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附加刑
并处罚金的计算方式以及数额的确定是如何规定的
并处罚⾦的计算⽅式以及数额的确定是如何规定的并处罚⾦是刑法中附加刑的⼀种,关于并处罚⾦的计算⽅式是怎么样的?我们的法律中对于并处罚⾦的计算⽅式有没有作出相关的说明以及关于并处罚⾦的数额是怎么确定的有没有具体的相关标准?现在店铺⼩编将在下⾯的⽂章中为您分析并处罚⾦的计算⽅式以及数额的确定问题。
并处罚⾦的计算⽅式以及数额的确定是如何规定的罚⾦刑的数额确定:1、我国刑法关于罚⾦刑的数额,采取了三种⽴法模式:倍⽐罚⾦刑、限额罚⾦刑、⽆限额罚⾦制。
其⽆限额罚⾦制⽐较普遍。
2、刑法虽然对其最⾼数额⼀般没有限制,但对其最低数额则有所限制,原则上不能少于1000元,未成年⼈犯罪是最低数额不少于500元。
3、数个罚⾦刑的数额计算问题:对于数罪分别被判处数个罚⾦刑的,应把数个罚⾦罚数额总和相加,收取总额。
如果被判处数个罚⾦刑及没收财产的,合并执⾏。
如果是数个罚⾦刑及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没收全部财产。
《最⾼⼈民法院关于适⽤财产刑若⼲问题的规定》第⼆条 ⼈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缴纳罚⾦的能⼒,依法判处罚⾦。
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数额标准的,罚⾦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千元。
对未成年⼈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但罚⾦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第三条 依法对犯罪分⼦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的,应当实⾏并罚,将所判处的罚⾦数额相加,执⾏总和数额。
⼀⼈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没收财产刑。
以上就是⼩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你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关于并处罚⾦的计算⽅式以及数额的确定⽅⾯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刑罚的种类与适用原则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 限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的刑罚
方法。
适用对象
罪行较重,需要长期关押的犯罪分 子。
期限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 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 过25年。
无期徒刑
定义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 由,实行强制劳动的刑罚方法。
适用对象
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 罪分子。
减刑的程序
减刑必须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假释制度
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 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的条件
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或十年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 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累犯制度
累犯定义
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 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类
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累犯处罚原则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自首与立功制度
1 2
自首定义
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行为 。
立功定义
期限
无期徒刑没有明确的期限,但可 以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进行减刑
或假释。
死刑
定义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适用对象
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分子。
执行方式
死刑一般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执行前 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03
什么叫做刑法的附加刑
一、什么叫做刑法的附加刑按照我国刑法规定,附加刑,又称为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适用附加刑时,一个犯罪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我国刑法中的刑种共9种。
其中,主刑5种,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4种,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什么叫做刑法的附加刑二、如何“考虑”财产状况(一)被告人的财产富裕,不能成为增加责任刑的情节。
因为被告人的财产富裕,既不能表明其犯罪的不法增加,也不能表明其犯罪的责任加重;(二)基于同样的理由,被告人的贫穷也不能成为减少责任刑的情节;(三)被告人的财产富裕,不能成为增加预防刑的情节。
因为并不是富人犯罪的可能性大,穷人犯罪的可能性小,再犯罪的可能性与其财产的多少没有直接关系;(四)被告人的贫穷是减少其预防刑的情节。
对贫穷的被告人判处高额罚金,不仅导致罚金刑难以执行,而且引起被告人的不满,难以促使其悔过自新。
此外,高额罚金反而可能促使被告人再次实施财产犯罪,因而不能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
所以,在裁量罚金刑时,对于贫穷的被告人应当减少罚金数额。
概言之,所谓判决罚金时要考虑犯罪人的财产状况,是指在犯罪人不可能缴纳按照责任刑确定的罚金数额时,必须减少罚金数额,而不是在犯罪人富裕的情况下,在按照责任刑确定的罚金数额基础上增加罚金数额。
三、如何解决罚金刑的执行难等问题罚金刑是一种优点与弊端都非常明显的刑罚方法,对罚金刑的适用一定要注意发挥其积极功能、避免消极功能。
本人认为,为了克服罚金刑的弊端,解决罚金刑的执行难等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在决定罚金的数量时,应适当考虑犯罪人的现有经济条件以及潜在的经济能力;对于具有经济能力的人,应判处与犯罪相适应的罚金;对于明显没有缴纳罚金能力的罪犯,不宜判处罚金或者判处少额罚金。
这一措施旨在克服罚金刑可能导致的不公正性;(二)应实行说明罚金来源制度,避免由亲属缴纳,防止犯罪人以违法所得缴纳罚金。
刑法概述
2、从法定情节上严格限制
在有死刑之罪的条文中,死刑都是作为选择刑罚而规定的, 在有死刑之罪的条文中,死刑都是作为选择刑罚而规定的, 没有把死刑规定为唯一适用的刑罚,即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没有把死刑规定为唯一适用的刑罚,即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因此 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只有其中极少数罪大恶极、 ,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只有其中极少数罪大恶极、罪该处死的 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的决定和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决定 虽然对走私、投机倒把、盗窃、流氓、 ,虽然对走私、投机倒把、盗窃、流氓、故意伤害等几类犯罪也 但仍然是以“情节特别严重” 补充规定了死刑 ,但仍然是以“情节特别严重”、“危害特别 严重”等作为适用死刑的严格的限制条件的。 严重”等作为适用死刑的严格的限制条件的。
