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权及采光权侵害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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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侵害法律规制研究

目录

引言 (2)

第一章采光权概述 (2)

第一节采光权的概念和特征 (2)

一、采光权的概念 (2)

二、采光权的特征 (5)

第二节采光相邻关系的主体探究 (7)

一、采光权权利主体 (7)

二、采光权义务主体 (9)

第三节各国法律关于采光权的一般规定 (10)

一、外国法律关于采光权的一般规定 (10)

二、我国法律关于采光权的一般规定 (13)

第二章采光权侵害行为概述和法律特征 (16)

第一节采光权侵害行为的概念 (16)

第二节对采光权侵权行为的禁止——与此有关的法理分析. 17

一、禁止采光权侵权行为的理论基础:法学界有关学术观点列举.. 17

二、禁止采光权侵权行为的理论基础:笔者的观点及其理由 (20)

第三节采光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21)

一、采光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概说 (21)

二、采光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一:违法行为 (22)

三、采光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二:主观过错 (22)

四、采光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三:损害事实 (23)

五、采光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四:因果关系 (24)

第三章对采光权侵害行为的法律规制 (26)

第一节对采光权侵害行为的法律规制概述 (26)

一、对采光权侵害行为的公法规制 (26)

二、对采光权侵害行为的私法规制 (26)

第二节外国对采光权侵害行为的法律规制 (28)

一、外国对采光权侵害行为的公法规制 (28)

二、外国对采光权侵害行为的私法规制 (30)

第三节我国采光权侵害行为的法律规制 (32)

一、我国对采光权侵害行为的公法规制 (32)

二、我国对采光权侵害行为的私法规制 (35)

三、与采光权侵害行为的法律规制有关的几个问题 (37)

第四节法律规制中确认采光权侵害行为的判断标准 (39)

一、抽象的判断标准----公法标准和私法标准 (40)

二、具体的判断标准----法官自由裁量应考虑的因素 (42)

第四章对采光权侵害行为受害者的法律救济 (46)

第一节对采光权侵害行为受害者的公法救济 (46)

一、外国对采光权侵害行为受害者的公法救济 (46)

二、我国对采光权侵害行为受害者的公法救济 (47)

第二节对采光权侵害行为受害者的私法救济 (50)

一、排除妨碍与赔偿损失评述 (50)

二、赔偿损失的特殊形式:对采光权侵害行为的受害者的补偿 (52)

结语 (54)

后记 (56)

主要参考文献 (58)

引言

太阳的光线是维持身心健康,保持正常生活不可缺少的条件,接受日照、沐浴阳光是每个人生存的基本权利。然而从法律的角度谈及对阳光的保护则需具备以下两要素:一是利益性。只有当阳光对特定的主体有用时法律才将其作为一种利益(客体)予以考虑。法律保护的是和主体不能分离的享用阳光的利益,而不是阳光本身。表达了正反两方面利益的对抗,一方面要求接受光照,享有利益;另一方面则要求遮挡他人光照,享有行使限制行为的利益。究其本质,是一方的利用权与另一方的排除权发生了冲突,需要法律进行选择来保护主体特定的权利。二是稀缺性。作为自然资源的阳光通常不是稀缺资源,每个人均可以平等地享用阳光,不会由于他人的侵害而招致损害,当然也无从谈及权利保护问题。故只有当阳光在某种特定条件下,不再是无限量可以获得的资源时,即采光会受到其他因素影响及限制,才有必要从法律上对采光权加以保护。

在不动产经济活动中,个人通过自主选择、配置资源、追逐不动产的利益最大化时极有可能损害邻人的利益,造成采光争议。鉴于此,笔者试图就此问题作一些讨论。

第一章采光权概述

第一节采光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采光权的概念

(一)学界关于采光权的定义列举

目前我国我国物权制度不够完善,学术界对采光权(日照权)尚未有统一的定义,目前就采光权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第一种学说为所有权限制说。该说认为采光权是相邻权的一种1,是相邻关系制度中的组成部分。是对所有权本身的限制或扩张的法定调节方式。我国大部分学者赞成此种学说,如“房地产相邻关系中的采光权是指房地产相邻各方应当相互为他方从室外采进适度光源(主要是指自然光即日照)提供便利或

1相邻权在我国民法上规定为相邻关系制度,是为使相邻不动产均能得到合法利用,避免纠纷,谋取共同利益,法律上对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直接规定,称为相邻权或相邻关系。对所有权本身的限制或扩张的法定调节方式。目的在于衡平调和不动产相邻各方的利害关系,以期实现“共存共

接受限制。” 2根据该说,相邻不动产所有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时,应当就保证相邻不动产的必要采光而负有一定的消极不作为或积极作为的义务。此种义务即是对所有权内容的限制。否则仅注重自己所有权的行使,而不顾他人权利的需求,会导致利害冲突,非但不能物尽其用,更有害于社会利益。这也是所有权社会化的一个具体表现。

第二种学说为利益说。该说认为采光权也是相邻权的一种,但与所有权限制说不同的是,该说不再拘泥于所有权范畴,而更侧重于考察在不动产使用中如何谋求不动产相邻各方的利益平衡,我国学者彭诚信持此说。“阳光不是因为它是物而受法律保护,而只有它对特定的主体有用时法律才作为一种利益(客体)予以考虑,并赋予主体特定权利——采光权来加以保护。法律保护的是和主体不能相分离的享用阳光的利益,而不是阳光本身。” 3根据该说,为了保障不动产的最大化利用和增值,不仅不动产所有人享有采光权,不动产使用人同样由于享有利用该阳光的利益而享有采光权;且采光权权利的范围的界定也必须从采光或遮挡对主体利益大小作用上加以衡量。

第三种学说为环境权说。该学说认为采光权是环境权的具体内容之一。支持此类学说的有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我国学者陈华彬等。“要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摄入物权概念内容之中。”4“生活中之个人均有享受大自然所赋予的‘清净’之权利,一切污染,过度的噪音因而也都是对此权利的侵害。” 5随着社会生活的进步,公众强烈要求所有权的行使应当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由此,学界提出了物权生态化的概念——“物权法的生态化,是指整合物的经济性与物作为环境之不可分割之一部分的生态性,将生态义务融入物权概念之中的做法。” 6在这种趋势下,该学说实质上是在相邻权的理论中加入环境保护的概念,使不动产权利内容得到了扩张和限制。扩张源于环境权的权利,限制源于环境权的义务。支持环境权说的学者认为采光权是人类享有的与自然、环境有关的固有权利,无需考虑是否为调节所有权扩张或限制。

2杨希伦吴金权:《房地产案件中的采光问题》,文章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

3彭诚信:《现代意义相邻权的理解》,《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1期

4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5陈华彬:《法国近邻妨害问题研究——兼论中国的近邻妨害制度及其完善》,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律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99页

6 孙宪忠主编:《制定科学的民法典》,《中德民法典立法研讨会文集2002》,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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