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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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意见】关于推进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府办意见】关于推进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府办意见】关于推进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为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六部门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8〕15号)精神,结合市级统筹棚改项目贷款资金使用及项目实际,现就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货币化安置的主要方式(一)政府购买房屋作为棚改安置房的方式。

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向开发企业择优集中购买户型合理、功能齐全、质量合格、价格优惠的房屋,用作棚改安置房,按照产权调换的政策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

(二)政府组织被征收人自主购买商品房的方式。

政府搭建房源展供服务平台,鼓励具备相应资质的开发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在平台上统一登记,实施房源统一归集、统一管理,引导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商品住宅,满足个性化住房需求。

(三)政府给予货币补偿的方式。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区政府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货币化安置的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

坚持政府主导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明确实施主体和责任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统一落实改造资金,统一组织货币化安置。

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合理引导被征收人通过市场购买商品住房进行安置,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居民自愿。

货币化安置工作应当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的回迁安置意愿。

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三)公开透明。

征收工作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履行公开、公示程序,保证征收改造过程政策公开、房源公开、价格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货币化安置工作透明、公正。

建保09年295号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保09年295号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的部署,扎实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

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

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

实施棚户区改造,既可以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又可以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四)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力争从2009年开始,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特别应加快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五)基本原则。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镇江市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贯彻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镇江市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贯彻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镇江市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贯彻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08•【字号】镇政办发〔2016〕78号•【施行日期】2016.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镇江市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贯彻意见镇政办发〔2016〕78号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1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明确工作目标和实施范围(一)工作目标。

从2016年起不断提高市区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改造(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201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达60%以上。

(二)实施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各辖市可参照执行。

二、多措并举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三)严格控制安置房建设。

市区原则上停止新建各类安置房。

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需要建设的,须经发改委、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论证同意,报市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搭建安置平台。

住建部门于2016年4月底前建立安置房源数据库,搭建安置服务平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安置住房,进入安置服务平台公布房源信息,供棚改项目责任主体及被征收群众选择购买。

申请进入服务平台的房源,价格要适当优惠,团购商品房需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支持团购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绥政办规〔2020〕3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绥政办规〔2020〕3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绥政办规〔202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市本级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房地产去库存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6〕33号)、《黑龙江省棚户区改造货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棚改发〔20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精神,加快推进市本级棚户区改造“三年攻坚”,通过货币化安置,切实改善市本级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实施范围城市规划区域内,具备平台选房和货币补偿条件的棚改地块、城中村、城镇危房和全国重点镇棚户区等符合国家政策的有关地块。

三、货币化安置原则房屋被征收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或购买存量商品房、二手房、政府新建房源安置。

开发企业和个人自愿提供房源,折价优惠,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购买,按市场化原则公平交易。

四、货币化安置方式货币化安置包含货币补偿和购买存量商品房、购买二手房和政府新建房源安置四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

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房屋价格和被征收地段周边商品房平均价格,出具评估报告。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总额包括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附属物价格、搬迁费、奖励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三个月)。

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总额包括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附属物价格、搬迁费、奖励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

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缩短安置周期,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市城六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工作目标在城六区棚户区房屋征收工作中,鼓励实施货币化安置,缩短过渡期,降低周转费,让群众提前享受改造成果。

三、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一)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照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可采取货币补偿与安置住房两种方式。

拥有其它产权住房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

没有其它产权住房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已购买部分产权的,未购买部分由承租人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单位产住宅房屋及部分产权住宅房屋,比照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仍按《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并政发〔2013〕13号)规定执行。

(二)货币补贴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在对原建筑面积货币补偿基础上,按照房屋市场评估单价增加15平方米的货币补贴。

增加补贴面积后不足55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的80%给予货币补贴;增加补贴面积后超过5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的50%给予货币补贴。

征收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每证补贴30000元。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15〕17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15〕17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15〕17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为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进程,有效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棚户区改造工作既是民生工程又是发展工程。

