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论文:浅析环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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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论文:浅析环境犯罪
摘要环境资源是人类生存的依托,是社会进步的保障。日益严重的资源破坏、环境恶化,使人们认识到刑罚保护环境资源的必要性,对环境犯罪行为予以全面认识、健全的法律体系、有力的刑罚保障,对护人们的生存和发展基础必不可少。
关键词环境犯罪刑罚
生产力的巨大飞跃推动了人类文明的进步,同时不可避免的造成了不可挽救的环境与资源破坏。根据各有关部门统计,由于环境犯罪导致的环境恶化、资源破坏数字是触目惊心的,进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巨大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区域性环境灾害对人民造成的伤害是难以抚平的。在发展中国家,80%~90%的疾病和1/3以上死亡者的死因都与受细菌感染或受化学污染的水有关。环境问题已不仅仅对国民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还会影响国际贸易,危及到国际声誉。
一、环境犯罪
随着人们对环境资源保护认识的提高,对环境犯罪问题的研究也逐步深入。1997年修订《刑法》的过程中,设立了专门的章节,通过刑罚的方式保护环境资源,但未对环境犯罪予以明确界定。付立忠通过列举犯罪的主观方面内容,将
环境犯罪定义为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主体,故意、过失或者无过失实施的污染大气、水、土壤或破坏土地、森林、草原或珍稀濒危动物等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具有现实危险性或危害后果的作为或不作为。李卫红从行为应受刑罚性给出环境犯罪的界定,是指违反环境法规,破坏环境生态系统,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事处分的行为。王秀梅突出了环境犯罪违反的是国家环境、资源保护法律,造成或足以造成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或者致使他人生命健康或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纵观各家学说,环境犯罪的内涵主要由一下几个方面构成:一是环境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范;二是环境犯罪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类利益造成损害;三是情节严重,需要用刑法调整。
环境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具有不同于一般犯罪行为的特点:首先,环境犯罪是具有从属性。环境犯罪的前提是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刑法》中并没有具体规定违法内容,这一特殊犯罪行为具有行政从属性。其次,环境犯罪具有隐蔽性。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破坏行为造成的结果很多时候由技术、认识水平所限,不能及时发现,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隐蔽性。第三,环境犯罪具有后果严重性。环境犯罪行为影响范围广泛、危害持续时间长,更多的时候产生的后果是无法弥补、损失是无法估量的,具有后果严重
性。第四,环境犯罪具有时代性。环境犯罪是随着科技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伴随而生的,是现代经济的产物。经济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到环境犯罪的构成与否,一定的认知条件下,同一行为产生的后果不尽相同,因而环境犯罪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第五,环境犯罪具有复杂性。生态系统是由各种因素互相支撑组成的,一个生态问题的产生原因是多样的,这受制于科技的发展水平,因而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是难以确定的,具有复杂性。
二、我国环境犯罪法律规范中存在不足
《刑法》以及七个修正案中对有关环境资源的保护予以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理有关环境犯罪中出现的问题出台了若干司法解释,《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专项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等制定刑事责任条款作为副属性环境刑法内容。我国的环境犯罪法律规范中存在着不足,表现在:
第一,体系不科学。具体表现为一是在《刑法》中,环境犯罪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环境犯罪作为特殊犯罪形式必然侵犯国家的社会秩序,但环境犯罪最直接侵犯的法益是公民、法人依法拥有的环境权益,这种规定方式不能体现这一终极目的;二是我国的环境犯罪具有一定的行政附属性,对环境犯罪违法行为的追究是通过有关环境行政法律
规范引导的,《刑法》对最终适用进行规定,不规定具体犯罪内容,不利于对环境犯罪行为的主动追究。
第二,有关危险犯规定缺失。现行有关法律规范将环境犯罪笼统的作为结果犯进行惩处,没有突出环境犯罪的特殊性。一些污染性的环境犯罪一旦发生会造成不可逆转的恶果,缺少对危险犯的规定,是对环境犯罪的危害认识不够全面,会放纵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的环境犯罪行为,进而也是将人民的环境权益置于危险之中。
第三,缺少严格责任的适用。实践中,有关环境犯罪的刑罚适用仍坚持“无罪过即无犯罪”的原则,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作为评判依据,导致一些违法行为脱离法律制裁。环境资源是一定区域人类的共同权益,缺少严格责任的归责方式不足以凸显刑罚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的优势和力度。
第四,保护范围有限。现行《刑法》中九条14个罪名不足以应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资源破坏问题。结合有关环境保护单行法规,现行《刑法》中缺少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物遗迹等的保护,对草原资源污染破坏、海洋污染陆源污染源的刑事惩罚的缺失。现行有关规定过多的是对可评估的人身、财产损失的关注,缺少对整体生态影响的评判,保护范围有限。
第五,客体内容不清。犯罪客体是犯罪的直接作用对象,
是犯罪本质特征的直接表现,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的基础依据。现行《刑法》将有关环境犯罪的规定纳入“妨碍社会秩序”一章中,不能突出环境犯罪的特殊性。违反有关环境法律规范,必然侵犯社会管理秩序,但其最终侵害的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合法的环境权益,弱化了对环境权的保护。
第六,刑罚手段单一。目前有关环境犯罪的惩处,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身罚,一是进行罚金。环境犯罪行为的发生造成的恶果,很多时候是无法估量的,单纯的人身自由限制、有限数额的罚金都不足以弥补违法行为对环境资源造成的损害,不足以弥补对人类生存与发展空间造成的损害。同时,在环境犯罪人身罚和财产罚中,适用形式有限,不利于对环境犯罪进行预防和惩处。随着人们对环境资源的依赖、可利用程度的降低,现有刑法中对环境犯罪的惩罚力度远不足以反映出环境犯罪的危害性,不足以凸显环境资源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三、完善我国环境犯罪法律规范内容
针对我国目前环境犯罪有关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1.规范法律体系。有关环境犯罪法律规范的模式选择,学界莫衷一是,综合多数学者意见,笔者同意学习借鉴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