第6页
中国刑法》 《中国刑法》概述
3、从核准的程序上严格控制
杨希贤
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 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杀人、强奸、 抢劫、 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 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 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 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第3页
中国刑法》 《中国刑法》概述
杨希贤
按我国刑法分则规定,适用无期徒刑的有二十个条文, 按我国刑法分则规定,适用无期徒刑的有二十个条文,连 同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的决定和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决定, 同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的决定和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决定,可以 适用无期徒刑的,共涉及二十九个条文。此外, 适用无期徒刑的,共涉及二十九个条文。此外,军职罪条例还 规定有十个条文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规定有十个条文可以适用无期徒刑。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罪行 严重的反革命和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抢劫、强奸、流氓、 严重的反革命和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抢劫、强奸、流氓、 贪污、惯窃、诈骗等重大刑事犯罪分子。 贪污、惯窃、诈骗等重大刑事犯罪分子。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主要在监狱执行。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主要在监狱执行。无期徒刑 从性质上讲是一种终身监禁的刑罚。但是, 从性质上讲是一种终身监禁的刑罚。但是,只要罪犯认罪改造 改恶从善,仍有希望获得人身自由。 ,改恶从善,仍有希望获得人身自由。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刑罚 的目的,不是单纯的“惩办主义” 的目的,不是单纯的“惩办主义”,而是为了教育改造犯罪分 子。
【司考】刑罚体系(中):附加刑
刑罚体系(中):附加刑一、附加刑:罚金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独立适用时主要是针对较轻的罪行。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
(一)罚金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它既可适用于处刑较轻的犯罪,也可适用于处刑较重的犯罪。
从犯罪性质上来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1.经济犯罪:主要是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2.财产犯罪: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犯罪: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个法条,其中约50%的法条规定了罚金。
此外,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部分条文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应遵循刑法分则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1.没有规定具体数额(无限额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被判处罚金刑时,最低数额不少于500元。
2.明确或者变相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数额(限额罚金):如《刑法》第192条、第193条均明确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上限与下限,《刑法》第160条、第175条根据定的基准(如判处违法所得)也可以确定罚金数额的上限与下限。
对于限额罚金,法院应在法定幅度内,适度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与犯罪分子罪行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三)罚金的适用方式1.单科式:只单独适用罚金,主要针对单位犯罪。
如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
2.选科式:要么不适用,要么单独适用。
如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并科式:判处主刑同时并处罚金。
如倒卖文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必须附加适用罚金,不能不用,也不能单独适用罚金。
论我国的刑罚体系
论我国的刑罚体系论我国的刑罚体系一,刑罚体系概论所谓刑罚体系,是指国家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为指导原则,通过刑法的规定而形成的、由一定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而组成的序列。
我国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基本的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对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刑。
附加刑又称从刑,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
对一个罪可以适用一个附加刑,也可以适用数个附加刑主刑有5个:萱制、拘殁:、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有4个: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我国现行的刑罚体系是在长期同罪犯作斗争中产生并逐步发展和完善的。
1979 年刑法参考了各国立法,形成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
1997年刑法修订,仍继承了这一刑罚体系,即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设有五种主刑:①管制。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在原单位或居住地,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或工作,进行改造的刑罚。
②拘役。
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由人民法院判决后,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③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④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在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中,它是最严厉的惩罚方法,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严重,但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严重犯罪分子。