在棚户区改造中积极推进货币化安置,有利于满足棚户区改造居民多样化的安置需求;有利于减轻政府安置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压力,降低棚户区改造成本;有利于缩短安置周期,提高补偿安置效率;有利于实现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有效衔接、融合互动,消化商品住房存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

各市县政府是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主体,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做好前期论证、需求调查、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有序推进。

(二)群众自愿。

采取货币化安置要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的意愿,坚持货币补偿安置与实物安置相结合,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加大宣传引导,使被征收人切实了解货币补偿和购买商品住房的优惠政策,为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三)让利于民。

通过采取政府减免收费、开发企业让利等配套政策,协调各方利益平衡,最大限度让利于棚户区改造居民,让更多群众受益。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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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精选文档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发布机构:市城改办发布时间: 2016-02-25索引号: 0/20关键字:棚改主题分类: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5〕2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货币化安置,是指征收人采取“货币直接补偿给被征收人、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政府通过搭建平台或预订服务,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购”三种方式安置被征收人的行为。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区棚改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四条自2015年7月17日起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其货币化安置户数应达到被征收房屋户数的40%以上。

各区、各开发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纳入国开行、农发行贷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没有开工建设的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住房,应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

第五条对选择“货币直接补偿给被征收人”安置的项目,其货币化安置面积按原房屋面积计入安置面积,享受配套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对选择“购买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和“政府通过搭建平台或预订服务,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购”安置的项目,其货币化安置面积按实际购买商品住房面积计入安置面积,享受配套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若干意见》规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在执行《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办法》)“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规定的基础上,在征收奖励期限内再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作为奖励。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5〕1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5〕1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5〕12号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的要求和国家有关部委的工作安排,为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稳增长、惠民生,明确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力度,扩大有效投资,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居民自主、市场运作”的基本思路,遵循“等值交换”的原则,与城市棚户区改造居民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同时给予政策支持,引导群众选择政府集中采购、政府组织购买的存量房屋,以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安置需求。

二、主要方式(一)政府集中采购。

1.采购市场存量商品住房。

主城各区政府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的规定,集中采购部分市场上在建或已建成的普通商品住房供居民选择。

房屋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周边同类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相关实施办法和操作细则由主城各区政府自行制定。

2.消化存量保障性住房。

对于主城各区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危旧房改造安置房,满足危旧房改造群众安置需求后富余的存量住房可供城市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由主城各区政府参考代建价格,确定合理的购买价格。

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方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仔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看法》〔国发 37号〕精神,主动推动我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城镇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垦区危房。

城中村和城市危房改造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要充分敬重棚户区改造居民的意愿,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群众利益。

要依法履行公开、公示程序,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透亮公正。

第四条设区市、县〔市〕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要明确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主体和责任部门,制定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政策,协调组织推动等工作。

第五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包括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和居民自主购置安置房、政府购置存量商品房源作为安置房和货币补偿3种方式。

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置安置房,是指在敬重棚户区改造居民自愿的前提下,政府组织有购房需求的棚户区改造居民,通过政府搭建的服务平台,自主购置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满意其独特化的住房需求。

政府购置存量商品房源作为安置房,是指政府通过集中选购方式,购置存量商品房用于安置棚户区改造居民。

货币补偿是指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棚户区改造居民。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可以是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包括已经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的期房和取得房屋全部权证的现房。

第七条设区市、县〔市〕政府对棚户区改造居民赐予的补偿内容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设区市、县〔市〕政府可在此基础上,再赐予肯定比例的补助和嘉奖,详细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襄政办发〔2016〕75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襄政办发〔2016〕75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正文:----------------------------------------------------------------------------------------------------------------------------------------------------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襄政办发〔2016〕75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切实改善民生,消化商品房库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市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提出如下意见:一、货币化安置的意义在棚户区改造中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扩大货币化安置比例,有利于降低商品房库存,调整结构,实现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联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减轻安置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压力,降低安置成本,提高安置效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货币化安置方式按照“政府引导、依法依规、市场运作、自主选择”的原则,通过货币化安置,满足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多样化安置需求。

