后果者视情节同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不能做到文明行医,有“生、冷、硬、顶、推”行为者,与患者及家属发生争吵,罚款50元,责任在本院人员的罚款200元,年内累计同一人违反3次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二条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患者的吃请,不得利用职权向病人索要收取钱物。违者一经查实除退赔款物外并按十倍罚款。情节严重者停职或解除其劳动关系。

第二十三条医务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搭车开药

或搭车进行各种检查,不准截留和克扣患者药品,违者一经查实按发生额十倍扣罚。屡教不改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四条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收现金、不准在票据上弄虚作假,凡违者一经查实扣发200-500元,情节严重者停职或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五条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假公济私,多收、少收或不收各种治疗、处置、检查费等,违者给予扣罚50元。或漏收费用的2-5倍处罚。屡教不改者给予停职培训甚至解除劳动关系。(因医院发展大局考虑经院领导批准而减免费用的人员不在本条例实施范围内)第二十六条全院职工都要自觉维护医院的利益,做到爱院如家,不利于医院的话不说,不利于医院的事不做,严禁任何人故意诋毁医院的声誉,向患者及家属泄露有关信息,由此引发医疗纠纷或给医院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经济损失者扣罚200-1000元或当事人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给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后果者,给予停职培训甚至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七条在每季度的社会调查中,病人满意率< 90%者,科内每人扣罚50元,科长,科室负责人及主管院长有连带责任并扣罚100元。

第二十八条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或者不能积极配合而影响正常工作者视情节一次扣罚50-100元.第二十九条科主任不能组织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病历讨论、术前讨论不及时扣罚科室负责人100元。

第三十条门诊必须坚持首诊、首科、首问负责制度,首诊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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