⑤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主要适用于那些气焰嚣张、罪行特别严重、主观恶性很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除上述五种主刑外,还有附加刑,它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又称从刑。
刑法规定的附加刑
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是指在判处主刑的基础上,根据犯罪的情节和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对犯罪人作出的一种或几种限制人身自由、权利、行为的刑罚。
附加刑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惩罚犯罪人、预防再犯以及保护社会安全。
根据我国刑法,附加刑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拘役:拘役是指对犯罪人在刑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需要在固定的监狱或专设场所服刑。
拘役的刑期一般在1个月至6个月之间,最长不超过1年。
拘役期满后,犯罪人即可获释。
拘役刑适用于轻度违法犯罪,对于违法行为较轻的犯罪人进行警示和约束。
2.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人限制其个人行为自由,并由社区或监狱进行管理,犯罪人必须遵守规定,报到、接受教育或接受劳动。
管制的刑期一般不超过2年。
管制适用于一般性轻度刑事犯罪,对于犯罪人进行一定的社区监管和约束。
3.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对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剥夺选举权、被选举权和任职资格,限制其从事与国家政权有关的活动。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主刑相同,但不得超过终身。
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丧失政治信用、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的犯罪人。
4.罚金:罚金是指犯罪人按照一定数额支付给国家的经济处罚。
罚金数额一般由法院根据犯罪人的财产状况和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
罚金适用于涉及非法经济利益、犯罪所得等经济犯罪。
5.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指对犯罪人非法所得的财产,或者用于犯罪的工具、赃物等财产进行依法没收。
没收财产适用于侵犯财产犯罪、涉及恐怖活动、贩卖毒品等犯罪。
附加刑的适用应当严格依法,不得随意加重犯罪人的刑罚,同时也应当根据犯罪人的改造和社会危险性情况进行相应的减刑或撤销附加刑的决定。
附加刑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社会安全,对于一定情节的犯罪人起到有效的约束和警示作用。
刑事犯罪适用法律问题(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事犯罪适用法律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刑法作为规范犯罪行为、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对于刑事犯罪的适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刑事犯罪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适用问题以及法律完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刑事犯罪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1. 依法治国原则: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方略,刑事犯罪适用法律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原则,确保法律的公正、公平、公开。
2. 保障人权原则:在刑事犯罪适用法律过程中,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3.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刑事犯罪适用法律过程中,既要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惩罚,又要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感化、挽救。
4. 证据裁判原则:在刑事犯罪适用法律过程中,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定罪量刑。
5.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事犯罪适用法律过程中,无论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地位如何,都应依法受到公正、公平的审判。
三、刑事犯罪适用法律的具体问题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问题在刑事犯罪适用法律过程中,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保障其辩护权,确保其有充分的机会为自己辩护。
其次,要保障其上诉权,使其对一审判决不服时,能够依法上诉。
此外,还要保障其隐私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2. 刑罚适用问题在刑事犯罪适用法律过程中,要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惩罚。
首先,要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适当的刑罚。
其次,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家庭情况、社会影响等因素,依法对刑罚进行调整。
此外,还要注意刑罚的执行,确保刑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 证据认定问题在刑事犯罪适用法律过程中,要依法认定证据。
首先,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其次,要充分运用技术手段,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此外,还要加强对证据的审查、核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独立适用附加刑
一、附加刑种类:
我国刑法第34条规定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
第35条规定了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附加刑。
二、对于附加刑,我国刑法规定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但独立适用的情形不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而是刑法明文规定有独立适用的,则适用。
如果没有规定独立适用的,则不得予以适用。
三、只要用上刑法中关于刑罚的规定,则构得上犯罪的标准。
犯罪者当然会有犯罪的案底,也算受过刑罚的,是算有前科的。
这是《刑法》是规定的。
即《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
刑法的法律后果包括(3篇)