货币化安置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直接将补偿资金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租赁住房或用于其他支出。

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要畅通安置房源信息渠道,加强信息发布监管,提供真实准确的房源信息。

(二)被征收人通过政府搭建的交易平台选购住房,政府将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

各城区政府(管委会)积极为被征收人争取购房优惠,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或个人)签订购房合同后,由政府直接向开发企业(或个人)支付购房款,购房款与征收补偿款差额部分由政府、开发企业(或个人)和被征收人等三方具体结算。

(三)由政府购买房源进行安置。

各城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采购程序,依法依规推进购买工作,原则上房屋购买价格上限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29•【字号】濮政〔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濮政〔201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濮阳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补偿第三章安置方式第四章平台建设与房源筹集第五章资金来源和优惠政策第六章工作要求第七章附则濮阳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有效缩短安置周期,加快安置进度,满足棚户区居民多元化需求,消化存量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含城中村)(以下简称棚户区),且纳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更新办公室)是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政策制定、计划编制、组织协调、督导考核等工作;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城管、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居民自愿、分类施策的原则,在尊重群众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满足棚改居民多元化需求,消化存量商品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2x‟103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建保字…202x‟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由政府主导实施的、已经列入省、市棚改计划的项目,包括城市棚户区、重点镇棚户区。

城中村改造还迁安置房和城市危房改造纳入城市棚改范围。

第三条棚改货币化安置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国家、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程序,在尊重群众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鼓励棚改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

第四条对本办法实施后批准的棚改项目,应积极引导棚改居民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

原已审批的棚改项目,具备1实行货币化安置条件的,也可采取货币化安置。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棚改货币化安置,包括以下三种方式:(一)政府购买房源安置。

指政府集中购买商品房对棚改居民进行安置;(二)政府搭建平台组织棚改居民选购商品房安置。

指政府搭建交易平台,组织有购房需求的棚改居民自主购买存量商品房进行安置,政府将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售房的企业或个人;(三)纯货币安置。

指政府直接将补偿资金支付给棚改居民,由棚改居民自行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租赁住房或用于其他支出。

第六条政府购买和搭建平台组织棚改居民购买的商品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145㎡范围内;(二)属于期房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交付使用时间不超过12个月;属于现房的,取得销售备案证或房屋权属登记证;(三)建设手续齐全,质量安全合格,基础设施完备,满足基本使用需求;(四)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五)出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且近3年开发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企业信用良好;出售房屋的个人未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住建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

【住建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

【住建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切实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房地产去库存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8〕33号)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科学规划项目,加强土地供给(一)坚持规划的主导作用,加快编制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方案,切实搞好棚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衔接。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部门要优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控详规划,优先给予安排。

(二)科学编制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坚持实行“全市统筹、市区结合、分批改造、分期实施”的棚户区改造推进模式,根据“十三五”棚户区改造规划安排,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分期组织实施,由城市中心向城市外围有序推进。

(三)紧密结合国家政策、产业发展和土地需求,制定棚户区改造土地供应计划,逐步调整土地供应模式,弹性释放适量土地。

对列入棚改计划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纳入年度用地供应计划、优先给予安排。

对已腾空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在符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合理确定供应规模,主要采取出让的方式分宗供地,并优先用于偿还棚户区改造贷款,努力实现收支基本平衡。

二、明确安置政策,畅通安置渠道(一)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以货币化安置为主,由群众自愿选择,鼓励群众选择货币化安置,取得补偿后自主购房。