第1篇一、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人对国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刑罚:刑罚是刑法的主要法律后果,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基本刑罚,包括以下几种:a. 管制:限制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
b. 拘役: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
c. 有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由监狱执行。
d. 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由监狱执行。
e. 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
(2)附加刑:附加刑是主刑的补充,包括以下几种:a. 罚金: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
b.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
c. 没收财产:没收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和犯罪工具。
2. 赔偿损失: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民事责任:犯罪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拘留:对于某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决定拘留。
5. 刑事和解:犯罪分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赔偿损失: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恢复原状:犯罪行为破坏他人财产的,犯罪分子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3. 修理、重作、更换:犯罪行为损害他人财产的,犯罪分子应当承担修理、重作、更换的责任。
4. 停止侵害:犯罪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分子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
5. 排除妨碍:犯罪行为妨碍他人行使权利的,犯罪分子应当承担排除妨碍的责任。
6. 消除危险:犯罪行为给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犯罪分子应当承担消除危险的责任。
7. 返还财产:犯罪分子非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应当返还给受害人。
刑法学名词解释完整版(总则12-19章)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刑罚: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目的: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
……………………………………………………第十五章:刑法的体系与种类
特殊预防:指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一般预防: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主刑: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
数罪并罚: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缓刑: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驱逐出境: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累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附加刑并罚问题探析
附加刑并罚问题探析作者:季玉良谭海军吴亮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32期摘要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三种,剥夺政治权利是资格刑,罚金和没收财产刑是财产刑。
附加刑并罚问题,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争议较大。
资格刑与其他刑罚的并罚,应按照并科原则处理;资格刑与资格刑的并罚,应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处理。
没收财产刑相关的并罚,应按照吸收原则处理;其他财产性的并罚,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关键词附加刑资格刑财产刑并罚作者简介:季玉良、谭海军、吴亮,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11.223一、问题的提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一人犯数罪行的,除应执行判处的主刑外,还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按照并科原则执行。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种,罚金和没收财产刑是财产刑,剥夺政治权利是资格刑。
数罪中既有被判处财产刑又有被判处资格刑的,如同时被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刑又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虽然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我国大陆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都不存在分歧,均按照并科原则一并执行,实际执行也不存在困难。
如果既有被判处罚金刑又被判处没收财产刑的,应如何并罚?同种类的附加刑的并罚,即罚金与罚金,没收财产与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与剥夺政治权利应当如何并罚?这些都是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出现的问题,但立法上都无明确规定,容易引起争议,影响司法实践操作。
二、资格刑的并罚(一)资格刑和其他刑罚的并罚我国刑法中所称的资格刑就是剥夺政治权利刑,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故当同时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时,除应执行判处的主刑外,则按照并科原则,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仍需执行;当同时判处没收财产刑、罚金刑和剥夺政治权利时,虽然法律上没有规定,但在实践中也按照并科原则一并执行。
刑事案件主要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侵犯国家、社会或者公民合法权益,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在我国,刑事案件的查处与审判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本文将主要探讨刑事案件中的主要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人对所犯罪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刑罚的种类: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2. 刑罚的适用原则:刑罚的适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刑罚的设定、适用和执行,必须以刑法为依据。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一切犯罪分子,不论其社会地位、民族、性别、年龄等,都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刑罚的执行:刑罚的执行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实施的刑罚措施。
刑罚的执行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主刑的执行: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的执行: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3)刑罚的减免:在特定情况下,根据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可以减免刑罚。
三、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义务。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赔偿损失:犯罪行为人对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恢复原状:犯罪行为人对被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恢复原状。
3. 赔偿精神损害:犯罪行为人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采取补救措施:犯罪行为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人对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的行政制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
我国的主刑附加刑分别有哪些
一、我国的主刑附加刑分别有哪些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它只能独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
主刑分为以下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罚金刑属于财产刑的范畴,它是以强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交纳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
《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我国的主刑附加刑分别有哪些二、国家刑罚的目的是什么国家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特殊预防。
即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他们再次犯罪;(二)—般预防。
即通过适用刑罚惩罚犯罪,教育和警戒社会上某些有可能效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使他们不致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刑法和刑罚的区别是什么《刑法》为我国的一部法律,而刑罚为是一种处罚方式。
(一)《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的总称。
具体说来,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根据本阶级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对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的总和。
(二)刑罚是指依照法律对违法者实行的强制处分,对犯人的惩罚。
刑罚是国家创制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剥夺,并且表现出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行为的否定评价,并起到改造罪犯、保护社会和警醒世人的作用。
形式刑法的名词解释
形式刑法的名词解释在当代社会中,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正的基石。
而形式刑法作为法律的一种形式,是指那些规定刑罚形式的法律规定。
形式刑法的名词解释涉及到刑罚的种类、标准和执行方式,下面将对这些概念进行解析。
一、刑罚的种类形式刑法规定了各种刑罚的种类。
刑罚可以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对犯罪行为本身的直接惩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而附加刑是对犯罪行为的间接惩罚,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等。
形式刑法中还规定了刑罚的程度,如有期徒刑最少为三个月,最多为二十年等。
同时,形式刑法规定了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关,旨在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相对应,实现刑罚的公平与正义。
二、刑罚的标准形式刑法还规定了刑罚的标准。
刑罚的标准是法律对犯罪行为的危害和社会影响进行量化和评估的依据。
形式刑法要求刑罚的标准应当科学合理,既要考虑到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也要兼顾到犯罪分子的个人背景和动机。
比如,在判决有期徒刑的时候,既要考虑到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也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以便制定出公正合理的刑罚标准。
三、刑罚的执行方式形式刑法规定了刑罚的执行方式。
刑罚的执行方式包括监禁、缓刑、假释等。
监禁是指将犯罪分子关押在特定场所,剥夺其自由权利,以达到惩罚和改造的目的。
缓刑是指对判决刑罚的执行进行暂缓,将犯罪分子从监狱设置为社区矫正,通过监督、教育、安置等手段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假释则是指在刑罚执行一段时间后,根据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和社会适应能力,决定是否提前释放。
形式刑法的规定旨在保证刑罚的有效执行和犯罪分子的改造和重返社会。
四、形式刑法的作用与挑战形式刑法在社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既是对犯罪行为的制约,也是对犯罪分子的约束。
形式刑法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标准,能够使犯罪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惩,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安全。
另一方面,形式刑法也提供了犯罪分子的改造和重返社会的机会,有利于促进犯罪分子的社会融入和再教育。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法附加刑
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
附加刑包括:
一、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从法律性质上讲,罚金是一种刑罚方法,而非经济制裁、民事制裁或行政处罚。
罚金刑属于财产刑的范畴,它是以强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交纳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
二、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嫌疑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三、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属于一种财产刑,也是我国刑法附加刑中最重的一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