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且其调换房屋采取出让方式供地建设的,办理商品房产权。

(二)明确货币化安置相关标准。

货币化安置补偿款由以下几方面构成:1.房屋补偿费。

按照被征收人房屋应上靠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商品住房的市场价值进行核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3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3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3.07施行日期2016.03.07文号石政办函〔2016〕33号主题类别城市建设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7日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河北省城镇棚户区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5〕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中心城区(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范围内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棚改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遵循以人为本、群众自愿、政府主导、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辖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全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中心城区启动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以直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引导棚改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用房。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14•【字号】南政综〔2017〕349号•【施行日期】201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南政综〔2017〕3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进程,缩短房屋棚改居民过渡周期,提高安置效率,打通商品房与安置房转换通道,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目的和要求在棚户区改造中积极推进货币化安置,有利于棚户区居民更好地融入城市社区;有利于提高城市资源配置效率,减轻政府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压力;有利于化解商品住房库存,防范金融风险。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转变观念,把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的政策支持力度,完善推进机制, 明确责任,加强督办。

根据当地商品住房库存情况制定相应政策措施,精准发力,切实加快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

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原则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号)和《关于印发化解房地产库存和推进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案》(闽政〔2016〕410号)精神,各县(市、区)“棚改项目和房屋征收实行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

对于商品住宅库存量较大、消化周期长的县(市、区),要进一步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

按前3年新建商品住房月均销售量计算,新建商品住房库存去化期限超过12个月或者安置房源充足的县(市、区),新实施的棚改项目原则上暂停建设安置房。

棚改居民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各县(市、区)政府在现有安置房源中予以调剂;现有安置房源数量不满足产权调换需求的,由各县(市、区)政府统购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大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2〕14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大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2〕14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大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大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优化大棚户区改造安置政策,满足群众多元化安置需求,依据《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储备制度改革加强储备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郑办〔2020〕17号),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分类施策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

二、工作目标通过实施货币化安置,满足动迁群众多元安置需求,缩短群众安置周期,提高安置效率,减少过渡安置费用,集约建设用地,消化存量房源,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结合安置房建设三年攻坚行动,集中利用3年时间,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确保2024年群众回迁安置全部完成。

三、适用项目大棚户区改造中安置用地未开工建设的项目。

四、处置方法(一)实施主体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是推进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主体,可委托参改企业和市、区级政府国有平台公司具体实施。

要积极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处置、协议签订以及确定货币化补偿标准等基础性工作,确保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有序推进。

首套房尚未回迁项目采用货币化安置的视为首套房回迁安置。

(二)补偿方案确定由辖区政府充分征求被安置对象意见,经“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货币化补偿标准和方案。

方案确定后,实施主体要向被安置对象公布手续办理流程、细则等,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07•【字号】新密政办〔2016〕50号•【施行日期】2016.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密政办〔2016〕5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16〕40号)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6〕4号)文件精神,完善、优化棚户区改造安置政策,打通保障房和商品房通道,缩短安置周期,促进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由实物安置为主向货币化安置为主转变,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进程,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在棚户区改造中大力推行货币化安置,是新形势下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有效途径。

推行货币化安置,有利于满足棚户区群众多元化需求;有利于疏解中心城区功能、降低人口密度,减轻城市承载压力,优化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有利于减少过渡安置时间,有效缩短安置周期,加快安置进度;有利于消化市场存量和潜在存量的安置房、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13•【字号】宁政办发〔2016〕135号•【施行日期】2016.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意见宁政办发〔2016〕13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119号)精神,积极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实现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联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意见如下:一、提高奖励标准。

各区政府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时,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20%的奖励。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二、落实扶持政策。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规定申请国开行专项贷款,在同等条件下,对货币化安置比例大的项目优先安排使用金融机构专项贷款。

相关税收优惠及财政支持政策,按照《南京市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整治行动计划》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强化服务职能。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各区开展政府搭桥提供普通商品房作为棚户区安置房的服务。

通过搭建服务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安置住房,进入服务平台公布房源信息,根据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人安置需求,鼓励并引导被征收人通过市场购买房屋。

鼓励和引导进入服务平台的房地产企业,对棚户区居民购买普通商品房给予适当的价格优惠。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28•【字号】湘政办发[2015]91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住房保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5]9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精神,提高住房保障效率,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棚户区改造规划及棚户区改造居民实际需求,合理调整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中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的比例,坚持"两条腿走路、货币化安置优先"原则,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适当减少新建安置房屋数量,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

自2016年起,各市州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安置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50%。

对2015年实物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条件成熟的经申请调整备案可转为货币化安置。

二、政策措施(一)计划安排优先。

在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安置意愿的基础上,积极鼓励选择货币化安置。

省人民政府确定年度计划目标任务时,优先统筹安排货币安置比例大的市州和项目。

(二)财政资金支持。

2016年起,省级专项补助和基础设施配套资金对货币安置比例大的项目予以倾斜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实际情况,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扶持方法和标准,鼓励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

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领取货币化安置补偿款后,在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含)内购买本市、县商品住房的,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证明、购房款支付凭证和《货币化安置证明》,可由市、县政府按照购房款(不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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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切实改善民生,消化商品房库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市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货币化安置的意义
在棚户区改造中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扩大货币化安置比例,有利于降低商品房库存,调整结构,实现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联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减轻安置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压力,降低安置成本,提高安置效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货币化安置方式
按照“政府引导、依法依规、市场运作、自主选择”的原则,通过货币化安置,满足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多样化安置需求。

货币化安置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直接将补偿资金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租赁住房或用于其他支出。

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要畅通安置房源信息渠道,加强信息发布监管,提供真实准确的房源信息。

(二)被征收人通过政府搭建的交易平台选购住房,政府将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

各城区政府(管委会)积极为被征收人争取购房优惠,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或个人)签订购房合同后,由政府直接向开发企业(或个人)支付购房款,购房款与征收补偿款差额部分由政府、开发企业(或个人)和被征收人等三方具体结算。

(三)由政府购买房源进行安置。

各城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采购程序,依法依规推进购买工作,原则上房屋购买价格上限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

三、货币化安置支持政策
(一)关于货币补偿奖励
对选择货币补偿,并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给予以下奖励:
1.住宅房屋价格奖励。

分时段给予不超过被征收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15%的奖励。

2.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奖励。

按被征收人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
奖励。

3.争先签约奖励。

按第1—5工作日、6—10工作日、11—15工作日三个时段,分别给予被征收人10000元、5000元、3000元的奖励。

4.搬迁腾房奖励。

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搬迁腾空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奖励。

5.物业服务费奖励。

按照户均100平方米、市区一类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1 4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三年的奖励。

(二)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1.居民因个人房屋被依法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并重新购房,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价格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价格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2.对拥有一套住房且已结清贷款的被征收人(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最低首付比例30%;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被征收人(家庭),购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40%;
3.实施货币化安置的棚改项目,计入年度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同等享受各级资金补助和国家政策性银行优惠贷款政策支持。

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改安置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改安置房的,按照《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调整商业建筑与住宅建筑比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襄政办发〔2016〕37号)执行。

将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用地转变用途、调整规划建设条件用于棚改安置房的,应依法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更改土地出让合同。

对购买在建、已建成商品住房用于棚改安置房的,要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明确土地分摊、地价款核算等事项。

4.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5.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原房屋性质为住宅的,可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自愿选择在原被征迁房屋的学区或新居住地的学区入学,教育部门应予以支持。

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重新购房居住的,可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商品住宅房屋买卖合同,先行办理户口迁转手续,公安部门应予以支持。

四、工作要求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把棚户区改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强化督办。

要为被征收人购买安置住房建立绿色通道,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要加大宣传力度,完善信息公开,深入细致做好被征收人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要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公开透明,规范操作,严格履行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对在棚户区改造中违规操作、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规追究责任。

2016年12月21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襄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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